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克威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190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克威犯侵占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件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原記載:「另被告有如犯罪
事實欄
所載之論罪
科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乙份在卷
可參,其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為屬贅載,且查原犯罪事實欄亦
無任何如上之記載,故應予刪除外,其餘部分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
審酌被
告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該機車之價值、行為對於被
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坦承
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
正本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9046號
被 告 戴克威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克威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
式,向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特約經銷商
,利笙國際有限公司購貸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0 輛,雙方書面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4,980元,除頭
期款1 萬2,000 元於交車時給付外,其餘價金8 萬2,980 元
,
期間自102 年10月2 日起至103 年9 月2 日止,分12期繳
款,每期應繳6,915 元,並約定價金未清償完畢前,上開機
車所有權仍屬亞太公司所有,戴克威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占有使用,不得擅自遷移、讓與、移轉、質押、典當
或為其他處分。
詎戴克威於給付頭期款1 萬2,000 元,取得
上開機車之占有後,明知其尚未繳清前開機車分期款項,尚
未取得該機車之所有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
年11月28日前之不詳時間,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得亞
太公司之同意,將上開機車以3 萬元之代價,典當予某處當
舖,而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因戴克威未繳交本息,致前揭
機車遭當鋪出賣以抵償債務。
嗣亞太公司屢次向戴克威催討
積欠之分期款項無果,經查詢後得知上開機車業於102 年11
月28日過戶予他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亞太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戴克威於本署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
與
告訴代理人王彥傑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亞太公司
簽訂之機車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臺北光復郵局第
9523號存證信函、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之車籍查詢資料
、機車車主歷史查詢、過戶登記書各1 份在卷
可稽,被告罪
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嫌。另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告訴意旨認被告另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詐欺取財罪嫌,惟查被告確實有先給
付頭期款及數期分期款項,而有購買上開機車之真意,復查
無
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何施用
詐術之行為,應無成立該
罪責之餘地,惟此部分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
社會事實同一,爰不另為
不起訴之處分,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