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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任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調偵字第3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永任自民國101 年9 月25日起, 在告訴人衣酈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 巷○ 弄○○號1 樓)擔任美術編緝工作,其明知告訴人於「Ya hoo 奇摩超級商城」中架設,名稱為「Color99 」網路商店 所使用之「商品上架」電腦程式著作,與該網路商店頁面上 所示「拍賣時間倒數計時器」數字排列之美術與編輯著作, 係衣酈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以及前開頁面上之「按讚」圖 形美術著作,係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由 告訴人取得專屬授權使用,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改作或抄襲。詎被告竟仍基於以重製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於 任職期間,在上址衣酈公司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下 ,利用職務之便,無故將前開告訴人電腦內之上架程式著作 、「拍賣時間倒數計時器」數字排列之美術與編輯著作、「 按讚」圖形美術著作等之電磁紀錄,擅自複製存檔至自己所 使用之儲存媒介,而以此方式重製取得上開電腦程式EXCEL 巨集指令程式碼,而無故取得該等電磁紀錄。再於101 年10 月11日自告訴人離職後,自行成立水晶采企業社,並於102 年1 月間,在「Yahoo 奇摩超級商城」架設「WAHAHA」網路 商店及在Facebook社群網站架設「WaHaHa韓國流行連線」粉 絲團,並將上開「商品上架」電腦程式著作、「拍賣時間倒 數計時器」美術與編輯著作分別以超連結及嵌入於「WAHAHA 」網路商店網店;復將上開「按讚」美術著作嵌入於「WaHa Ha韓國流行連線」粉絲團網站上,供不特定之人瀏覽,以此 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359 條第1 項) 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檢察官認其係涉犯刑法 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嫌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之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分別依刑法 第363 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前揭罪名均須告訴乃 論。茲告訴人已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參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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