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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8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30號 原   告 瑨旺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揚荏 被   告 陳熀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87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 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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