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軒翃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江定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力維
律師
鄭又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4867 號、第25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定承自民國93年3 月2 日起,任
職於
告訴人歐迪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迪爾公司),擔任
業務經理之職務,因而知悉
告訴人歐迪爾公司所生產製造之
「省配線端子台( 型號:DSSXY32T) 」之電路佈局圖及相關
設計規範圖,且明知上開「省配線端子台(型號:DSSXY32T
)」之電路佈局圖及相關設計規範圖係告訴人歐迪爾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著作,非經告訴人歐迪爾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詎其於98年7 月7 日,自告訴人歐迪
爾公司離職後,另於98年10月6 日,自行設立被告軒翃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軒翃公司),並竟基於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仿造上開「省配線端
子台(型號:DSSXY32T)」之電路佈局圖及相關設計規劃圖
,而以軒翃公司之名義生產製造「配線端子台(型號:M32X
YT-NS )」,並於市場公開銷售,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歐
迪爾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江定承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
、被告軒翃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
罰金刑
云云。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歐迪爾公司告訴被告軒翃公司、江定承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江定承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被告軒翃
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處同法第91條第
2 項之罰金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上開案件均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附卷
可參,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