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麗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葉秋碧
訴訟代理人李嘉慧
律師
被 告 王婷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
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7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3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3時48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
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
被 告 王婷萱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嘉慧律師
被 告 王婷萱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本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
和解筆錄註銷。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零肆仟陸佰零貳元,
給付方法:被告已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0日給付原告
貳拾伍萬元,並經兩造確認在案;餘款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零
貳元,被告自同年10月起至104 年9 月止於每月15日前
按月
給付貳萬元,及104 年10月15日前給付壹萬肆仟陸佰零貳元
,至全部清償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同意被告依照第二點和解條件履行之前提下,給予被告
自新機會及
緩刑之
宣告。
五、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嘉慧律師
被告 王婷萱
調解委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