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胡譯云
原告兼訴訟
代理人
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8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379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2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兼
訴訟代理人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胡譯云、李永杰、邱子烈、陳鼎鏘共新台幣
(下同)玖拾伍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4 年1 月份
起於每月10日前
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
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
期均匯入原告共同指定陽信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戶名:登林有限公司。
二、原告表示願
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
緩刑之
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子烈
原 告 陳鼎鏘
原 告 李永杰
被 告 尤文正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