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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張文清  被 告  勝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恆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92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59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蔡雪姮 朗讀案由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張文清  被 告  勝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恆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張美玲  被 告  張文清  被 告  勝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恆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文清、勝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恆)願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7日已給付原告   壹拾参萬元,餘款参拾参萬元,被告於103年6月19日在本院   協商室㈡當庭交付原告支票乙張(發票銀行:淡水第一信用   合作社,發票日期:103年6月19日,票號:DE0000000,帳   號:000000000,票面金額:参拾参萬元),經原告收訖無   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96 號業務過失傷害   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張美玲               被告    張文清               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恆               調解委員  蔡雪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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