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晟湧工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施學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6480 號、第312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施學願係址設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
新北市○○區○○○街○○○ 巷○ ○○ 號晟湧工業有限公司(
下稱晟湧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電腦程式「MASTERCAM 」係
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下稱CNC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電腦程式著作,並經專屬授權予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欣昊公司)在臺灣翻譯成中文版發行,欣昊公司亦享有著
作財產權,竟未得CNC 公司及欣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
意
圖營利,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93年6 月
間某日,在上址晟湧公司內,以新臺幣1 萬元之代價,購得
重製上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光碟後,即擅自以灌錄上開程
式軟體於電腦主機內之方式,重製、安裝「MASTERCAM 」銑
床、車床、線切割與傳輸程式於晟湧公司廠房內之6 臺電腦
,以連接4 部CNC 電腦銑床機器,而使用上開重製之電腦程
式著作,供晟湧公司模具生產、製造及加工之營利使用。
嗣
經CNC 公司與欣昊公司委由泛亞徵信有限公司派員前往上址
廠房查訪後發現,遂報請警方於101 年6 月21日11時許,持
搜索票前往上址晟湧公司工廠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內含上開
盜版軟體之電腦主機6 臺(含螢幕4 臺、鍵盤4 個、滑鼠5
個及切換器2 個)、上開盜版軟體光碟6 片及銑床機4 臺等
物。因認被告施學願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第93條第1 項第3 款以
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5 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被告
晟湧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第91條第1
項之
罰金。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晟湧公司、施學願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施學願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3
條第1 項第3 款等罪嫌,被告晟湧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
第1 項之規定科以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而上開罪名依同法
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CNC 公司、欣
昊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均表明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
狀1 紙附卷
可憑,
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