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阿月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34
4 號),而被告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661號案件
準備程序中
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阿月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處
有
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許阿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在新北市林口
區農會(下稱林口農會)本會,提示天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天晙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支票號碼:SN0000000 號
,發票日:101 年5 月5 日,受款人:弘盛物流有限公司(
下稱弘盛物流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28,397 元
】1 紙,並存入被告所申辦林口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之帳戶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證據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661號案件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詳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661號卷(下稱易字卷)第25頁
背面】。
(二)
證人黃芷宜於偵訊中所為之證述【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同)101 年度他字第5380號卷一(下稱他字卷一)
第78頁】。
(三)證人安明珠於
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5380號卷二(下稱他字卷二)第32頁
】。
(四)統一發票存根聯(發票號碼:YU00000000號,買受人:天
晙公司,發票金額:128,397 元)1 紙(詳上開他字卷一
第64頁)。
(五)弘盛物流公司101 年2 月份應收帳款明細表1 份(詳上開
他字卷一第129 至130 頁)。
(六)弘盛物流公司通知函1 紙(詳上開他字卷二第37頁)。
(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行財富管理102 年
3 月21日北富銀松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支票(支
票號碼:SN0000000 號,發票日:101 年5 月5 日,受款
人:弘盛物流公司,票面金額128,397 元)各1 紙(詳上
開他字卷二第111 至112 頁)
(八)弘盛物流公司所出具之天晙公司101 年2 月份倉租明細表
、運費明細表各1 份(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偵字第15344 號卷第28至42頁)
三、論罪
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
(二)爰
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稽,素行良好,然其為富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
本應依循正軌賺取財物,
詎其不思此為,為貪圖不法財物
而為本案侵占
犯行,是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
非難。惟另考量被告
犯後業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661號
案件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且已與
告訴人達成調解、
賠償損害,
告訴人並表示同意
宥恕被告,不再追究,建請
本院從輕量刑,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
查詢表各1 份在卷
可參(詳上開易字卷第15頁正背面、第
23頁),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學歷為小學畢業之
智識程
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
償損害,業如前述,本院審酌上開情況,認被告經此偵審
教訓
堪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
之虞,認尚無逕對被
告施以短期
自由刑之必要,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另
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5344號
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