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號 財產所有人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添旺 財產所有人 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添旺 財產所有人 信力貿易商行即黃怡庭 財產所有人 廣漢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如 財產所有人 台味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維仁 財產所有人 旻興農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煙琴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被告姚鼎蒼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信力貿易商行 即黃怡庭、廣漢貿易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 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姚鼎昌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其中以第三人即品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更名前為「 鑫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鼎霖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春林開發貿易公司」)之名義,進口或代理進口 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乾香菇(絲)、黑木耳(絲)、螺餅 及洋蔥等農產品,復轉售或交付予信力貿易商行、廣漢貿易 有限公司、台味開發有限公司及旻興農產有限公司,以及其 後在臺販售所得之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可能係犯 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 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 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 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 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 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