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張文清
被 告 勝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張恆
上列
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59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張文清
被 告 勝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恆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張文清
被 告 勝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恆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文清、勝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恆)願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7日已給付原告
壹拾参萬元,餘款参拾参萬元,被告於103年6月19日在本院
協商室㈡當庭交付原告支票乙張(發票銀行:淡水第一信用
合作社,發票日期:103年6月19日,票號:DE0000000,帳
號:000000000,票面金額:参拾参萬元),經原告
收訖無
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96 號業務過失傷害
刑事
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張美玲
被告 張文清
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恆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