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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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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1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銓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棋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被   告 簡惠美 上列當事人因103年度訴字第31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妨害電腦使用罪,業經本 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駁回 原告之訴,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此有告訴人於103 年12月12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 狀在卷可稽,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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