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李健群
原告兼法定
代理人李國禎
被 告 昌和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新忠
被告兼
訴訟代理人詹昆穎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 號因103 年度審交
訴字第14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上午11時42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國禎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詹昆穎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國禎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詹昆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昌和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新忠、被告詹昆
穎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肆
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9 日先給付原告
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餘款肆拾萬元,被告於103 年9 月
22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新北市○○○○路○○○號
:0000000-0000000,戶名:李國禎帳戶內。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請法官就被告所犯
過失致死罪從輕量刑,
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四、被告當庭向原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法定代裡人 李國禎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詹昆穎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