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李宗富
被 告 廖家平
被 告 祥俐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義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2 審
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 審
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
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案被告廖家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管轄之第1
審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3 年
2 月7 日下午5 時許宣判,有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
卷宗1 份附卷
可稽,然原告李宗富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
3 年1 月2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1
個在卷
可憑,則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
予
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