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奇異傢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英子
被 告 林國榮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23394 號、103 年度偵字第1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國榮係址設新北市○○區○○路○○○
巷○ 弄○ ○○ 號(4 樓)之「奇異傢俱有限公司」(下稱奇
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國榮明知七海國際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七海公司)旗下設計師團隊為商品銷售所拍攝、
並展示於該公司所經營「7OCEANS」網站(http://www.7oce
ansdesigns.com/home.php )上之攝影照片共7 張,係由七
海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亦明知未經七海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
詎林國榮為銷售奇異公司之傢俱產品,竟基於
侵害七海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
式取得七海公司之上開著作之檔案而重製,復張貼而重製於
奇異公司所經營之「藤工坊」網站(http://www.00000000.
com.tw)網頁中,以此方式侵害七海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
認被告林國榮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奇異公司
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
罰金之刑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林國榮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奇異公司則應依同法
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
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
本院調解程序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本院
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