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朝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5552 號),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正朝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
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正朝自民國97年1 月起至98年10月間,擔任址設新北市中
和區(即臺北縣中和市,於99年12月25日改制更名)中正路
738 號16樓之2 (
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4 樓)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為祥敏國際有限公司
、祥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12日變更公司名稱,
下稱祥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黃正朝明知納稅義務人即祥敏公司並無實際向如附表一所
示之昱銓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
營業稅捐之犯意,接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取得不
實之統一發票共82張,合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2,514
,823元(
起訴書誤載為62,781,755元),並於申報營業稅
時,接續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祥敏公司之進項憑證,
,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
逃漏祥敏公司營業稅合計2,125,745 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二)黃正朝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明知祥敏公司並無銷售勞務或貨物予如附表二所示之
昱銓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竟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
示不實之祥敏公司統一發票共97張,合計銷售額54,322,1
79元後,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公司營業人,供
作如附表二所示各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
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
不正方法幫助上開納
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716,117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正朝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黃正朝於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洪柏信、林杰仁、賴澄輝、邱大懿、鄧婉君於檢察
官
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均大致相合,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
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祥敏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案情節略報告、被告提出之統一發票、發票對應給
付日期表及帳戶往來明細等件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
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均
洵堪認定,
應
依法論科。
三、
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先於98年5 月27日經修正公布,於同年
月29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
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
人
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
法律規定對外代表
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增列第2 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
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嗣因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
宣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 款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
違憲法第7 條平
等原則,至遲於100 年5 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 年時,失
其效力,故同法
復於101 年1 月4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1 月6 日施行,將第1 項「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
「應處『刑罰』之規定」,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
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
拘役或
罰金之處罰,而被告黃正朝既為祥敏公司實際負責人,經比
較新舊法,以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較有利,是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四、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黃正朝就前揭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係犯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又
被告先後逃漏稅捐之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
分別以數個舉動接續反覆實施進行,在時間、空間上有密
切關係,所侵害之
法益復相同,應依
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起訴書就此部分雖漏未請求論以被告前揭罪嫌,惟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內既載明被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取得虛偽
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2張作為進項憑證,並持向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祥敏公司之銷項稅額
等情,是
同一社會基本事實顯已經檢察官起訴繫屬在案,且本院於
審理
期日復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前揭罪嫌,而經被告表
示承認認罪在案,已無礙其
防禦權,故本院自得
予以論究
。至起訴書就此部分雖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然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
渠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
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
