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 告 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李德鈞
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上列
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88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
第13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53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告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告國泰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3
月17日當庭給付原告参萬元現金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餘額壹拾貳萬元,被告應於103 年4 月8 日匯入
原告指定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戶名:袁正和帳戶內,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
易字第132號刑事
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袁正和
被 告 童志達
被 告 國泰樹脂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張步津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