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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權詳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幸慧 被   告 權鑫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郭振祺 上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 字第1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另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權 詳企業有限公司、權鑫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郭振祺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郭振祺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權 詳企業有限公司、權鑫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則依著作權法第10 1 條第1 項規定,應科處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罰金刑, 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英屬 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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