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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63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維       陳盈卉       陳維振       陳稚樺       王韋傑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 度偵字第187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含螢幕、鍵盤 及滑鼠),沒收之。 陳盈卉、陳稚樺、王韋傑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維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5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編號6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1 張)」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1 本(含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張)」;編號 7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1 本(含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 張)」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含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金融卡1 張)」;編號8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存摺1 本」應更正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存摺1 本」;編號9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金融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 為「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 張(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23「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 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 應更正為「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 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俊維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 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陳盈卉、陳 維振、陳稚樺、王韋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 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被告陳俊維與林永祥、劉怡 伶、徐靖騰等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俊維自101 年間起至103 年6 月25 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與不特定人對賭、供給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又被告陳俊維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陳俊維為牟不法 利益,提供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 俗;被告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在公眾得自由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又被告陳維振前已 因賭博罪受罰金之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猶再為本件犯行,兼衡被告等人 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俊維 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陳盈卉、陳維振、 陳稚樺、王韋傑之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電腦主機1 臺(含螢幕、鍵盤及 滑鼠),為被告陳俊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 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 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8758號 被 告 陳俊維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街000號15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盈卉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維振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稚樺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村000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韋傑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維係貴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貴元公司)負責人, 與林永祥、劉怡伶、徐靖騰(林永祥等3人所涉賭博罪嫌部 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公然賭博、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1年間,由林永祥以 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僱用徐靖騰負責架設賭 博網站及招攬賭客,再由徐靖騰以約20萬元之代價,委請陳 俊維以徐靖騰之名義,向不知情之遠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振公司)租用機房架設網站,並由劉怡伶、吳煌、李 清良(吳煌等2人所涉賭博罪嫌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分別自102年間、103年1月間、103年3月間起,各自以每 月5,000元、總價5,000元、每月5,000元之代價,提供渠等 所各自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林永祥,作為收受賭金之用 ,另吳煌、李清良並提供渠等之名義,由林永祥據以向藍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請「EZPAY簡單付」 服務(其名稱分別為「459382-搏鬥儲值區」、「459488-星 城幣」),供賭客支付賭金之用,而以此分工合作之方式, 設立「黃金俱樂部」網站(網址為http://www .bodo888. com、http://www .bodo777.com .tw、http://www .bodo . com.tw ),供不特定人申請加入成為會員,再以會員帳號 及密碼登入上開網站後,點選麻將、撲克、百家樂、大老二 、21點、13支、水果盤及拉霸等網路線上博弈進行網路簽賭 下注,於下注前先將賭資匯入劉怡伶、李清良或吳煌上開帳 戶內,或前往便利商店以「EZPAY簡單付」之方式付款,再 以1比1比例將現金換成遊戲點數後,以遊戲點數為籌碼進行 線上博弈,如贏得遊戲點數,可以同比例換取現金領回,如 賭輸,則賭資均歸林永祥所有,而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賭博 營利。嗣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基於公然賭博之 犯意,分別自103年2月7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5日、同 年4月28日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居 所、新北市○○區○○路000○0號住處、桃園縣中壢市○○ ○路000號10樓居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居 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網站後,以上開方 式賭博財物。嗣為警於103年6月25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分別至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林永祥及劉怡伶居所、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徐靖騰住處、桃園縣中壢 市○○路000號5樓之8貴元公司等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俊維、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之供述; (二)上開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103年6月3日103網字第006號函所附之域名資料表、 繳費訂單、IP及時間歷程紀錄等資料、藍新公司於103年2月 17日及同年3月20日函覆之「EZPAY簡單付」申登資料及交易 明細、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5人之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俊維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 、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嫌;被 告陳盈卉、陳維振、陳稚樺、王韋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嫌。被告陳俊維與林永祥、劉 怡伶、徐靖騰等人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陳俊維自101年間起迄103年6 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單一犯意,先後為多次上開犯行 ,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 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各僅成立1罪。再被告陳俊維所犯上開3 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 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 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物,係被告陳俊維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附表 ┌──┬─────────────┬───────┐ │編號│扣押物 │所有人 │ ├──┼─────────────┼───────┤ │ 1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2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3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4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5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6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含卡號80715│ │ │ │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 │ ├──┼─────────────┼───────┤ │ 7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含卡號80717│ │ │ │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 │ ├──┼─────────────┼───────┤ │ 8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存摺1本 │ │ ├──┼─────────────┼───────┤ │ 9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林永祥、劉怡伶│ │ │號帳戶金融卡1張(卡號80715│ │ │ │00000000000號) │ │ ├──┼─────────────┼───────┤ │ 10 │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林永祥、劉怡伶│ │ │0000000000、0000000000、09│ │ │ │00000000、0000000000、0979│ │ │ │553222、0000000000、097937│ │ │ │2717、0000000000、00000000│ │ │ │33號SIM卡9張 │ │ ├──┼─────────────┼───────┤ │ 11 │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 │林永祥、劉怡伶│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12 │黃金俱樂部名片7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3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跨行匯款回│林永祥、劉怡伶│ │ │單1張 │ │ ├──┼─────────────┼───────┤ │ 14 │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5 │玉山銀行取款憑條1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6 │永豐銀行自動化服務申請書21│林永祥、劉怡伶│ │ │份 │ │ ├──┼─────────────┼───────┤ │ 17 │對帳手稿4張 │林永祥、劉怡伶│ ├──┼─────────────┼───────┤ │ 18 │記帳筆記本3本 │林永祥、劉怡伶│ ├──┼─────────────┼───────┤ │ 19 │桌上型電腦1組(含螢幕、鍵 │林永祥、劉怡伶│ │ │盤及滑鼠) │ │ ├──┼─────────────┼───────┤ │ 20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號) │ │ ├──┼─────────────┼───────┤ │ 2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號) │ │ ├──┼─────────────┼───────┤ │ 22 │HTC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 │林永祥、劉怡伶│ │ │0000000000號) │ │ ├──┼─────────────┼───────┤ │ 2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000000號、3590│ │ │ │000000000000號) │ │ ├──┼─────────────┼───────┤ │ 2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序│林永祥、劉怡伶│ │ │號000000000000000號、35539│ │ │ │0000000000號) │ │ ├──┼─────────────┼───────┤ │ 25 │不詳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 │林永祥、劉怡伶│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356│ │ │ │000000000000號) │ │ ├──┼─────────────┼───────┤ │ 26 │桌上型電腦1組(含主機、螢 │徐靖騰 │ │ │幕、鍵盤及滑鼠) │ │ ├──┼─────────────┼───────┤ │ 27 │簽賭網站計畫書草稿2張 │徐靖騰 │ ├──┼─────────────┼───────┤ │ 28 │玉山銀行迴龍分行帳號101297│徐靖騰 │ │ │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 │ ├──┼─────────────┼───────┤ │ 29 │玉山銀行泰山分行帳號134005│徐靖騰 │ │ │207157號帳戶存摺1本 │ │ ├──┼─────────────┼───────┤ │ 30 │隨身碟1個 │徐靖騰 │ ├──┼─────────────┼───────┤ │ 3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徐靖騰 │ │ │號0000000000號、序號355167│ │ │ │000000000號) │ │ ├──┼─────────────┼───────┤ │ 32 │黃金俱樂部名片1盒 │徐靖騰 │ ├──┼─────────────┼───────┤ │ 33 │電腦主機1臺(含螢幕、鍵盤 │陳俊維 │ │ │及滑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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