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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趙更生   訴訟代理人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8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875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宏華願給付原告王惠蘭、大席保全股份有限有公司法   定代理人趙更生共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被告於民國(   下同)103 年4 月18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貳   萬元,由原告訴訟代理人王惠文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   捌萬元,被告於103 年5 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各給付原   告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   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若未按時履行,同意另再   加付原告違約金壹萬陸仟元,以上分期給付金額,均匯入原   告指定聯邦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   名: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意向原告道歉,並經執   行完畢,兩造誤會冰釋,被告同意爾後不再騷擾原告,原告   同意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王惠文               原  告 王惠蘭               被  告 張宏華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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