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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姵萱       李昇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30899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7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之游泳脖圈壹拾個及未扣 案之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之游泳脖圈柒拾柒個,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與乙○○為父女關係,並分別為址設新北市○○區○ ○路○○巷○○號之奧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奧運公司),及址 設新北市○○區○○路○○巷○ 號之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沛麗星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均 係林昆毅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經審查准予註冊, 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圖樣、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限、指 定使用之商品名稱,均詳如附件所示),指定使用於游泳圈 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限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 ,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之。緣乙○○於民國102 年1 月間某日,以沛 麗星公司名義與不知情之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GOMA JI公司)人員簽立GOMAJI商品銷售合約,約定由乙○○將販 售嬰兒游泳脖圈之廣告刊登於GOMAJI團購網或與GOMAJI公司 合作之通路,以兌換券方式銷售乙○○提供之商品。詎乙○ ○及甲○○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先由 甲○○於102 年4 月10日指示不知情之奧運公司員工己○○ 以奧運公司名義,透過大陸地區之阿里巴巴網站,向大陸地 區之恒泰公司訂購印有如附件所示商標之嬰兒游泳脖圈而持 有之。又其等均明知該等嬰兒游泳脖圈及其外包裝均係大陸 地區恒泰公司所為,係未經林昆毅之同意,為行銷之目的而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所示註冊商 標之仿冒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仍將上開嬰 兒游泳脖圈交由乙○○進行銷售,乙○○並提供印有如附件 所示商標之嬰兒游泳脖圈照片交由GOMAJI公司刊登於其團購 網;乙○○另以沛麗星公司名義,向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申請 開設「PSMALL」網路店家,在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上刊登 銷售前開嬰兒游泳脖圈之訊息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而以此 方式將本件仿冒商標商品公開陳列,藉以牟利。乙○○因而 於如附表「購買日期」欄所示之時間,透過GOMAJI公司團購 網,以方案⑴「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249 元、方案⑵ 「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450 元、方案⑶「嬰幼兒游泳 必備脖圈四入」799 元之價格,接續將前開侵害如附件所示 商標權之嬰兒游泳脖圈販售與陳立群等人(購買日期、訂購 人、方案名稱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林昆毅之妻即曼波企業 社負責人丙○○於102 年4 月26日凌晨某時許,經友人通知 知悉GOMAJI網路平臺販賣嬰兒游泳脖圈之事,察覺所販賣者 並非曼波企業社出產之產品,並點選連結得知店家為雅虎奇 摩超級商城之「PSMALL」,遂委請曼波企業社會計張凱淇於 102 年4 月27日向「PSMALL」購買嬰兒游泳脖圈2 個,確認 「PSMALL」所寄送之嬰兒游泳脖圈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並報 警處理,經警於102 年6 月2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沛 麗星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 號之倉庫進行搜索 ,並扣得嬰兒游泳脖圈1 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昆毅委由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之偵查起訴合法: 按告訴係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 示,若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僅為偵查開始之原因, 而非屬訴追條件,即檢察官對此類犯罪,因其他情事知有 犯罪嫌疑者,自得逕行偵查起訴。被告所涉嫌並非告訴乃 論之罪,故告訴是否合法,並不影響檢察官之偵查起訴。 