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侵訴字第 1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107號                   104年度侵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建華 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律師 被   告 許雅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11786 號、104 年度偵字第1405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1 136 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蒞追字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巳○○犯如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四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得 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含主 刑及從刑)。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 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辰○○犯如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十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得 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三所示之刑(含主 刑及從刑)。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 應執行如附表二十一編號四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事 實 一、巳○○、辰○○為夫妻,於民國102 年初3 月起,在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3 樓住處,設置「龍神居」神壇,對 外表示能提供開符改運、消災解厄等服務,而招攬感情受創 、際遇不順等冀求以法術改運之人前來諮詢求助,並利用代 號0000-000000A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代號0000-000000B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乙○)、代號0000-000000C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丙○)、代號0000-000000D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下稱丁○)、代號0000-000000E之成年女子(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戊○)、代號0000-000000F之成年女 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己○)、代號0000-000000H之 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庚○)、代號0000-000 000I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辛○)、代號00 00-000000J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壬○)、 代號0000-000000K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癸 ○)、代號0000-000000M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丑○)、代號0000-000000N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寅○)、代號0000-000000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卯○)等人前來問事求助之機會,除收取 問事費用外,另基於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由巳○○自稱「龍王」附 身,辰○○則以助理身分在旁協助,先後針對上開女子共同 為下列行為: (一)巳○○、辰○○基於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分別對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壬○、癸○、丑○、寅○、卯○等人,分別接續於附表 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 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 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 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附 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致甲○、乙○、丙○、 丁○、己○、庚○、辛○、壬○、癸○、卯○陷於錯誤,而 依巳○○指示各交付如上開附表編號詐得財物財物內容欄所 示之現金、附表十六編號1 、2 、5 、6 所示借據暨本票、 附表十六編號3 、4 所示借據及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所示契 約等物,使巳○○取得前開現金、本票等財物及借據、契約 上所示債權之利益。又因戊○、丑○、寅○等人已當場察覺 其可能受騙,並未陷於錯誤,而未交付相關開咒費用,巳○ ○、辰○○始未得逞。 (二)巳○○、辰○○見甲○、乙○、丙○、丁、己、庚○、辛 ○、壬○、癸○、卯已對巳○○為龍王附身並具改運龍力 之說深信不疑,趁每次對甲○、乙○、丙○、丁○、己○、 庚○、辛○、壬○、癸○、卯○畫咒之機會,另基於共同強 制猥褻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54 、附表二編號2 至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 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 、15、 30 、34 、40、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 20、23、25、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 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6 所示時間、地點,以 上開各附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之強制方式,致甲○、乙○ 、丙○、丁○、己○、庚○、辛○、壬○、癸○、卯○心生 畏懼,因此違背其等意願,令甲○、乙○、丙○、丁○、己 ○、庚○、辛○、壬○、癸○、卯○裸露身體,任由巳○○ 以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處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 其胸部及下體等處而猥褻得逞。 (三)巳○○、辰○○復利用甲○、乙○、丁○、卯○配合脫衣畫 咒機會,分別基於共同強制猥褻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 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 5 所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附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之強 制方式,致甲○、乙○、丁○、卯○心生畏懼,因此違背甲 ○、乙○、丁○、卯○意願,令甲○、乙○、丁○、卯○裸 露身體,配合作法,任由巳○○以手撫摸其等胸部、下體等 身體各處後,斯時巳○○復變更原本強制猥褻之犯意,而升 高為強制性交之犯意,繼續以手指插入甲○、乙○、丁○、 卯○之陰道,並以陰莖插入乙○之口腔、陰道性交得逞。 (四)巳○○、辰○○又基於共同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分別對甲 ○、乙○、庚○、辛○,於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 至60、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 至29、31至33、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 編號5 至9 、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 示時間、地點,以上開各附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強制方式 ,使甲○、乙○、庚○、辛○之自由意識受極度之抑制,與 巳○○締結龍婚約,因此違背其等意願,令甲○、乙○、庚 ○、辛○裸露身體,任由巳○○以陰莖插入甲○、乙○、庚 ○、辛○之陰道、口腔,並以手指插入辛○之陰道性交得逞 。 (五)巳○○、辰○○另利用丑○、寅○問事機會及丁、己、癸 ○、卯○配合脫衣畫咒機會,分別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 ,接續於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十編號4 、附 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時間 、地點,未經丁○、己○、癸○、丑○、寅○、卯○之同意 ,以錄影設備竊錄其等於該處問事或脫衣畫咒之非公開活動 及身體隱私部位。 二、巳○○與代號0000-000000子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子)為朋友關係,巳○○明知「小綾」、「火雲」均為其 虛設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 意,接續於附表十四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十四犯罪行為 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子○陷於錯誤,而同意巳○○每月從 其持有子○申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帳戶領取金 錢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總計取得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 三、案經甲○、乙○、丙○、丁○、己○、癸○、丑○、寅○、 卯○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部分: 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 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 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法條或另為適當主張; 然刑事訴訟審判採不告不理原則,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 對象(範圍),以起訴書(或自訴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 實」(包括具有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 事實)為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之行為即屬法院應審理 對象。又訴經提起,如符合同法第265 條規定,檢察官自得 為訴之追加,或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 ,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以 撤回起訴。查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二附表㈢編號10原記 載被告2 人於該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丙○為強制猥褻 行為,嗣公訴檢察官於104 年12月11日以104 年度聲撤字第 26號「撤回起訴書」撤回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敘明其撤回 理由為被告2 人該次犯行之實際被害人係壬○,而非丙○,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第2 項規定撤回起訴之要件相符, 依法自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又公訴檢察官另就被告2 人於前 開同一時間、地點,對壬○為強制猥褻行為之犯行部分,於 104 年12月11日以104 年度蒞追字第7 號「追加起訴書」追 加起訴,認此部分與原起訴犯罪事實欄二附表㈨被告2 人對 壬○為強制猥褻行為之部分,有數人共犯數罪關係,故從形 式上觀察,此部分追加起訴,與原起訴部分具備數人共犯數 罪之相牽連情形,符合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之程序要件 。準此,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既經公訴檢察官以書狀為 合法撤回、追加,是本院審理範圍自應以公訴檢察官上開更 正後之範圍為準(即本判決附表三、附表九所示之情形), 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亦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告訴 人甲○、乙○、丙○、丁○、己○、癸○、丑○、寅○、卯 ○及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屬被告巳○○、辰○○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被告2 人及其 辯護人均否認其證據能力,亦查無上開證據有傳聞證據之例 外情形,是依前揭法條意旨,自不具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 「沒有意見」、「捨棄對質詰問權」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 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 297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其餘供述證據( 含共同被告之陳述),業據被告2 人、辯護人及檢察官到庭 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9 、147 頁),且 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表示捨棄共同被告為證人之對質 詰問權,復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上揭證據資料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自無上 開傳聞法則之適用,然因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 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故具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被告二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褻、 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部分: 訊據被告2 人固坦承有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 住處設置「龍神居」神壇,對外表示能提供開符改運、消災 解厄等服務,而招攬感情受創、際遇不順等冀求以法術改運 之人即被害人甲○、乙○、丙○、丁○、戊○、己○、庚○ 、辛○、壬○、癸○、丑○、寅○、卯○等人前來諮詢求助 ,並對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 、壬○、癸○、卯○脫衣開咒、作法,且收受如附表一至四 、六至十、十三所示之金錢、本票、借據及契約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對上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 猥褻、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行,被告巳○○並辯稱:上 開被害人是相信伊能幫忙改運才拿錢給伊,伊雖有虛設臉書 帳號名稱刊登附表十八所示內容,目的只是讓信徒了解伊的 想法,伊並無詐欺故意,至於要求被害人簽立本票、借據及 契約只是測試其等誠意或懲罰之用,並無打算實際索討;且 伊是徵得被害人同意下使其脫衣開咒,因被害人身體不舒服 ,伊才會幫忙按摩全身推草藥而碰觸其胸部、下體,或以手 伸入其陰道,清理髒東西,伊並無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故意 ;又被害人甲○、乙○、庚○、辛○因常來開咒而與伊產生 感情,才會自願與伊發生性行為,伊並未對其施以強制手段 ;另外伊於上開處所有張貼攝影公告,上開被害人早已知悉 有攝影鏡頭一事,應不構成妨害秘密云云。被告辰○○則辯 稱:本件是被害人主動請求龍王改運,伊跟他們解說收費方 式後,被害人同意給付金錢,伊並無詐欺行為,伊雖有在臉 書刊登附表十八所示內容,然此係被告巳○○要求伊刊登上 去;至於被告巳○○對上開被害人脫衣開咒,伊雖有在場, 但被告巳○○僅以筆碰觸被害人胸部、下體,並無以手撫摸 情形,對於被告巳○○在房間內有無以手插入被害人下體, 伊並未在場見聞,故無共同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 ;而被害人甲○、乙○、庚○、辛○事前可以決定是否與被 告巳○○發生性行為,因為他們很愛龍王,才會同意性交, 伊並無共同強制性交行為;另外伊會事先告知被害人房間內 有攝影鏡頭,其擺放位置很顯眼,此應不構成共同妨害秘密 云云。又辯護人為被告巳○○辯稱:本件與一般相命術士、 摸骨神君無異,對於所解說之事,本須支付一定之金額,至 於準確與否,乃個人相信問題,此為宗教信仰自由,自不能 以被告無法證明有龍王附身或開咒改運是否有效,而認定被 告收取費用為詐欺;被告既從事改運工作,其畫咒所用工具 就是筆、印章,自無猥褻之犯意,無論畫咒或作法過程中雖 有以手碰觸被害人胸部或私處,乃必要之接觸,亦無猥褻之 犯意,且被害人均自願參加開咒,並未強制,且4 位龍女締 結龍婚約都是經過其等自願;又卯○遭被告手指插入下體, 依案發時錄影內容,乃經其同意下所為,卯○應係被告提出 詐欺告訴後,其心生不滿而作不實供述;另被告家大門口有 貼上內有監視器告示,且其監視器擺放位置明顯,所攝錄家 中活動,只要不對外公開播放,自無妨害秘密問題云云。辯 護人則為被告辰○○辯稱:上開被害人會前往龍神居問事、 改運、作法,顯然非受相關虛設臉書帳號留言之影響,若非 經開咒、作法後,確實對自己有幫助,豈會一再前往龍神居 ,本件被告收取問事、開咒、作法之報酬,與一般坊間算命 、問事、改運多會收取相當報酬之情形相同,又無法證明被 告辰○○知悉巳○○無任何神通,而有共同詐欺情事;被告 巳○○係以筆、印章在被害人全身畫符、蓋印,非特別針對 其等之胸部、下體為特別撫摸,且有他人在旁,客觀上難認 此等行為足以滿足性慾,難認被告辰○○有共同猥褻情事; 又被害人是基於自由意願而決定成為龍女,因而在成為龍女 之後,與被告巳○○發生性行為,仍出於其等自由意志,難 謂被告辰○○有共同強制性交犯行;又被告辰○○並不知悉 被告巳○○有以手指插入丁○、卯○下體,且被告巳○○對 其他人施作水龍法、火龍法過程,未必以手指插入下體,此 均由被告訴建華自行決定,難令被告辰○○共負其責;至於 簽立契約、借據及本票,僅是形式,並無追討金錢之意,且 被告2 人從未要求被害人履行契約內容,亦無執行本票,至 借據部分,此因問事、作法按理須支付費用,難認有何詐欺 得利之情事;相關錄影設備之位置非隱密,亦會事前告知被 害人錄影一事,應無妨害秘密問題云云。然查: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一)被告2 人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部分 : 1.被告巳○○確有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 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 附表八編號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三 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對前來問事改運之被害人甲○、 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 ○為全身畫咒及施作水龍法、火龍法、龍口法等法事,並 分別自上開被害人收取開咒作法費用共甲○:74萬8400元 (即75萬元-1600元)、乙○:10萬元、丙○:2 萬4000 元(即5 萬元-2 萬6000元)、己○:5 萬元、庚○:24 萬元、辛○:28萬元、壬○:16萬6000元(即17萬元-40 00元)、癸○:8000元、卯○:2 萬8000元之現金(扣除 部分,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及附表十六編號1 、2 、5 、6 所示借據暨本票各4 紙、附表十六編號3 、4 所示借 據共2 紙與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所示契約共5 紙等情,業 據被告巳○○到庭自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60頁反面、第 102 頁反面),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丙○、丁 ○、己○、庚○、辛○、壬○、癸○、卯○於偵訊時及審 理中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 第11786 號卷1 ,下稱偵1 卷第133 至136 、140 頁、第 148 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 786 號卷2 ,下稱偵2 卷第6 至7 頁、第22頁及其反面、 第23頁反面、第34反面至35頁反面、第37頁、第49頁反面 、第73至74頁反面、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反面、第12 7 頁及其反面、第129 頁反面、第130 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3 ,下稱偵3 卷第 12至13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11786 號卷4 ,下稱偵4 卷第243 頁反面至244 頁,本院 卷二第12至13、17頁及其反面、第18頁反面、第48、50、 52頁反面、第54頁、第56頁反面、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 第63、70至71頁、第72頁反面、第95至96頁、第102 頁反 面、第107 頁反面至第108 頁、第113 頁反面、第115 頁 、第120 頁、第124 頁反面、第125 頁、第126 頁反面、 第132 頁、第150 頁及其反面、第158 頁、第164 頁、第 170 頁反面、第172 頁、第175 至176 頁),且有甲○、 乙○、丙○、丁○、己○、庚○所簽發之龍神居行善借據 12紙暨本票4 紙、甲○、乙○、庚○、辛○所簽發之龍契 約5 紙等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6 ,下稱偵6 卷第25至44頁、第48 、52、54、55、60頁),亦有庚○之郵局、合作金庫存摺 、2015龍神居收費方式及注意事項、卯○之消費明細、捐 獻紀錄筆記本各乙份等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足堪 認定。 2.復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伊當時工作遇到低潮,巳○○說龍王上他的身作法,可以 幫伊開咒改運,提升伊的人緣,才能避免不順的事情,開 龍咒要1 、2 萬元,102 年3 月到102 年11、12月伊都在 做開龍咒的法事,花了50萬元,價格隨巳○○喊,每次伊 都是當天付現,後來巳○○說若伊做水龍法,寒氣吸出來 ,手腳就不會冰冷,身體會變好,還可以幫伊吸晦氣,改 善伊的運勢,102 年12月至103 年4 月間,被告2 人規定 伊每月繳納7000元做法事,後來提高伊繳納金額為每月1 萬2000元,伊的身分變成龍女後,每月要繳2 萬元,還要 簽契約,伊又因說了對龍王不敬的話,且福報不夠用,巳 ○○就處罰伊簽借據,伊當時基於巳○○會被龍王附體, 有改運能力,才會在這情況下,讓被告2 人對伊開咒作法 ,伊損失至少75萬元等語(見偵2 卷第6 至8 頁反面、本 院卷二第63、64頁及其反面、第67頁反面至第69頁、第70 至71頁反面、第7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訊時 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工作陷入低潮,感情有問 題,巳○○自稱他是龍王、龍少主,他說開龍咒在伊身上 ,會讓身邊的人對伊觀感變好,一個月去3 次,月繳5000 元,巳○○又推薦伊要做水龍法跟火龍法,水龍是幫伊治 身上的病,火龍會幫伊減肥,一個月要繳8000,或是6000 、7000,伊總共支付10幾萬元法事費用,伊因破法而被要 求簽契約,巳○○又說伊犯錯要簽借據,因為伊那時很低 潮,巳○○作法事的話伊信以為真等語(見偵2 卷第22至 23頁反面、偵3 卷第93頁、本院卷二第96至97頁反面、第 104 頁反面、第106 頁反面、第107 頁反面至第109 頁反 面)。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伊當時工作運不好,想要改運,巳○○說龍王隨時會附 在他身上可以幫忙改運,又說伊會打嗝,是身體比較陰, 對伊小孩不好,龍王可以幫伊畫咒改運,人緣、親情都會 比較好,也能治療打嗝,103 年9 月開始龍王還有對伊做 水龍法,說對伊身體比較好,又把舌頭伸進伊嘴巴,說是 治療打嗝,伊每次去都給2000元到3000元不等,103 年12 月31日巳○○告訴伊做法事共欠13萬8500元,伊便簽立借 據,伊平均每月要給7000元,從103 年8 月到104 年4 月 總共5 萬元,伊當時是相信巳○○有改運能力,才會簽立 行善借據等語(見偵2 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第37頁、 本院卷二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反面至52頁、 第53頁及其反面、第55頁)。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時 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當時工作有問題,被告2 人告 訴伊龍王會附身在巳○○身上,伊身體不好,開龍咒後, 伊身體會改善,也會幫伊改運,幫助伊事業比較順利,後 來說伊氣管不好,他幫伊吸體內晦氣,可以幫伊治氣管, 巳○○說開龍咒是5000元,103 年12月29日又再做火龍法 ,說可以瘦身,其餘作法事的錢伊都還沒給,巳○○叫伊 簽立2 張借據,巳○○又告訴伊可以轉龍女,福報比較多 且運勢比較好,伊就簽另一張借據,他又說伊破法,要罰 捐款30萬元,伊當時是誤以為巳○○真的有被龍王附身, 他可以幫伊改運、減肥、提升工作運,所以才讓巳○○幫 伊做這些法事等語(見偵2 卷第48至49反面、本院卷二第 174 頁反面、第175 頁反面、第178 頁反面、第180 頁反 面至181 頁)。證人即被害人己○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 具結證稱:那時伊車禍腳有受傷,辰○○說巳○○為少主 ,會幫人改運,伊就讓巳○○開咒,第一次去給1000元, 之後去就給3000、5000元,總共花了5 萬元,103 年9 月 開始做水龍法,103 年12月26日巳○○跟伊說做水龍法要 3 萬6000元,所以要簽借據,104 年4 月17日因為伊撞死 果子狸,巳○○叫辰○○拿借據給伊,叫伊要簽本票,他 們說300 萬是簽龍婚約擋掉撞到果子狸的災難,並簽署願 意分期每月5 萬元,共攤還300 萬元給巳○○、辰○○, 但是他們說伊現在還不用付這筆錢,若伊脫離他們就要付 這筆錢,伊當時是相信巳○○能幫伊改運才會讓巳○○幫 伊開龍咒跟做水龍法等語(見偵2 卷第73至75頁、本院卷 二第150 頁及其反面、第15 3、154 、157 至160 頁反面 )。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伊當時工作上很不順利,巳○○說他被龍王附身,伊福報 不夠,生活方面會有危機,要脫衣開咒,後來龍王說伊有 犯錯要扣很大福報,若成為龍女可以累積福報,工作健康 也就不會出問題,伊成為龍女後,每月都有給2 萬元,至 少捐了1 年,因為有接受龍王幫忙,一定要簽契約龍王才 會幫,龍王又說伊的狀況很多要做一些法事,要預先幫伊 處理,就要伊簽借據,展現誠意,但伊有在借款契約保證 人上簽伊父親名字,他說他會真的找伊父親,伊是以為龍 王的意識在巳○○身上,可以幫伊獲得福報、改運,才會 願意給他錢等語(見偵2 卷第243 頁反面至第246 頁、本 院卷二第113 、114 、115 頁反面、第119 頁及其反面、 第120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辛○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 中具結證稱:伊是工作上有問題,巳○○說有很多不同龍 王附身在他身上,他說伊身上比伊姊姊有更多鬼,他可以 開龍咒處理,伊單純開龍咒每月是給5000元,巳○○還有 對伊做水龍法,後來他說當龍女,龍王會一輩子守護她, 會比較好,伊就答應,並一個月固定給2 萬元,一直到10 4 年3 月,大約給巳○○約28萬元,巳○○說要幫伊除業 障、寒氣,因為伊無法一次拿出太多錢,巳○○就要伊先 簽立177 萬元契約,他先幫伊做,伊再慢慢還,數字是巳 ○○有跟伊講,因為伊當時相信他是龍王附身,有神力可 以幫伊改運,才會做這些事情等語(見偵2 卷第124 頁反 面至第128 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24 至12 6 頁反面、第127 、129 頁)。證人即被害人壬○於偵訊 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有鬼跟著伊,辰○○ 有跟伊說龍王會附在巳○○身上,他有改運能力,巳○○ 說開龍咒可以讓伊工作、人緣變好,也可以趕走鬼,開龍 咒收費是5000元,伊每月給5000元,共約17萬元,到103 年10月間巳○○說伊會有一個車關,要多做水龍、火龍, 水龍、火龍費用含開龍咒,一共大約是1 萬5000元,伊每 月給1 萬5000元,如果伊知道巳○○沒被龍王附身,伊當 然不會給他做法事的錢等語(見偵2 卷第124 頁反面至12 6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1至12頁反面、第15、17頁反面、 第18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 具結證稱:伊當時在找工作,辰○○說巳○○是龍王,巳 ○○說伊要畫龍咒才能改運,並說玉珮裡面住一隻鬼,第 一次畫龍咒跟處理玉珮的費用總共是8000元,伊第一次付 1 、2000元,第二次才付清剩下費用,伊如果知道他不是 真的被龍王附身,伊就不會在他面前脫衣服,也不會付給 他8000元等語(見偵3 卷第12至13頁反面、本院卷二第57 、59、61頁)。及證人即被害人卯○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 中具結證稱:伊當時想找好一點的工作,想改善家人關係 ,巳○○說伊的感情會不順遂,身體很不好,背後跟很多 隻鬼,開龍咒可以改變伊的命運,伊就開龍咒,要分期償 還開龍咒費用,巳○○又說做水龍法人緣、運氣會變好, 伊在104 年1 月10日給巳○○9000元,104 年2 月7 日又 給巳○○9000元,104 年3 月給巳○○1 萬元,伊當時以 為巳○○是龍王,有法力,當時伊相信巳○○作法可改變 命運,才讓巳○○繼續進行儀式等語(見偵1 卷第133 至 138 頁、本院卷二第164 、165 頁、第170 頁反面至172 頁)。而被告巳○○亦不否認有對上開被害人表示:其為 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可為其畫咒、作法改運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60頁反面、第101 頁反面),並有被告2 人與 被害人己○、庚○、辛○、卯○間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NE 之翻拍照片附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 度偵字第11786 號卷8 ,下稱偵8 卷第30、44頁、第61頁 、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第67、68頁、第77頁反面),是 證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 、癸○、卯○前揭之證詞,應屬實在,堪以採信。準此, 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 ○、癸○、卯○於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 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 附表八編號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三 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係因相信被告巳○○所言其本身 需消災解厄、改善體質、運勢及獲取福報等因信仰思想受 限而無法正確判斷,始接受被告巳○○為其全身畫咒、施 作水龍法等法事內容,並分別支付現金共74萬8400元、10 萬元、2 萬4000元、5 萬元、24萬元、28萬元、16萬6000 元、8000元、2 萬8000元,另因積欠法事費用,或因成為 龍女受龍王施法,或因破法遭罰須補福報,始簽立附表十 六編號1 、2 、5 、6 所示借據暨本票各4 紙、附表十六 編號3 、4 所示借據共2 紙及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所示契 約共5 紙予被告2 人無訛。再者,上開被害人既係因積欠 法事費用須攤還,或因成為龍女受龍王施法之對價,或因 破法遭罰須補福報以捐款,始簽立前揭借據暨本票、契約 ,該借據、本票、契約顯有相同之原因關係存在,並非毫 無條件、意義可言,是其等簽立時已具成立相當債權債務 之合意,被告除取得本票(有價證券)之財物外,另取得 借據、契約上所載金額之債權,且被告巳○○亦向被害人 庚○表示會去找其借款契約上保證人,足見被告2 人確有 行使之意甚明。又細觀前揭借據暨本票、契約內容,乃分 別載明「因其求助施作法項,但礙於經濟條件,以分期攤 還捐款費用予龍王」、「因借款債務,應於期限前全數清 償」及「因遭破法,須捐款予龍王」等字樣,且金額均由 被告2 人自行決定,倘被告2 人僅要求上開被害人示以忠 誠,並無行使之意,豈須大費周章記載與其所言目的不符 之前開字樣為憑,是被告所辯,有悖常情,不足為採。況 查被害人丙○亦有配合其簽立借據內容而分期償還積欠法 事費用,業據證人丙○證述在卷(見偵2 卷第28頁及其反 面、第35、37頁),又被告2 人亦曾持卯○所簽立之借據 為證,而對卯○提出積欠款項之詐欺告訴,此觀被告辰○ ○、證人卯○之警詢筆錄記載即明(見偵1 卷第110 頁、 第116 至117 頁),顯見被告2 人事後亦有行使之舉。綜 合上情,交互以觀, 本件被告2 人於取得上開被害人所簽立前揭借據暨本票、 契約之初,主觀上應具不法所有之意圖。 3.按基於信仰自由,人有權相信不能證明之事,相對的,傳 播宗教之人固亦毋庸證明宗教教義之真實性。然宗教之社 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社會觀念 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社會上之 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受有絕對 保障。宗教信仰往往有「超經驗」或「形而上」認知,固 不能以人類當下之知識與能力予以檢驗,然宗教之社會行 為,所作所為仍建立在人與人之關係上,且以人類當下之 概念為主要內容,自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 律之適用。