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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 4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秋碧   被告王婷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2328 號侵占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上午 11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秋碧   被 告 王婷萱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伍拾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秋碧   被 告  王婷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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