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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王清華   被告 莊景淵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9號就本院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47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103年4月8日上午1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 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仲農   檢察官 黃明絹   書記官 陳永訓   通 譯 簡誠彥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清華   被 告 莊景淵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壹拾貳萬元,於103 年4 月   8 日當庭給付伍萬元,原告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剩餘   柒萬元,自103 年5 月起被告月於每月10日前自行匯款壹   萬元至土地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震宇興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一期   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交易字第470號莊景淵過失傷害案件   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王清華   被 告 莊景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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