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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自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宏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吟 被   告 吳建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 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亦為 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 訴狀雖記載代理人為「李金水」,然「李金水」為自訴人公 司之業務主管,顯不具律師資格),核其自訴之程式與首揭 規定已有未合,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依 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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