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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 告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德鈞   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8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 第13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53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告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告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3   月17日當庭給付原告参萬元現金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餘額壹拾貳萬元,被告應於103 年4 月8 日匯入   原告指定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戶名:袁正和帳戶內,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   易字第132號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 告  國泰樹脂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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