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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6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偵字第5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文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 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 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 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建文先後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 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均僅以一 罪論。故核被告陳建文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 從一重即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 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11,252,981 元,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 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額之數額,及被告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琇 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380號 被 告 陳建文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文係台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和公司,址設嘉義市○ 區○○街○○號7樓之2)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民國97年7月間起,至100年8月 間止,明知台和公司並無與附表所示營業人銷貨之事實,卻 接續將台和公司銷售貨物與附表所示營業人之不實交易項目 、金額等事項,填載在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台和公司統一發 票內,而接續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65張,銷售額計 新台幣(下同) 3億810萬567元,交付予附表所示之營業人, 充當進貨憑證,使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分別將其中之170張統 一發票,銷售額計2億2505萬9270元,交付予附表所示之營 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分別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營業稅共1125萬2981元,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 (三)台和公司稅籍資料及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 (四)台和公司欠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 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欠稅總 歸戶查詢情形表1份。 二、核被告陳建文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嫌;被告同一時間、在同一營業地址,登記為台和公司之負 責人,並於上開期間,多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 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事實上一 罪。另被告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又該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本質,不另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項目│ 營業人名稱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台灣杉化股份有限│ 3 │ 5,040,300│ 252,015│ 3 │ 5,040,300│ 252,015│ │ │公司 │ │ │ │ │ │ │ ├──┼────────┼──┼──────┼─────┼──┼──────┼─────┤ │2 │普暉實業有限公司│ 1 │ 2,202,250│ 110,113│ 1 │ 2,202,250│ 110,113│ ├──┼────────┼──┼──────┼─────┼──┼──────┼─────┤ │3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35 │ 36,685,988│ 1,834,301│ 35 │ 36,685,988│ 1,834,301│ ├──┼────────┼──┼──────┼─────┼──┼──────┼─────┤ │4 │昶達都市更新事業│ 86 │ 70,169,295│ 3,508,475│ 0 │ 0│ 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誌亨工程有限公司│ 26 │ 35,123,833│ 1,756,195│ 26 │ 35,123,833│ 1,756,195│ │ │司 │ │ │ │ │ │ │ ├──┼────────┼──┼──────┼─────┼──┼──────┼─────┤ │6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68 │ 102,286,150│ 5,114,316│ 68 │ 102,286,150│ 5,114,316│ ├──┼────────┼──┼──────┼─────┼──┼──────┼─────┤ │7 │鴻九針織廠 │ 1 │ 630,000│ 31,500│ 1 │ 630,000│ 31,500│ ├──┼────────┼──┼──────┼─────┼──┼──────┼─────┤ │8 │金瓚國際企業有限│ 31 │ 36,619,389│ 1,830,973│ 31 │ 36,619,389│ 1,830,973│ │ │公司 │ │ │ │ │ │ │ ├──┼────────┼──┼──────┼─────┼──┼──────┼─────┤ │9 │沅鴻媒體傳訊有限│ 6 │ 8,386,478│ 419,325 │ 0 │ 0│ 0│ │ │公司 │ │ │ │ │ │ │ ├──┼────────┼──┼──────┼─────┼──┼──────┼─────┤ │10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 5 │ 6,471,360│ 323,568 │ 5 │ 6,471,360│ 323,568│ │ │公司 │ │ │ │ │ │ │ ├──┼────────┼──┼──────┼─────┼──┼──────┼─────┤ │11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 3 │ 4,485,524│ 224,276 │ 0 │ 0│ 0│ │ │有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265 │308,100,567 │15,405,057│170 │225,059,270 │11,25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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