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
被 告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宏志
被 告 游學智
張豊雄
何長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
證據,均引用附件一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宏志、游學智、
張豊雄之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
何長發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宏志、游學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判決
可稽。
揆諸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