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玉枝
被 告 范軒僑
上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王瀚興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210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軒僑係受僱於加盟OOO不動產仲介
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O公司,負責人為OOO,址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OOO公司另為
不
起訴處分)之被告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佳佳公司
,負責人為賴玉枝,址設新北市○○區○○○路○○○ 號)之
經紀營業員。被告范軒僑因欲在網路上銷售新北市板橋區「
OOOO」社區之房屋,為增加該房屋之曝光度,明知刊登
於
告訴人OOO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網站上之「OOOO」社
區房屋室內設計照片8 張,係
告訴人於民國101 年10月13日
委託攝影師OOO前往位於新北市○○區縣○○道○○號O樓
之「OOOO」社區房屋所拍攝,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
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展
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於102 年1 月6 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電
腦連結網際網路,將上開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OO
OO」社區房屋室內設計照片8 張等攝影著作,擅自下載重
製後,再上傳而公開展示在「Youtube 」影音網站及「NOWn
ews 」網站之部落格,供不特定之消費者瀏覽,以此方式侵
害告訴人上開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於同年5
月7 日上網瀏覽發現,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范軒僑涉有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至同法第92條之
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則不另論罪);被告佳佳公司則應依
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
罰
金。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
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
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等因前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范軒僑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罪,被告佳佳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同
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上
開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4 年3 月11日具狀
撤回
告訴,此有其所提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附卷
可稽,
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