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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裕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世翔 被   告 華碩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承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1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三裕資訊有限公司、華碩王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三裕資訊有限公司係 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法人之代表 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嫌;被告華碩王有限公司係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條第2 項之法人之代 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本文規定,均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102 年9 月24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存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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