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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3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宏志 被   告 游學智       張豊雄       何長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一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宏志、游學智、 張豊雄之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 何長發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宏志、游學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判決可稽揆諸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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