若自該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 果,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且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 或不幸的狀態下,以煽起該人之不安感及懼怕心理,壓制 他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因而取 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則此行為已與刑 法規範之詐欺行為無異,即難謂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370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46 0 號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7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 謂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 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我國憲法第7 條、第13條固明 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賦予人民 可以平等自由選擇任何宗教信仰之自由;而宗教信仰,本 有超越理性、科學之特質,無法以一般科學知識來判斷, 更難以現有之科技技術加以驗證證明,對於宗教器物之價 值及有無做法事所產生之效果,亦往往取決於信徒之主觀 判斷,本不能僅以信徒因信仰所支付之金額,多出一般社 會常情,做為是否遭受詐騙之衡量,惟須於信徒因宗教信 仰,出於心甘情願奉獻之金額,非由於假藉神力指示,乃 可由信徒自由意志判斷,始謂無詐欺可言;倘如假藉神明 名義指示,須信徒交付多少金額,利用信徒信仰思想受限 ,無法主觀正確判斷所交付之金額,即利用信徒不敢違背 神明旨意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則有詐騙歛財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28 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以,超自然現象存否,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 之,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本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但 宗教之社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 社會觀念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 社會上之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 受有絕對保障,亦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律 之適用,故若假造神蹟,以愚弄人民,藉此訛詐獲取財物 ,則屬刑法詐欺罪之範疇,即應課以刑責。查被害人甲○ 、乙○、丙○、丁○、己○、庚○、辛○、壬○、癸○、 卯○前往龍神居之原因,不外乎陷入工作低潮、感情狀況 、健康問題、人際關係瓶頸等因素,始求助於被告巳○○ ,又被告巳○○對其等表示為龍王附身,可以畫咒作法來 改運、消災解厄及治病等語,使上開被害人信以為真,而 交付前揭現金、本票之財物及簽立前揭借據、契約等文件 ,已如前述,然被告巳○○於偵查中既已自承其係在有一 次前往泰國回來後夢到巨龍,並說服自己是跟龍王簽約, 有改運能力,遂開立神壇,自我在夢境中學習開咒、畫咒 等相關法事,無人傳承,伊有從事保全、洗碗之類的工作 ,後來痛風發作,所以辭掉等語(見偵1 卷第22頁、第80 至81頁、偵2 卷第143 頁、第154 頁反面、本院卷一第62 頁、本院卷三第24、37頁),可知被告巳○○在開設神壇 之外,另已從事他業,又畫咒作法等內容均為自學而來, 是否有能力從事解說、改運等專業能力並非無疑。況其又 供稱:伊不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王,是不是龍 王附身都是伊在講,其實神明有很多,龍王也是一種,有 沒有其實沒有這麼重要,以客觀來看,伊是沒有龍王附身 等語(偵4 卷第235 頁、本院卷三第20頁反面、第21頁) ,顯見被告巳○○確有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謊稱 上開事由無訛。次查被告二人會要求被害人加入被告巳○ ○之臉書,而被害人甲○、乙○、庚○、辛○因加入被告 巳○○臉書,並閱覽如附表十八所示內容,透過被告2 人 告知,遂相信臉書上所示郭玥玲、羅美珊、任子芸、江宜 真、楊欣怡等人為舊龍女及其等所載內容之情,此經證人 甲○、乙○、庚○、辛○均結證在卷(見偵3 卷第87至91 頁、第93頁反面至第96頁、偵4 卷第245 至246 頁、本院 卷二第132 頁反面),又被告2 人另向被害人甲○、庚○ 出示附表十五編號1 、2 所示「郭玥玲」之本票,並告知 為舊龍女所簽立,使被害人甲○、庚○仿照舊龍女簽立如 附表十五所示之本票乙節,證人甲○、庚○亦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二第65、116 頁),惟被告巳○○於偵查、審理 中已供承:伊臉書創造幾個人,自我安慰,自我打氣,讓 別人覺得伊的臉書有人在看,伊只有告訴辰○○那些是虛 設的人,伊都沒對外說那是虛設的人,有登錄伊臉書的被 害人都以為那些人是真的,郭玥玲是某一世的龍女,那一 輩子服侍龍王的人,對伊而言,她是不存在的人,關於附 表十八所示臉書內容,除編號8 以外,都是伊打的,有的 是伊的夢境,有的是要增加自信而打,有的是伊的故事, 編號8 部分是伊請辰○○這樣寫,是希望年夜飯不要冷清 ,編號12部分是辰○○買的金子,是不想讓信徒覺得伊拿 她們的錢去買金子等語(見偵2 卷第159 頁反面、偵3 卷 第105 至108 頁、偵4 卷第252 頁、本院卷三第10頁反面 ),益徵被告巳○○確有假冒「郭玥玲」等人以舊龍女名 義,並刊登附表十八所示不實臉書內容及出示附表十五編 號1 、2 所示虛偽本票為範本,以加深上開被害人之誤信 ,使其等繼續前往龍神居畫咒作法付費,甚至取得被害人 甲○、乙○、庚○、辛○之本票後,借此箝制被害人自由 意志,而無法隨意離開(見偵2 卷第9 頁、本院卷二第 106 頁反面)。由此可知,上開被害人當時均係於感情、 家庭、事業、健康等發生問題而陷入困境或瓶頸,內心常 徬徨無助,並急欲挽回感情,或急欲突破事業現狀,或恢 復健康、改變運勢等,其等對於事情之判斷能力自會較平 常為低,因而對於被告巳○○所稱之畫咒改運、施作水火 龍法及成為龍女之說產生迷惑而信以為真,始會付費進行 作法,然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並非單方付出即可培養,事 業的改善,或身體的健康等,均非借用宗教之力量即可達 成挽回、成功之效果,被告巳○○竟宣稱可讓被害人提升 人緣、事業成功、身體健康等,其所為顯欠缺社會正當性 、相當性,故被告巳○○顯係利用人性弱點,以邪術迷惑 當時徬徨無依思緒不清之被害人,復又假冒「郭玥玲」等 人以舊龍女名義刊登不實臉書內容並出示虛偽本票為範本 ,使被害人持續陷於錯誤而一再交付財物、簽立本票、借 據及契約,是其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甚為明確。 4.另查,被告巳○○確有於附表五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對前來問事改運之被 害人戊○、丑○、寅○表示可為其全身畫咒及施作水龍法 、火龍法、龍口法等法事,惟上開被害人並未接受畫咒作 法,被告2 人亦未取得任何畫咒作法費用等情,業據被告 巳○○自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60頁反面、第102 頁反面 ),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戊○、丑○、寅○於偵訊時及審理 中證述明確(見偵2 卷第61頁及其反面、偵3 卷第128 至 130 頁、本院卷二第6 、20、26頁),亦有2015龍神居收 費方式及注意事項等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 定。又依證人即被害人戊○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稱:巳○○跟伊說他是龍王轉世,伊身上有魔神仔,巳○ ○說在伊背後寫咒就可以化解,辰○○說開龍咒費用是70 00元,伊認為巳○○沒針對伊問他的感情問題回伊,且巳 ○○有對伊說伊的脊椎、腸胃不好,但伊根本沒有脊椎、 腸胃的問題,後來巳○○又說伊被魔神仔纏身,還說伊的 家人是伊的冤親債主,叫伊遠離家人,伊覺得很誇張,所 以當時伊覺得巳○○是在騙伊,伊沒有非常相信,巳○○ 有問伊是否要開龍咒,伊說伊要考慮等語(見偵2 卷第61 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6 頁及其反面、第9 頁),證人 即被害人丑○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當時辰○ ○有拿一張龍王問事規則及收費標準給我們看,巳○○有 向我們推銷開龍咒改運,伊沒有接受巳○○畫龍咒,因為 伊看他外型肥胖,感覺不像有修行的人,然後都是他聽我 們在講,也不是靠他自己算命算出來,而是用問的問出來 過去發生的事,這樣伊就不能夠知道他到底算命算的準不 準,所以伊不能相信他,我們後來被引導至房間內看到巳 ○○幫其他人裸體開咒,當時伊覺得怪怪的,後來我們就 說我們考慮看看等語(見偵3 卷第128 至129 頁、本院卷 二第20頁及其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寅○於偵訊時及本院 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跟伊說伊有3 個死劫,其中2 個 死劫已經發生就是伊跟他提到有拿掉2 個小孩,第3 個死 劫就是說伊女兒有生命危險,必須要伊代替伊的小孩畫符 咒來化解,伊的姊姊(即丑○)知道伊不只拿過2 個小孩 ,所以就提出質疑,巳○○就說太久之前的不算,並說伊 子宮不好,要幫伊做水龍法加強伊的下半部,伊的姊姊也 問她有無死劫,巳○○說沒有,但伊的姊姊也有墮過胎, 伊的姊姊當時已經覺得很奇怪,後來伊到房間內看到其他 女生脫光畫咒,覺得有點尷尬,也不是很想這樣做,所以 巳○○說要安排其他療程時,伊的姊姊說我們要再想一想 ,因為她覺得龍王可能是假的,所以我們就走了等語(見 偵3 卷第114 至116 、130 頁、本院卷二第27頁反面至第 28頁),顯見被告巳○○雖向被害人戊○、丑○、寅○訛 稱其等有健康不佳、鬼魅纏身、家人安危之問題,須接受 畫咒作法改運等語,然經上開被害人當場察覺有異而未同 意畫咒作法,除支付向巳○○問事之費用外(此部分不構 成詐欺,理由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並未支付畫咒 作法改運之相關費用,則被告巳○○既已著手施以詐術, 但被害人未陷於錯誤,因而未交付財物,是被告巳○○此 部分應有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無疑。 5.此外,參以證人甲○證稱:伊跟辰○○是網友,辰○○告 訴伊她老公是龍王附身,有能力幫伊改運,所以伊就問辰 ○○改運的費用,第一次去龍神居時,是辰○○引導伊見 巳○○,當要脫衣開咒時,辰○○會在場示範給伊看,巳 ○○、辰○○有告知伊須與龍王結婚,在簽龍婚約時,辰 ○○也會在旁邊,並拿規章跟我們說做龍恆才會有福報, 在102 年12月至103 年4 月間,辰○○和巳○○跟伊講伊 可以用月付方式做法事,伊成為龍女後,這段期間伊工作 收入除了工作所需跟學貸外,其餘都拿給巳○○、辰○○ ,本票金額是由巳○○跟辰○○決定,伊簽立借據時,辰 ○○在場,基本上所有文件都會請辰○○拿給我們,若伊 不願意,巳○○、辰○○說伊會有厄運,這是在幫伊消災 解厄等語(見偵2 卷第6 至8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62頁反 面、第63頁反面、第68頁、第70頁反面、第72頁)。證人 乙○證稱:伊剛去時,辰○○自稱她是龍助理,並拿龍規 章講解給伊聽,說龍王在裡面,且要伊向巳○○跪拜,在 畫符咒過程中,辰○○有在旁邊看,簽本票時,辰○○有 時會站在旁邊,後來巳○○、辰○○說伊犯錯業簽借據, 巳○○又告訴伊龍王的話不得反抗,若不照做會對伊不利 ,會有龍懲,辰○○有說要聽龍王的話等語(見偵2 卷第 22、23頁、本院卷二第95、96頁及其反面、第98頁、第10 7 頁)。證人丙○證稱:是辰○○遊說伊過去改運,她告 訴伊她朋友因此改運,病有治好,辰○○說巳○○是龍王 或龍少主,龍王隨時會附在巳○○身上,可以幫伊問事開 咒改運,並帶伊進去房間向巳○○跪拜,巳○○在幫伊開 咒、做水龍法時,辰○○會幫巳○○準備紙、筆,也會幫 腔,說信龍王會多好多好,運會變好,巳○○、辰○○都 有說過問事、改運、畫咒、水龍的收費部分,巳○○跟伊 說借據的事時,辰○○一直在場,伊總共支付法事費用金 額是巳○○、辰○○幫伊大概算的,巳○○、辰○○都有 說過有人做法事跑掉,巳○○會對對方下降頭,伊去了現 場之後,巳○○、辰○○都有叫伊加龍神居的臉書,伊每 次去時,辰○○都在從旁協助等語(見偵2 卷第34至35頁 、第3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48頁反面、第51頁及其反面、 第54至55頁)。證人丁○證稱:辰○○是龍助理,她有跟 伊說到龍王會附身於巳○○身上,能幫伊改運,也能治病 與解降頭,有其他人去開龍咒後,生病都會被治療好,伊 第一次到龍神居,辰○○引導伊去後陽台參拜巳○○,並 跟伊說問事2000元、改運5000元,然後說可以先欠著,先 做改運部分,每次伊去找巳○○時,辰○○都在場,會在 旁邊陪伊聊天,但在做火龍法時,辰○○不會在場,會去 客廳,如果要開新的咒法(即火龍法),辰○○會在旁準 備借據給伊簽名,辰○○也有說明簽借據,是做修羅因果 法,才會有比較多福報,也不會有破法的問題,伊是把問 事的錢拿給辰○○,辰○○也有跟伊提過之後若不再繼續 前往龍神居會遭報應,運勢會變得不好,巳○○、辰○○ 都有要求伊去看巳○○那些臉書內容等語(見偵2 卷第48 頁反面、第50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174 頁反面至第17 5 頁、第176 頁反面、第179 頁及其反面、第181 頁反面 )。證人戊○證稱:伊到龍神居後,辰○○自稱龍助理, 並說巳○○是龍王,辰○○就拿參拜龍王規則、收費方式 給伊看,並說要經由脫衣寫咒才能改變伊身上不好的因果 ,且稱開咒費用為7000元,又引導伊到後陽台去見巳○○ 等語(見偵2 卷第61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6 頁、第7 頁反面、第9 頁)。證人己○證稱:是辰○○約伊過去的 ,她說巳○○是龍王會幫人改運,很多人因為這樣有變越 來越好,伊去龍神居時,辰○○就給伊看一張問事規則, 並引導伊至後陽台向巳○○跪拜,辰○○一直說她自己改 變很大,有錢可以買房子,有講開咒,巳○○帶伊去房間 ,辰○○也在場叫伊脫光,並陪伊脫衣開咒,在做水龍法 時,中間伊沒辦法一個人進去,所以辰○○有陪同,她都 知道,因為做水龍法要付費,但伊沒有錢,所以巳○○就 叫辰○○拿3 萬6000元的借據給伊寫,後來伊因騎車撞死 果子貍的事情,巳○○又叫辰○○拿借據給伊,巳○○、 辰○○並說300 萬借據是簽龍婚約擋掉撞到果子貍的災難 ,要分期攤還給巳○○、辰○○等語(見偵2 卷第73頁及 其反面、第74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149 頁反面至第15 0 頁、第153 頁反面、第155 頁及其反面、第157 頁反面 至第159 頁、第160 頁反面至第161 頁)。證人庚○證稱 :辰○○說她認識很厲害的改運師父,是被龍王附身,有 改運能力,伊因此相信,並帶伊到後陽台見巳○○,且稱 龍王外觀就是巳○○,但意識就是龍王,她自己是一個助 理,巳○○、辰○○都跟伊說開龍咒要脫衣服,畫在人身 上,才能讓龍神力量發揮在伊身上,並說要累積福報,要 捐獻,伊成為龍女後,伊所有薪水都變成由巳○○、辰○ ○掌管,辰○○會去領款,伊的生活所需再跟辰○○領, 每個月2 萬元給巳○○、辰○○處理,伊在簽立相關本票 、借據、契約時,辰○○有在旁邊看等語(見偵2 卷第24 3 至244 頁、本院卷二第111 頁反面至第112 頁反面、第 113 頁反面、第119 頁及其反面、第122 頁反面)。證人 辛○證稱:是辰○○介紹才認識巳○○,辰○○說巳○○ 是龍少主,會改運,若是脫衣開咒,辰○○有時人會在旁 邊,但若有發生性行為時,辰○○就會在外面,也許是客 廳或廚房,但辰○○都會知道,因為辰○○先前都會告訴 我們要做這些事情,並說明功效,辰○○向伊解釋的法事 有開咒、水龍、火龍,巳○○、辰○○都有向伊提議要不 要成為龍女,並說若伊成為龍女,可以照顧我們一輩子, 巳○○、辰○○還有要求伊簽立本票或借據,伊有聽辰○ ○說有人不相信龍王而離開,就遭遇不幸的下場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23 頁反面至第124 頁、第125 頁反面、第12 8 頁、第129 頁及其反面、第131 頁)。證人壬○證稱: 辰○○是伊高中同學,是她介紹伊認識巳○○,她說龍王 會附身在巳○○身上,他有改運的能力,辰○○就引導伊 至後陽台見巳○○,辰○○跟伊說問事要收費,伊問事後 ,辰○○才說明改運方式,她跟伊說伊可以開龍咒,又巳 ○○、辰○○也有要求伊當龜女,繳的錢不用那麼多等語 (見偵2 卷第124 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11頁及其反面 、第14頁反面、第16頁、第17頁反面)。證人癸○證稱: 伊到現場時,是辰○○出來招呼伊,自稱是龍助理,給伊 看一張寫了規定的A4紙,並引導伊去後面見龍王跪拜,巳 ○○、辰○○有跟伊說畫龍咒可以改運,然後會變漂亮, 伊開咒時,辰○○在旁邊觀看等語(見偵3 卷第12至13頁 、本院卷二第57頁、第58頁反面、第59頁)。證人丑○證 稱:當時為伊跟伊妹解釋問事規則的是辰○○,並引導我 們進去後陽台向巳○○跪拜,介紹巳○○就是龍王,在我 們問事過程中,辰○○有來關心我們詢問進度,並向巳○ ○說有人要趕著回去,能否先幫她作,又說我們還未問完 ,因此可以一起進去,讓巳○○可以一邊做一邊回答我們 的問題,便引導我們到隔壁房間看巳○○開咒,她還說被 龍王畫咒後越來越順利,龍王很厲害,但是沒畫就沒用, 巳○○、辰○○一直說服伊要改運的話就要在那裡作法事 等語(見偵3 卷第128 至129 、131 頁、本院卷二第20頁 及其反面、第22頁及其反面、第25頁)。證人寅○證稱: 我們去龍神居時,辰○○就拿守則給伊看,裡面是說看到 龍王要跪拜及一些收費的規則,後來辰○○指引我們去後 陽台向巳○○跪拜,在我們問事過程中,辰○○就跟我們 說巳○○要開始幫信徒畫咒,可以進去房間看,巳○○、 辰○○並向伊說明開龍咒會改變運勢,一直說服伊要改運 的話就要在那裡作法事,辰○○又說龍王很靈,不相信他 運勢會變不好等語(見偵3 卷第129 至131 頁、本院卷二 第27頁反面、第28至29頁)。證人卯○證稱:辰○○說她 是龍助理,有拿一張說明書給伊,並口頭說明內容,辰○ ○說伊要見龍王要先跪拜,便引導伊走到後陽台見巳○○ 問事,第一次去時,巳○○、辰○○有要伊加他們2 人的 臉書跟LINE,他們先以龍王有法力的理由,讓伊開龍咒等 法事,伊在第一次開咒時,辰○○有進去,之後每次去龍 神居,一開始都會在客廳遇到辰○○,巳○○做完後會告 訴辰○○總共做了哪些法事,巳○○、辰○○又口頭遊說 伊當龍女,辰○○並表示龍王之愛為男女之愛,後來伊決 定要脫離他們,辰○○一直傳LINE說服伊,表示社會教伊 是錯的,只有龍王說的才是對的,並告訴伊要付給巳○○ 做法事的費用共10萬多元,104 年1 月10日辰○○約伊到 龍神居說明錢的細節,伊一去,辰○○就拿借據給伊簽, 伊另支付作法費用,收錢的人是辰○○等語(見偵1 卷第 134、136、139頁、148頁、本院卷二第166頁、第167頁反 面至第169頁反面、第171頁)。又共同被告巳○○並供稱 :龍神居為伊與辰○○開設,辰○○負責講解收費方式、 解說流程之助理工作,並帶人過來,伊與被害人互動時, 辰○○均在場協助伊作法及示範過程,伊在對被害人說其 為龍王附身,可畫咒改運,須給付金錢之語,辰○○有時 會在場,她也會經由伊講的去建議被害人做龍咒、水、火 龍法,至於卯所支付款項部分則由辰○○經手,關於臉 書所載「郭玥玲」等人的帳號,是伊陸續創設虛構的人, 伊有陸續告訴辰○○,她知道是伊在使用,也知道那是虛 構的,送伊HTC紅色手機的是辰○○買的,不是舊龍女買 的,送伊金戒指的也是辰○○,也不是舊龍女買的,伊是 不想讓上開被害人覺得伊的手機是拿她們的錢去買伊私人 財物,所以才在臉書上寫說是龍女送的,104年農曆年年 夜飯是伊和辰○○一起吃飯,辰○○在臉書上寫說與舊龍 女一起吃,是要看起來我們沒有很孤單,辰○○也會共同 製作繕打收費方式、龍契約、龍罰契約、龍神居行善借據 、龜女規章、龍龜女規章、龍女的責任與義務表、龍女及 龜女授課書、龍婚約、龍授業書、龍恆教育書、捨龍嗣之 龍約等文件內容,目的是防範不要被人家告,收取信徒施 法費用是由伊與辰○○共同管理,辰○○是伊信賴的人, 寫她為本票受款人,本票就不會被拿走等語(見偵1卷第 22、26、27、82、85頁、偵3卷第40頁、偵4卷第252頁、 本院卷一第61頁反面、第62頁、第101頁反面、本院卷三 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反面)。被告辰○○亦自承:伊於該 神壇從事助理,伊在幫巳○○弄資料,巳○○講大概,伊 就以電腦打字方式把內容打成文書,伊會幫他排時間,他 負責幫女信徒改運畫龍咒、推拿,開咒施法時伊都有在旁 邊看,有協助幫忙拿東西,伊跟巳○○有準備本票給女信 徒寫,當女信徒要簽本票,伊教她們怎麼寫,並請她們照 著「郭玥玲」之本票內容照寫,伊會在本票上簽名,壬 的錢曾由伊清點,不過最後會交給巳○○,伊從來沒看過 「郭玥玲」等人,巳○○有把「郭玥玲」等人列為舊龍女 ,事實上沒有舊龍女,伊有看到巳○○用「郭玥玲」等人 的帳號加入他自己的臉書好友內,巳○○想要很多人來按 讚,巳○○有告訴伊那些帳號是他在用的,伊與巳○○知 道「郭玥玲」等人是虛擬的,都是巳○○使用的,巳○○ 叫伊把「郭玥玲」等人帳號都標註上去伊臉書的貼文,當 時只有伊跟巳○○、小孩吃年夜飯,臉書上紅色HTC手機 不是舊龍女送的,是伊陪巳○○到蘆洲一家通訊行辦理, 臉書上日本零食是巳○○母親帶回來給巳○○,不是女信 徒送的,臉書上律師函是伊跟巳○○在淡水買的房子信箱 內發現的信,就以手機拍下後製,巳○○再以「郭玥玲」 帳號貼文,臉書上龍戒是巳○○自己買的,不是「羅美珊 」送的,另以「郭玥玲」名義於104年4月寫欠龍神居錢的 人,有被檢察官起訴、臉爛掉的故事,沒有這件事存在, 庚的費用款項是伊幫她從戶頭內領的等語(見偵1卷第36 、90、91、92頁、第110頁反面、偵2卷第148頁及其反面 、偵3卷第68頁反面至第71頁反面、偵4卷第255頁反面至 第256頁、本院卷一第64至65頁、第106頁反面至第107頁 、本院卷三第10頁反面、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是被告 辰○○對於被告巳○○以消災解厄及改運治病為由,向上 開被害人訛稱「其為龍王附身」、「可畫咒作法改運」等 語,並使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 ○、癸、卯誤信而交付財物、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之 行為,非但在場附和,更負責告知被害人收費標準及準備 本票、繕打借據、契約等文件以供被害人簽名,亦有經手 收取部分被害人之款項情形,可見被告辰○○對於被告巳 ○○上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並相 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再者,無 論被告辰○○是否確知被告巳○○事實上有無龍王附身、 具改運法力,然被告辰○○既明知被告巳○○有以龍王附 身改運為由指示被害人須畫咒作法,而利用被害人不敢違 背神明旨意之錯誤,使其等為財物之交付,復又協助被告 巳○○以「郭玥玲」等人虛構帳號轉貼臉書不實資訊內容 來誤導被害人,並提示「郭玥玲」虛偽本票內容以取信於 被害人簽發本票,難謂被告辰○○毫無詐欺取財犯意可言 ,況細觀被告辰○○與被告巳○○間103年9月9日LINE通 訊留言即顯示:「辰○○:老公,讓你躺著賺。巳○○: 你叫我出來是要躺著…?」等語(見偵8卷第38頁),且被 告巳○○亦不否認有於103年10月22日跟辰○○說今天跟 女信徒收300元,是因為要放長線釣大魚等語(見偵4卷第 236頁),復依證人乙到庭證稱:巳○○跟伊說,他、辰 ○○知道有一位姓郭的女信徒(即庚),家裡有不動產 ,商量讓巳○○娶郭女,才可以得到那些不動產,把她的 房子移過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7頁及其反面),顯見 被告辰○○與被告巳○○早已有共同詐欺被害人之犯罪計 畫無疑,則被告辰○○否認有犯意聯絡,洵屬卸責之詞, 無足為信。 6.綜上,本件被告2 人對於上開被害人利用所謂「龍王附身 」、「畫咒作法改運」等方式,使被害人甲○、乙○、丙 ○、丁○、己○、庚○、辛○、壬○、癸○、卯○陷入「 不敢違背神靈旨意」、「為求消災解厄、改善運勢及獲得 福報」的錯誤,而為交付財物、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 至被害人戊○、丑○、寅○,僅因當場自行察覺異狀,而 未陷於錯誤,被告2 人始未取得相關財物。是其等所為, 性質上已屬宗教之社會(經濟)行為,並非單純宗教信仰 而已,自不能以信仰自由為由主張受絕對保障。又被告2 人以上開方式,在壓制被害人理性思考空間下,欲使被害 人交付數十萬元不等之財物及簽發高額借據暨本票、契約 ,顯已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應屬詐術無疑,是被告 2 人有對上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及詐 欺得利行為之事實,足堪認定。 (二)關於犯罪事實一(二)被告2 人共同強制猥褻部分: 1.被告巳○○確有於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54、附表 二編號2 至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表四 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 、15、30 、34、40、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20 、23、25、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 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6 所示時間、地點, 依照前揭附表編號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分別使被害人甲 ○、乙○、丙○、丁○、己○、庚○、辛○、壬○、癸○ 、卯○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並以硃砂筆、印章之開咒方式 接觸或以徒手塗藥之水火龍法方式撫摸上開被害人之胸部 、下體等處乙節,業據被告巳○○到庭自承不諱(見本院 卷一第102 頁反面),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丙 ○、丁○、己○、庚○、辛○、壬○、癸○、卯○於偵訊 時及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1 卷第133 至136 頁、偵2 卷 第6 頁及其反面、第22頁反面、第34頁反面、第36頁及其 反面、第48頁反面、第73頁及其反面、第124 頁反面、第 127 頁反面、偵3 卷第12至13頁反面、偵4 卷第243 頁反 面至第244 頁、本院卷二第12、13頁、第17頁反面至第18 頁、第48頁及其反面、第52、53、57頁及其反面、第58頁 反面、第63頁及其反面、第72頁、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 第119 頁反面至第120 頁、第125 、132 頁、第150 頁反 面、第160 、164 、165 、175 頁及其反面),且有甲○ 、乙○、丙○、丁○、己○、癸○、卯○繪製之現場圖及 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及對 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1 卷第69頁、偵2 卷第20頁 、第32頁、第46頁、第71頁、偵3 卷第10頁、偵7 卷第23 、87頁、偵10卷第1 至3 頁反面、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反 面、第29頁反面、第32頁、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第40頁 及其反面、第47至50頁、第51至57頁反面、第82頁及其反 面、第85頁反面、第86頁及其反面、第87頁反面、第88頁 及其反面、第100 至103 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至第107 頁反面、第149 至154 頁、第155 至156 頁反面、第159 頁、第160 頁反面至第162 頁反面、第163 頁反面至第16 7 頁反面、第170 頁反面、第171 頁、第172 至173 頁反 面、第181 至182 頁、第194 頁反面至第196 頁、第198 頁反面至第202 頁、第209 至213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80 頁之證物袋、第139 頁之證物袋),亦有居印2 顆、硃砂 筆2 支、硃砂液2 瓶、除穢水1 瓶、泰國青草藥膏1 瓶、 淨水10瓶等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又本 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二附表㈢編號10原記載被告巳○○ 於該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手撫摸被害人丙○之胸部 、下體行為,惟證人即被害人丙○到庭表示其並非該日到 場接受被告巳○○作法之人(見本院卷二第55頁反面), 復經被告2 人當庭確認該日錄影檔案中女子為壬○(見本 院卷二第56頁),核與卷附壬○相關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特 徵相符(見偵10卷第149 至154 頁),故原起訴書此部分 記載尚有違誤,然經公訴人依法具狀更正如前(詳前述壹 、一、審理範圍部分),附此敘明。 2.復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巳○○說他可以幫伊開咒,說可以提升伊的人緣,因為 我們身上有龍氣,讓周遭的人吸到龍氣會喜歡你,巳○○ 建議要畫咒才能避免不順的事情,並說有邪靈入侵的地方 都要開咒,建議伊不要穿衣服開咒,這樣全身才都可以畫 到咒,效果比較好;巳○○說開咒有改運效果等語(見偵 2 卷第6 頁、偵3 卷第86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63頁)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 ○○說開咒伊身上會有龍咒,會讓身邊的人對伊的觀感變 好,而且要開3 次才有效,每次去就開1 次,巳○○又推 薦伊要做水龍法跟火龍法,水龍是幫伊治身上的病,火龍 會幫伊減肥,有時候還跟伊說伊感冒,需要用嘴巴把穢氣 吸出來,他就會親吻伊;巳○○說開咒會讓伊運勢變好, 巳○○說火龍是為減肥,水龍是為讓身體變好等語(見偵 2 卷第13至14、22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96頁及其反面 )。證人即被害人丙○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龍王說畫完咒生活上會比較順利,伊人緣、親情都會比較 好,也可以幫伊治療打嗝,做水龍法對身體比較好,把舌 頭伸進伊嘴巴是在治療打嗝;巳○○說幫伊開咒會讓伊順 一點,因為伊的體質會一直打嗝,因此巳○○就直接做水 龍法(見偵2 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本院卷二第48頁反 面、第52頁、第53頁)。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時及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伊身體不好,開龍咒後,伊 身體就會慢慢改善,最後這些疾病會治好,叫伊把衣服全 部脫掉,他用筆在伊身上畫符號,他說這是會幫助伊事業 比較順利,過程中巳○○有親吻伊,有把舌頭伸進伊嘴巴 內,有吸伊嘴巴,說伊氣管不好,他在幫伊吸體內晦氣, 可以幫伊治療氣管;巳○○說畫咒可改運,辰○○也說能 治病等語(見偵2 卷第48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75 頁)。 證人即被害人己○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 ○說開咒、做水龍法可以改運;巳○○有說開咒可以改運 、治病,要畫在自己本身身上才有用,並叫伊要做水龍法 ,在伊身上塗藥後,巳○○就用龍口法等語(見偵2 卷第 73頁及其反面、第75頁、本院卷二第150 頁及其反面、第 153 頁、第157 頁及其反面、第159 頁反面)。證人即被 害人庚○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龍王說伊福報 不夠,所以生活等方面會有危機,有不好的東西跟在伊後 面,伊聽了覺得很害怕,他說要幫伊累積福報,跟伊說開 龍咒要脫衣服;巳○○說畫龍咒是讓龍神的力量發揮在伊 身上,辰○○說畫符須畫在人的身上,改運是改人的本身 等語(見偵4 卷第243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13 頁反面) 。證人即被害人辛○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 ○○說伊身上比伊姊姊有更多鬼,他說他會開龍咒處理, 叫伊不用擔心;巳○○說開咒可以改運,讓運比較順,會 讓伊比較好,巳○○說有鬼跟著伊,要把鬼趕走,須脫光 全身塗抹涼涼的東西在伊身體,可以改運等語(見偵2 卷 第129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證 人即被害人壬○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 說有鬼跟著伊,開龍咒可以趕走鬼、讓伊工作、人緣變好 ,他又說伊會有一個車關,要多做水龍、火龍;巳○○說 在身上畫符咒可以讓人緣、運勢變好,水龍、火龍法可以 改運,水龍是當時好像是避免出車禍,火龍是為減肥等語 (見偵2 卷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本院卷二第11頁反 面至第12頁、第15頁、第16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癸○ 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要畫龍咒才能 改運,且不可以畫在衣服上要畫在皮膚上才有效,而且不 可以穿內衣;被告2 人有跟伊說畫龍咒可以改運,然後會 變漂亮等語(見偵3 卷第12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57、 59頁)。證人即被害人卯○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稱:巳○○當時告訴伊,伊的感情將會不順遂,會跟伊父 母一樣,說伊身體很不好,還說伊背後跟很多隻鬼,可以 作法開龍咒,改變伊的命運,讓伊的命運變比較好,開龍 咒方法要全身脫光,巳○○說做水龍法人緣、運氣會變好 ,當時巳○○有親伊嘴巴還有伸舌頭,說這是要把晦氣吸 出來;巳○○說伊背後有跟很多鬼,要伊全身脫光畫龍咒 改運,後來巳○○會用嘴巴碰觸伊的嘴巴,且會伸舌頭, 他說把不好的東西吸出來等語(見偵1 卷第133 至136 頁 、第138 頁、本院卷二第164 、165 、171 頁反面)。而 被告巳○○亦不否認對上開被害人裸體畫咒及作法前,有 對被害人表示:伊會跟信徒講說她們有因果劫難、鬼魅纏 身,若要改運就要脫衣畫龍咒,沒畫到的地方可能會卡到 髒東西,要裸體畫全身,效果會比較好,可以消災解厄, 隔絕邪靈或妖蟲入侵女信徒身體,並減輕因果病,伊也有 用嘴巴吸女信徒氣管,讓女信徒穢氣被伊吸出來等語(見 偵1 卷第84至85頁、偵2 卷第142 頁反面、第155 頁、第 157 頁、偵3 卷第37至38頁、偵4 卷第6 頁、第235 頁反 面至第237 頁、本院卷一第102 頁反面),是證人甲○、 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 ○前揭之證詞,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又被告巳○○於偵 查中卻另稱:脫衣服開咒,可增加自信,怕衣服弄髒,每 天都要洗,所以開在肉身;伊開咒後,可以讓女信徒比較 有自信,病由心生,心情比較好,病就不會發作;伊用嘴 巴對女信徒嘴巴吸,只是把他們喉嚨的氣吸出來;伊是就 被害人身體不舒服的地方,幫忙推草藥按摩,因為草藥比 較寒等語(見偵2 卷第103 頁反面、第104 頁反面、本院 卷一第60頁反面),足見被告巳○○對於脫衣畫咒、施作 龍口法及水龍法之真正效用,顯與其向被害人所述內容截 然不同,而有所掩飾。準此,被告巳○○確有向被害人甲 ○、乙○、丙○、丁○、己○、庚○、辛○、壬○、癸○ 、卯○詐稱須配合脫衣畫咒及作法,始能改運、消災解厄 及治病等語,使上開被害人誤信為真,才讓被告得以趁被 害人裸露身體之際,以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 人之胸部、下體之行為。 3.