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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 11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雅博       吳界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 偵字第163 號、103 年度偵字第140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雅博受僱於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擔任貨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吳界賢受僱於 欣海豐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貨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被告蔡雅博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22時4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連接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半 拖車,執行載貨運送業務,沿新北市○○區○○路○○道○ 號高速公路桃園交流道方向行駛,行經五股交流道北上匝道 入口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遇交通壅塞時,車輛應互為禮 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復應注意 車前狀況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保持安全間隔距 離,貿然向前直行,適有被告吳界賢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用小貨車,執行載貨運送業務,沿新北市○○區○○ 路往新莊區方向行駛,行經五股交流道北上匝道入口處前時 ,欲左轉駛入該北上匝道,亦疏未注意車前及左右來車狀況 並保持安全距離間隔,即貿然左轉駛入五股交流道北上匝道 口,致被告蔡雅博所駕駛之營業貨運曳引車連接營業半拖車 之車頭與被告吳界賢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右側後方發生碰撞 ,造成被告吳界賢受有左手壓砸傷合併多處撕裂傷及瘀傷等 傷害;被告蔡雅博則受有右小腿挫傷瘀青及右小腿磨損擦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雅博、吳界賢所涉業務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兼告訴人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狀2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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