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任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調偵字第3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永任自民國101 年9 月25日起,
在
告訴人衣酈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巷○ 弄○○號1 樓)擔任美術編緝工作,其明知
告訴人於「Ya
hoo 奇摩超級商城」中架設,名稱為「Color99 」網路商店
所使用之「商品上架」電腦程式著作,與該網路商店頁面上
所示「拍賣時間倒數計時器」數字排列之美術與編輯著作,
係衣酈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以及前開頁面上之「
按讚」圖
形美術著作,係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由
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使用,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改作或抄襲。
詎被告竟仍基於以重製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於
任職
期間,在上址衣酈公司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下
,利用職務之便,無故將前開告訴人電腦內之上架程式著作
、「拍賣時間倒數計時器」數字排列之美術與編輯著作、「
按讚」圖形美術著作等之電磁紀錄,擅自複製存檔至自己所
使用之儲存媒介,而以此方式重製取得上開電腦程式EXCEL
巨集指令程式碼,而無故取得該等電磁紀錄。再於101 年10
月11日自告訴人離職後,自行成立水晶采企業社,並於102
年1 月間,在「Yahoo 奇摩超級商城」架設「WAHAHA」網路
商店及在Facebook社群網站架設「WaHaHa韓國流行連線」粉
絲團,並將上開「商品上架」電腦程式著作、「拍賣時間倒
數計時器」美術與編輯著作分別以超連結及嵌入於「WAHAHA
」網路商店網店;復將上開「按讚」美術著作嵌入於「WaHa
Ha韓國流行連線」粉絲團網站上,供不特定之人瀏覽,以此
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
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359 條第1 項)
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及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認其係涉犯刑法
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分別依刑法
第363 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前揭罪名均須
告訴乃
論。茲告訴人已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
可參,
參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