按刑法第221 條第1 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 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 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 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康 、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 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 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 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 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 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 損己之性交決定,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歡女愛之 性行為,而屬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 上字第3692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730、3490號、104 年 度台上字第2902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及第224 條規定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乃屬上揭強暴等方式以外之獨立行為態樣,應指任何違 反被害人自由意志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皆成立本罪,以符 合性自主法益受保護之精神,倘一方無性交或猥褻之意願 ,另方予以違反,使其性自主意思顯然遭受壓抑,如無知 受騙、不敢抗拒或不知反對而進行,皆仍成立強制性交或 強制猥褻罪。是以,行為人若施以上開方法而使人為性交 或猥褻之行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查證人甲○證稱 :當時伊的工作不順,感情部分也遇到問題,讓伊陷入低 潮,巳○○建議要脫衣畫咒才能避免不順的事情及邪靈入 侵,並有助於伊的身體、人緣變好,伊想說照他的話試試 看,若伊知道巳○○沒有改運能力,離開後根本不會遭受 厄運,伊一定馬上離開等語;證人乙○證稱:伊當時感情 不太好,巳○○說在伊身上開龍咒,會讓身邊的人對伊的 觀感變好,伊那時走投無路,想說巳○○真的是龍王,相 信他有神力,只能找他幫伊改運,並施以水龍法幫伊治身 上的病、火龍法幫伊減肥,巳○○跟辰○○都會在伊耳邊 說以前有人脫離,就會被下降頭,厄運連連,伊聽了很害 怕,不敢離開等語;證人丙○證稱:因為伊的體質會一直 打嗝,巳○○說伊身體比較陰,這樣對伊小孩不好,可以 畫咒改運,人緣、親情都會比較好,作水龍法對身體好, 叫伊把嘴巴張開,把舌頭伸進伊嘴巴裡,也可以治療打嗝 ,伊想說可以對伊體質及小孩比較好,且伊當時工作運不 好,伊想改運,伊是相信巳○○有改運能力,才同意畫龍 咒,且伊中間有想離開,但巳○○宣稱他去泰國有學降頭 術,伊怕被下降頭,還是有去開龍咒、水龍法,若巳○○ 無改運能力,伊不會讓被告2 人對伊做上開事情等語;證 人丁○證稱:伊當時工作有問題,身體不好,巳○○說要 幫伊做工作法事,叫伊脫衣畫咒,會幫助事業順利,治好 疾病,伊相信其被龍王附身有法力,可以幫伊改運、減肥 及提升工作運,才會同意巳○○做這些法事等語;證人己 ○證稱:伊當時車禍腳有受傷,巳○○說可以脫衣開咒, 並施以水龍法塗抹藥膏及龍口法,幫忙改運,伊是相信巳 ○○能幫伊改運,才會同意讓他幫伊開龍咒跟做水龍法等 語;證人庚○證稱:當時因為伊工作遇到困難很不順利, 巳○○說伊福報不夠,生活方面會有危機,有不好的東西 跟在伊後面,伊聽了覺得很害怕,他說要脫衣開咒改運, 並獲得福報,伊想說如果能保住工作,幫伊消災解厄,什 麼方法都願意試,伊以為巳○○是龍王附身,才會願意給 他開咒等語;證人辛○證稱:伊當時應該是工作上、感情 上都有問題,巳○○說可以開咒改運,並說伊身上有鬼, 他會處理,伊相信巳○○是龍王附身之人,有神力可以改 運,就接受脫衣畫咒並施以水龍法等語;證人壬○證稱: 巳○○說有鬼跟著伊,可以開咒趕鬼,也能讓伊工作、人 緣變好,且伊有車關,一定要多作水龍、火龍,若不畫咒 及作水龍、火龍,將會有車禍,也沒有跟伊說可以用其他 方式替代,伊相信他是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才同意等語 ;證人癸○證稱:伊當時沒有工作,祈求工作運勢,希望 找到好工作,巳○○說伊要畫龍咒才能改運,伊是相信他 是龍王附身,才在他面前脫衣畫咒,伊後來覺得很害怕, 怕不接受的話,巳○○會下伊降頭等語;及證人卯○證稱 :當時伊經濟狀況不穩定,想找好一點薪水的工作,與家 裡關係也不是很好,巳○○就說伊感情將不順遂、身體不 好及背後跟很多鬼,可以開龍咒改運,並要做水龍法,改 善人緣、運氣,工作會比較順利,伊當時已經走投無路, 並認為巳○○就是龍王有法力,才讓巳○○進行儀式等語 (見偵1 卷第133 至135 頁、第136 至138 頁、偵2 卷第 22 至23 頁、第34頁反面、第35頁反面、第36頁、第48頁 反面、第49頁及其反面、第73頁及其反面、第75頁、第12 4 頁反面至第125 頁、第128 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偵 3 卷第12頁及其反面、第13頁反面、第86頁及其反面、偵 4 卷第24 3至244 頁、第246 頁、本院卷二第15、18頁及 其反面、第51頁及其反面、第53頁、第59頁及其反面、第 63、69頁、第94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第119 、124 、 127 頁、第160 頁及其反面、第170 頁反面、第171 、18 1 頁)。衡以證人甲○、乙○、丙○、丁○、己○、庚○ 、辛○、壬○、癸○、卯○於偵查或審理中經分別傳喚、 單獨作證,自無相互勾串以誣指被告之可能,又觀諸上開 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巳○○係利用上開被害人遭逢感情 受創、際遇不順、健康問題等挫折處境而呈現意志薄弱, 欲藉助龍王法術以消災解厄、改善體質及運勢之急切心理 ,一再恫以前揭言語,則以上開被害人之鬼神信仰、對未 知神秘力量之恐懼及當時其等所處客觀環境,被告巳○○ 以龍王附身之型態傳遞其所稱之神靈指示,實已足使被害 人甲○、乙○、丙○、丁○、己○、庚○、辛○、壬○、 癸○、卯○產生恐懼、無助之心態,因而不敢反抗,致違 背自己之意願,分別遭被告巳○○以附表一編號2 至22、 49 、53 至54、附表二編號2 至15、17至18、21、附表三 編號2 至14、附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 編號2 至5 、15、30、34、40、46、53、附表八編號2 至 4 、10、13至18、20、23、25、27至28、30、33、附表九 編號2 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 6 所示以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胸部、下 體方式而為強制猥褻甚明。再者,縱認被告巳○○係以畫 咒作法改運為前提,才以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 害人之胸部、下體,然被告巳○○於偵查中既已自承其不 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王,亦無法下降頭等語( 見偵2 卷第102 頁反面、偵4 卷第235 頁),顯見被告巳 ○○確有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謊稱上開事由無訛 ,是被告巳○○明知上開被害人並無接受其以筆、印章接 觸或以手撫摸胸部、下體之意,仍利用被害人畏懼鬼神之 心理,而誤信其所言上開不實情事,並恐如不順從神明指 示作法,將無法改變運勢,始違反自身意願而讓被告巳○ ○以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胸部、下體,故被告巳○○ 所取得被害人之同意已非任意而有瑕疵,卻仍決意以此為 由,逕持以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胸部、下體,足認被 告巳○○有強制猥褻之故意無疑。 4.次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猥褻」行為,係指姦淫以外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猥褻」者,乃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 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一切行為(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猥 褻行為」現行刑法則未作定義,惟從上開司法院釋字觀之 ,「猥褻行為」應包含一切透過身體之親密接觸(含持器 物輔助),而在客觀上達刺激或滿足性慾之行為。依此, 「猥褻行為」並無固定之模式或態樣,亦會因個人性別、 性傾向及性嗜好之不同而有差異,故於認定「猥褻行為」 時,應就一切之客觀情狀,綜合加以參酌判斷。查被告巳 ○○在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54、附表二編號2至 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表四編號2 、附 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 、15、30、34、40、 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20、23、25、 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 、6 所示時間、地點,利用甲○、 乙○、丙○、丁○、己○、庚○、辛○、壬○、癸○、卯 ○畏懼鬼神之心態,假借神靈指示,使上開被害人因恐懼 不得不配合為之,而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使被害人 裸露胸部、性器官,任由其欣賞上開被害人之裸體,再以 筆直接碰觸或以手反覆撫摸被害人之胸部、性器官等處為 親密接觸等情以觀,胸部或下體等部位,均為個人身體極 私密之部位,而欣賞異性裸體,在客觀上應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又被告所為上開行為,顯與一般社會宗教儀式有 別,並已踰越男女正常往來之分際,應係被告主觀上為滿 足自己性慾、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色慾行為,自 屬猥褻行為無誤。至於,被告巳○○為上開猥褻行為時, 固有其他信徒在旁觀看,然被告巳○○此舉無非係取信其 他信徒比照辦理(見本院卷二第20頁反面),方由被告辰 ○○引導入內,已別有目的,誠與一般無關之第三人可隨 時共見共聞之公開活動迥異,又在旁觀看其他信徒既已陷 入被告裸體畫咒改運之誤信,本難期待會有挑逗其他信徒 引起性慾之結果,自非得以此推論「客觀上」並無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之情形,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礙難採信。 5.另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係行為人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犯 罪行為,以達自己犯罪之目的,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 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在 犯意聯絡範圍內,亦應同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202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 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 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 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 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 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 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 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改運、消 災解厄及治病為由,使被害人甲○、乙○、丙○、丁○、 己○、庚○、辛○、壬○、癸○、卯○配合其畫咒、作法 而裸露身體,並持硃砂筆、印章接觸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 胸部、下體等行為,非但有所知悉,更負責準備開咒用具 ,有時在旁陪同參與,甚至親自脫衣示範等語,業據被告 辰○○坦承不諱(見偵1 卷第36至38頁、第93、124 頁、 偵2 卷第109 頁、偵4 卷第226 頁反面、第227 頁、本院 卷一第63、107 頁),並經共同被告巳○○供述在卷(見 偵1 卷第22、85頁、本院卷一第62、102 頁反面),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 ○、壬○、癸○、卯○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相 符(見偵1 卷第140 至141 頁、偵2 卷第6 、36頁反面、 第50頁、第73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第55 頁、第96頁、第125 頁反面、第131 頁、第153 頁反面、 第155 頁及其反面),可見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 上開言語,使被害人甲○、乙○、庚○、辛○心生畏懼、 不敢反抗,在違背其意願下所為強制猥褻之犯行,確有犯 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 ,被告辰○○否認有犯意聯絡,自無可取。 6.綜上,被告2 人應有向被害人甲○、乙○、丙○、丁○、 己○、庚○、辛○、壬○、癸○、卯○假稱須脫衣畫咒, 並施以水龍法、龍口法,可為其改運、消災解厄及治病等 語,使原無意願遭被告巳○○以筆或手接觸胸部、下體行 為之被害人甲○、乙○、丙○、丁○、己○、庚○、辛○ 、壬○、癸○、卯○,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開效用 ,而違反其等意願,對被害人甲○、乙○、丙○、丁○、 己○、庚○、辛○、壬○、癸○、卯○為猥褻行為之事實 至明。 (三)關於犯罪事實一(三)被告巳○○強制性交、被告辰○○強制 猥褻部分: 1.被告巳○○確有於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 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時間、地點,以附 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 表十三編號5 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分別以手撫摸被害人 甲○、乙○、丁○、卯○之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後,再 以手指插入其等之陰道行為等情,業據被告巳○○到庭自 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04 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 、乙○、丁○、卯○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3 頁反面、第70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165 頁及其反面、 第175 頁反面),且有甲○、乙○、丁○、卯○繪製之現 場圖及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 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1 卷第69頁、偵2 卷 第20、46頁、偵7 卷第23、87頁、偵10卷第41至46頁反面 、第103頁反面至第105頁反面、第116頁反面至第118頁、 第181頁及其反面),亦有泰國青草藥膏1瓶、淨水10瓶等 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2.復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水龍法就是巳 ○○在伊身上塗抹藥膏,他會叫伊伸舌頭,說吸住伊舌頭 是幫伊吸晦氣,他也會吸伊胸部,也說是吸晦氣,他說伊 下體寒氣很重,他用手插入伊下體,用手吸寒氣,他說若 伊做水龍法,寒氣吸出來後,手腳就不會冰冷,身體會變 好,還可以幫伊吸晦氣,身體裡面的氣比較暢通,讓伊身 體慢慢變健康,改善伊的運勢等語(見偵2 卷第7 頁),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水龍 法是開完咒洗完澡,他就拿草藥擦在伊身上,推拿伊全身 ,有推到伊胸部跟下體,是為讓身體變好,有次,他問伊 交過幾個男友,伊說2、3個,並有發生性行為,他說男生 下體很髒,伊的下體跟男生下體接觸過就要清,去誨氣, 巳○○就拿一碗藥水,他用手指沾水插入伊下體,伊覺得 蠻痛的,伊在成為龍女之前,有和被告巳○○發生過性行 為,因為巳○○說伊福報不夠,他要給伊等語(見偵2卷 第22頁反面、本院卷二第96頁及其反面、第101頁反面) ,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從 103年12月29日之後,開完龍咒,伊洗完澡後,伊躺在床 上,被告巳○○會作火龍法,先在伊身體全身塗抹乳液做 全身經絡按摩,被告巳○○手部會稍微滑摸到伊胸部邊邊 ,之後被告巳○○拿一瓶藥膏擦在他手上,再用他手指插 入伊陰道內,被告巳○○說這樣是幫伊清體內的污濁物, 說伊身體會變得比較好,過程中被告巳○○有把舌頭伸進 伊嘴巴內,有吸伊嘴巴,說伊氣管不好,他在幫伊吸體內 晦氣,可以幫伊治療氣管等語(見偵2卷第48頁反面至第 49頁、本院卷二第177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卯於偵訊 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巳○○說做水龍法人緣、運氣 會變好,會幫伊做小水龍,可以使伊運勢變好、身體變健 康,巳○○在伊洗好澡後,拿一碗水,並拿涼涼的藥膏塗 伊脖子、身體、肚子,巳○○叫伊放鬆,巳○○用手指沾 那碗水,再將手指伸到伊下體,伊下體感到灼熱、刺痛, 當時巳○○有伸舌頭吸伊嘴巴,巳○○說這是要把晦氣吸 出來,並按摩伊胸部,告訴伊說這樣會豐胸等語(見偵1 卷第137至138、141頁、本院卷二第169頁),而被告巳○ ○亦不否認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體前,有對被害人表示: 其體內有穢氣,會影響健康致生劫難,必須由龍王為其作 法吸出體內穢氣,及清除陰道內髒東西等語(見偵3卷第 39頁、本院卷一第61、104頁),是證人甲、乙、丁、 卯前揭之證詞,應屬實在,堪以採信。又被告巳○○於 偵查中雖另稱:伊只是要清潔,伊手伸進去再伸出來看被 害人月經是否來,如果月經來,伊就不會用像萬金油那類 涼的藥;丁月經來,伊的手有沾淨水,伊要把丁下體髒 的地方弄乾淨,不然伊一邊幫丁推拿身體,丁經血就會 流出來等語(見偵2卷第157頁、偵4卷第236頁),倘被告 巳○○對於在按摩被害人過程中,會有造成其生理期出血 之顧慮,大可正當向被害人言明,毋庸對被害人另稱作法 清除晦氣為目的,以取信被害人,可知被告巳○○以手指 插入被害人下體之動機顯非單純。 3.其次,參以證人甲○證稱:若伊不願意,巳○○、辰○○ 說伊會有厄運,這是在幫伊消災解厄,伊當時基於巳○○ 會被龍王附體,伊是在龍王性行為或被龍王撫摸,才會在 這樣情形下,讓巳○○、辰○○對伊做這些事情等語,證 人乙○證稱:因為他們是以巳○○被龍王附體有神力,會 給伊福報,伊才會受騙情況下被摸身體等語,證人丁○證 稱:伊當時是誤以為被告巳○○真的有被龍王附身,他可 以有法力清除伊身體晦氣,讓伊身體變健康,且可幫伊改 運,伊才讓他按摩全身、手指插入伊陰道內等語,及證人 卯○證稱:伊當時以為巳○○是龍王,有法力,當時伊相 信巳○○作法可改變命運,伊才讓巳○○繼續進行儀式等 語(見偵1 卷第137 頁、偵2 卷第8 頁反面、第23頁反面 、第49頁及其反面)。衡以證人甲○、乙○、丁○、卯○ 於偵查中經分別傳喚、單獨作證,自無相互勾串以誣指被 告之可能,又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巳○○係利 用上開被害人欲藉助龍王法術以消災解厄、改善體質及運 勢之急切心理,一再恫以前揭言語,則以上開被害人之鬼 神信仰、對未知神秘力量之恐懼及當時其等所處客觀環境 ,被告巳○○以龍王附身之型態傳遞其所稱之神靈指示, 實已足使被害人甲○、乙○、丁○、卯○產生恐懼、無助 之心態,因而不敢反抗,致違背自己之意願,分別遭被告 巳○○以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 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手指插入下體方式而為強制 性交甚明。再者,縱認被告巳○○係以作法清除晦氣為前 提,才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之下體,然被告巳○○於偵查中 既已自承其不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王等語(見 偵4 卷第235 頁),顯見被告巳○○確有假以龍王附身名 義,對被害人謊稱上開事由無訛,是被告巳○○明知上開 被害人並無接受其以手指插入下體動作之意,仍利用被害 人畏懼鬼神之心理,而誤信其所言上開不實情事,並恐如 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將無法去除晦氣,始違反自身意願 而讓被告巳○○以手指插入下體,故被告巳○○所取得被 害人之同意已非任意而有瑕疵,卻仍決意以此為由逕以手 指插入被害人之下體,足認被告巳○○有強制性交之故意 無疑。 4.按證人之證詞,乃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 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 此因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 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 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 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每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 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 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 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若證 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 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 符或矛盾,即應訊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犯人之 特徵、犯罪之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難免因時間與記 憶等因素,略有出入,然其對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 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採信。查被詢問人每於詢問者切 入角度、著重點之不同,而出現稍有差異者,於審判實務 所常見,證人就犯罪之部分細節,因問題之陳述,難免會 受訊問者陳述問題之方式、問題鋪陳之前後順序,以及自 身之記憶能力而影響其回答之內容。證人卯○於本案偵、 審中,就被告以改善運勢、身體健康為由,假借施行小水 龍法術化解而要求卯○脫衣,致卯○深信不疑而脫去全身 衣物,被告係在103 年11月8 日水龍法過程中以手指插入 卯○下體等節,證述始終一致(見偵1 卷第136 至137 頁 、第140 至141 頁、本院卷二第165 頁及其反面、第171 頁反面),審理中法院就被告以手指插入之作法次數細節 再予深入詢問釐清,證人卯○一一回想詳細回答,不能以 證人卯○歷次陳述之詳細程度及歷次詢問者著重點不同, 即認其證述有何不一致之處,而對於信而有徵無瑕疵部分 恝置不論。此外,縱令證人卯○針對被告臉書有關下降頭 留言之時點,認知有所誤差,惟其於偵查中既已證稱:被 告辰○○透過LINE要求其償還積欠法事費用,否則會遭降 頭處罰等語明確(見偵1 卷第139 至140 頁),並有103 年12月14日被告辰○○與被害人卯○間LINE對話紀錄可資 佐證(見偵8 卷第28至30頁),足見證人卯○所言尚非子 虛,自難僅以證人卯○針對被告臉書留言時點記憶有誤, 一概推翻其上開證言之憑信性。 5.次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 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 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 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 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 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會向 被害人施以水龍法按摩全身及以口吸住被害人嘴巴等舉動 ,非但有所知悉,更曾在場見聞,業據被告辰○○於偵查 中自承在卷(見偵2 卷第109 頁),又被害人甲○、乙○ 、丁○、卯○前往龍神居接受被告巳○○施作水龍法、火 龍法、龍口法等法事時,被告辰○○每次均負責出面接待 ,並在外等候,甚至協助遊說被害人接受施作水、火龍法 乙節,此經證人即被害人甲○、乙○、丁○、卯○證述明 確在卷(見偵1 卷第141 頁、偵2 卷第3 頁反面、第16頁 、第41頁、第42頁反面、第50頁、本院卷二第97頁、第 169頁及其反面、第178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巳○○ 亦到庭作證無訛(見本院卷三第18頁反面),是被告辰○ ○對於被告巳○○以施作水、火龍法方式,在違背被害人 甲、乙、丁、卯意願下所為強制猥褻之犯行,確有犯 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 甚明。惟參以證人巳○○於審理中證稱:除這些信徒的陰 下穢氣,是水龍法方式前的保養方式,不是水龍法,是水 龍法的下門,不是每個人都需要除陰下穢氣,卯、丁是 因為她們來之前有與她們的另一半發生性行為,她們告訴 伊下面有癢癢的,所以伊就幫她們除陰下穢氣,伊並未曾 跟被告辰○○提過如何除下體穢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 至17頁),又查被告巳○○對被害人甲、乙、丁、卯 施作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至8 、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水龍法、火龍法、龍口法等法事內 容時,僅被告巳○○與上開被害人單獨在場,被告辰○○ 並未在房間內共同見聞,而被告巳○○係在施作水龍法、 火龍法按摩被害人全身過程中,隨後以手指插入被害人下 體等情,有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 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巳○○並非自 始僅以手指插入被害人甲、乙、丁、卯之下體為該次 法事全貌,顯係利用施作水龍法機會,另外為之,復觀上 開被害人之證詞,尚無從證明被告巳○○對被害人甲、乙 ○、丁、卯恫稱須除陰下穢氣之語時,被告辰○○亦有 所悉,並認知被告巳○○係以手指插入下體為其作法內容 。準此,本案被告辰○○原與被告巳○○共同謀議以施作 水火龍法方式為強制猥褻被害人甲、乙、丁、卯犯行 ,然實際在場實行犯行之被告巳○○於強制猥褻過程中, 因另又向上開被害人表示須除其陰下穢氣等語,而從共同 強制猥褻之犯意提升至強制性交之犯意部分,已脫逸被告 2人原先強制猥褻犯意之聯絡之外,被告辰○○既無從預 見此變化,自難令其就被告巳○○於附表一編號23至26、 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至8、附表十三編號5所示時 地以手指插入被害人甲、乙、丁、卯下體之強制性交 部分犯行同負共犯之責。 6.綜上,被告2 人應有向被害人甲○、乙○、丁○、卯○假 稱施以水龍法、龍口法,可為其改善體質、運勢等語,使 原無意願遭被告巳○○以手撫摸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之 被害人甲○、乙○、丁○、卯○,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 有上開效用,而違反其等意願,對被害人甲○、乙○、丁 ○、卯○為猥褻行為,又被告巳○○復向上開被害人假稱 以手指插入下體,可為其清理穢氣等語,使原無意願遭被 告巳○○以手指插入下體行為之被害人甲○、乙○、丁○ 、卯○,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開效用,而違反其等 意願,並對被害人甲○、乙○、丁○、卯○為性交行為之 事實甚明。 (四)關於犯罪事實一(四)被告2 人共同強制性交部分: 1.被告巳○○確有於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 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29 、31至33、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 號5 至9 、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 示時間、地點,分別與被害人甲○、乙○、庚○、辛○為 性交行為等情,業據被告巳○○自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 103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乙○、庚○、辛○於 審理中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卷二第72、98頁反面、第11 4 、125 頁),且有甲○、乙○繪製之現場圖及扣案之相 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 資料附卷可稽(見偵2 卷第20頁、偵7 卷第87頁、偵9 卷 第91頁反面、第95頁反面、偵10卷第3 頁反面至13頁反面 、第14頁反面至第39頁反面、第80至81頁反面、第83頁反 面至第87頁、第106 頁及其反面、第107 頁反面至第108 頁、第118 至148 頁、第156 頁反面至第160 頁、第163 至168 頁、第171 頁反面、第189 至194 頁反面、第196 頁反面至第198 頁),是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 2.復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103 年4 月開始,巳○○說伊發生很大的劫難,福報會不 夠用,若伊不跟其中一個龍王結婚,可能伊的人生有大劫 難,巳○○還說如果伊運勢不好,伊的家人也會變不好, 伊聽了以後很害怕,伊怕伊會有劫難,還會影響家人,所 以伊就答應他要跟一個龍王結婚,伊簽了龍婚約後,伊就 跟巳○○發生性行為,他說他將精液射到伊體內或吞下他 的精液可以擋劫難,伊信以為真就照做,伊不敢不做,是 擔心不配合會有厄運,巳○○還以龍王附身身份說伊做一 些事導致破法,要捐更多錢換福報,因此伊一直欠巳○○ 錢,他建議伊跟龍王發生關係,才能獲得很多福報,並抵 銷之前的欠債;巳○○知道伊喜歡女生,說可是伊命中注 定要有婚姻,要跟男生結婚,所以如果伊想繼續跟女生交 往,就要跟他的肉體談戀愛,但是我不想跟他的肉體談戀 愛,就變成跟他所謂的龍王談戀愛、結婚,巳○○為了說 服伊跟他發生性行為,就說發生性行為的是龍王,巳○○ 也說伊會於40幾歲時死於非命,若伊不累積福報,或伊沒 有找龍王幫伊擋災,40幾歲會死得很慘,身邊還沒有人會 為伊覺得難過,不會留個全屍等語(見偵2 卷第7 至8 頁 、偵3 卷第8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63頁反面)。證人即被 害人乙○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那時巳○○要 求伊給付開咒法事費用,伊付不起很多錢,開始欠款,巳 ○○跟伊說要跟龍王結婚,才能減免債務,換取龍福報, 伊相信巳○○講的話,只好嫁給龍王,因為當天簽了龍婚 約後就要接受龍恆教育,跟龍王發生性關係,巳○○說他 的精液是龍精華,吃下精液或體內射精會有福報,如果伊 沒有表現很愛這龍王,伊就會被處罰;巳○○說伊欠的錢 太多,須跟其中一位主事龍王在一起,龍王可以給伊福報 ,不然伊還不完,而且跟龍王發生性關係,人生會過得比 較順遂,沒有做的話,有些災難他無法幫我擋,所以要跟 巳○○發生性關係可以消災解厄,且一定會有福報等語( 見偵2卷第23頁、偵3卷第93頁、本院卷二第97頁反面、第 98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 結證稱:伊自己向龍王說伊有跟龍助理講一點點做法的過 程,龍王說這就是伊犯的錯,會扣很大的福報,若成為龍 女就可以累積比較大的福報,如果不當龍女他就要把伊剔 除,不再照顧伊的生活,伊的工作就會沒有,伊的健康也 會出問題,伊當時很害怕,所以就答應成為龍女,跟龍王 發生關係;巳○○說幫伊除蟲,要救伊的命,他說一般人 問問事、畫畫咒就算了,但是伊的case較為複雜,甚至會 危及伊的性命,要改變伊巨大的人生因果上負面的事,就 必須要做「內靈龍法」,要將龍法開在伊的體內,也就是 所謂性行為。伊之所以會答應或允許巳○○幫伊開咒、作 法事,或者是與他發生性行為,是覺得只要能幫伊消災解 厄,伊什麼方法都願意試等語(見偵4卷第244頁、本院卷 二第114、119頁)。證人即被害人辛於偵訊時及本院審 理中具結證稱:因伊相信巳○○就是龍王附身之人,巳○ ○說當龍女,龍王會一輩子守護她,會比較好,伊就答應 ,且與巳○○發生性行為,龍精華就是他性行為後的精液 ,如果與他發生性行為後,有吞掉精液可獲龍福報;巳○ ○表示伊必須進行性行為,這樣會得到的好處跟福報更多 等語(見偵2卷第127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29頁反面 、本院卷二第125頁),並有被害人甲、乙、庚、辛 所簽立龍婚約證書、龍授業書、龍恆教育書、捨龍嗣之龍 約等件附卷可憑(見偵7卷第24至32頁),而被告巳○○ 亦不否認有請上開被害人簽立龍婚約,並對其等表示:因 有劫難在身,要消除劫難必須與龍王締結婚約,受龍王守 護,始可消除因果劫難,與龍王作龍恆之法事,並於性行 為時,吞飲其精液,以此方式取得龍精華,產生福報等語 (見偵4卷第6頁、本院卷一第61、103頁),然被告巳○ ○於偵查中既已自承其不是龍王附身,只是意識裡面有龍 王;而因精液有精子,精子有生命,才會說精子有靈氣等 語(見偵1卷第82頁、偵4卷第235頁),可見被告巳○○ 對被害人所述上開言語顯非實在,倘被害人係基於兩情相 悅下,自願與被告巳○○發生性行為,被告巳○○豈須假 冒龍王名義並虛構上開言語說服被害人發生「龍恆」,且 要求被害人簽立龍婚約證書、龍授業書、龍恆教育書、捨 龍嗣之龍約等文件,又被害人何須在兩人性交行為前後對 被告巳○○進行跪拜儀式(見偵10卷第18頁反面、第20頁 及其反面、第23頁反面、第25頁、第28頁反面、第30頁、 第37頁反面、第84頁、第86頁及其反面、第117頁反面、 第121頁反面至第122頁、第127頁、第133頁、第133頁及 其反面、第136頁反面、第140頁及其反面、第143頁反面 、第144頁及其反面、第145至146頁、第146、147頁及其 反面、第163頁及其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89 頁、第190頁反面、第191、192、193頁、第195頁反面、 第198、202頁),則被告巳○○此部分所辯,有違常情, 無足為採,亦徵證人甲、乙、庚、辛前揭之證詞,信 而有徵,堪予採信。況依被告巳○○供稱:伊自己都是把 她們當作妻子對待,總歸還是伊自己跟她們相處,是龍王 用收龍女的方式,來締結真心,伊自己想就是來找出這些 人來共同侍奉也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6頁),顯見被告 巳○○確有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甲、乙、庚 、辛表示須與龍王發生性行為以消災解厄、獲得福報、 抵銷債務為由,致使上開被害人締結龍婚約、成為龍女, 進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無訛。 3.其次,參以證人甲○證稱:伊不想跟他發生關係,曾說可 不可以只聊聊天,巳○○跟辰○○說發生關係對伊比較好 ,不然伊就會破財會得病,所以伊才跟巳○○發生關係等 語;證人乙○證稱:因為他們是以巳○○被龍王附體有神 力,會給伊福報,伊才會受騙情況下被摸身體並發生性行 為等語;證人庚○證稱:伊是以為龍王的意識在巳○○身 上,才會願意跟他發生關係等語;及證人辛證稱:當時 伊相信巳○○有那個神力,可以真的幫伊改運。