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胡譯云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8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379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胡譯云、李永杰、邱子烈、陳鼎鏘共新台幣   (下同)玖拾伍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4 年1 月份   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   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   期均匯入原告共同指定陽信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戶名:登林有限公司。 二、原告表示願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   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