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金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桂芝
被 告 林立銘
上列被告因
殺人未遂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就涉嫌於民國102 年9 月
17日凌晨1 時40餘分許,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
建築物部分之
犯行,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無
罪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