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號
財產所有人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添旺
財產所有人 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添旺
財產所有人 信力貿易商行即黃怡庭
財產所有人 廣漢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如
財產所有人 台味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維仁
財產所有人 旻興農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煙琴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被告姚鼎蒼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信力貿易商行
即黃怡庭、廣漢貿易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
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起訴意旨認被告姚鼎昌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其中以第三人即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更名前為「
鑫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春林開發貿易公司」)之名義,進口或代理進口
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乾香菇(絲)、黑木耳(絲)、螺
旋餅
及洋蔥等農產品,復轉售或交付予信力貿易商行、廣漢貿易
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限公司,以及其
後在臺販售所得之款項,依卷內
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可能係
犯
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
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
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
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
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
人經命參與本案後,
嗣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