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美瑩
原 告 吳美賢
原 告 吳昌駿
共同訴訟
代理人孫浩偉
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 告 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玴毓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0 號因103 年度審交
訴字第170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6 日上午11時32分
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 告 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玴毓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 告 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玴毓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傅崇仁及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吳美瑩
、吳美賢、吳昌駿共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
陸拾柒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其中貳佰萬壹仟伍
佰陸拾柒元已給付,由原告收受無誤),餘額貳佰貳拾伍萬
元,由被告傅崇仁、松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0
月30日前匯入原告共同指定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 ,戶名:吳美瑩。
二、原告表示願
宥恕被告過失致死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
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共同訴訟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傅崇仁
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玴毓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