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泓運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029
7 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泓運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處
有
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林泓運於
本院
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
定其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之「特約商信
東泰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泰發公司)」應更正為「特約
商東泰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泰發公司)」;第11行之「
竟自101 年10月22日第5 期起」應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自101 年11月22日第6 期起」;第12行之「並於
不詳時間典當予某不詳當舖」應更正為「於101 年9 月22日
至10月22日間某日,以新臺幣3 萬元,將上開機車典當予位
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附近某當舖」,及證據部分應補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
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爰
審
酌被告明知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以附條件買
賣方式向
告訴人遠信公司購買,於該車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完
畢前,系爭機車所有權仍屬
告訴人所有,竟將該機車
予以侵
占入己,所為有害他人財產
法益,法治觀念
顯有不足,又
迄
未賠償遠信公司,兼衡其素行非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侵占之財物價值及
犯後尚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0297號
被 告 林泓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泓運於民國101 年5 月13日,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
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之特約商信東泰
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泰發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8
,000元之價格,購買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雙方並
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由林泓運自
101 年6 月起,分12期給付買賣價金,每月22日付款,每期
給付5,667 元,並約定上開機車價款未付清前,該車輛所有
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林泓運僅得佔有使用上開機車,不得
任意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東泰發
公司並於同年5 月15日將上開機車交付予林泓運佔有使用。
詎林泓運取得上開車輛後,竟自101 年10月22日第5 期起即
拒不依約給付上開分期付款價金,並於不詳時間典當予某不
詳當舖,而以此方式將上開車輛侵占入己。
嗣因遠信公司追
索無著,查詢林泓運名下資產後,發現上開機車已於102 年
12月26日過戶予不知情之葉娀婷,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遠信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林泓運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以分期付款方式│
│ │ │購買機車1 輛,且明知分期│
│ │ │付款尚未繳清,即將上開機│
│ │ │車典當予當舖之事實。 │
├──┼───────────┼────────────┤
│ 二 │告訴人遠信公司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
├──┼───────────┼────────────┤
│ 三 │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
暨約│1.被告向遠信公司分期付款│
│ │定書、統一發票 │ 購買車輛之事實。 │
│ │ │2.被告有與遠信公司約定,│
│ │ │ 上開機車價款未付清前,│
│ │ │ 該車輛所有權仍屬於出賣│
│ │ │ 人所有,林泓運僅得佔有│
│ │ │ 使用上開機車,不得任 │
│ │ │ 意遷移、讓與、移轉、質│
│ │ │ 押、典當等其他處分。 │
├──┼───────────┼────────────┤
│ 四 │應收帳款明細表 │被告自101 年10月22日(明│
│ │ │細表上誤載為102 年10月22│
│ │ │日)起,即拒不繳納車款之│
│ │ │事實。 │
├──┼───────────┼────────────┤
│ 五 │車牌號碼000-000 行照影│上開機車於102 年12月26日│
│ │本、機車車籍查詢資料2 │過戶予葉娀婷之事實 │
│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恆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