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裕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世翔
被 告 華碩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承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1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如追加
起訴書
所載(詳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三裕資訊有限公司、華碩王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三裕資訊有限公司係
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
法人之代表
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嫌;被告華碩王有限公司係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條第2 項之法人之代
表人因執行業務,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本文規定,均須
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
撤回告訴,
此有102 年9 月24日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2 紙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存卷
可憑,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