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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 2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李健群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國禎   被 告  昌和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新忠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詹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 號因103 年度審交 訴字第144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上午11時42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國禎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詹昆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國禎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詹昆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昌和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新忠、被告詹昆   穎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肆   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9 日先給付原告   伍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餘款肆拾萬元,被告於103 年9 月   22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新北市○○○○路○○○號   :0000000-0000000,戶名:李國禎帳戶內。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請法官就被告所犯過失致死罪從輕量刑,   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四、被告當庭向原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法定代裡人 李國禎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詹昆穎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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