原判決依檢察官之起訴事實判決,亦無不合(最高法院10 1 年度臺上字第4026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乙○○及甲 ○○被訴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並非告訴乃論,告訴人 之告訴是否合法,並不影響檢察官之偵查起訴,辯護人屢 以林昆毅就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之移轉,依商標法第42條規 定,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云云置辯 ,顯屬無據,本案檢察官之偵查起訴合法,先此敘明。 (二)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公訴人、 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對於下列本院採為認 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知有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俱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應認均 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詳本院卷第30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 ○○於警詢、偵訊時、證人即曼波企業社會計張凱淇於偵 訊時、證人即GOMAJI公司法務人員江宬緯於偵訊時、證人 即購買本案嬰兒游泳脖圈之訂購人、收件人沈小玉、黃慧 卿、楊玉汝、劉展源、鍾雅惠、徐幼燕、康芳瑜、曹鈴汶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己○○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 述之情節相符【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 第30899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 17頁至第21頁、第82頁至第84頁、第108 頁、第109 頁、 第187 頁、第189 頁、第190 頁、本院卷第209 頁至第21 5 頁】,並有如附件所示商標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3 紙 、Psmall YAHOO超級商城網頁列印資料1 份、香港商雅虎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證人 己○○與大陸地區恒泰公司人員之對話內容、YAHOO 超級 商城交易紀錄各1 紙、GOMAJI網頁列印資料1 份、訂單明 細1 紙、鑑定報告書暨附件1.鑑定報告- 曼波魚嬰兒游泳 脖圈、附件2.鑑定報告- 曼波魚嬰兒游泳脖圈、鑑定報告 書暨附件1.鑑定報告- 曼波魚嬰兒游泳脖圈、超級商城: PS MALL 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沛麗星公司之財政 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1 紙、照片13張、GOMA JI銷售附件、商品規格(資訊)表各1 份、網頁列印資料 4 張、被告乙○○提供GOMAJI公司之照片13張、店家後台 系統、消費者資料明細各1 份、奧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GOMA JI 商品銷售合約、申請退費名單、購買資料各 1 份、證人沈小玉、黃慧卿、楊玉汝、劉展源、鍾雅惠、 徐幼燕、康芳瑜提供之嬰兒游泳脖圈照片各2 張、團購商 品ATM 轉帳資料、發票明細、奧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 細)各1 紙、如附件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3 紙、經濟部商業司-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1 紙 、商業登記抄本2 紙在卷可稽【詳偵一卷第12頁至第14頁 、第22頁、第23頁、第25頁、第28頁至第31頁、第38頁至 第64頁、第67頁、第93頁至第103 頁、第118 頁、第132 頁、第134 頁、第159 頁、第169 頁至第176 頁、第191 頁至第197 頁、第210 頁至第217 頁、第219 頁、第220 頁、第262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 13765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二卷)第6 頁至第9 頁、本院 卷第155 頁、第159 頁】,並扣有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 之嬰兒游泳脖圈10個可資佐證。 (二)辯護人雖曾為被告等辯護稱:如附件所示商標與大陸地區 註冊號0000000 、0000000 號商標雷同,上海蓓慈婦嬰用 品有限公司、周偉新分別於95年9 月12日、95年3 月13日 申請登記該等商標,認如附件所示商標依商標法第30條第 1 項第12款規定,不得註冊云云,並提出中國商標網網上 查詢2 紙為憑(詳本院卷第137 頁、第200 頁)。然該大 陸地區註冊號0000000 號商標圖樣與本案如附件所示商標 圖樣均非相同或近似,有該中國商標網網上查詢1 紙為憑 (詳本院卷第137 頁),且上開商標業已無效等情,復有 該商標之資料2 紙附卷足參(詳本院卷第307 頁、第308 頁),辯護人上開辯解情節,已屬無據。況按世界各國對 於商標權之保護,均採註冊保護及屬地主義原則。亦即, 商標權人在一國註冊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權,除著名商標或 標章外,原則上僅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不得在該國領 域以外主張商標權。