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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美瑩   原 告  吳美賢   原 告  吳昌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 告  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玴毓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0 號因103 年度審交 訴字第17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6 日上午11時32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 告  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玴毓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 告  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玴毓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傅崇仁及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吳美瑩   、吳美賢、吳昌駿共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   陸拾柒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貳佰萬壹仟伍   佰陸拾柒元已給付,由原告收受無誤),餘額貳佰貳拾伍萬   元,由被告傅崇仁、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0   月30日前匯入原告共同指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 ,戶名:吳美瑩。 二、原告表示願宥恕被告過失致死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共同訴訟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玴毓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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