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
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要旨
參照)。查祥敏公
司所出具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營業人向稅捐
機關申報營業稅所填載之報表,係履行公法義務而為,其
性質非屬業務文書,
縱有虛偽登載,亦與刑法第215 條規
定之要件不合,從而,被告所為自不該當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責,就檢察官所指此部
分犯罪事實本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惟此部分與前開本院
認定被告有罪部分原應具有裁判上或
實質上一罪關係,故
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併此敘明。
(二)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屬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且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核被告就前揭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不正逃漏稅捐罪。
又被告先後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不正逃
漏稅捐之犯行,主觀上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分別以數
個舉動接續反覆實施進行,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
所侵害之法益復各相同,各均應依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再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
稅義務人不正逃漏稅捐二罪,構成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三)再被告所為前揭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二罪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
審酌被告各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
暨
其於
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且現因罹有膽管癌等病症,
尚難以入監執行刑罰,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總院區診斷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附
卷
足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
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開立年月 │
│ │ │張數│ │ │
├──┼────────┼──┼────────┼───────┤
│一 │昱鈺科技有限公司│56張│ 33,038,992元│97年2 月至98年│
│ │ │ │ │4 月 │
├──┼────────┼──┼────────┼───────┤
│二 │慧格科技股份有限│24張│ 9,155,888元│97年6 月至97年│
│ │公司 │ │ │10月 │
├──┼────────┼──┼────────┼───────┤
│三 │鼎祥科技股份有限│1 張│ 57,143元│98年8 月 │
│ │公司 │ │ │ │
├──┼────────┼──┼────────┼───────┤
│四 │瑞晶應用材料科技│1 張│ 262,800元│98年6 月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82張│42,514,823元(起│ │
│ │ │ │訴書誤載為62,781│ │
│ │ │ │,755元) │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幫助逃漏稅額│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一 │昱鈺科技有限│98年6月 │FU00000000│ 43,720│ 2,186│
│ │公司 │ │FU00000000│ 3,000│ 150│
│ │ ├────┼─────┼──────┼──────┤
│ │ │小 計│ 2張│ 46,720│ 2,336│
├──┼──────┼────┼─────┼──────┼──────┤
│二 │廣兆生技能源│97年3月 │YU00000000│ 332,800│ 16,640│
│ │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 │YU00000000│ 1,170,200│ 58,510│
│ │ │97年3月 │YU00000000│ 95,000│ 4,750│
│ │ │97年3月 │YU00000000│ 612,000│ 30,600│
│ │ │97年3月 │YU00000000│ 910,000│ 45,500│
│ │ │97年3月 │YU00000000│ 36,800│ 1,840│
│ │ │97年4月 │YU00000000│ 532,000│ 26,600│
│ │ │97年11月│CU00000000│ 490,000│ 24,500│
│ │ │97年11月│CU00000000│ 385,000│ 19,250│
│ │ │97年11月│CU00000000│ 875,000│ 43,750│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59,750│ 7,988│
│ │ │97年12月│CU00000000│ 3l4,000│ 15,700│
│ │ │97年12月│CU00000000│ 583,000│ 29,150│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493,700│ 74,685│
│ │ ├────┼─────┼──────┼──────┤
│ │ │小 計│ 14張│ 7,989,250│ 399,463│
├──┼──────┼────┼─────┼──────┼──────┤
│三 │德欣科技股份│97年3月 │YU00000000│ 515,000│ 25,750│
│ │有限公司 │97年3月 │YU00000000│ 875,750│ 43,788│
│ │ │97年5月 │ZU00000000│ 238,000│ 11,900│
│ │ │97年5月 │ZU00000000│ 237,640│ ll,882│
│ │ │97年5月 │ZU00000000│ 690,000│ 34,500│
│ │ │97年5月 │ZU00000000│ 619,500│ 30,975│
│ │ │97年6月 │ZU00000000│ 585,500│ 29,275│
│ │ │97年6月 │ZU00000000│ 588,000│ 29,400│
│ │ │98年5月 │FU00000000│ 191,500│ 9,575│
│ │ │98年5月 │FU00000000│ 210,000│ 10,500│
│ │ │98年6月 │FU00000000│ 193,930│ 9,697│
│ │ │98年6月 │FU00000000│ 262,800│ 13,140│
│ │ ├────┼─────┼──────┼──────┤
│ │ │小 計│ 12張│ 5,207,620│ 260,382│
├──┼──────┼────┼─────┼──────┼──────┤
│四 │銳智實業股份│98年1月 │DU00000000│ 628,000│ 31,400│
│ │有限公司 │98年2月 │DU00000000│ 567,680│ 28,384│
│ │ ├────┼─────┼──────┼──────┤
│ │ │小 計│ 2張│ 1,195,680│ 59,784│
├──┼──────┼────┼─────┼──────┼──────┤
│五 │憲鋒光電科技│98年1月 │DU00000000│ 140,250│ 7,013│
│ │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 │DU00000000│ 684,000│ 34,200│
│ │ │98年1月 │DU00000000│ 583,000│ 29,150│
│ │ │98年1月 │DU00000000│ 1,362,500│ 68,125│
