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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宗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30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姚宗余明知附表所示「圓」等 118首歌 曲,係經原著作權人將上開詞、曲著作之重製、散布、公開 播送、公開演出、改作、編輯及出租權專屬授權與告訴人大 無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之歌詞音樂著作,緣於不詳時間,在 臺北市○○○路路○○○○○○號碼不詳之廂型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得包含灌有上開 等歌曲記憶卡之金嗓牌極光系列CPX900型電腦點歌機後,竟 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 授權或同意,於民國 101年10月間某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 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之居處內,以電腦設備 連接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設、使用之露天拍賣網站帳號「je rry-yau」 刊登販賣上開點歌機之訊息,準備以1萬8,900元 之直購價,販售上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商品予上 網瀏覽之不特定人而陳列之,並提供其名下彰化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之人匯款。嗣告訴人之法務 人員鄭苑嬬於 101年10月21日上網瀏覽時發現有異,旋於同 年月25日佯裝客戶下標購買,並於翌(26)日匯款1萬9,100 元(含運費 200元)至上揭帳戶,嗣被告出貨予鄭苑嬬,鄭 苑嬬收到後查知其內有未經告訴人授權如附表所示之歌曲11 8 首,檢具相關事證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 權法第91之1條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大無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姚宗余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 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已於 102年10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 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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