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152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安竊盜,
累犯,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至4 行
所載「
復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2 年5 月10日14時46分許,
」,應予補充更正為「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102 年5 月10日14時46分至14時54分間之某時
許,」;犯罪事實欄一、第4 至5 行所載「址設於新北市○
○區○○路0 段00號之祖德素食有限公司大門旁,」,應予
補充更正為「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祖德素
食有限公司之卸貨區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柏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
竊盜罪
。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考,其於受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以竊取之方式獲
取財物,影響他人財物之管領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本
案被告所竊取之財物非鉅(價值約5 千元),而竊得之物品
已發還被害人巫純瑩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
可佐
),被害人所受損害已受填補,所生危害尚淺,且其
犯後坦
承
犯行,態度良好,前雖有竊盜之犯罪紀錄,然非多次,素
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復
參酌
其國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調查筆錄受詢
問人欄之基本資料),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
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5298號
被 告 陳柏安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安前因
幫助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
8月21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102年5月10日14時46分許,在巫順興所經營,址設於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祖德素食有限公司大門旁,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上開公司員工巫純瑩所管領之分
離式冷氣機室內機1臺,得手後,
旋將該冷氣機放置其所騎
乘之腳踏車上,並騎乘腳踏車離開現場,隨後再於同日15時
許,將該冷氣機運至新北市○○區○○○路00號「宏鑫資源
回收場」,以新臺幣150元之價格,變賣不知情之謝宗舜(涉
贓物罪嫌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
嗣巫純瑩發現冷氣機遭
竊,報警處理,並調取監視器檔案,始偵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柏安於警詢時之
自白。
(二)被害人巫純瑩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
證人謝宗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
證言。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相片2張、現場及
贓物照片10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