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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34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涔君(原名林欣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4 1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涔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林涔君原在大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鼎 公司)受雇任職,並自民國101 年3 月9 日起至102 年10月 間某日止,經大鼎公司派駐至新北市○○區○○街○○○ 號「 新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新歐洲社區管委會)擔任行 政秘書,負責為新歐洲社區管委會代收保管該社區住戶所繳 交之管理費等費用及處理轉交應付帳款等相關事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詎林涔君為償還個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於101 年9 月間某日至102 年10月15日之期間內,接續 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2,018,191 元款項 ,均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新歐洲社區管委會察覺有異,並向 林涔君查詢及核對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鼎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 起公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涔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涔君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姜芬美、吳家煌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 之證述皆相合,並有個人基本資料卡、切結書、未入帳挪用 其他收入明細表、收據、估價單、繳費憑證、新歐洲社區( 財務類)單位財產清冊、現金支出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取款 憑條及存款憑條、費用報銷/ 請款單、汽車臨停明細、提供 臨時停車登記表、汽車臨停費登記表、挪用機車臨停費明細 、釋出機車位退費明細表、客戶應收對帳單、支票影本、收 費收據、供電補貼電費單、未入帳挪用管理費暨相關金額總 表、代收管理費未入帳明細表、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寄 放明細單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涔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係在新歐洲社區管委會擔任行政秘書一職期間內, 於密接之時地先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數筆款項 ,是其所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法益復相同,應認屬接 續犯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 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款項金額及所生危害程度,暨 被告於犯後雖尚知坦認犯行,惟迄今未與告訴人大鼎公司或 新歐洲社區管委會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占款項項目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新臺幣)│ ├──┼───────────┼─────────┼─────────┤ │1 │管理費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1,037,767元 │ │ │ │至102 年10月12日止│ │ ├──┼─┬─────────┼─────────┼─────────┤ │2 │ │磁扣費用收入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21,380元 │ │ │ │ │至102 年9 月22日止│ │ │ │ ├─────────┼─────────┼─────────┤ │ │其│韻律教室收入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20,500元 │ │ │ │ │至102 年10月4 日止│ │ │ │ ├─────────┼─────────┼─────────┤ │ │他│機車停車費收入 │102 年9 月30日起至│6,300元 │ │ │ │ │102 年10月7 日止 │ │ │ │ ├─────────┼─────────┼─────────┤ │ │收│遙控器費用收入 │101 年11月20日起至│11,500元 │ │ │ │ │102 年10月2 日止 │ │ │ │ ├─────────┼─────────┼─────────┤ │ │入│仲介清潔費收入 │102 年10月2 日起至│3,300元 │ │ │ │ │102 年10月13日止 │ │ ├──┼─┴─────────┼─────────┼─────────┤ │3 │房屋稅退稅金 │101 年9 月間某日至│17,773元 │ │ │ │102 年10月15日間之│ │ │ │ │某日 │ │ ├──┼───────────┼─────────┼─────────┤ │4 │公共基金 │101 年12月17日 │230,000元 │ │ │ ├─────────┼─────────┤ │ │ │102 年1 月29日 │230,000元 │ ├──┼───────────┼─────────┼─────────┤ │5 │零用金 │102 年10月1 日至同│20,000元 │ │ │ │年月15日間之某日 │ │ ├──┼───────────┼─────────┼─────────┤ │6 │汽車臨時停車費 │101 年9 月間某日起│81,748元 │ │ │ │至102 年10月間某日│ │ │ │ │止 │ │ ├──┼───────────┼─────────┼─────────┤ │7 │住戶釋出機車位應退費予│102 年1 月間 │23,800元 │ │ │住戶之費用 │ │ │ ├──┼───────────┼─────────┼─────────┤ │8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102 年5 月31日、10│162,000元 │ │ │公司102 年7 月份至9 月│2 年8 月1 日、102 │ │ │ │份電梯維修保養費之應付│年9 月1 日 │ │ │ │帳款 │ │ │ ├──┼───────────┼─────────┼─────────┤ │9 │中元普渡搭棚之應付帳款│102 年8 月17日 │15,000元 │ ├──┼───────────┼─────────┼─────────┤ │10 │租用中元普渡供桌之應付│102 年8 月17日 │5,400元 │ │ │帳款 │ │ │ ├──┼───────────┼─────────┼─────────┤ │11 │搭設中秋節活動舞台之應│102 年9 月16日 │8,500元 │ │ │付帳款 │ │ │ ├──┼───────────┼─────────┼─────────┤ │12 │購買遙控器之應付帳款 │102 年9 月7 日 │8,000元 │ ├──┼───────────┼─────────┼─────────┤ │13 │華偉科技有限公司(起訴│102 年10月2 日 │1,550元 │ │ │書誤載為龍偉科技有限公│ │ │ │ │司)支付之電費補貼 │ │ │ ├──┼───────────┼─────────┼─────────┤ │14 │華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之│102 年9 月4 日 │10,000元 │ │ │社區回饋金 │ │ │ ├──┼───────────┼─────────┼─────────┤ │15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102 年8 月20日 │12,000元 │ │ │公司支付之電費補貼 │ │ │ ├──┼───────────┼─────────┼─────────┤ │16 │住戶龔惠安繳納之裝潢保│102 年9 月間某日 │30,000元 │ │ │證金 │ │ │ ├──┼───────────┼─────────┼─────────┤ │17 │住戶張仕寅繳納之裝潢保│102 月10月1 日至同│30,000元 │ │ │證金 │年月15日間之某日 │ │ ├──┼───────────┼─────────┼─────────┤ │18 │住戶陳奕帆繳納之裝潢保│102 年8 月間某日 │30,000元 │ │ │證金 │ │ │ ├──┼───────────┼─────────┼─────────┤ │19 │102 年7 月份管理費 │102 年7 月28日 │1,673元 │ ├──┼───────────┼─────────┼─────────┤ │ │ │合計 │2,018,19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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