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涔君(原名林欣君)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4
10號),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涔君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林涔君原在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鼎
公司)受雇任職,並自民國101 年3 月9 日起至102 年10月
間某日止,經大鼎公司派駐至新北市○○區○○街○○○ 號「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新歐洲社區管委會)擔任行
政秘書,負責為新歐洲社區管委會代收保管該社區住戶所繳
交之管理費等費用及處理轉交應付帳款等相關事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
詎林涔君為償還個人債務,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於101 年9 月間某日至102 年10月15日之
期間內,接續
將其業務上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2,018,191 元款項
,均
予以侵占入己。
嗣經新歐洲社區管委會察覺有異,並向
林涔君查詢及核對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鼎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提
起公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涔君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經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涔君於檢察官
訊問及本院審理時
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姜芬美、吳家煌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
之證述皆相合,並有個人基本資料卡、切結書、未入帳挪用
其他收入明細表、收據、估價單、繳費憑證、新歐洲社區(
財務類)單位財產清冊、現金支出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取款
憑條及存款憑條、費用報銷/ 請款單、汽車臨停明細、提供
臨時停車登記表、汽車臨停費登記表、挪用機車臨停費明細
、釋出機車位退費明細表、客戶應收對帳單、支票影本、收
費收據、供電補貼電費單、未入帳挪用管理費
暨相關金額總
表、代收管理費未入帳明細表、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寄
放明細單等件附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
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涔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係在新歐洲社區管委會擔任行政秘書一職期間內,
於密接之時地先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數筆款項
,是其所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
法益復相同,應認屬
接
續犯而僅論以一罪。爰
審酌被告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
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參,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款項金額及所生危害程度,暨
被告於
犯後雖尚知坦認犯行,惟
迄今未與
告訴人大鼎公司或
新歐洲社區管委會達成民事
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占款項項目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新臺幣)│
├──┼───────────┼─────────┼─────────┤
│1 │管理費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1,037,767元 │
│ │ │至102 年10月12日止│ │
├──┼─┬─────────┼─────────┼─────────┤
│2 │ │磁扣費用收入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21,380元 │
│ │ │ │至102 年9 月22日止│ │
│ │ ├─────────┼─────────┼─────────┤
│ │其│韻律教室收入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20,500元 │
│ │ │ │至102 年10月4 日止│ │
│ │ ├─────────┼─────────┼─────────┤
│ │他│機車停車費收入 │102 年9 月30日起至│6,300元 │
│ │ │ │102 年10月7 日止 │ │
│ │ ├─────────┼─────────┼─────────┤
│ │收│遙控器費用收入 │101 年11月20日起至│11,500元 │
│ │ │ │102 年10月2 日止 │ │
│ │ ├─────────┼─────────┼─────────┤
│ │入│仲介清潔費收入 │102 年10月2 日起至│3,300元 │
│ │ │ │102 年10月13日止 │ │
├──┼─┴─────────┼─────────┼─────────┤
│3 │房屋稅退稅金 │101 年9 月間某日至│17,773元 │
│ │ │102 年10月15日間之│ │
│ │ │某日 │ │
├──┼───────────┼─────────┼─────────┤
│4 │公共基金 │101 年12月17日 │230,000元 │
│ │ ├─────────┼─────────┤
│ │ │102 年1 月29日 │230,000元 │
├──┼───────────┼─────────┼─────────┤
│5 │零用金 │102 年10月1 日至同│20,000元 │
│ │ │年月15日間之某日 │ │
├──┼───────────┼─────────┼─────────┤
│6 │汽車臨時停車費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81,748元 │
│ │ │至102 年10月間某日│ │
│ │ │止 │ │
├──┼───────────┼─────────┼─────────┤
│7 │住戶釋出機車位應退費予│102 年1 月間 │23,800元 │
│ │住戶之費用 │ │ │
├──┼───────────┼─────────┼─────────┤
│8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102 年5 月31日、10│162,000元 │
│ │公司102 年7 月份至9 月│2 年8 月1 日、102 │ │
│ │份電梯維修保養費之應付│年9 月1 日 │ │
│ │帳款 │ │ │
├──┼───────────┼─────────┼─────────┤
│9 │中元普渡搭棚之應付帳款│102 年8 月17日 │15,000元 │
├──┼───────────┼─────────┼─────────┤
│10 │租用中元普渡供桌之應付│102 年8 月17日 │5,400元 │
│ │帳款 │ │ │
├──┼───────────┼─────────┼─────────┤
│11 │搭設中秋節活動舞台之應│102 年9 月16日 │8,500元 │
│ │付帳款 │ │ │
├──┼───────────┼─────────┼─────────┤
│12 │購買遙控器之應付帳款 │102 年9 月7 日 │8,000元 │
├──┼───────────┼─────────┼─────────┤
│13 │華偉科技有限公司(
起訴│102 年10月2 日 │1,550元 │
│ │書誤載為龍偉科技有限公│ │ │
│ │司)支付之電費補貼 │ │ │
├──┼───────────┼─────────┼─────────┤
│14 │華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之│102 年9 月4 日 │10,000元 │
│ │社區回饋金 │ │ │
├──┼───────────┼─────────┼─────────┤
│15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102 年8 月20日 │12,000元 │
│ │公司支付之電費補貼 │ │ │
├──┼───────────┼─────────┼─────────┤
│16 │住戶龔惠安繳納之裝潢保│102 年9 月間某日 │30,000元 │
│ │證金 │ │ │
├──┼───────────┼─────────┼─────────┤
│17 │住戶張仕寅繳納之裝潢保│102 月10月1 日至同│30,000元 │
│ │證金 │年月15日間之某日 │ │
├──┼───────────┼─────────┼─────────┤
│18 │住戶陳奕帆繳納之裝潢保│102 年8 月間某日 │30,000元 │
│ │證金 │ │ │
├──┼───────────┼─────────┼─────────┤
│19 │102 年7 月份管理費 │102 年7 月28日 │1,673元 │
├──┼───────────┼─────────┼─────────┤
│ │ │合計 │2,018,19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