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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莊皓宇 被   告 李韋霖       振新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韋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 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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