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1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金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桂芝 被   告 林立銘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就涉嫌於民國102 年9 月 17日凌晨1 時40餘分許,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 建築物部分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無 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