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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4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601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叁年貳月。 事 實 一、林正雄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534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97年度訴字第53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7年間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0 號判處有期 徒刑6 月,嗣由同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316 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 321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復於98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58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嗣於100 年7 月31日縮短 刑期執行完畢。其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本於竊盜之犯意,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竊盜 之犯意及毀損之犯意,持其所攜帶客觀上對人身體、生命構 成危險而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以如附表所示之犯 罪手法先將車窗打破,致令不使用而足生損害於他人,再 侵入車輛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 、被害人、犯罪手法、竊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 編號1 、4 至6 、8 、11所示之毀損部分業據告訴,其餘毀 損部分未經告訴)。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警處理,為 警依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柏漢、林其賢、林成文、陳志明、韓英麟、楊勝雄、 郭傳政、林克銘、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鑫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謝吉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正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認 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柏漢、陳志明、林成文、韓英麟、林克 銘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證;告訴人林其賢、楊勝雄、郭傳政 、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負責人謝吉 芃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黃裕順、劉文峯、證人張 雅婷、張雅鈞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人即被害人蔡信宏於偵訊 中之證述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內財物失竊之情節大致相符,復 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5份、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現場照片、 指認照片、勘察採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 案現場勘查紀錄表及證物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等 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林正雄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林正雄上開竊盜及毀損等犯行堪以認定。 四、查被告林正雄行竊所用之螺絲起子1 支,既可用以敲破車窗 ,衡情應屬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於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 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堪認可供兇器使用。故核被告 所為,就附表編號1 、4 至6 、8 、11所示部分,係犯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同法第354 條之 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編號2 、3 、7 、9 、10、12至15 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 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4 至6 、8 、11所示之攜帶兇器竊 盜及毀損之犯行部分,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斷。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 其刑。被告所犯15次攜帶兇器竊盜罪間,犯意各別,所為竊 盜行為各自獨立,顯見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素行非佳,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謀生,竟恣意下手竊取他 人車內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動機、手段 、目的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持以犯上述竊盜犯行所 用之螺絲起子1 支,經被告供稱:其已丟棄於新北市○○區 ○○○路之排水溝內等語明確(見偵卷第9 頁),因未扣案 ,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54 條、第55條、第47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 │ 犯 罪 手 法 │竊 得 財 物 │主 文│原起訴│ │號│ │ │ │ │ │ │書編號│ ├─┼─────┼─────┼─────┼──────────┼──────┼───────┼───┤ │1 │101 年7 月│新北市蘆洲│林柏漢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 │ │ │1 日7時○○ ○區○○○路│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手機充電│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1 段178 號│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器1個 、現金│,處有期徒刑玖│ │ │ │ │ │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600 元 │月。 │ │ │ │ │ │ │行竊 │ │ │ │ ├─┼─────┼─────┼─────┼──────────┼──────┼───────┼───┤ │2 │101 年7 月│新北市三重│黃裕順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現金1,000元 │林正雄犯攜帶兇│ 2 │ │ │17日3 時○○○區○○路1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立體停車│ │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柒│ │ │ │ │場 │ │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 │據告訴) │ │ │ │ ├─┼─────┼─────┼─────┼──────────┼──────┼───────┼───┤ │3 │101 年7 月│新北市三重│林其賢(車│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衛星導航2 部│林正雄犯攜帶兇│ 3 │ │ │17日3 時○○○區○○路1 │牌號碼507-│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現金600 元│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立體停車│H7營業小客│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玖│ │ │ │ │場 │車係靠行於│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惠陽交通股│據告訴)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4 │101 年8 月│新北市蘆洲│林成文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5 │ │ │7 日14時○○○區○○街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 │222 號成功│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 │,處有期徒刑捌│ │ │ │ │廣場之地下│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 │月。 │ │ │ │ │停車場 │ │行竊 │ │ │ │ ├─┼─────┼─────┼─────┼──────────┼──────┼───────┼───┤ │5 │101 年8 月│新北市蘆洲│陳志明(車│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4 │ │ │7 日14時○○○區○○街 │牌號碼118-│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現金300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22 號成功│A7號營業小│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元 │,處有期徒刑捌│ │ │ │ │廣場之地下│客車係靠行│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 │月。 │ │ │ │ │停車場 │於瑞鴻交通│行竊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6 │101 年8 月│新北市三重│韓英麟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面版、│林正雄犯攜帶兇│ 6 │ │ │30日18○○ ○區○○路1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無線電主機1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立體停車│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部、現金400 │,處有期徒刑捌│ │ │ │ │場 │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元 │月。 │ │ │ │ │ │ │行竊 │ │ │ │ ├─┼─────┼─────┼─────┼──────────┼──────┼───────┼───┤ │7 │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楊勝雄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7 │ │ │8 日1時○○ ○區○○路79│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現金200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前 │ │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元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 │據告訴) │ │ │ │ ├─┼─────┼─────┼─────┼──────────┼──────┼───────┼───┤ │8 │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東毅貨運股│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現金500元 │林正雄犯攜帶兇│ 10 │ │ │8 日2時○○ ○區○○路 │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11 號對面│(負責人謝│貨運曳引車車窗後,再│ │,處有期徒刑柒│ │ │ │ │停車場 │吉芃) │侵入車內行竊(毀損部│ │月。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 │9 │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北鑫交通股│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對講機│林正雄犯攜帶兇│ 11 │ │ │8 日2時○○ ○區○○路 │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1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11 號對面│(負責人謝│貨運曳引車車窗後,再│ │,處有期徒刑捌│ │ │ │ │停車場 │吉芃) │侵入車內行竊(毀損部│ │月。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 │10│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林克銘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9 │ │ │8 日2時○○ ○區○○路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行車紀錄│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197 號前停│ │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器1台 、車庫│,處有期徒刑捌│ │ │ │ │車格 │ │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遙控器1 個 │月。 │ │ │ │ │ │ │據告訴) │ │ │ │ ├─┼─────┼─────┼─────┼──────────┼──────┼───────┼───┤ │11│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蔡信宏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3 │ │ │8 日2時○○ ○區○○○路│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 段34號對│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 │,處有期徒刑捌│ │ │ │ │面停車格 │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 │月。 │ │ │ │ │ │ │行竊 │ │ │ │ ├─┼─────┼─────┼─────┼──────────┼──────┼───────┼───┤ │12│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郭傳政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車內監視鏡頭│林正雄犯攜帶兇│ 8 │ │ │8 日3○ ○○區○○○路│ │車牌號碼00-00號動力 │1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 │2 段134 號│ │機械車窗後,再侵入車│ │,處有期徒刑捌│ │ │ │ │前 │ │內行竊(毀損部分未據│ │月。 │ │ │ │ │ │ │告訴) │ │ │ │ ├─┼─────┼─────┼─────┼──────────┼──────┼───────┼───┤ │13│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劉文峯(車│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車內車用充電│林正雄犯攜帶兇│ 12 │ │ │8 日3時○○ ○區○○○路│牌號碼571-│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線1 條、現金│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 段163 號│YH號營業小│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800 元 │,處有期徒刑柒│ │ │ │ │停車格 │客車靠行於│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丙煌有限公│據告訴) │ │ │ │ │ │ │ │司) │ │ │ │ │ ├─┼─────┼─────┼─────┼──────────┼──────┼───────┼───┤ │14│101 年9 月│新北市八里│楨申環保有│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5 │ │ │8 日22時○○○區○○○道│限公司(報│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151 號 │案人為負責│曳引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捌│ │ │ │ │ │人張炯楨之│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妹張雅鈞)│據告訴) │ │ │ │ ├─┼─────┼─────┼─────┼──────────┼──────┼───────┼───┤ │15│101 年9 月│新北市八里│允天環保工│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4 │ │ │8 日23○○○區○○○道│程股份有限│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 │151 號 │公司(報案│曳引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捌│ │ │ │ │ │人為負責人│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李有育之女│據告訴) │ │ │ │ │ │ │ │張雅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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