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彥
黃天山
上列被告等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偵字第270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彥共同犯侵占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天山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陳文彥前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0195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
訴期間內因
故意犯
偽造文書之罪,經
撤銷緩起訴處分,另提
起公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205 號判
處有期徒刑4 月(違背安全駕駛罪部分)、7 月(
肇事逃逸
罪部分),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交上
訴字第71 號 就肇事逃逸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 月,
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其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
,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撤銷
改判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再經最高法院
以99年度台上字第6178號判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另因違背安
全駕駛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396號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罪
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執行完畢,不知悔改:
ꆼ陳文彥明知其以沈嘉玲(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名義,並以附
表編號1 之方式及條件,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遠信公司)之經銷商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1 輛供
其使用,價金尚未清償完畢前,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
有,陳文彥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與、移轉、質
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陳文彥因無力繳納分期款項,竟
意
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
號1 所示之方式,將上開機車出賣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並辦
妥過戶登記,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ꆼ陳文彥接續上開犯意與黃天山係朋友關係,二人見可利用民
眾向銀行申請刷卡分期購買機車後,再以低於市價之價格收
購,從中賺取價差,遂分別於101 年9 、10月間,在報紙刊
登「刷卡換現金」之廣告,待附表編號2-14所示之民眾鄭偉
成、柯志雄(上列2 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另案為職
權
不起訴處分)、林佑亮、王成明、李明全、林子鋐、黃明
福、簡鸝葳、江岳庭(上列7 人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林
進安、廖俊雄、陳勝利(上列3 人另為緩起訴處分)、楊真
味(另行
通緝)分別聯絡陳文彥、黃天山時,陳文彥與黃天
山,向
渠等表示,可至特約車行購買機車,並填具分期付款
購物申請
暨約定書向遠信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車,並
以信用卡支付頭期款後,再由陳文彥或黃天山收購機車,以
此方式換得現金,鄭偉成等人遂分別與陳文彥或黃天山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分別接續於附表編號
2-14所示之時間至不知情之特約經銷商,填寫分期付款購物
申請暨約定書向遠信公司購買機車後,隨即分別以附表編號
2-14所示之方式,由陳文彥或黃天山收購機車,並取得現金
,陳文彥或黃天山接續再將機車販售予不知情之車行,以此
方式將機車侵占入己,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
證據:
(一)被告陳文彥、黃天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
自白。
(二)
告訴代理人陳立為之指述。
(三)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書暨約定書14份、附表所示購買車輛之
應收帳款明細、附表所示之機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
。
三、核被告等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
罪。被告陳文彥利用不知情之沈嘉玲而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
之侵占
犯行,為間接
正犯。被告等2 人分別與附表編號2-14
所示之人間,就如附表編號2-14所示之侵占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陳文彥就附表編
號1 、4 、5 、6 、7 、8 、9 、10、11、14所示數次侵占
犯行間,被告黃天山就附表編號2 、3 、12、13所示數次侵
占犯行間,
乃係本於同一侵占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
施上開侵占之行為,並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
行為
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再被告陳文彥前有如上開及附件
犯罪事實欄
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
加重其
刑。爰
審酌被告等2 人不思正道取財,所為本件犯行行為可
訾,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侵占財
物之價值,以及
犯後均未與
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28條、第
3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車牌號碼 │ 犯 罪 事 實 │
├──┼─────┼───────────────────┤
│ 1 │982-KTS │陳文彥經沈嘉玲同意後,於101年9月24日,│
│ │ │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桄昇車業有限公司│
│ │ │(設新北市○○區○○路○○○號,下稱桄昇 │
│ │ │公司),以沈嘉玲之名義購買車牌號碼000 │
│ │ │-KTS號機車,並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購買│
│ │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供陳文彥使用,│
│ │ │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分12期清 │
│ │ │償,以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5,834元,且於│
│ │ │價金尚未清償完畢前,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
│ │ │公司所有,陳文彥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
│ │ │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
│ │ │分。
詎陳文彥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因│
│ │ │無力繳納分期款項,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 │有,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竟未告知沈│
│ │ │嘉玲,於101年12月20前某時,即將上開機 │
│ │ │車出賣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並由機車行於同│
│ │ │年12月20日出售予不知情之許秀惠,並辦妥│
│ │ │過戶登記,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2 │502-KUJ │鄭偉成(涉嫌侵占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
│ │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440號、 │
│ │ │102年度偵字第24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
│ │ │定)因缺錢花用,見黃天山於報紙上刊登之│
│ │ │「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黃天山聯│
│ │ │絡,黃天山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期│
│ │ │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予│
│ │ │黃天山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圖 │
│ │ │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0月12日,以附 │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德鎮車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
│ │ │1段127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
│ │ │1 輛,約定價金7 萬9 千元(處刑書誤載為│
│ │ │7 萬元),分12期清償,以每月為1 期,每│
│ │ │期繳納5,834 元,且於價金尚未清償完畢前│
│ │ │,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有,鄭偉│
│ │ │成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與、移│
│ │ │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鄭偉成於取│
│ │ │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以49,000元之價│
