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莊皓宇
被 告 李韋霖
振新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韋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
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