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黃麟翔
訴訟代理人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臺北市○○區○○街1882樓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9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
999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2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
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李昶毅願給付原告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
麟翔新台幣(下同)参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被告於民國(
下同)103 年4 月11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壹
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餘額貳萬元,被告於103 年5 月10日前給付完畢
,被告將上款項匯入原告指定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戶名: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宥被
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