│ │ │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黃天山,黃天山再將上│
│ │ │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並由不知情│
│ │ │之鄧元翔於101 年10月17日以77,500元(處│
│ │ │刑書誤載為75000 元)之價格購得上開機車│
│ │ │,並辦妥過戶登記,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
│ │ │有損害。 │
├──┼─────┼───────────────────┤
│ 3 │802-KUG │柯志雄(涉嫌侵占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基隆│
│ │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440號、 │
│ │ │102年度偵字第24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
│ │ │定)因缺錢花用,見黃天山於報紙上刊登之│
│ │ │「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黃天山聯│
│ │ │絡,黃天山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期│
│ │ │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予│
│ │ │黃天山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圖 │
│ │ │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0月15日,以附 │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德鎮車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
│ │ │1段127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
│ │ │輛,約定價金64,500元,分12期清償,以每│
│ │ │月為1期,每期繳納5,375元,且於價金尚未│
│ │ │清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
│ │ │所有,柯志雄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
│ │ │、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
│ │ │柯志雄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將上│
│ │ │開機車出賣予黃天山,黃天山再將上開機車│
│ │ │以55,000元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並由不│
│ │ │知情之江昀瑄(處刑書誤載為江昀萱)於 │
│ │ │101 年11月1 日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過戶│
│ │ │登記予江昀瑄(處刑書誤載為江昀萱)之女│
│ │ │徐孟琦,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4 │653-KTM │林佑亮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買機車並辦理分期付│
│ │ │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予陳│
│ │ │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圖為 │
│ │ │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1月14日,以附條 │
│ │ │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桄│
│ │ │昇車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 │
│ │ │165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 │
│ │ │,先由陳文彥支付頭期款35,000元,餘款5 │
│ │ │萬元由林佑亮辦理分期付款,分12期清償,│
│ │ │以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4,167元,且於價金│
│ │ │尚未清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
│ │ │公司所有,林佑亮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
│ │ │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
│ │ │分。林佑亮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
│ │ │以20,000元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陳文彥│
│ │ │,陳文彥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
│ │ │行,並由不知情之高妤芳於101年11月28日 │
│ │ │以74,000元之價格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過│
│ │ │戶登記,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5 │920-KUV( │王成明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現改為289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KLT)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0月19日,以 │
│ │ │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
│ │ │商德鎮車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萬壽│
│ │ │路1段127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 │
│ │ │車1輛,約定價金64,500元,分12期清償, │
│ │ │以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5,375元,且於價金│
│ │ │尚未清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
│ │ │公司所有,王成明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
│ │ │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
│ │ │分。王成明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
│ │ │以35,000元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陳文彥│
│ │ │,陳文彥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
│ │ │行,並由不知情之吳佳芳於101年10月30日 │
│ │ │以62,000元(處刑書誤載為65000 元)之價│
│ │ │格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過戶登記,致遠信│
│ │ │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6 │975-KVC │李明全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1月7日,以附│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祐泰車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
│ │ │號機車1 輛,約定價金8 萬元,實際上以7 │
│ │ │萬元成交(處刑書誤載為約定價金7 萬元)│
│ │ │,分12期清償,以每月為1 期,每期繳納 │
│ │ │5,834 元,且於價金尚未清償完畢前,前開│
│ │ │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有,李明全僅得│
│ │ │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與、移轉、質│
│ │ │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李明全於取得上開│
│ │ │機車之占有後,隨即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陳文│
│ │ │彥,陳文彥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
│ │ │車行,並由不知情之江毓峻(處刑書誤載為│
│ │ │江毓俊)購得上開機車,致遠信公司追索無│
│ │ │著受有損害。 │
├──┼─────┼───────────────────┤
│ 7 │621-KVB │林子鋐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1月8日,以附│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桄昇車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
│ │ │165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 │
│ │ │,約定價金66,000元,分12期清償,以每月│
│ │ │為1期,每期繳納5,500元,且於價金尚未清│
│ │ │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
│ │ │有,林子鋐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
│ │ │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林│
│ │ │子鋐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以 │
│ │ │43,000元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陳文彥,│
│ │ │陳文彥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
│ │ │,並由不知情之楊宸瑩於101年12月8日以 │
│ │ │63,000元之價格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過戶│
│ │ │登記,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8 │891-KVL │林進安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2月7日,以附│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暐達車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
│ │ │218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 │
