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鐿金鈦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趙珮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9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鐿金鈦國際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科
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趙珮君犯藥事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
有
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珮君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未經核准擅自
輸入醫療器材罪。被告鐿金鈦國際有限公司所為係
法人之代
表人因執行業務,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而成立藥事
法第87條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趙珮君
前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緩刑2 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為鐿金鈦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竟再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於醫療器材之「Platon implant
system」之牙科材料,有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
審核控管,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
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並
參酌其自述輸入之目的係在展示
、爭取代理權,並未實際出售,對國人未造成實際健康危害
,
暨其犯罪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趙珮君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
寄藏、
牙保、轉讓
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5 萬
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82 條至第 8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759號
被 告 鐿金鈦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趙珮君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珮君為鐿金鈦國際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
0號2樓,下稱鐿金鈦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醫療器材業務
之人,其前於民國99年間,即曾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
輸入醫療器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9 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竟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擅自於102年2月上旬,自日本輸入屬於醫療器材之「Platon
implant system」之牙科材料一批,於入關時,為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發現上開物品應以醫療器材列管,而與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聯繫,確認上開物品為醫療器材後,該
局遂通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處理,因而查獲。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趙珮君之
自白。
(二)鐿金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三)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四)發遞單。
(五)發票。
二、核被告趙珮君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之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嫌。被告鐿金鈦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
趙珮君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之罪,應依藥事法第
87條之規定論處。
扣案「Platon implant system 」之牙科
材料一批,應由行政機關另依藥事法第79條第3項、第2項之
規定,依法處理,爰不聲請
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