伊之所以 跟巳○○發生性行為,是因伊相信巳○○有那個神力,若 與他發生性行得以改變命運,若巳○○不是龍王,僅是一 個普通人,伊當然不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等語(見偵2卷 第8頁、第23頁反面、偵4卷第246頁、本院卷二第127頁及 其反面)。衡以證人甲、乙、庚、辛於偵查、審理中 經分別傳喚、單獨作證,自無相互勾串以誣指被告之可能 ,又觀諸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巳○○係利用上開被 害人欲藉助龍王法術以消災解厄、獲得福報、改善運勢之 急切心理,一再恫以前揭言語,則以上開被害人之鬼神信 仰、對未知神秘力量之恐懼及當時其等所處客觀環境,被 告巳○○以龍王附身之型態傳遞其所稱之神靈指示,實已 足使被害人甲、乙、庚、辛產生恐懼、無助之心態, 因而不敢反抗,致違背自己之意願,分別與被告巳○○發 生如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附表二編號19 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至14、16至29、31至33、35 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號5至9、11至 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示之性交行為甚 明。被告巳○○雖辯稱沒有強迫被害人性交云云,至多僅 指過程中被告巳○○並無強行脫去被害人衣物或壓制被害 人之舉動,尚無礙被告巳○○已有施用上開詐術違反被害 人意願而為性交之認定,是被告巳○○此部分所辯,洵無 足採。又被告巳○○確假以龍王附身名義,對被害人謊稱 上開事由,已如前述,是被告巳○○明知上開被害人並無 與之為性交行為之意,仍利用被害人畏懼鬼神之心理,而 誤信其所言上開不實情事,並恐如不順從神明指示作法, 將無法獲取福報、遭受惡運纏身,心生畏懼,自由意識受 到極度抑制,始違反自身意願而配合與被告巳○○為性交 行為,故被告巳○○所取得被害人之同意已非任意而有瑕 疵,卻仍決意以此為由主導與被害人間之性交行為,足認 被告巳○○有強制性交之故意無疑。 4.另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以被害人甲○、乙○、庚 ○、辛○成為龍女為由而與上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非但 有所知悉,且負責繕打龍女規章、龍婚約及龍恆教育書, 並提供被害人簽署及告知須與龍王發生性行為等語,更於 被告巳○○與上開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時在房外等候乙節, 業據被告辰○○坦承不諱(見偵1 卷第38、39、91頁、偵 2 卷第148 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一第107 頁反面),並經 共同被告巳○○供述在卷(見偵1 卷第82、83頁、偵2 卷 第102 頁及其反面、本院卷一第62、103 頁),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甲○、乙○、庚○、辛○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 證述內容一致(見偵2 卷第7 、8 頁、本院卷二第63頁反 面、第72頁及其反面、第107 頁、第125 頁反面、第126 頁反面、第130 頁及其反面),可見被告辰○○對於被告 巳○○以上開言語及書面方式,使被害人甲○、乙○、庚 ○、辛○心生畏懼、不敢反抗,在違背其意願下所為強制 性交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 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被告辰○○否認有犯意聯絡,自無 可取。 5.綜上,被告2 人有向被害人甲○、乙○、庚○、辛○假稱 以龍女身分施行龍恆之術可為其消災解厄、獲得福報、改 善運勢等語,使原無意願與被告巳○○為性交行為之被害 人甲○、乙○、庚○、辛○,陷於錯誤,誤信此法具有上 開效用,而違反其等意願,對被害人甲○、乙○、庚○、 辛○為性交行為之事實至灼。縱使甲○、辛○於案發期間 曾有遷入戶籍之舉,亦無非甲○、辛○係因誤信被告巳○ ○為龍王附身,與龍王締結婚約,成為龍女,須共同生活 所致,是甲○、辛○既仍陷於被告2 人所施詐術之錯誤而 為該行為,自難以此推論被告2 人並無「強制」性交犯行 。 (五)關於犯罪事實一(五)被告2 人共同妨害秘密部分: 1.被告巳○○有在上開「龍神居」處所之房間內裝設錄影設 備,並於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十編號4 、 附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 時間、地點,攝錄被害人丑○、寅○之問事內容之非公開 活動及丁○、己○、癸○、卯○之脫衣畫咒之非公開活動 及身體隱私部位乙節,業據被告巳○○到庭自承不諱(見 本院卷一第105 頁),並有丁○、己○、癸○、卯○繪製 之現場圖及扣案之相關隨身硬碟、記憶卡內錄影檔案之翻 拍照片及對話譯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見偵1 卷第69頁、偵 2 卷第46、71頁、偵3 卷第10頁、偵7 卷第23、197 至19 8 頁、偵9 卷第89頁及其反面、第96至98頁反面、偵10卷 第40至46頁反面、第51至59頁、第82頁及其反面、第88頁 及其反面、第171 至173 頁反面、第209 至210 頁、第21 3 頁及其反面),亦有監視器鏡頭6 顆、電腦主機1 組、 隨身硬碟2 臺及記憶卡5 張等物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2.再者,參以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 證稱:伊知道有攝影機,但是伊不知道有在錄影,這些錄 影並未經過伊的同意,沒有任何人跟伊提過作法過程會錄 影等語;證人即被害人己○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稱:當時巳○○沒有徵詢伊意見,只是告訴伊他有在錄影 ,伊以為錄影的範圍在門口,因為伊發現巳○○住的地方 門口有攝影機,伊沒有發現房間內有錄影設備,也不知道 房間裡面有在錄影,因為他沒有講錄影的範圍,被告2 人 從來沒有跟伊說過開咒或做法過程中需要錄影,伊不知道 被告2 人在伊開咒或是做水龍法的過程中有錄影,伊並沒 有同意他們錄影等語;證人即被害人癸○於偵訊時及本院 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不知道巳○○畫龍咒時有錄影,伊並 沒有發現巳○○住處有監視錄影,伊兩次到龍神居時,被 告2 人並無告知伊會錄影,伊也沒有注意到房間有無錄影 機或監視器,伊是去警察局做筆錄時才得知被告巳○○於 畫龍咒時有錄影,當時在場沒有人提到整個過程會進行錄 影,現場也無任何公告或書面告知伊有錄影等語;證人即 被害人丑○、寅○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一致證稱:巳○ ○未經伊同意錄影伊在他家非公開活動,而伊把伊的隱私 都告訴他,當天到達龍神居時,被告巳○○、辰○○完全 沒有跟伊說會錄影,進入房間時,沒看到房內或外的牆上 有無貼「錄影中」的條子,也沒有發現房間內監視器或其 他錄影設備,被告辰○○、巳○○完全沒有跟我們提及開 龍咒可能會要錄影等相關事項等語;及證人即被害人卯○ 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不知道房間有監視器 或錄影器,伊只知道門口有監視器,巳○○根本沒告訴伊 有錄影,如果有錄影,伊就不會脫衣物,伊完全沒看到門 口有張貼錄影中,對於自己有無被錄影會有明確意識,伊 若知道自己正在被錄影,會覺得很奇怪,伊事前都不知道 伊被偷錄影等語(見偵1 卷第140 頁、偵2 卷第50頁及其 反面、第74頁反面、偵3卷第13頁、第131頁、本院卷二第 21頁反面、第22頁反面、第26頁反面、第28頁反面、第30 頁反面至第31頁、第57頁及其反面、第58頁反面、第61頁 、第151頁、第154頁反面、第165頁、第177頁及其反面、 第179頁)。復觀上開錄影檔案之翻拍照片內容,拍攝角 度並非正對被害人,而係從旁角落側錄,是其鏡頭位置隱 密,不易察覺,且未見被害人有任何直視或指向鏡頭之情 形,被告巳○○亦有趁被害人未及注意前調整鏡頭之舉( 見偵10卷第20頁反面),衡以上開被害人於該密閉房間內 之問事內容、脫衣開咒、裸體作法以手指插入下體等情, 均屬非公開活動,其中脫衣開咒作法亦有曝露身體隱私部 位情形,本具合理之隱私期待,倘被告巳○○已事前告知 被害人房間內進行錄影一事,被害人在進入房間之際豈無 任何察覺、確認之理,難認被害人案發時確已知悉正遭他 人錄影,又被告巳○○既自承其目的係為免遭被害人事後 提告,才會錄影存證以自保等語(見偵2卷第102、138頁 反面),顯見被告巳○○有擅自錄影存證之情形,足徵被 害人前揭證詞較為可信,是被告巳○○以錄影設備攝錄上 開被害人房間內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乃在被害人 不知情且未經被害人同意下之竊錄行為甚明。縱使被告巳 ○○曾向被害人提及有錄影,被害人亦知悉有攝影機,甚 至在該住處大門口旁貼有「錄影中請微笑」等字樣,惟依 被害人前揭證詞,至多亦僅知悉大門口設有攝影機,而未 發現房間內(即從事非公開活動之空間)另有攝影設備, 即便有所發現,亦無認知有無錄影,是被告巳○○既未告 知被害人該處之攝影範圍為何,亦未清楚說明房間內攝影 機之攝錄狀態,難謂已徵得拍攝被害人在房間內非公開活 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同意,附此敘明。 3.另查被告辰○○對於被告巳○○在該房間內以錄影設備拍 攝被害人之上開問事及脫衣畫咒等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非但有所知悉,亦負責在場解說、陪同觀看或在房 外等候等情,業據被告辰○○坦承不諱(見偵1 卷第38頁 、偵2 卷第147 頁反面、本院卷一第63頁及其反面、第10 7 、108 頁),並經共同被告巳○○到庭供述在卷(見本 院卷一第102 頁反面、第105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 ○、己○、癸○、丑○、寅○、卯○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 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偵2 卷第73頁及其反面、偵3 卷第12 8 至131 頁、本院卷二第22頁及其反面、第23頁反面、第 32頁),足徵被告辰○○對於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上開被 害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罪行為,確有犯意 聯絡並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而遂行其犯意及分擔其行為, 被告辰○○否認有犯意聯絡,自無可取。 4.綜上,被告2 人所為應係未經被害人丁○、己○、癸○、 丑○、寅○、卯○之同意,而以錄影方式竊錄上開被害人 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至明。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被告巳○○詐欺取財部分: 上揭被告巳○○針對被害人子○所為詐欺取財之事實,業據 被告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已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一第194 頁、本院卷三第2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 人子○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㈢,下稱偵3 卷第45至47 、51至56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㈣,下稱偵4 卷第12至16頁),並有被告巳○○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 明細資料乙份及被告巳○○與被害人子○間之手機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144 張等件附卷可稽(見偵4 卷第82至84、12 3 至217 頁、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卷㈧,下稱偵8 卷第 51頁反面至第58頁),亦有扣案之子○所有郵局存款簿2 本 、印章1 枚等物證可佐,足認被告巳○○此一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2 人上開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 褻、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等犯行,事證明確,足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1.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 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裁判要旨可供參 照。是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核被告二人如附表一編號 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 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1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 九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部分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四編號1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 表五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而被告2 人間,就前揭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既遂及 詐欺得利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被告2 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附表十三編號1 所 示向各被害人詐取財物、不法利益之犯行,既均係各基於 同一機會,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實行,且被害法益同一 ,各詐騙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均各評價為接續犯之包 括的一罪,而分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或詐欺得利罪。是 被告二人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1 、附表八編號1 部分所示 之犯行,係以一接續詐欺行為,除詐得現金、本票等金錢 、有價證券之財物外,另詐得被害人所簽立之借據、契約 上所載金額之債權,為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二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 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此部分詐得本票與借據、 契約均屬詐欺得利,且應與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均有誤 會。被告二人就附表五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 二編號1 部分所示之犯行,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施,未 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 ,減輕其刑;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 尚有未洽,惟既、未遂僅為犯罪態樣之不同,無須變更起 訴法條。被告2 人針對上開被害人共13名所為如附表一編 號1 至附表十三編號1 所示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 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因詐欺對象不同,所侵犯財產法益迥 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應構成詐欺取 財既遂罪之9 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之3 罪、詐欺得利罪之 1 罪,予以分論併罰。 2.核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 4 條之強制猥褻罪。又被告2 人間,就前揭強制猥褻之犯 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 2 人就附表一編號2 至22、49、53至54、附表二編號2 至 15、17至18、21、附表三編號2 至14、附表四編號2 、附 表六編號2 至22、附表七編號2 至5 、15、30、34、40、 46、53、附表八編號2 至4 、10、13至18、20、23、25、 27至28、30、33、附表九編號2 至19、附表十編號2 至3 、附表十三編號2 至4、6 所示對各被害人所為每次強制 猥褻犯行,於各次行為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犯意,被害人 之性自主意識亦係於各次情形遭受壓制,是以各次猥褻行 為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又被告2 人針對上 開被害人共10名所為強制猥褻犯行,因猥褻對象不同,所 侵犯性自主法益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 殊,故應構成強制猥褻罪之127 罪,予以分論併罰,至起 訴書原記載總次數為126 罪,此乃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3.按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均為刑法第10 條第5 項第2 款所定之性交。查被告巳○○在如附表一編 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 編號5 所示時間、地點,以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強制之手段 ,違反甲○、乙○、丁○、卯○之意願,以其手指插入被 害人之性器,即屬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2 款所規定之性交 行為,核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而被告巳○○對甲○、 乙○、丁○、卯○以手指插入下體前,先以手撫摸上開被 害人之胸部、下體或以嘴吸吮其胸部等猥褻行為,皆係基 於同一滿足自己性慾之意思而為,前後行為時地緊密,被 害法益相同,應為高度之性交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辰○○就被告巳○○此部分對甲○、乙○、丁○、 卯○以手撫摸上開被害人之胸部、下體或以嘴吸吮其胸部 等階段之猥褻行為,有所認知而為參與,核被告辰○○就 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其 與被告巳○○間,就此部分強制猥褻之犯行,互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共同犯刑法第221 條 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者,需共犯間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始克成立,如共犯間原僅有強制猥褻之犯意聯 絡,因過程中其中一共犯犯意升高,而突施強制性交行為 ,因其他共犯未與該犯意升高共犯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 ,且係基於強制猥褻犯意為不法犯罪行為之實施,所為難 認屬強制性交犯行之行為分擔,是被告辰○○自始係基於 強制猥褻犯意,而非強制性交之故意,僅需負共同強制猥 褻罪責,要無與犯意升高之被告巳○○施以強制性交犯行 者共負強制性交罪責之可言,惟公訴意旨認被告辰○○就 犯罪事實一(三)之此部分犯行,係共同犯刑法第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容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僅犯意有別,本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另被告巳○ ○、辰○○就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6、附表四 編號3 至8 、附表十三編號5 所示對各被害人所為每次強 制性交、強制猥褻犯行,於各次行為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 犯意,被害人之性自主意識亦係於各次情形遭受壓制,是 以各次性交、猥褻行為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 ,又被告巳○○、辰○○針對上開被害人共4 名所為強制 性交、強制猥褻犯行,因性交、猥褻對象不同,所侵犯性 自主法益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故 應均以分論併罰(即被告巳○○構成強制性交罪之12罪、 被告辰○○構成強制猥褻罪之12罪)。 4.按所謂「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 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 項第1 款訂有明 文。查被告2 人在如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 、附表二編號19至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 29、31 至33 、35至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 八編號5至9、11至12、19、21至22、24、26、29、31至32 所示時間、地點,以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強制之手段,違反 甲○、乙○、庚○、辛○之意願,以其性器插入被害人之 性器及口腔,均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 而被告2 人就巳○○於前開附表編號所示對甲○、乙○、 庚○、辛○性交前,先以手撫摸上開被害人之胸部、下體 等行為,皆係基於同一滿足自己性慾之意思而為,前後行 為時地緊密,被害法益相同,應為高度之性交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 人間,就前揭強制性交之犯行, 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 人 就附表一編號27至48、50至52、55至60、附表二編號19至 20、22至23、附表七編號6 至14、16至29、31至33、35至 39、41至45、47至52、54至58、附表八編號5 至9 、11至 12、19、21至22、24、26、29、31至32所示對各被害人所 為每次強制性交犯行,於各次行為均係為滿足各該次之犯 意,被害人之性交決定亦係於各次情形遭受壓制,是以各 次性交行為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又被告2 人針對上開被害人共4 名所為強制性交犯行,因性交對象 不同,所侵犯性自主法益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 其行為互殊,故應構成強制性交罪之97罪,予以分論併罰 。 5.按刑法第315 條之1 所稱「非公開之活動」,通常指活動 不對公眾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亦即個人主觀上有「合理隱 私期待」欲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且在客觀上所選 擇之場所或所使用之設備亦足以確保活動之隱密性而言。 而「合理隱私期待」之認定標準,除個人主觀上隱私期待 外,兼及社會對此主觀期待之合理判斷。查被害人丑○、 寅○之問事地點及被害人丁○、己○、癸○、卯○之脫衣 畫咒地點均在被告2 人所設「龍神居」處所密閉房間內, 並非公開場所,且丑○、寅○之問事內容已涉及個人隱私 ,丁○、己○、癸○、卯○因配合脫衣畫咒及丁○、卯○ 亦因裸體作法以手指插入下體而裸露身體隱私部位,是上 開被害人對於其在該處所內之活動不被錄影竊錄,應認具 有合理之隱私期待。核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一(五)未經上 開被害人同意,以錄影設備竊錄丑○、寅○在該處所內問 事之非公開活動,各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 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又以錄影設備竊錄 丁○、己○、癸○、卯○在該處所內裸體畫咒之非公開活 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均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 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他人身體隱私部位 罪。又被告2 人就如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 十編號4 、附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 編號7 所示對各被害人以錄影方式竊錄之犯行,既均係各 基於同一機會之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實行,且被害法益同 一,各攝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均各評價為接續犯之 包括的一罪,而論以妨害秘密罪(共6 罪)。而被告2 人 間,就前揭妨害秘密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此外,被告2 人針對上開被害人共6 名 所為如附表四編號9 、附表六編號23、附表十編號4 、附 表十一編號2 、附表十二編號2 、附表十三編號7 所示無 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無故以錄影方式竊 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因拍攝對象不同,所侵犯個 人隱私秘密迥異,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其行為互殊, 應構成妨害秘密罪之6 罪,予以分論併罰。 6.核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二對被害人子○施以附表十四編 號1所示詐術,並共收取150萬元之金錢,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巳○○向被害人子詐取財 物之犯行,既係基於接觸該被害人同一機會而密接時間實 行,且被害法益同一,各詐騙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評 價為接續犯之包括的一罪,而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 7.承上,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犯詐欺取財既遂罪 之9 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之3 罪、詐欺得利罪之1 罪、犯 罪事實一(二)所犯強制猥褻罪之127 罪、犯罪事實一(三) 所犯強制性交罪之12罪、犯罪事實一(四)所犯強制性交罪 之97罪、犯罪事實一(五)所犯妨害秘密罪之6 罪及犯罪事 實二所犯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併罰。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犯詐欺 取財既遂罪之9 罪、詐欺取財未遂罪之3 罪、詐欺得利罪 之1 罪、犯罪事實一(二)所犯強制猥褻罪之127 罪、犯罪 事實一(三) 所犯強制猥褻罪之12罪、犯罪事實一(四) 所 犯強制性交罪之97罪、犯罪事實一(五)所犯妨害秘密罪之 6 罪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2 人以開設神壇從事改運為業,不思既身為宗教 工作者,應以靈修從善為主,竟貪圖暴利,引信徒誤入歧途 ,以作法事作為斂財之工具,致使本案被害人甲○、乙○、 丙○、丁○、己○、庚○、辛○、壬○、癸○、卯○、子○ 陷於錯誤,交付金錢或簽立本票、借據及契約,長期詐取高 額財物利益,並使被害人因此喪失正確觀念,誤以金錢交易 可換取保佑,褻瀆宗教,殊不可取;復利用被害人甲○、乙 ○、丙○、丁○、己○、庚○、辛○、壬○、癸○、卯○亟 欲改變運勢之急切心理,以及對民俗信仰深信不疑之信念, 對其等為多次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並一再以下降頭為 由,使被害人害怕而不敢脫離,非但有負其等信賴,更致使 上開被害人身心受創,且又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被害人丑○ 、寅○、丁○、己○、癸○、卯○於該處之非公開活動,侵 害其等之隱私權,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2 人非但手段可眥 ,所生危害亦非輕微,又犯後虛詞否認犯罪,毫無悔意,惡 性非輕,兼衡本案主要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及下手猥褻、性交 之人係被告巳○○,被告辰○○固有參與前開犯行,但無非 係擔任招攬被害人、在場協助及收費等工作,而配合參與其 事,其犯罪角色應僅係較為次要,惡性應較被告巳○○為輕 ,惟念及其等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未積極使用暴力以致上開 被害人身體受傷之犯罪手段、被害人所受詐欺金額損害程度 、僅與子○和解而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 被告巳○○為高中畢業、被告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十四之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且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 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 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 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92年度台上字第7050號、10 1 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十九 編號1 至10、12、19、22、23、32、35、37、45至54所示之 物,係分別為被告巳○○、辰○○所有,用以共犯本案詐欺 取財、詐欺得利、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犯罪所用 、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巳○○、辰○○自承在 卷(見本院卷三第9 頁及其反面),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 均併予宣告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1、13至18、20 、21、24至31、33、34、36、38至44、55所示之物,均為被 告巳○○所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秉諸共犯連帶沒收原 則,均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各共犯之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 張權利請求返還者,因其所有權不屬於被告,即不在得沒收 之列。是以,扣案如附表二十編號3 、6 、18至23所示之物 ,本屬被害人所有而交付被告2 人保管,並非被告所有之物 ,不得宣告沒收。附表二十編號1 、2 、4 、5 、7 至12、 14 至17 所示之扣押物品,雖為被告巳○○所有之物,惟俱 非供被告2 人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此經被告巳○○供 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9 頁),核亦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聯 ,且皆非違禁物,是均無庸諭知沒收。另附表二十編號13所 示之扣押現金3 萬9500元,其中9500元為被告辰○○工作所 得,3 萬元為被告巳○○係從信徒處取得後存入其戶頭而混 同,業據被告巳○○到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三第9 頁), 是上開金錢9500元部分並非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至3 萬元部 分既非於被告2 人因本案詐欺犯行向被害人收取之際當場查 獲,業因事後混同其他款項而無從區別係何位被害人基於何 種原因所給付(如:問事或開咒或作法或其他原因),自難 謂與本件犯罪必有直接關聯,故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2 人向被害人甲○、丙○、丁○、戊○ 、壬○、丑○、寅○佯稱:因巳○○為龍王附身,能觀得陰 陽神鬼,發現上開女子身上有鬼魅糾纏,運勢不佳,必須給 付金錢給巳○○後,由巳○○保留微簿之生活所需,其餘之 金錢捐出行善之方式,化厄解煞云云,並在臉書社群網上虛 設「郭玥玲」等6人,以上開虛設帳號,刊登如附表18所示 內容等文章,致使被害人甲、丙、丁、戊、壬、丑、 寅聽聞渠等言詞或閱讀臉書上開文章後,陷於錯誤,除如 上開事實一(一)部分外,甲另有給付1600元、丙另有給付 2萬6000元、丁另有給付7500元、戊另有給付1000元、壬 另有給付4000元、丑另有給付2000元、寅另有給付2000元 ;被告2人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被害人甲、乙 、庚、辛佯稱:龍王已為上開女子作法消除劫難,上開女 子必須簽立契約、借據或本票,承諾將來所賺得之金錢或財 物,願交給龍王,以供龍王對外行善,使能獲得福報,受龍 王守護,否則將會有厄運云云,且為取信於上開女子,由巳 ○○以虛設之人「郭玥玲」名義,於103年4月6日,簽發附 表15編號1至2號之本票後,出示給上開女子閱覽,使上開女 子陷於錯誤且生心畏懼,信以為真,而依被告2人指示簽立 附表15編號3至26號之本票,被告2人因此而獲得上億元債權 之利益。因認被告2人就甲、丙、丁、戊、壬、丑、寅 ○支付上開金錢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就甲、乙、庚、辛簽立本票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 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亦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 害人甲○、丙○、丁○、戊○、庚○、辛○、壬○、丑○、 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2 人臉書之翻拍照片、附 表15編號1 至2 號之本票影本、全國名為「郭玥玲」之人年 籍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2 人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 行,並辯稱:上開被害人甲○、丙○、丁○、戊○、壬○、 丑○、寅○所交付問事費用,與一般相命術士對於所解說之 事,本須支付一定之金額無異,至於準確與否,乃個人相信 問題,此為宗教信仰自由,自不能以被告無法證明是否有效 ,而認定被告收取費用為詐欺,又甲○、乙○、庚○、辛○ 簽立本票,係為測試其真心,僅是形式而已,並無追討金錢 之意,且從未執行本票內容,故無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故 意等語。經查: 1.