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830號
原 告 瑨旺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黃揚荏
被 告 陳熀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878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
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878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