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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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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文宏   被 告  緯德鑫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鄭士鈴   第三人  李慶文   訴訟代理人蔡岳龍律師   第三人  李秉霖   訴訟代理人鄭士鈴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6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118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0日上午10時52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文宏   被 告  緯德鑫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鄭士鈴   第三人李慶文訴訟代理人蔡岳龍律師   第三人李秉霖訴訟代理人鄭士鈴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文宏   被 告  緯德鑫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鄭士鈴   第三人李慶文訴訟代理人蔡岳龍律師   第三人李秉霖訴訟代理人鄭士鈴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緯德鑫有限公司、被告鄭士鈴、第三人李秉霖願連帶給   付原告王文宏及第三人李慶文共新臺幣(下同)壹佰参拾萬   元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20日前將款項匯入合作金額林   口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戶名:樂騏企業有限公司   帳戶內。 二、兩造就王文宏、鄭士鈴分別繫屬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   字第118 號侵占案件同意和解,法院給予鄭士鈴緩刑亦無意   見。兩造就王文宏繫屬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2273號背   信等案件,也同意和解不再追究。 三、王文宏、鄭士鈴、李慶文、李秉霖就100 年12月8 日、101   年2 月20日101 年3 月8 日所簽訂協議書,均同意不再向他   方主張和請求。上開101 年2 月20日所簽立協議書第四條第   一項之約定「25吋無框一模、28吋有框一組,4 分之1 有框   一組、550*650 有框一組」等四組模具歸屬於緯德鑫有限公   司所有,各方不再抽籤分配本條所指之模具。 四、被告緯德鑫有限公司於102 年1 月到2 月間,接獲和鑫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PPBOX550-650之訂單計6500組,嗣後因此取得   之貨款全數歸屬於被告緯德鑫有限公司,不再分配給王文宏   、李慶文。 五、王文宏因奇菱公司於100 年7 月間向原鳴星公司採購之直立   式359.5*640 之模具,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給付給王文   宏之貨款,鄭士鈴同意不用進行利潤分配。 六、巨耀公司對於和鑫案是否應收取佣金由緯德鑫有限公司負責   處理,與王文宏、李慶文無關。 七、王文宏、鄭士鈴、李慶文、李秉霖雙方同意就原鳴星公司合   作期間對上開案件及協議書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再追究,各   方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唆使他人對任何一方提告或提出任何   檢舉案。如有任何一方違背本條以自己之名義或以他人名義   對他方提告者,應賠償他方参仟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賠償   金。 八、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九、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文宏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鄭士鈴             第三人李慶文訴訟代理人蔡岳龍律師             第三人李秉霖訴訟代理人 鄭士鈴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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