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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簡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力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170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力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8 行 有關犯罪時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自民國101 年11月間起 至102 年1 月29日止」;另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鄭 力瑋自101 年11月間起至102 年1 月29日止,期間多次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 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 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法律 上一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有害我國保護 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販售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少, 期間非短,惟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兼衡其智識程 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錯,頗見悔意,復已與告訴人凝 結集團有限公司、史塔西公司及阿迪達斯公司達成調解,有 調解筆錄3 份在卷可參,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被告當 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以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 冒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COLT」商標圖案衣服 │4件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 │ │編號1所示 │ ├──┼─────────────┼───┼─────────────┤ │2 │仿冒「GARCON」商標圖案衣服│2件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 │ │編號2所示 │ ├──┼─────────────┼───┼─────────────┤ │3 │仿冒「agnis b 」商標圖案衣│4件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服 │ │編號3所示 │ ├──┼─────────────┼───┼─────────────┤ │4 │仿冒「STUSSY」商標圖案衣服│9件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 │ │編號4所示 │ ├──┼─────────────┼───┼─────────────┤ │5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鞋子│7雙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 │ │編號5 所示(有關商標權人之│ │ │ │ │記載,應予更正為「百慕達商│ │ │ │ │耐克國際有限公司) │ ├──┼─────────────┼───┼─────────────┤ │6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鞋子│1雙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 │ │編號6所示 │ ├──┼─────────────┼───┼─────────────┤ │7 │仿冒「Supreme 」商標圖樣衣│96件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 │服 │ │編號7所示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7038號 被 告 鄭力瑋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里○○0○0號 居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力瑋明知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分係附表所示商標權 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 表所示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 ,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仍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仍基於 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 11月23日前某時,透過淘寶網向大陸地區不知名賣家販入附 表所示之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商品以供販賣,旋自101年11月 間起,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住處,上 網連線至奇摩拍賣網站,使用「Z0000000000」代號,刊登 陳列販賣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其中於101年11月23日,以 每件新臺幣7500元價格,刊登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衣服,嗣 江宗城於102年1月間上網標得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衣服1 件後發現質地粗糙屬仿冒商品而提出檢舉,經警獲報後於10 2年1月29日17時3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搜字 第206號搜索票至鄭力瑋位在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5樓居處實施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香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 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江宗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刊登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被告與證人江 宗城間之往來簡訊各1份。 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 ㈤附表所示商標資料。 ㈥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3件、必爾斯藍基股份有 限公司鑑定函文1件、日商萬葛潤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1件、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1件、康美狄加松服份有 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末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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