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朝輝
上列
聲請人因代表人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肆臺、銑床機貳臺應發還予所有人國輝工業有限
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國輝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朝輝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業已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
告訴人並已具狀
撤回告訴,爰請求發還電腦主機4 臺、銑床機2 臺等語。
二、
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
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又扣押物未經
諭知
沒收者,應即發還。但
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42 條第1 項、第31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8 月12日以103 年度智易字第28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
。從而,該等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聲請人,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