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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麟翔   訴訟代理人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臺北市○○區○○街1882樓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9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 999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2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調解委員     勸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李昶毅願給付原告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   麟翔新台幣(下同)参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被告於民國(   下同)103 年4 月11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壹   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點收無誤,   不另給據,餘額貳萬元,被告於103 年5 月10日前給付完畢   ,被告將上款項匯入原告指定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戶名: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宥被   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年春               被  告 李昶毅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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