│ │ │98年1月 │DU00000000│ 233,100│ 11,655│
│ │ │98年2月 │DU00000000│ 255,750│ 12,788│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248,000│ 62,400│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195,600│ 59,780│
│ │ │98年2月 │DU00000000│ 216,000│ 10,800│
│ │ ├────┼─────┼──────┼──────┤
│ │ │小 計│ 9張│ 5,918,200│ 295,911│
├──┼──────┼────┼─────┼──────┼──────┤
│六 │詮燦科技股份│97年7月 │AU00000000│ 456,000│ 22,800│
│ │有限公司 │97年7月 │AU00000000│ 270,000│ 13,500│
│ │ │97年7月 │AU00000000│ 484,000│ 24,200│
│ │ │97年7月 │AU00000000│ 265,500│ 13,275│
│ │ │97年7月 │AU00000000│ 495,000│ 24,750│
│ │ │97年8月 │AU00000000│ 212,400│ 10,620│
│ │ │97年8月 │AU00000000│ 585,000│ 29,250│
│ │ │97年8月 │AU00000000│ 274,500│ 13,725│
│ │ │97年8月 │AU00000000│ 307,125│ 15,356│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AU3G45│ │ │
│ │ │ │5763)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725,400│ 36,270│
│ │ │97年8月 │AU00000000│ 257,400│ 12,870│
│ │ │97年9月 │BU00000000│ 494,400│ 24,720│
│ │ │97年9月 │BU00000000│ 513,750│ 25,688│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68,000│ 8,400│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98,000│ 9,900│
│ │ │97年9月 │BU00000000│ 492,000│ 24,600│
│ │ │97年9月 │BU00000000│ 513,750│ 25,688│
│ │ │97年9月 │BU00000000│ 360,000│ 18,000│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79,000│ 8,950│
│ │ │97年10月│BU00000000│ 216,000│ 10,800│
│ │ │97年10月│BU00000000│ 313,250│ 15,663│
│ │ │97年10月│BU00000000│ 293,250│ 14,663│
│ │ │97年10月│BU00000000│ 408,600│ 20,430│
│ │ │97年12月│CU00000000│ 684,000│ 34,200│
│ │ │97年12月│CU00000000│ 874,500│ 43,725│
│ │ │97年12月│CU00000000│ 628,000│ 31,400│
│ │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CU3G15│ │ │
│ │ │ │8709) │ │ │
│ │ ├────┼─────┼──────┼──────┤
│ │ │小 計│ 26張│ 10,668,825│ 533,443│
├──┼──────┼────┼─────┼──────┼──────┤
│七 │鼎祥科技股份│98年5月 │FU00000000│ 1,412,800│ 70,640│
│ │有限公司 │98年7月 │GU00000000│ 778,375│ 38,919│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38,910)│
│ │ │98年7月 │GU00000000│ 2,047,500│ 102,375│
│ │ │98年8月 │GU00000000│ 733,750│ 36,688│
│ │ │98年8月 │GU00000000│ 538,224│ 26,911│
│ │ │98年9月 │HU00000000│ 1,345,560│ 67,278│
│ │ ├────┼─────┼──────┼──────┤
│ │ │小 計│ 6張│ 6,856,209│ 342,811│
├──┼──────┼────┼─────┼──────┼──────┤
│八 │勝義國際有限│97年7月 │AU00000000│ 460,350│ 23,018│
│ │公司 │97年7月 │AU00000000│ 1,298,000│ 64,900│
│ │ │97年7月 │AU00000000│ 1,005,000│ 50,250│
│ │ │97年7月 │AU00000000│ 704,825│ 35,241│
│ │ │97年9月 │BU00000000│ 615,500│ 30,775│
│ │ │97年9月 │BU00000000│ 615,500│ 30,775│
│ │ │97年9月 │BU00000000│ 267,320│ 13,366│
│ │ │97年9月 │BU00000000│ 425,040│ 21,252│
│ │ │97年9月 │BU00000000│ 366,600│ 18,330│
│ │ │97年10月│BU00000000│ 945,000│ 47,250│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067,310│ 53,366│
│ │ │98年3月 │EU00000000│ 510,750│ 25,538│
│ │ │98年4月 │EU00000000│ 232,000│ 11,600│
│ │ │98年4月 │EU00000000│ 569,250│ 28,463│
│ │ ├────┼─────┼──────┼──────┤
│ │ │小 計│ 14張│ 9,082,445│ 45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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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豪鎂科技股份│97年2月 │XU00000000│ 15,170│ 759│
│ │有限公司 │97年3月 │YU00000000│ 183,790│ 9,190│
│ │ ├────┼─────┼──────┼──────┤
│ │ │小 計│ 2張│ 198,960│ 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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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台灣東方電股│97年1月 │XU00000000│ 1,023,400│ 51,170│
│ │份有限公司 │97年1月 │XU00000000│ 1,500,000│ 75,000│
│ │ │97年1月 │XU00000000│ 1,226,505│ 61,325│
│ │ │97年1月 │XU00000000│ 235,500│ 11,775│
│ │ │97年1月 │XU00000000│ 311,700│ 15,585│
│ │ │97年1月 │XU00000000│ 1,605,815│ 80,291│
│ │ │97年2月 │XU00000000│ 251,250│ 12,563│
│ │ │97年2月 │XU00000000│ 320,600│ 16,030│
│ │ │97年2月 │XU00000000│ 340,000│ 17,000│
│ │ │97年2月 │XU00000000│ 343,500│ 17,175│
│ │ ├────┼─────┼──────┼──────┤
│ │ │小 計│ 10張│ 7,158,270│ 35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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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97張│ 54,322,179│ 2,7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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