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育萱
上列被告因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47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育萱明知「步步驚心」影集係
告訴人
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世詮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
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明知使用P2P 下載軟體
(HONEY )觀看影音檔案,影音檔案下載至電腦硬碟之同時
亦會同時上傳至網路,竟於民國103 年4 月間某日起至同月
11日晚間7 時41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路○○巷○○號2
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後,再利用P2P 下載軟
體(HONEY )先自網路上下載、重製未經同意或授權之「步
步驚心」影音檔案儲存於其電腦硬碟,同時亦藉由該P2P 下
載軟體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
嗣於103 年4
月11日晚間9 時10分許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查獲,因認被
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及同法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等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世詮公司告訴被告余育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意旨認係觸犯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92條之
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與被告業已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 蘇揚旭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