│ │ │,約定價金8萬元,分15期清償,以每月為1│
│ │ │期,每期繳納5,337元,且於價金尚未清償 │
│ │ │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有│
│ │ │,林進安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
│ │ │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林進│
│ │ │安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以53,000│
│ │ │元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陳文彥,陳文彥│
│ │ │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並由│
│ │ │不知情之王派仁於102年1月28日以73,000元│
│ │ │之價格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過戶登記,致│
│ │ │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9 │620-KVA │黃明福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1月5日,以附│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約定價│
│ │ │金7萬元,分12期清償,以每月為1期,每期│
│ │ │繳納5,833 元(處刑書誤載為5834元),且│
│ │ │於價金尚未清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
│ │ │屬遠信公司所有,黃明福僅得占有使用,不│
│ │ │得擅自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
│ │ │其他處分。黃明福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
│ │ │,隨即以52,000元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
│ │ │陳文彥,陳文彥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
│ │ │之機車行,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10 │392-KUL │楊真味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0月22日,以 │
│ │ │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
│ │ │商德鎮車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萬壽│
│ │ │路1段127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 │
│ │ │車1 輛,約定價金79000 元(處刑書誤載為│
│ │ │70,00 元),分12期清償,以每月為1 期 │
│ │ │,每期繳納5,834 元,且於價金尚未清償完│
│ │ │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有,│
│ │ │楊真味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與│
│ │ │、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楊真味│
│ │ │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將上開機車│
│ │ │出賣予陳文彥,陳文彥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
│ │ │不知情之機車行,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
│ │ │損害。 │
├──┼─────┼───────────────────┤
│ 11 │218-KUJ │廖俊雄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0月22日,以 │
│ │ │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
│ │ │商德鎮車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龜山鄉萬壽│
│ │ │路1段127號),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 │
│ │ │車1輛,約定價金64,500元,分12期清償, │
│ │ │以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5,375元,且於價金│
│ │ │尚未清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
│ │ │公司所有,廖俊雄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
│ │ │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
│ │ │分。廖俊雄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
│ │ │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陳文彥,陳文彥再將上開│
│ │ │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並由不知情之│
│ │ │吳嘉鳳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過戶登記,致│
│ │ │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12 │630-KVB │簡鸝葳因缺錢花用,見黃天山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黃天山│
│ │ │聯絡,黃天山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黃天山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1月7日,以附│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豪呈機車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
│ │ │109號1樓),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
│ │ │輛,約定價金6萬元,分12期清償,以每月 │
│ │ │為1期,每期繳納5,000元,且於價金尚未清│
│ │ │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
│ │ │有,簡鸝葳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
│ │ │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簡│
│ │ │鸝葳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以 │
│ │ │42,000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黃天山,黃│
│ │ │天山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
│ │ │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13 │629-KVB │江岳庭因缺錢花用,見黃天山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黃天山│
│ │ │聯絡,黃天山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黃天山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1月7日,以附│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豪呈機車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
│ │ │109號1樓),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
│ │ │輛,約定價金6萬元,分12期清償,以每月 │
│ │ │為1期,每期繳納5,000元,且於價金尚未清│
│ │ │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信公司所│
│ │ │有,江岳庭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
│ │ │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江│
│ │ │岳庭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即以 │
│ │ │42,000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黃天山,黃│
│ │ │天山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車行,│
│ │ │並由不知情之紀彥君於102年1月14日以6萬 │
│ │ │元之價格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過戶登記,│
│ │ │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
├──┼─────┼───────────────────┤
│ 14 │878-KUW │陳勝利因缺錢花用,見陳文彥於報紙上刊登│
│ │ │之「刷卡換現金」廣告,遂以電話與陳文彥│
│ │ │聯絡,陳文彥表示可用刷卡買機車並辦理分│
│ │ │期付款,待銀行核准撥款後,再將機車回售│
│ │ │予陳文彥之方式,取得現金。2人遂共同意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1月5日,以附│
│ │ │條件買賣之方式,向遠信公司之約定經銷商│
│ │ │佑泰(處刑書誤載為祐泰)車業有限公司(│
│ │ │設新北市○○區○○街○○○ 巷○ 號),購買│
│ │ │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1 輛,約定價金 │
│ │ │63000 元(處刑書誤載為約定價金6 萬元)│
│ │ │,3000元訂金已付,6 萬元,分12期清償,│
│ │ │以每月為1 期,每期繳納5,000 元,且於價│
│ │ │金尚未清償完畢前,前開機車所有權仍屬遠│
│ │ │信公司所有,陳勝利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
│ │ │自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
│ │ │處分。陳勝利於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隨│
│ │ │即以40,000元之價格將上開機車出賣予陳文│
│ │ │彥,陳文彥再將上開機車出售予不知情之機│
│ │ │車行,並由不知情之郭玫君於101 年12月14│
│ │ │日以61,000元之價格購得上開機車,並辦妥│
│ │ │過戶登記,致遠信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