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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喬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秋香 被   告 莫博喬 上被告二人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 第3498號、103 年度偵字第257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莫博喬係被告喬光有限公司(下稱喬光 公司)之總經理,明知告訴人卡爾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卡爾世達公司)著作完成並出版之「博士通汽車資訊叢書」 中所有之文章、圖片及照片,均係由卡爾世達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語文、圖形及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且明知某不詳大陸網站所張貼 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電子檔均係侵害卡爾世達公司上開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竟未經卡爾世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間某日,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號喬光公司營業處所內,以電腦設備連 接網際網路,自該大陸網站下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上開著作 財產權之電子檔,並將其重製儲存於喬光公司所架設經營之 喬光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ckoil.com.tw )上,欲 供喬光公司客戶下載使用而散布,以此方式侵害卡爾世達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卡爾世達公司於102 年4 月間某日某時 許,經由網頁搜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莫博喬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 告喬光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卡爾世達公司告訴被告喬光公司、莫博喬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莫博喬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被告喬光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 科處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 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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