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宗余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30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姚宗余明知附表所示「圓」等 118首歌
曲,係經原著作權人將上開詞、曲著作之重製、散布、公開
播送、公開演出、改作、編輯及出租權專屬授權與
告訴人大
無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之歌詞音樂著作,緣於不詳時間,在
臺北市○○○路路○○○○○○號碼不詳之廂型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得包含灌有上開
等歌曲記憶卡之金嗓牌極光系列CPX900型電腦點歌機後,竟
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未經
告訴人之
授權或同意,於民國 101年10月間某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
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居處內,以電腦設備
連接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設、使用之露天拍賣網站帳號「je
rry-yau」 刊登販賣上開點歌機之訊息,準備以1萬8,900元
之直購價,販售上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商品予上
網瀏覽之不特定人而陳列之,並提供其名下彰化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之人匯款。
嗣告訴人之法務
人員鄭苑嬬於 101年10月21日上網瀏覽時發現有異,
旋於同
年月25日佯裝客戶下標購買,並於翌(26)日匯款1萬9,100
元(含運費 200元)至
上揭帳戶,嗣被告出貨予鄭苑嬬,鄭
苑嬬收到後查知其內有未經告訴人授權如附表所示之歌曲11
8 首,檢具相關事證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
權法第91之1條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
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大無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姚宗余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 100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已於 102年10月22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
回
告訴狀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