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懿恩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何祐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2118
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472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硫酸鋅壹點貳公噸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下同)101
年度偵字第22118 號被告懿恩實業有限公司、何佑光違反飼
料管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一年
,並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期滿。扣案之硫酸鋅1.2 公噸
(現置於被告公司倉庫內)爰係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贅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及沒收「銷燬」)。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可
資參照。復按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
,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入或使用,飼料管理
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上開被告違反飼料管理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26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25118
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於102 年4 月26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881號處分駁
回
再議確定,
嗣已於103 年4 月25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各一份在卷
可按。而扣案之硫
酸鋅1.2 公噸係上開被告未經取得輸入登記證即自大陸地區
輸入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屬違禁物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
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