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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55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克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190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克威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原記載:「另被告有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為屬贅載,且查原犯罪事實欄亦 無任何如上之記載,故應予刪除外,其餘部分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 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該機車之價值、行為對於被 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9046號 被 告 戴克威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克威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 式,向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特約經銷商 ,利笙國際有限公司購貸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0 輛,雙方書面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4,980元,除頭 期款1 萬2,000 元於交車時給付外,其餘價金8 萬2,980 元 ,期間自102 年10月2 日起至103 年9 月2 日止,分12期繳 款,每期應繳6,915 元,並約定價金未清償完畢前,上開機 車所有權仍屬亞太公司所有,戴克威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 或為其他處分。詎戴克威於給付頭期款1 萬2,000 元,取得 上開機車之占有後,明知其尚未繳清前開機車分期款項,尚 未取得該機車之所有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 年11月28日前之不詳時間,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得亞 太公司之同意,將上開機車以3 萬元之代價,典當予某處當 舖,而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因戴克威未繳交本息,致前揭 機車遭當鋪出賣以抵償債務。嗣亞太公司屢次向戴克威催討 積欠之分期款項無果,經查詢後得知上開機車業於102 年11 月28日過戶予他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亞太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克威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王彥傑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亞太公司 簽訂之機車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臺北光復郵局第 9523號存證信函、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之車籍查詢資料 、機車車主歷史查詢、過戶登記書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罪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嫌。另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告訴意旨認被告另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嫌,惟查被告確實有先給 付頭期款及數期分期款項,而有購買上開機車之真意,復查 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應無成立該 罪責之餘地,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 社會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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