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秋碧   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   被 告  王婷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3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3時48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   被 告  王婷萱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   被 告  王婷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本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和解筆錄註銷。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肆仟陸佰零貳元,   給付方法:被告已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0日給付原告   貳拾伍萬元,並經兩造確認在案;餘款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零   貳元,被告自同年10月起至104 年9 月止於每月15日前按月   給付貳萬元,及104 年10月15日前給付壹萬肆仟陸佰零貳元   ,至全部清償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同意被告依照第二點和解條件履行之前提下,給予被告   自新機會及緩刑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嘉慧律師               被告       王婷萱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