再者,我國目前統治權所及之區域為 臺澎金馬地區,暫不及於大陸地區,我國及大陸地區各有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掌管商標之註冊及登記事宜,另參諸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規定:「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 足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分屬不同之政治、經貿實體,從 而,依我國商標法註冊之商標,其商標專用權之範圍,應 限於我國統治權效力所及之臺澎金馬地區,不及於大陸地 區。兩岸政府為加強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合作,始有於20 10年6 月29日簽訂「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必 要(惟權利人在台灣取得之專利、商標或植物品種權等, 並非自動在中國大陸受到保護,仍須依照中國大陸的法律 規定,申請註冊或登記,始受到中國大陸之保護,中國大 陸人民欲在台灣取得保護,也須依照台灣相關法律規定申 請註冊或登記,有關該協議之說明,詳見智慧財產局網站 ),大陸地區註冊取得之商標權,與在我國註冊取得之商 標權,分屬各別不同之權利(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刑智 上易字第43號判決參照),則縱使他人另在大陸地區申請 登記相關商標圖樣,亦無以遽認如附件所示商標依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而不得註冊,益徵辯護人以上開 情詞為被告等辯護,亦屬無稽。 (三)被告等均曾另辯稱:伊等不知如附件所示字樣業經登記註 冊為商標云云。然查: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已 供稱:伊與乙○○選中曼波企業社之嬰兒游泳脖圈,惟因 曼波企業社遲未交貨,情急之下始向大陸地區進口嬰兒游 泳脖圈等語不諱(詳偵一卷第234 頁、本院卷第41頁、第 56頁),核與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證人己○○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詳本院卷第42頁、第214 頁),且被告乙○○提供與GOMAJI公司之網頁照片,該嬰 兒游泳脖圈上亦有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等情,有該網路資 料1 紙、被告乙○○提供之照片13張在卷可查(詳偵一卷 第44頁、第118 頁至第124 頁)足見被告等早已知悉曼波 企業社所生產之嬰兒游泳脖圈印製有如附件所示之商標甚 明。且查被告等既係以商業貿易、網路拍賣為業,此有沛 麗星公司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奧運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各1 紙附卷足參(詳偵一卷第61 頁、第262 頁),則依經驗法則,被告等應較一般消費大 眾具有更高之注意能力及對產品與相關市場之敏銳度,其 等對於商品相關資訊之專業認知,與一般消費大眾絕不相 同,對於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為本案嬰兒游泳脖圈之商標 ,自不得諉為不知。況依商標法第12條規定,我國商標法 係採「公示制度」,一經公告,任何人均不得主張不知, 且依據同法第33條之規定,商標一經註冊公告,權利人即 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自不可主張不知。核其立法宗旨 在保護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之權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以免混淆,並維公益。是以,倘商標經註冊公 告後仍任許隨意主張不知他人業經註冊之商標,藉以規避 商標法之規範,即喪失商標法公示制度之立法宗旨,是為 當然。如附件所示商標自96年間、99年間起即獲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准予註冊,並指定使用於游泳圈等商品。是以, 如附件所示商標既經登記公告並於專用期限內,則被告等 即不得主張不知上開商標,要無疑義。至被告甲○○固主 張其查無曼波企業社申請登記為商標權人之資料,並提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案件歷史資料查詢1 紙為憑(詳偵一卷第248 頁)。然如附件所示商標係林昆 毅所有,有如附件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3 紙附卷足參(詳偵二卷第6 頁至第8 頁),被 告甲○○狡稱其查無曼波企業社申請登記為商標權人之資 料云云,應屬無據。 (四)被告甲○○固曾辯稱:伊記得伊指示己○○向大陸地區進 口之嬰兒游泳脖圈並無曼波魚字樣云云。然查,奧運公司 員工己○○係經被告甲○○指示,並由被告甲○○選定嬰 兒游泳脖圈樣式,始向大陸地區之恒泰公司訂購嬰兒游泳 脖圈等情,業經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本 院卷第214 頁),復有證人己○○提出之嬰兒游泳脖圈樣 品照片3 張在卷可查(詳本院卷第240 頁)。而該嬰兒游 泳脖圈上有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乙情,亦有上開嬰兒游泳 脖圈之照片可資佐證。另大陸地區恒泰公司提供之嬰兒游 泳脖圈經奧運公司品檢人員檢視後,交由沛麗星公司寄送 各該消費者等情,亦經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詳本院卷第213 頁)。且證人沈小玉、黃慧卿、楊玉汝 、劉展源、鍾雅惠、徐幼燕、康芳瑜透過GOMAJI團購網購 得之嬰兒游泳脖圈上,俱有如附件所示商標等情,亦有證 沈小玉、黃慧卿、楊玉汝、劉展源、鍾雅惠、徐幼燕、康 芳瑜提供之嬰兒游泳脖圈之照片各2 張在卷可查(詳偵一 卷第191 頁至第197 頁),並有扣案之嬰兒游泳脖圈7 個 可資佐證,足徵被告等所販賣之嬰兒游泳脖圈確有如附件 所示之商標,亦堪認定。 (五)綜上,足徵被告等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俱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等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均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等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均係持續 進行並未間斷,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 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為包括 一罪之接續犯,檢察官認應論以集合犯,應有誤會。被告等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等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而為本案犯行,侵 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 際聲譽,所為實有所不當,惟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素行、各別參與之程度,被告乙○○為大學畢業、被 告甲○○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參照,詳本院卷第24頁、第26頁】、家庭經濟狀 況,又被告乙○○罹患甲狀腺惡性腫瘤,有亞東紀念醫院門 診交付調劑一般藥品連續處方箋1 紙附卷足參(詳偵一卷第 111 頁),且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曼波 企業社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查(詳本院卷第30 9 頁至第311 頁),且被告等亦已依該和解筆錄履行和解條 件,有被告等之陳報書狀1 份暨奧運公司函、付款證明各1 紙、刑事陳報狀1 份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影本 各1 紙可資佐證(詳本院卷第321 頁至第324 頁、第332 頁 、第336 頁、第338 頁至第34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資懲儆 。至扣案之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之嬰兒游泳脖圈10個及未 扣案之侵害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之嬰兒游泳脖圈77個,均係被 告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購買日期 │訂購人│方案名稱 │備註 │ ├──┼───────┼───┼───────────┼───────┤ │ 1 │102 年4 月25日│陳立群│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2 │同上 │林心愉│同上 │ │ ├──┼───────┼───┼───────────┼───────┤ │ 3 │同上 │陳盈妤│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4 │同上 │林美怡│同上 │ │ ├──┼───────┼───┼───────────┼───────┤ │ 5 │同上 │江彗菱│同上 │ │ ├──┼───────┼───┼───────────┼───────┤ │ 6 │同上 │謝曄君│同上 │申請退費並寄回│ │ │ │ │ │商品 │ ├──┼───────┼───┼───────────┼───────┤ │ 7 │同上 │林冠吟│同上 │ │ ├──┼───────┼───┼───────────┼───────┤ │ 8 │同上 │蕭文璽│同上 │ │ ├──┼───────┼───┼───────────┼───────┤ │ 9 │同上 │陳慧如│同上 │ │ ├──┼───────┼───┼───────────┼───────┤ │ 10 │同上 │陳秋瑛│同上 │ │ ├──┼───────┼───┼───────────┼───────┤ │ 11 │同上 │謝莉敏│同上 │ │ ├──┼───────┼───┼───────────┼───────┤ │ 12 │同上 │廖中寧│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13 │同上 │周珈汶│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14 │同上 │黃証育│同上 │ │ ├──┼───────┼───┼───────────┼───────┤ │ 15 │同上 │林宇婕│同上 │ │ ├──┼───────┼───┼───────────┼───────┤ │ 16 │同上 │劉麗華│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17 │同上 │黃興豪│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18 │同上 │王欣瀛│同上 │ │ ├──┼───────┼───┼───────────┼───────┤ │ 19 │同上 │沈小玉│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其中1個扣案 │ ├──┼───────┼───┼───────────┼───────┤ │ 20 │同上 │莊宗霖│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21 │同上 │范中玲│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申請退費並寄回│ │ │ │ │ │商品 │ ├──┼───────┼───┼───────────┼───────┤ │ 22 │同上 │徐幼燕│同上 │其中1個扣案 │ ├──┼───────┼───┼───────────┼───────┤ │ 23 │同上 │劉昌元│同上 │ │ ├──┼───────┼───┼───────────┼───────┤ │ 24 │同上 │張可揚│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25 │同上 │詹棟尊│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26 │同上 │曾月明│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27 │同上 │黃鈺娟│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28 │同上 │黃惠美│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扣案 │ ├──┼───────┼───┼───────────┼───────┤ │ 29 │同上 │黃玉雯│同上 │ │ ├──┼───────┼───┼───────────┼───────┤ │ 30 │同上 │黃天佑│同上 │ │ ├──┼───────┼───┼───────────┼───────┤ │ 31 │同上 │王達芬│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32 │同上 │黃美蘭│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33 │同上 │王鴻展│同上 │申請退費並寄回│ │ │ │ │ │商品 │ ├──┼───────┼───┼───────────┼───────┤ │ 34 │同上 │賴秀惠│同上 │ │ ├──┼───────┼───┼───────────┼───────┤ │ 35 │同上 │劉展源│同上 │扣案 │ ├──┼───────┼───┼───────────┼───────┤ │ 36 │同上 │黃慧卿│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其中1個扣案 │ ├──┼───────┼───┼───────────┼───────┤ │ 37 │同上 │戴菁菁│同上 │ │ ├──┼───────┼───┼───────────┼───────┤ │ 38 │同上 │楊玉汝│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扣案 │ ├──┼───────┼───┼───────────┼───────┤ │ 39 │同上 │蔡秀華│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40 │102年4月26日 │郭孟虹│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41 │同上 │潘家琪│同上 │收件人為曹鈴汶│ ├──┼───────┼───┼───────────┼───────┤ │ 42 │同上 │林宸漩│同上 │ │ ├──┼───────┼───┼───────────┼───────┤ │ 43 │同上 │陳昇凱│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44 │同上 │鄒明娟│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45 │同上 │白嘉眉│同上 │申請退費,但未│ │ │ │ │ │將商品寄回 │ ├──┼───────┼───┼───────────┼───────┤ │ 46 │同上 │許琇閔│同上 │ │ ├──┼───────┼───┼───────────┼───────┤ │ 47 │同上 │鍾雅惠│同上 │ │ ├──┼───────┼───┼───────────┼───────┤ │ 48 │同上 │陳雅玲│同上 │ │ ├──┼───────┼───┼───────────┼───────┤ │ 49 │同上 │林敏惠│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50 │同上 │陳雅芳│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51 │同上 │甯漢婷│同上 │申請退費並寄回│ │ │ │ │ │商品 │ ├──┼───────┼───┼───────────┼───────┤ │ 52 │同上 │謝欣蓓│同上 │ │ ├──┼───────┼───┼───────────┼───────┤ │ 53 │同上 │林郁倢│同上 │ │ ├──┼───────┼───┼───────────┼───────┤ │ 54 │同上 │杜韻菊│同上 │ │ ├──┼───────┼───┼───────────┼───────┤ │ 55 │同上 │陳理揚│同上 │ │ ├──┼───────┼───┼───────────┼───────┤ │ 56 │同上 │王祥俊│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57 │同上 │陳苡瑄│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 58 │同上 │黃玉蓁│同上 │ │ ├──┼───────┼───┼───────────┼───────┤ │ 59 │同上 │田宜庭│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四入│ │ ├──┼───────┼───┼───────────┼───────┤ │ 60 │同上 │康芳瑜│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扣案 │ ├──┼───────┼───┼───────────┼───────┤ │ 61 │同上 │林惠音│同上 │申請退費,但未│ │ │ │ │ │將商品寄回 │ ├──┼───────┼───┼───────────┼───────┤ │ 62 │同上 │羅于婷│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二入│ │ ├──┼───────┼───┼───────────┼───────┤ │ 63 │102年4月27日 │范伊齡│嬰幼兒游泳必備脖圈一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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