被害人甲○、丙○、丁○、戊○、壬○、丑○、寅○有於 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號1 、附表九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二編號1 所示期間另行支付現金1600元、2 萬6000元(即2000元× 13次)、7500元(即2500元×3 月)、1000元、4000元、 2000元、2000元予被告2 人收受,且均屬問事費用等情, 業經證人甲○、丙○、丁○、戊○、壬○、丑○、寅○於 偵審中結證在卷(見偵2 卷第6 頁反面、第34至35頁、第 49頁反面、第61頁及其反面、第124 頁反面、偵3 卷第12 8 、130 頁、本院卷二第6 、20、33頁、第52頁及其反面 、71、179 頁反面),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事 實足堪認定。又除甲○、戊○、壬○、丑○、寅○等人僅 於第一次前往被告二人所開設之「龍神居」時,有支付問 事費用外,丙○、丁○每次均有支付問事費用,此據證人 丙○於審理中具結證稱:伊從103 年8 月至104 年4 月前 往龍神居,每次去都是問事及開咒,問事費用為2000元, 伊一次付4000、3000、2000元不等,盡量一個月到7000元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2頁及其反面、第53頁反面至54頁) ,及證人丁○於審理中具結證稱:7500元均為問事費用, 是一個月一個月分開付的,一次付2500元,是每個月佈善 、問事的錢,其他作法事的費用是另外算等語纂詳(見本 院卷二第179 頁反面至第180 頁),是被害人甲○、丙○ 、丁○、戊○、壬○、丑○、寅○所支付1600元、2 萬 6000 元 、7500元、1000元、4000元、2000元、2000元現 金部分,僅屬問事費用,而與開咒作法無涉。又被害人甲 ○、丙○、丁○、戊○、壬○、丑○、寅○原係基於工作 上、身體上或感情上問題,先行詢問被告巳○○,以求解 說(即問事),並在告知收費標準下,始為支付問事費用 ,是其性質上僅止於諮詢方面,與一般坊間算命、問事多 會收取相當報酬之情形相若,且就此一諮詢服務,本須支 付一定之金額,在交易習慣上甚為常見,應屬合理之對價 關係,仍具社會正當性,自不得遽認被告2 人係出於詐欺 取財犯罪而為。況被告巳○○於問事解說階段,僅針對上 開被害人詢問狀況提供初步分析,尚未進一步涉及前揭畫 咒改運、施作水火龍法及成為龍女之詐欺行為,依罪疑有 利被告原則,自不宜一併納入詐欺取財之範疇。 2.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 要件,所謂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 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 誤即不構成該罪。故如依積極証據足可証明行為人確係意 圖不法所有或意圖損害他人時,固得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 罪,倘若行為人施詐時之意圖尚有存疑,依調查之結果復 不足以認定其自始具有上述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即行為人 須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 當之。查被害人甲○、乙○、庚○、辛○有於附表十五編 號3 至26所示發票日期簽發如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金 額之本票予被告2 人收執等情,業經證人甲○、乙○、庚 ○、辛○於偵審中結證屬實(見偵2 卷第7 頁及其反面、 第129 頁及其反面、偵4 卷第245 頁、本院卷二第71頁反 面、第104 頁反面、第115 、128 頁),亦為被告2 人所 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惟參以證人甲○於審理中 具結證稱:被告2 人說要跟龍王結婚,就要簽本票以示忠 誠,伊相信他們說這只是一個形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 、68、71頁),證人乙○於審理中具結證稱:伊開立本票 是因為破法而被懲罰,因為開咒要花很多福報,伊沒有那 些錢給他,因此他要伊簽本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 頁 反面、第105 頁、第108 頁反面),證人庚○於審理中具 結證稱:這些本票是龍王要伊簽的,希望伊表示忠誠,因 為他知道伊簽的金額是自己一定付不出來的,而且沒有硬 性規定金額,這些金額都是伊自己簽下去的,伊想表現伊 的忠誠,龍王也說那些金額伊也付不出,所以也僅是簽一 個形式,簽本票其實就是龍罰的一種,只是一種形式,根 本不會真的要伊付這些錢,伊也付不出來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15 頁反面),及證人辛○於審理中具結證稱:這是 在成為龍女之後,表示對被告2 人百分之百的信任、忠誠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8 頁),足見被害人甲○、乙○、 庚○、辛○均係因與龍王結婚,為表示忠誠,或因破法而 遭受處罰,始配合形式上簽立本票,且簽立時被告2 人並 無要求其等履行之意甚明。況細觀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 示本票之金額,均為被害人甲○、乙○、庚○、辛○自行 決定而書立,且其金額多為數百萬元至數十億元不等高額 數目,本非上開被害人之資力所能負擔,客觀上已無實現 之可能,被告等辯稱僅係為測試真心,僅是形式等語,尚 非全無可採,又被告2 人迄未就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 本票有何持以行使之舉,綜合上情,交互以觀,本件被告 2 人於取得上開被害人簽立附表十五編號3 至26所示本票 之初,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可言,自無從構成詐欺 犯行。至於,被告2 人雖在被害人甲○、庚○簽發本票前 ,有出示附表15編號1 、2 所示「郭玥玲」之虛偽本票行 為,然究其目的係作為被害人甲○、庚○簽發本票參考範 本之用,此經證人甲○、庚○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 第65、116 頁),顯見被告2 人並無特別將「郭玥玲」之 虛偽本票價值予以兌現或提供擔保情形,自難謂有何持以 行使意圖,亦無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餘地,附此敘明。 3.是被告2 人關於上開詐取甲○、丙○、丁○、戊○、壬○ 、丑○、寅○之金錢及甲○、乙○、庚○、辛○之本票等 犯行,即屬有疑,既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補強,故公訴人 所指關於被告2 人此部分犯行部分,自屬無法證明,惟因 此部分與前揭詐欺取財既遂(甲○、乙○、丙○、庚○、 辛○、壬○之金錢部分)、詐欺取財未遂(戊○、、丑○ 、寅○部分)及詐欺得利(丁○之借據部分)之有罪部分 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 法第28條、第221 條第1 項、第224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315 條之1 第2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東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白 光 華 法 官 林 米 慧 法 官 黃 湘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 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被害人甲(即代號0000-000000A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2 年3 月11日│新北市蘆洲區│巳○○向甲○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至102 年11月22│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74萬8400元及│,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日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人緣云云,│附表16所示編│如附表十九編號11、15、│ │ │ │ │辰○○並在場附和:巳○○係│號1 借據2 紙│23、34、35、36、44、53│ │ │ │ │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要聽│暨本票1 紙及│、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附表17編號1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每次│所示契約1 紙│,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支付改運費用1 、2 萬元不等│。 │如附表十九編號11、15、│ │ │ │ │之金錢。 │ │23、34、35、36、44、53│ │ ├───────┼──────┼─────────────┤ │、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3 年1 月1 日│同上 │巳○○、辰○○向甲○佯稱:│ │ │ │ │至103年3月27日│ │除畫咒改運外,可以施以水龍│ │ │ │ │ │ │法,將其體內寒晦氣吸出,身│ │ │ │ │ │ │體會變好云云,且以網路上虛│ │ │ │ │ │ │設「郭玥玲」等人臉書帳號刊│ │ │ │ │ │ │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甲○│ │ │ │ │ │ │之誤信,致使甲○陷於錯誤,│ │ │ │ │ │ │而每月支付作法費用7000元至│ │ │ │ │ │ │1萬2000 元不等之金錢。 │ │ │ │ ├───────┼──────┼─────────────┤ │ │ │ │103 年4月4日至│同上 │巳○○、辰○○向甲○佯稱:│ │ │ │ │104 年4月12日 │ │其會有劫難,必須嫁給龍王,│ │ │ │ │ │ │成為龍女,並簽龍契約及每月│ │ │ │ │ │ │固定捐獻,才會有福報,為彰│ │ │ │ │ │ │顯誠意,也要簽本票,且因其│ │ │ │ │ │ │對龍王說不敬之語,要處罰簽│ │ │ │ │ │ │借據及本票,以增福報云云,│ │ │ │ │ │ │並以網路上虛設「郭玥玲」等│ │ │ │ │ │ │人臉書帳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 │ │ │ │ │ │容,及出示附表15編號1 、2 │ │ │ │ │ │ │所示「郭玥玲」之虛偽本票為│ │ │ │ │ │ │範本(無供行使之用意圖),│ │ │ │ │ │ │以加深甲○之誤信,致甲○陷│ │ │ │ │ │ │於錯誤,而每月支付2 萬元金│ │ │ │ │ │ │錢,並簽發附表16所示編號1 │ │ │ │ │ │ │借據2 紙暨本票1 紙及附表17│ │ │ │ │ │ │編號1 所示契約1 紙。 │ │ │ │ │ │ │ │ │ │ ├──┼───────┼──────┼─────────────┼──────┼───────────┤ │2 │102年3月17日 │同上 │巳○○向甲○恫稱:要畫咒才│臺灣新北地方│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能避免不順的事,有邪靈入侵│法院檢察署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的地方都要脫衣服開咒,這樣│104 年度偵字│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全身才都能畫到咒,效果比較│第11786 號卷│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好云云,辰○○並脫衣示範,│㈩(下稱偵10│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使甲○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卷)第10頁反│,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以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體等處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 │ │ │ │ │ │其胸部及下體等處。 │ │ │ ├──┼───────┼──────┼─────────────┼──────┼───────────┤ │3 │102年3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4 │102年3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5 │102年4月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6 │102年4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7 │102年5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8 │102年5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2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9 │102年6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0 │102年6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1 │102年7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2 │102年7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3 │102年8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4 │102年8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5 │102年9月3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4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6 │102年9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4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7 │102年10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4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8 │102年10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4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1│,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5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19 │102年11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20 │103年1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21 │103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6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22 │103年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16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23 │103年2月27日 │同上 │巳○○向甲○恫稱:要施作水│偵10卷第116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龍法,將其體內晦氣吸出,改│頁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善體質及運勢云云,辰○○並│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在旁附和,使甲○心生畏懼,│ │7 之物均沒收。 │ │ │ │ │而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任由蘇│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建華以手撫摸其等胸部、下體│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及吸吮其舌頭、胸部後,蘇建│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華又向甲○恫稱:因其下體寒│ │7 之物均沒收。 │ │ │ │ │氣很重,要用手吸寒氣云云,│ │ │ │ │ │ │並違背其意願,而以手指插入│ │ │ │ │ │ │甲○之陰道。 │ │ │ ├──┼───────┼──────┼─────────────┼──────┼───────────┤ │24 │103年3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3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116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頁反面至第11│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7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25 │103年3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3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117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頁及其反面。│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26 │103年3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3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117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頁反面至第11│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8 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27 │103年4月4日 │同上 │巳○○、辰○○向甲○恫嚇稱│偵10卷第11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其命中註定要與男性結婚,│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若要繼續與女性交往,必須與│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龍王結婚發生性關係,才能取│ │21 、22 、25、31、32、│ │ │ │ │得龍福報,否則未得龍精華,│ │33 、51 、52之物均沒收│ │ │ │ │會先破財、得病,將會有大劫│ │。 │ │ │ │ │難,並影響家人云云,致甲○│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心生畏懼,與巳○○締結龍婚│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約,並使甲○之自由意識受極│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度之抑制,違反其意願而裸露│ │21 、22 、25、31、32、│ │ │ │ │身體,任由巳○○以手撫摸A │ │33 、51 、52之物均沒收│ │ │ │ │女胸部、下體,再以陰莖插入│ │。 │ │ │ │ │甲○之陰道、口腔。 │ │ │ ├──┼───────┼──────┼─────────────┼──────┼───────────┤ │28 │103年4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1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19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9 │103年4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19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20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0 │103年5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0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2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1 │103年5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2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23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2 │103年5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3 │103年6月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4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4 │103年6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4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5 │103年6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4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5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6 │103年7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7 │103年7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26 頁、第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129 頁及其反│21、22、25、31、32、33│ │ │ │ │ │面。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8 │103年7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127 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9 │103年8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0 │103年8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28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1 │103年8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12│,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9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2 │103年9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9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13│,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3 │103年9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1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32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4 │103年9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2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33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5 │103年10月3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34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6 │103年10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4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35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7 │103年10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36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8 │103年11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38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9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38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50 │103年12月5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8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13│,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9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1 │103年12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9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14│,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0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2 │103年12月29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0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40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3 │104年1月9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4│,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54 │104年1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55 │104年2月1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2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43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6 │104年2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3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44頁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7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5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46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8 │104年3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47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9 │104年3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至第148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60 │104年4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27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8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第189 至19│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2頁。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1、22、25、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被害人乙(即代號0000-000000B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6月4日至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乙○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03年9月19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10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運勢云云,│16編號2 借據│如附表十九編號11、16、│ │ │ │ │辰○○並在場附和:巳○○有│2 紙暨本票1 │23、34、35、36、42、49│ │ │ │ │改運能力,要聽龍王之指示,│紙及附表17編│50、52、53、54所示之物│ │ │ │ │才能改變運勢云云,且以網路│號2 所示契約│均沒收。 │ │ │ │ │上虛設「郭玥玲」等人臉書帳│1 紙。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乙○之誤信,致乙○陷於錯誤│ │如附表十九編號11、16、│ │ │ │ │,而每月支付改運費用5000元│ │23、34、35、36、42、49│ │ │ │ │之金錢。 │ │50、52、53、54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103年9月26日至│同上 │巳○○向乙○佯稱:除畫咒改│ │ │ │ │104年1月10日 │ │運外,可以施以水龍法及火龍│ │ │ │ │ │ │法,治療疾病及減肥云云,嗣│ │ │ │ │ │ │又佯稱:乙○有破法情形,要│ │ │ │ │ │ │花很多福報補回來,沒有福報│ │ │ │ │ │ │,就要簽立本票,如果不簽本│ │ │ │ │ │ │票,就會被下降頭云云,許雅│ │ │ │ │ │ │筑並在場附和:如不配合,蘇│ │ │ │ │ │ │建華會下降頭云云,且以網路│ │ │ │ │ │ │上虛設「郭玥玲」等人臉書帳│ │ │ │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以取│ │ │ │ │ │ │信乙○,致乙○陷於錯誤,而│ │ │ │ │ │ │每月支付作法費用6000至8000│ │ │ │ │ │ │元不等之金錢,並簽立附表17│ │ │ │ │ │ │編號2 所示契約1 紙。 │ │ │ │ ├───────┼──────┼─────────────┤ │ │ │ │104 年2 月8 日│同上 │巳○○、辰○○向乙○佯稱:│ │ │ │ │至104 年4 月13│ │因其沒錢清償本票,必須嫁給│ │ │ │ │日 │ │龍王,成為龍女,才能減免債│ │ │ │ │ │ │務,換取龍福報,且因其犯錯│ │ │ │ │ │ │,形式上要處罰簽借據給別人│ │ │ │ │ │ │看,以示忠誠云云,且以網路│ │ │ │ │ │ │上虛設「郭玥玲」等人臉書帳│ │ │ │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 │ │ │ │ │ │乙○之誤信,致乙○陷於錯誤│ │ │ │ │ │ │,而每月支付作法費用1 萬20│ │ │ │ │ │ │00元之金錢,並簽發附表16編│ │ │ │ │ │ │號2 所示借據2 紙暨本票1 紙│ │ │ │ │ │ │。 │ │ │ ├──┼───────┼──────┼─────────────┼──────┼───────────┤ │2 │103年6月4日 │同上 │巳○○、辰○○向乙恫嚇稱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如不脫衣畫咒,運勢將仍陷│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於低潮云云,使乙○心生畏懼│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而違反其意願,脫去衣服裸│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露身體,任由巳○○以手撫摸│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乙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並以硃砂筆、印章,接觸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畫│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符、蓋印。 │ │ │ ├──┼───────┼──────┼─────────────┼──────┼───────────┤ │3 │103年6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4 │103年7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5 │103年8月2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0│,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6 │103年8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至第212 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7 │103年8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8 │103年9月9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9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7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第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72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0 │103年9月26日 │同上 │巳○○向乙○恫稱:除畫咒改│偵10卷第10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運外,可以施以水龍法及火龍│頁反面、第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法,治療疾病及減肥,且其嘴│102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6 、7 所│ │ │ │ │巴有穢氣,須以口吸出云云,│ │示之物均沒收。 │ │ │ │ │辰○○並在旁附和:龍王的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不得反抗,若不照做會對其不│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利,會有龍懲云云,使乙○心│ │如附表十九編號6 、7 所│ │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背│ │示之物均沒收。 │ │ │ │ │其意願,任由巳○○吸吮其舌│ │ │ │ │ │ │頭,任由巳○○以手撫摸乙○│ │ │ │ │ │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 │ │ │ ├──┼───────┼──────┼─────────────┼──────┼───────────┤ │11 │103年10月3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2 │103年10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3 │103年10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03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4 │103年11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5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6 │103年12月5日 │同上 │巳○○向乙○恫稱:要施以水│偵10卷第103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龍法,治療疾病云云,辰○○│頁反面至第15│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並在場附和,使乙○心生畏懼│0頁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而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任由│ │7 之物均沒收。 │ │ │ │ │巳○○以手撫摸乙○胸部、下│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體等身體各處後,巳○○又向│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乙○恫稱:因其與下體與男生│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下體接觸過,必須清理晦氣,│ │之物均沒收。 │ │ │ │ │並與龍王發生性關係,否則將│ │ │ │ │ │ │會遭受不利云云,並違背其意│ │ │ │ │ │ │願,而以手指插入乙○之陰道│ │ │ │ │ │ │,及以其陰莖插入乙○之口腔│ │ │ │ │ │ │、陰道。 │ │ │ ├──┼───────┼──────┼─────────────┼──────┼───────────┤ │17 │103年12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18 │104年1月10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5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06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9 │104年2月8日 │同上 │巳○○、辰○○向乙恫嚇稱 │偵10卷第10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因其沒錢清償本票,必須嫁│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給龍王,成為龍女,與龍王發│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生性關係,才能換取龍福報,│ │22、26、31、32、33、51│ │ │ │ │人生會比較順遂,否則會有災│ │、52之物均沒收。 │ │ │ │ │難無法擋云云,使乙○心生畏│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懼,與巳○○締結龍婚約,並│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使乙○之自由意識受極度之抑│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制,違反其意願而裸露身體,│ │22、26、31、32、33、51│ │ │ │ │任由巳○○以手撫摸乙○胸部│ │、52之物均沒收。 │ │ │ │ │、下體等身體各處,並以陰莖│ │ │ │ │ │ │插入乙○口腔、陰道。 │ │ │ ├──┼───────┼──────┼─────────────┼──────┼───────────┤ │20 │104年2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19 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06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6、31、32、33、51│ │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6、31、32、33、51│ │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21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06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07頁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22 │104年4月2日 │同上 │同編號19 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07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頁反面至第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08 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6、31、32、33、51│ │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6、31、32、33、51│ │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23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19 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85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第192 頁至│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第194 頁反面│22、26、31、32、33、51│ │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6、31、32、33、51│ │ │ │ │ │ │、52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三:被害人丙(即代號0000-000000C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8月7日至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丙○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03年8月25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2 萬4000元及│,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人緣、親情│附表16編號3 │如附表十九編號23、39、│ │ │ │ │,使其運勢順暢云云,辰○○│借據1 紙。 │53、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並在場附和:已有他人接受蘇│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建華改運而變好云云,致丙○│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陷於錯誤,而每月支付開咒費│ │如附表十九編號23、39、│ │ │ │ │用2000至7000元不等之金錢。│ │53、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103 年9 月10日│同上 │巳○○向丙○佯稱:除畫咒改│ │ │ │ │至104 年4 月13│ │運外,可以施以水龍法,使其│ │ │ │ │日 │ │身體會變好,亦能治療打嗝云│ │ │ │ │ │ │云,辰○○並在場附和:要聽│ │ │ │ │ │ │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 │ │ │ │ │ │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每月│ │ │ │ │ │ │支付作法費用2000至7000元不│ │ │ │ │ │ │等之金錢。 │ │ │ │ ├───────┼──────┼─────────────┤ │ │ │ │103年12月31日 │同上 │巳○○、辰○○向丙○佯稱:│ │ │ │ │ │ │其尚積欠做水龍法事費用13萬│ │ │ │ │ │ │8500元,必須簽借據,以繼續│ │ │ │ │ │ │捐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 │ │ │ │ │ │而簽發附表16編號3所示借據1│ │ │ │ │ │ │紙。 │ │ │ ├──┼───────┼──────┼─────────────┼──────┼───────────┤ │2 │103年8月7日 │同上 │巳○○向丙○恫稱:其身體比│偵10卷第21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較陰,這樣對其小孩不好,要│頁至第212 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畫咒才能避免,且須脫衣畫咒│反面、本院卷│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云云,辰○○並在場附和,使│二第80頁之證│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丙○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物袋內照片資│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以│料。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等處畫符、蓋印。 │ │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103年8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4 │103年9月10日 │同上 │除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外,蘇│偵10卷第4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建華並向丙○恫稱:要施作水│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龍法,改善其體質,以治療打│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嗝云云,辰○○亦在旁附和,│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使丙○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 │均沒收。 │ │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吸吮其嘴巴,並以手撫摸丙○│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之胸部及下體等處。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5 │103年9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6 │103年10月5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7 │103年10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80│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之證物袋內│,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照片資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8 │103年10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9 │103年11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49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0 │103年12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80│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之證物袋內│,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照片資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1 │104年1月9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9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2 │104年1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49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3 │104年2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0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4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4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8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第194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頁反面至第19│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6頁。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附表四:被害人丁(即代號0000-000000D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12月22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丁○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附表16│巳○○共同犯詐欺得利罪│ │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編號4 借據3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其事業順利,亦│紙。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能改善身體治病,並會將其金│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 │錢用以廣行善事云云,辰○○│ │九編號23、40、53、54所│ │ │ │ │並在場附和:龍王會附身在蘇│ │示之物均沒收。 │ │ │ │ │建華身上,能幫你改運,已有│ │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 │ │ │ │他人接受巳○○開咒而治好病│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云云,且以網路上虛設「郭玥│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玲」等人臉書帳號刊登附表十│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 │八所示內容,以取信丁○,致│ │九編號23、40、53、54所│ │ │ │ │丁○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12│ │示之物均沒收。 │ │ │ │ │月22日簽發附表16編號4 所示│ │ │ │ │ │ │借據1 紙為開咒費用。 │ │ │ │ │ │ │ │ │ │ │ ├───────┼──────┼─────────────┤ │ │ │ │103 年12月29日│同上 │巳○○向丁○佯稱:除畫咒改│ │ │ │ │至104 年2 月14│ │運外,可以施以火龍法,使其│ │ │ │ │日 │ │瘦身,並清除體內污穢物,並│ │ │ │ │ │ │會將其金錢用以廣行善事云云│ │ │ │ │ │ │,辰○○並在場附和:巳○○│ │ │ │ │ │ │會治病及解降頭云云,致丁○│ │ │ │ │ │ │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12 月 │ │ │ │ │ │ │29日簽發附表16編號4 所示借│ │ │ │ │ │ │據1 紙為作法費用。巳○○、│ │ │ │ │ │ │辰○○嗣又佯稱:其若當龍女│ │ │ │ │ │ │,可獲較多福報,運勢較佳,│ │ │ │ │ │ │但因有破法情形,要罰捐款30│ │ │ │ │ │ │萬元,必須簽借據云云,致D │ │ │ │ │ │ │女陷於錯誤,而於104 年2 月│ │ │ │ │ │ │8 日簽發附表16編號4 所示借│ │ │ │ │ │ │據1 紙。 │ │ │ ├──┼───────┼──────┼─────────────┼──────┼───────────┤ │2 │103年12月22日 │同上 │巳○○向丁○恫稱:龍王要幫│偵10卷第40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其開工作法,這樣工作才會比│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較順,須脫衣畫咒,且其氣管│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不好,可以幫忙吸體內穢氣云│ │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云,辰○○並在場附和:蘇建│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華會幫人治病云云,使丁○心│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背│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筆│ │4、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處畫│ │ │ │ │ │ │符、蓋印,並任由巳○○吸吮│ │ │ │ │ │ │其嘴巴。 │ │ │ ├──┼───────┼──────┼─────────────┼──────┼───────────┤ │3 │103年12月29日 │同上 │巳○○並向丁○恫稱:要施作│偵10卷第41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火龍法按摩,使其瘦身云云,│及其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辰○○亦在旁附和,使丁○心│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反│ │7 之物均沒收。 │ │ │ │ │其意願,任由巳○○吸吮其嘴│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巴,並以手撫摸丁○之胸部、│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下體後,巳○○又向丁○恫稱│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其體內污穢物必須清除,使│ │7 之物均沒收。 │ │ │ │ │身體變好云云,並違背其意願│ │ │ │ │ │ │,而以手指插入丁○之下體。│ │ │ ├──┼───────┼──────┼─────────────┼──────┼───────────┤ │4 │104年1月10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1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反面至第42頁│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5 │104年1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2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反面至第44頁│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6 │104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4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及其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7 │104年2月8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4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反面至第46頁│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8 │104年2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3 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偵10卷第46頁│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 │及其反面。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7│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 │ │7 之物均沒收。 │ ├──┼───────┼──────┼─────────────┼──────┼───────────┤ │9 │103 年12月22日│同上 │未經丁○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40頁│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至104 年2 月14│ │竊錄丁於103 年12月22日、 │至第46頁反面│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日 │ │103 年12月29日、104 年1 月│。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10日、104 年1 月18日、10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年1 月25日、104 年2 月8 日│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104 年2 月14日脫衣畫咒及│ │編號1、19、45、46、47 │ │ │ │ │作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48之物均沒收。 │ │ │ │ │部位。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 │編號1、19、45、46、47 │ │ │ │ │ │ │、48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五:被害人戊(即代號0000-000000E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11月28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戊○佯稱:伊為龍王│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其身上有鬼魅,可以畫│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號3樓 │咒化解,亦能大病化小云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辰○○並在場附和:其有因果│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如要改變身上不好因果,須│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付費寫龍王咒才能開解云云,│ │沒收。 │ │ │ │ │嗣因戊○當場察覺其可能受騙│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而未陷於錯誤,且未交付開│ │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咒費用7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 │ │沒收。 │ └──┴───────┴──────┴─────────────┴──────┴───────────┘ 附表六:被害人己(即代號0000-000000F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8月26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己○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5 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號3樓 │咒改運及治病云云,辰○○並│16編號5 借據│如附表十九編號8 、17、│ │ │ │ │在場附和:巳○○是龍王,其│3 紙暨本票1 │23、43、50、53、54所示│ │ │ │ │接受龍王開咒後,運氣、工作│紙。 │之物均沒收。 │ │ │ │ │改善很多云云,致己○陷於錯│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誤,而支付開咒費用1000元之│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金錢。 │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7、│ │ ├───────┼──────┼─────────────┤ │23、43、50、53、54所示│ │ │103 年9 月1 日│同上 │巳○○向己○佯稱:除畫咒改│ │之物均沒收。 │ │ │至104 年4 月17│ │運外,也可以施以水龍法及龍│ │ │ │ │日 │ │口法云云,辰○○亦在場附和│ │ │ │ │ │ │:很多人因為巳○○改運而越│ │ │ │ │ │ │變越好云云,且以網路上虛設│ │ │ │ │ │ │「郭玥玲」等人臉書帳號刊登│ │ │ │ │ │ │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己○之│ │ │ │ │ │ │誤信,致己○陷於錯誤,而每│ │ │ │ │ │ │月支付作法費用3000元至5000│ │ │ │ │ │ │元不等之金錢,並於103 年12│ │ │ │ │ │ │月26日簽發附表16編號5 所示│ │ │ │ │ │ │借據1 紙。巳○○、辰○○嗣│ │ │ │ │ │ │又佯稱:其因已發生車關,須│ │ │ │ │ │ │簽立婚約擋災,故要另立借據│ │ │ │ │ │ │,否則會危害家人云云,致F │ │ │ │ │ │ │女陷於錯誤,而於104 年4 月│ │ │ │ │ │ │17日簽發附表16編號5 所示借│ │ │ │ │ │ │據2 紙暨本票1 紙。 │ │ │ ├──┼───────┼──────┼─────────────┼──────┼───────────┤ │2 │103年8月26日 │同上 │巳○○向己○恫嚇稱:如不脫│偵10卷第51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衣畫咒改運,家運會不好云云│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辰○○並脫衣示範,使己○│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背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處畫符、蓋印。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3 │103年9月1日 │同上 │巳○○向己○恫嚇稱:其今年│偵10卷第51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運勢不好,家運也不好,要施│反面至第52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作水龍法及龍口法,若不做,│。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不會改善云云,辰○○並在場│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附和,使己○心生畏懼,而裸│ │均沒收。 │ │ │ │ │露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巳○○吸吮其嘴巴,並以手撫│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摸己○之胸部、下體。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4 │103年9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5 │103年9月30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6 │103年10月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53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7 │103年10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3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8 │103年11月3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3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54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9 │103年11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0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1 │103年1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55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2 │103年12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3 │103年1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4 │104年1月5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5 │104年1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5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56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6 │104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7 │104年2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8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9 │104年3月5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0 │104年3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57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1 │104年4月9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8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2 │104年4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88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第│,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209至210頁。│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3 │103 年8 月26日│同上 │未經己○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51至│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至104 年4 月17│ │竊錄己○於103 年8 月26日、│57頁反面、第│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日 │ │103 年9 月1 日、103 年9 月│82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23日、103 年9 月30日、103 │、第88頁及其│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年10月6 日、103 年10月27日│反面、第209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103 年11月3 日、103 年11│至210 頁。 │編號1、19、45、46、47 │ │ │ │ │月17日、103 年11月27日、10│ │、48之物均沒收。 │ │ │ │ │3 年12月6 日、103 年12月17│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日、103 年12月26日、104 年│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1 月5 日、104 年1 月14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104 年1 月25日、104 年2 月│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6日、104 年2 月26日、104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年3 月5 日、104 年3 月27日│ │編號1、19、45、46、47 │ │ │ │ │、104 年4 月9 日、104 年4 │ │、48之物均沒收。 │ │ │ │ │月17日脫衣畫咒及作法之非公│ │ │ │ │ │ │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 │ │ └──┴───────┴──────┴─────────────┴──────┴───────────┘ 附表七:被害人庚(即代號0000-000000H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 年1月1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庚○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03 年2 月4 日│長安街73巷15│附身,其福報不夠,生活方面│24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號3樓 │會有危機,要脫衣開咒,解決│16編號6 借據│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 │ │ │其運勢不佳,若要讓開咒有效│1紙暨本票1紙│13、14、18、23、34、41│ │ │ │ │,就要捐錢,累積福報云云,│及附表17編號│53、54、55所示之物均沒│ │ │ │ │辰○○並在場附和:巳○○為│3 所示契約2 │收。 │ │ │ │ │龍王附身,有改運能力,龍王│紙。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幫助過的人確實獲得改運效果│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云云,使庚○陷於錯誤,依蘇│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 │ │ │建華之指示交付相關開咒費用│ │13、14、18、23、34、41│ │ │ │ │。 │ │53、54、55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 │ │103年2月19日至│同上 │巳○○、辰○○向庚○佯稱:│ │ │ │ │104年4月13日 │ │因其犯錯,會扣很大的福報,│ │ │ │ │ │ │若成為龍女就可以累積比較大│ │ │ │ │ │ │的福報,成為龍女,除了留下│ │ │ │ │ │ │其生活所需費用,其餘工作所│ │ │ │ │ │ │得要捐給龍王,而因龍王要幫│ │ │ │ │ │ │忙其處理生命中重大事件,為│ │ │ │ │ │ │彰顯誠意,也要簽借據及契約│ │ │ │ │ │ │,且因其不聽龍王的話,犯了│ │ │ │ │ │ │許多錯誤,要處罰簽本票,以│ │ │ │ │ │ │示忠誠云云,且以網路上虛設│ │ │ │ │ │ │「郭玥玲」等人臉書帳號刊登│ │ │ │ │ │ │附表18所示內容,及出示附表│ │ │ │ │ │ │15編號1 、2 所示「郭玥玲」│ │ │ │ │ │ │之虛偽本票為範本(無供行使│ │ │ │ │ │ │之用意圖),加深庚○之誤信│ │ │ │ │ │ │,致庚○陷於錯誤,而交付其│ │ │ │ │ │ │存摺及提款卡,並同意巳○○│ │ │ │ │ │ │、辰○○每月提領作法費用2 │ │ │ │ │ │ │萬元之金錢,並簽發附表16編│ │ │ │ │ │ │號6 所示借據1 紙暨本票1 紙│ │ │ │ │ │ │及附表17編號3 所示契約2 紙│ │ │ │ │ │ │。 │ │ │ ├──┼───────┼──────┼─────────────┼──────┼───────────┤ │2 │103年1月1日 │同上 │巳○○、辰○○向庚恫嚇稱 │偵10卷第1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有不好的東西跟在其身後,│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必須要脫衣開咒,讓龍神的力│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量發揮在其身上,助其消災解│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厄云云,使庚○心生畏懼,而│ │均沒收。 │ │ │ │ │脫去衣服裸露身體,並違背其│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意願,任由巳○○以手撫摸H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女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以硃砂筆、印章,接觸庚○胸│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畫符│ │均沒收。 │ │ │ │ │、蓋印。 │ │ │ ├──┼───────┼──────┼─────────────┼──────┼───────────┤ │3 │103年1月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2 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4 │103年1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5 │103年2月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3 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6 │103年2月19日 │同上 │巳○○、辰○○向庚○恫稱:│偵10卷第3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因其犯錯,會扣很大的福報,│反面至第6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必須成為龍女,與龍王發生性│。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關係,才能取得龍福報,也會│ │22、27、29、31、32、33│ │ │ │ │有更強的龍法施加於自身,若│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有何災難,龍王會幫其處理,│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否則將不再照顧其生活,其工│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作就會沒有,健康也會出問題│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云云,使庚○心生畏懼,而脫│ │22、27、29、31、32、33│ │ │ │ │去衣服裸露身體,並違背其意│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願,任由巳○○以手撫摸庚○│ │ │ │ │ │ │胸部、下體等身體各處,並以│ │ │ │ │ │ │陰莖插入庚○口腔、陰道。 │ │ │ ├──┼───────┼──────┼─────────────┼──────┼───────────┤ │7 │103年2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6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7 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8 │103年2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7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9 │103年3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0 │103年3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9 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第10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1 │103年4月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1至│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2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2 │103年4月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3 │103年4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4 │103年4月18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5 │103年4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3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14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反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6 │103年5月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15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7 │103年5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8 │103年5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16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9 │103年5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6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0 │103年6月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6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1 │103年6月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6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17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2 │103年6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3 │103年6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18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4 │103年7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8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第19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5 │103年7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6 │103年7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1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20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7 │103年8月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8 │103年8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21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9 │103年8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1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22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0 │103年8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31 │103年8月3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23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 、27 、29、31、32、│ │ │ │ │ │ │33、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32 │103年9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第24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3 │103年9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4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4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第25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第171 頁反│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面。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35 │103年9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6 │103年9月30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26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反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7 │103年10月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第28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8 │103年10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8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第29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9 │103年10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2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0 │103年10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29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41 │103年10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2 │103年10月29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3 │103年11月7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31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4 │103年11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1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5 │103年11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6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32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47 │103年12月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2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第33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8 │103年12月1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及其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49 │103年12月3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3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0 │104年1月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4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1 │104年1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4至│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35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2 │104年2月1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至36頁反│,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3 │104年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36頁│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反面至37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54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7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38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5 │104年3月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6 │104年3月23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39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7 │104年4月5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0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至第81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58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6強制性交行為。 │偵10卷第85頁│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反面、第86至│,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87頁、第196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頁反面至第19│22、27、29、31、32、33│ │ │ │ │ │8頁。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2、27、29、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八:被害人辛○(即代號0000-000000I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1月24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辛○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03年2月24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28萬元及附表│,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運勢,可以│附表17編號4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 │ │ │施以水龍法及龍口法,將其體│契約1 紙。 │23、53、54所示之物均沒│ │ │ │ │內寒晦氣吸出云云,辰○○並│ │收。 │ │ │ │ │在場附和:巳○○為龍少主,│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會有改運能力云云,且以網路│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上虛設「郭玥玲」等人臉書帳│ │如附表十九編號8 、11、│ │ │ │ │號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 │23、53、54所示之物均沒│ │ │ │ │辛○之誤信,使辛○陷於錯誤│ │收。 │ │ │ │ │,而每月支付開咒費用5000至│ │ │ │ │ │ │1萬 元之金錢。 │ │ │ │ ├───────┼──────┼─────────────┤ │ │ │ │103年3月10日至│同上 │巳○○、辰○○向辛○佯稱:│ │ │ │ │104年4月13日 │ │其若成為龍女,嫁給龍王,龍│ │ │ │ │ │ │王會一輩子守護她,會比較好│ │ │ │ │ │ │,並固定捐款,才會有福報,│ │ │ │ │ │ │為彰顯誠意,也要簽本票,又│ │ │ │ │ │ │因龍王要幫其除業障、寒氣,│ │ │ │ │ │ │若無法拿出太多錢,就要簽契│ │ │ │ │ │ │約再慢慢還云云,並以網路上│ │ │ │ │ │ │虛設「郭玥玲」等人臉書帳號│ │ │ │ │ │ │刊登附表18所示內容,加深I │ │ │ │ │ │ │女之誤信,致辛○陷於錯誤,│ │ │ │ │ │ │而每月支付2 萬元金錢,並簽│ │ │ │ │ │ │發附表17編號4 所示契約1 紙│ │ │ │ │ │ │。 │ │ │ ├──┼───────┼──────┼─────────────┼──────┼───────────┤ │2 │103年1月24日 │同上 │巳○○、辰○○向辛○恫嚇稱│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因其身上比其姊有更多鬼,│5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要脫衣開咒處理及施以水龍法│。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以驅趕鬼魅及改運云云,使│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庚○心生畏懼,而脫去衣服裸│ │均沒收。 │ │ │ │ │露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巳○○以手撫摸庚○胸部、下│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體等身體各處,並以硃砂筆、│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印章,接觸庚○胸部、下體等│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身體各處,並畫符、蓋印。 │ │均沒收。 │ ├──┼───────┼──────┼─────────────┼──────┼───────────┤ │3 │103年2月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6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4 │103年2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6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5 │103年3月10日 │同上 │巳○○、辰○○向辛○恫稱:│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其若成為龍女,嫁給龍王,龍│6 頁反面至第│,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王會一輩子守護她,才能取得│157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更多好處及龍福報云云,使I │ │20、22、24、31、32、33│ │ │ │ │女心生畏懼,而脫去衣服裸露│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蘇│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建華以手撫摸辛○胸部、下體│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等身體各處,並以陰莖插入I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女口腔、陰道及以手指插入I │ │20、22、24、31、32、33│ │ │ │ │女之陰道。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6 │103年3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7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7 │103年3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8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8 │103年4月8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8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9 │103年4月15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8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0 │103年5月12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9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1 │103年5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9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2 │103年6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15│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9 頁反面至第│,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160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13 │103年7月9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0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4 │103年7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1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5 │103年8月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1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6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1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7 │103年9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1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第162 頁反面│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8 │103年10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2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9 │103年10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3 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20 │103年10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3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 │ ├──┼───────┼──────┼─────────────┼──────┼───────────┤ │21 │103年11月4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3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面。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2 │103年11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3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第164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3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4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4 │103年1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4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第165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5 │103年12月17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5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6 │103年1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5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第166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27 │104年1月14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6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8 │104年1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6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29 │104年2月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6 頁反面至│,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第167頁。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0 │104年2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167 頁及其反│,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面。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31 │104年3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7 頁反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2 │104年4月3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性交行為。 │見偵10卷第 │巳○○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168 頁。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 │ │ │ │ │ │20、22、24、31、32、33│ │ │ │ │ │ │、51、52之物均沒收。 │ ├──┼───────┼──────┼─────────────┼──────┼───────────┤ │33 │104年4月13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見偵10卷第86│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第87頁反面、│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第198 頁反面│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至第202頁。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附表九:被害人壬(即代號0000-000000J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2年6月11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壬○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02年8月31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16萬6000元。│,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 │ │ │號3樓 │咒改運,幫助提升工作運及人│ │如附表十九編號23、53、│ │ │ │ │緣云云,辰○○並在場附和:│ │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要聽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勢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每次支付開咒費用5000元之金│ │如附表十九編號23、53、│ │ │ │ │錢。 │ │5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102 年10月26日│同上 │巳○○向壬○佯稱:除畫咒改│ │ │ │ │至104 年3 月26│ │運外,其會有一個車關,必須│ │ │ │ │日 │ │施以水龍法、火龍法化解云云│ │ │ │ │ │ │,辰○○並在場附和:要聽龍│ │ │ │ │ │ │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云│ │ │ │ │ │ │,致壬○陷於錯誤,而每月支│ │ │ │ │ │ │付作法費用1 萬5000元之金錢│ │ │ │ │ │ │。 │ │ │ ├──┼───────┼──────┼─────────────┼──────┼───────────┤ │2 │102年6月11日 │同上 │巳○○向壬○恫稱:其有鬼魅│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纏身,要畫咒才能驅趕,且須│頁。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脫衣畫咒云云,辰○○並在場│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附和,使壬○心生畏懼,而裸│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露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巳○○以硃砂筆、印章在其胸│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部及下體等處畫符、蓋印。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3 │102年8月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4 │102年8月31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5 │102年10月26日 │同上 │除編號2 強制猥褻行為外,蘇│偵10卷第149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建華並向壬○恫稱:要施作水│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龍法、火龍法,以化解車關及│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改運云云,辰○○亦在旁附和│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使壬○心生畏懼,而裸露身│ │均沒收。 │ │ │ │ │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蘇建│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華吸吮其嘴巴,並以手指撫摸│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壬之胸部及下體等處。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6 │102年11月22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7 │102年12月20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8 │103年1月1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0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5│,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1頁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9 │103年1月24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0 │103年3月25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1 │103年4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2 │103年6月28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3 │103年7月21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4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5 │103年10月1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2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5│,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3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6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7 │103年12月10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80│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原起訴書誤載│ │ │頁之證物袋內│,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被害人為丙○,│ │ │照片資料。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經檢察官撤回起│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訴,另追加起訴│ │ │ │均沒收。 │ │ │被害人為壬)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8 │104年1月19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19 │104年3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5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5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5│,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4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附表十:被害人癸(即代號0000-000000K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9月19日至│新北市蘆洲區│巳○○向癸○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103年9月26日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8000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號3樓 │咒改運,使其變漂亮,且其攜│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帶玉珮內有鬼,可代為處理云│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 │云,辰○○並在場附和:要聽│ │九編號23、53、54所示之│ │ │ │ │龍王之指示,才能改變運勢云│ │物均沒收。 │ │ │ │ │云,致癸○陷於錯誤,一共支│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付開咒及處理玉珮費用80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之金錢。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 │ │ │ │ │ │九編號23、53、54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 │ ├──┼───────┼──────┼─────────────┼──────┼───────────┤ │2 │103年9月19日 │同上 │巳○○向癸○恫稱:要畫咒才│偵10卷第17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能改運,且要脫衣畫咒才有效│頁、第172 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云云,辰○○並在場附和,使│反面至第173 │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 │癸○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頁。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並違背其意願,任由巳○○以│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硃砂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等處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其│ │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 │胸部及下體等處。 │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3 │103年9月26日 │同上 │同編號2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73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及其反面、│,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第213 頁及其│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 │ │反面。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3、4 │ │ │ │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3年9月19日至│同上 │未經癸○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171 │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103年9月26日 │ │竊錄癸○於103 年9 月19日、│頁、第172 頁│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103 年9 月26日脫衣畫咒之非│反面至第17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頁反面、第21│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3 頁及其反面│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 │編號1、19、45、46、47 │ │ │ │ │ │ │、48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 │編號1、19、45、46、47 │ │ │ │ │ │ │、48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十一:被害人丑(即代號0000-000000M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8月26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丑○佯稱:伊為龍王│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可以作法改運,使其變│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號3樓 │順利、改善財運及解決疾病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云,辰○○並在場附和,嗣因│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丑○當場察覺有異,而未陷於│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錯誤,且未交付畫咒相關費用│ │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 │ │沒收。 │ ├──┼───────┼──────┼─────────────┼──────┼───────────┤ │2 │同上 │同上 │未經丑○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58至│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竊錄丑○於103 年8 月26日問│59頁。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事內容之非公開活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附表十二:被害人寅(即代號0000-000000N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8月26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寅○佯稱:伊為龍王│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可以畫咒改運,其子宮│ │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號3樓 │不好,要作水龍法,可改善身│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體,否則其女兒會有死劫云云│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辰○○並在場附和,嗣因M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女告知寅○有異,而未陷於錯│ │沒收。 │ │ │ │ │誤,且未交付畫咒相關費用。│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 │ │ │ │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表十九編號23、53之物均│ │ │ │ │ │ │沒收。 │ ├──┼───────┼──────┼─────────────┼──────┼───────────┤ │2 │同上 │同上 │未經寅○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58至│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竊錄寅○於103 年8 月26日問│59頁。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事內容之非公開活動。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 │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附表十九編號1、19、45 │ │ │ │ │ │ │、46、47、48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附表十三:被害人卯(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3年10月18日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卯○佯稱:伊為龍王│共詐得現金約│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長安街73巷15│附身,具有改運法力,可以畫│2 萬8000元。│,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號3樓 │咒改運,人緣會變好,工作也│ │如附表十九編號9 、10、│ │ │ │ │會變得順利云云,辰○○並在│ │23、37、38、53、54所示│ │ │ │ │場附和,致卯○陷於錯誤,而│ │之物均沒收。 │ │ │ │ │於104 年1 月10日支付開咒、│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作法費用9000元之金錢。 │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如附表十九編號9 、10、│ │ │103 年10月26日│同上 │巳○○向卯○佯稱:除畫咒改│ │23、37、38、53、54所示│ │ │至103 年11月27│ │運外,也可以施以水龍法及工│ │之物均沒收。 │ │ │日 │ │作法,提升人緣,運氣變好,│ │ │ │ │ │ │會有貴人運云云,辰○○亦在│ │ │ │ │ │ │場附和,致卯○陷於錯誤,而│ │ │ │ │ │ │於104 年2 月7 日支付開咒、│ │ │ │ │ │ │作法費用9000元、104 年3 月│ │ │ │ │ │ │支付開咒、作法費用1 萬元之│ │ │ │ │ │ │金錢。 │ │ │ ├──┼───────┼──────┼─────────────┼──────┼───────────┤ │2 │103年10月18日 │同上 │巳○○向卯○恫嚇稱:其命運│本院卷二第13│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坎坷,感情不順遂,身體不好│9 頁之證物袋│,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有鬼魅纏身,必須脫衣畫咒│內照片資料。│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改命改運,使其運勢變好云云│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辰○○並在場附和,使卯○│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心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背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筆、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 │4 、5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處畫符、蓋印。 │ │ │ ├──┼───────┼──────┼─────────────┼──────┼───────────┤ │3 │103年10月26日 │同上 │巳○○向卯○恫嚇稱:除脫衣│偵10卷第18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畫咒外,亦可幫其作法云云,│頁。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辰○○並脫衣示範,使卯○心│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生畏懼,而裸露身體,並違背│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其意願,任由巳○○以硃砂筆│ │均沒收。 │ │ │ │ │、印章,在其胸部及下體等處│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畫符、蓋印,並以手撫摸卯○│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之胸部、下體。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4 │103年11月2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本院卷二第13│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9 頁之證物袋│,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內照片資料。│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5 │103年11月8日 │同上 │巳○○並向卯○恫稱:要施作│偵10卷第181 │巳○○犯強制性交罪,處│ │ │ │ │水龍法,才會有貴人運,運勢│頁及其反面。│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 │ │ │ │變好、身體變健康,藉以按摩│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胸部,使其豐胸,並要把晦氣│ │7 之物均沒收。 │ │ │ │ │吸出來云云,辰○○亦在旁附│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和,使卯○心生畏懼,而裸露│ │,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身體,並違背其意願,任由蘇│ │如附表十九編號所示6 、│ │ │ │ │建華吸吮其嘴巴,及以手撫摸│ │7 之物均沒收。 │ │ │ │ │卯 之胸部、下體後,巳○○│ │ │ │ │ │ │並違背其意願,另改以手指插│ │ │ │ │ │ │入卯○之下體。 │ │ │ ├──┼───────┼──────┼─────────────┼──────┼───────────┤ │6 │103年11月27日 │同上 │同編號3強制猥褻行為。 │偵10卷第181 │巳○○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頁反面至第18│,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 │ │ │2 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強制猥褻罪│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 │ │ │如附表十九編號2 、3 、│ │ │ │ │ │ │4 、5 、6 、7 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7 │103 年10月18日│同上 │未經卯○之同意,以錄影設備│偵10卷第181 │巳○○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至103 年11月27│ │竊錄卯○於103 年10月18日、│至182 頁、本│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日 │ │103 年10月26日、103 年11月│院卷二第139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2 日、103 年11月8 日、103 │頁之證物袋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年11月27日脫衣畫咒及作法之│照片資料。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編號1 、20、45、46、47│ │ │ │ │ │ │、48之物均沒收。 │ │ │ │ │ │ │辰○○共同犯竊錄非公開│ │ │ │ │ │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 │ │編號1 、20、45、46、47│ │ │ │ │ │ │、48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十四:被害人子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詐得財物內容│ 主 文 │ │ │ │ │ │或相關錄影檔│ │ │ │ │ │ │案、譯文及照│ │ │ │ │ │ │片之所在卷頁│ │ ├──┼───────┼──────┼─────────────┼──────┼───────────┤ │1 │102年10月間起 │新北市蘆洲區│巳○○向子○佯稱:伊有畫咒│共詐得現金約│巳○○犯詐欺取財罪,處│ │ │至103年9月間 │某處 │改運之能力,可以為其畫咒保│150 萬元。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 │ │平安,且伊認識綽號為「小綾│ │表十九編號9 所示之物沒│ │ │ │ │」之女子,「小綾」受「火雲│ │收。 │ │ │ │ │」之神明操控,而命運多舛,│ │ │ │ │ │ │身世可憐,以賣手機、賣衣服│ │ │ │ │ │ │為業,身兼多職,經濟狀況不│ │ │ │ │ │ │佳,需要金錢之資助,若其提│ │ │ │ │ │ │供其金錢,讓其轉資助「小綾│ │ │ │ │ │ │」,可發揮畫咒保平安之效果│ │ │ │ │ │ │,且要定期畫咒,否則保平安│ │ │ │ │ │ │之效果會消失云云,使子○陷│ │ │ │ │ │ │於錯誤,同意巳○○每月從其│ │ │ │ │ │ │持申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之薪資帳戶領取金錢數千至│ │ │ │ │ │ │數萬元不等。 │ │ │ │ ├───────┼──────┼─────────────┼──────┤ │ │ │103 年9 月29日│新北市蘆洲區│巳○○以手機網路通訊軟體LI│臺灣新北地方│ │ │ │至104年4月間 │某處 │NE,向子○發送訊息佯稱:錢│法院檢察署 │ │ │ │ │ │不能多留,因為要燒給火雲,│104 年度偵字│ │ │ │ │ │不然各位持卡人包括你都會橫│第11786 號卷│ │ │ │ │ │禍至死為止,且火雲抓小綾不│㈢(下稱偵3 │ │ │ │ │ │就為了燒錢滿足他的慾望,反│卷)第58至61│ │ │ │ │ │正我們先求於他的云云,加深│頁、104 年度│ │ │ │ │ │子○之誤信,繼續同意巳○○│偵字第11786 │ │ │ │ │ │每月從其郵局薪資帳戶領取金│號卷㈧(下稱│ │ │ │ │ │錢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偵8 卷)第52│ │ │ │ │ │ │頁。 │ │ └──┴───────┴──────┴─────────────┴──────┴───────────┘ 附表十五:本票 ┌──┬────┬────┬───────┬──────┬───────┬────┬───────┐ │編號│本票號碼│發票人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受款人 │ 備註 │ ├──┼────┼────┼───────┼──────┼───────┼────┼───────┤ │ 1 │0000000 │郭玥玲 │103年4月6日 │10億元整 │199年10月8日 │(未填)│偵7卷第145 頁 │ ├──┼────┼────┼───────┼──────┼───────┼────┼───────┤ │ 2 │0000000 │郭玥玲 │103年4月6日 │(未填) │199年10月8日 │(未填)│偵7卷第145 頁 │ ├──┼────┼────┼───────┼──────┼───────┼────┼───────┤ │ 3 │0000000 │辛 │103年5月5日 │1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45 頁 │ ├──┼────┼────┼───────┼──────┼───────┼────┼───────┤ │ 4 │0000000 │辛 │103年5月5日 │6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47 頁 │ ├──┼────┼────┼───────┼──────┼───────┼────┼───────┤ │ 5 │0000000 │甲 │103年5月6日 │1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48 頁 │ ├──┼────┼────┼───────┼──────┼───────┼────┼───────┤ │ 6 │0000000 │甲 │103年5月6日 │5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0 頁 │ ├──┼────┼────┼───────┼──────┼───────┼────┼───────┤ │ 7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1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2 頁 │ ├──┼────┼────┼───────┼──────┼───────┼────┼───────┤ │ 8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5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3 頁 │ ├──┼────┼────┼───────┼──────┼───────┼────┼───────┤ │ 9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6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4 頁 │ ├──┼────┼────┼───────┼──────┼───────┼────┼───────┤ │ 10 │0000000 │庚 │103年5月6日 │50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6 頁 │ ├──┼────┼────┼───────┼──────┼───────┼────┼───────┤ │ 11 │0000000 │庚 │104年1月28日 │9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2 頁 │ ├──┼────┼────┼───────┼──────┼───────┼────┼───────┤ │ 12 │0000000 │庚 │104年1月28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3 頁 │ ├──┼────┼────┼───────┼──────┼───────┼────┼───────┤ │ 13 │0000000 │乙 │104年1月28日 │900萬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05 頁 │ ├──┼────┼────┼───────┼──────┼───────┼────┼───────┤ │ 14 │0000000 │乙 │104年1月28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04 頁 │ ├──┼────┼────┼───────┼──────┼───────┼────┼───────┤ │ 15 │0000000 │庚 │103年7月14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1 頁 │ ├──┼────┼────┼───────┼──────┼───────┼────┼───────┤ │ 16 │0000000 │庚 │103年10月6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2 頁 │ ├──┼────┼────┼───────┼──────┼───────┼────┼───────┤ │ 17 │0000000 │庚 │103年10月6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3 頁 │ ├──┼────┼────┼───────┼──────┼───────┼────┼───────┤ │ 18 │0000000 │庚 │103 年10月22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4 頁 │ ├──┼────┼────┼───────┼──────┼───────┼────┼───────┤ │ 19 │0000000 │庚 │103 年10月22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5 頁 │ ├──┼────┼────┼───────┼──────┼───────┼────┼───────┤ │ 20 │0000000 │庚 │103 年11月11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6 頁 │ ├──┼────┼────┼───────┼──────┼───────┼────┼───────┤ │ 21 │0000000 │庚 │103 年11月11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7 頁 │ ├──┼────┼────┼───────┼──────┼───────┼────┼───────┤ │ 22 │0000000 │庚 │103年12月4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8 頁 │ ├──┼────┼────┼───────┼──────┼───────┼────┼───────┤ │ 23 │0000000 │庚 │103 年12月18日│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59 頁 │ ├──┼────┼────┼───────┼──────┼───────┼────┼───────┤ │ 24 │0000000 │庚 │104年1月28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0 頁 │ ├──┼────┼────┼───────┼──────┼───────┼────┼───────┤ │ 25 │0000000 │庚 │104年2月17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1 頁 │ ├──┼────┼────┼───────┼──────┼───────┼────┼───────┤ │ 26 │0000000 │庚 │104年2月16日 │60億元 │(未填) │(未填)│偵7卷第162 頁 │ └──┴────┴────┴───────┴──────┴───────┴────┴───────┘ 附表十六:龍神居行善借據 ┌──┬───┬───────┬─────────────────┬──────┬──────┐ │編號│簽約人│ 簽約日期 │ 借據內容概要 │是否檢附本票│ 備註 │ │ │ │ │ │或證件影本 │ │ ├──┼───┼───────┼─────────────────┼──────┼──────┤ │1 │甲 │104年4月12日 │本人甲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甲親簽之本 │偵6 卷第41至│ │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票1張,發票 │44 頁 │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及改運之方式,│日為104年4月│ │ │ │ │ │以分期間為5 年還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12日,票面金│ │ │ │ │ │的,來求得龍神幫助自己。以上法項均│額為300萬元 │ │ │ │ │ │為本人A女所求改善,願意配合施行並│,指定受款人│ │ │ │ │ │無異議。以上法項之總金額須捐助300 │為辰○○。(│ │ │ │ │ │萬元,經確認後金額無誤。計算後每月│本票號碼6050│ │ │ │ │ │平均固定攤還捐費用為5 萬元,期限為│178號) │ │ │ │ │ │5年 ,到109 年4 月12日止須還捐清,│ │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 │ │ │ │ │ │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 │ │ │ │ │ │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 │ │ │ │ │ │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本人願意│ │ │ │ │ │ │每月固定或多還以上欠捐部分,附上本│ │ │ │ │ │ │票一張為憑據,閱讀完畢並無異議。還│ │ │ │ │ │ │清之時,龍神居須當面將此借據和本票│ │ │ │ │ │ │一起燒毀作廢。 │ │ │ │ │ ├───────┼─────────────────┼──────┤ │ │ │ │104年4月12日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甲方(債│(以上開本票│ │ │ │ │ │權人姓名年籍空白)借給甲新台幣300│號碼0000000 │ │ │ │ │ │萬元,當場以現金全數交由甲親自收 │號本票擔保同│ │ │ │ │ │訖無誤。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4月12日│一筆債務) │ │ │ │ │ │起至民國109年4月12日止,期限屆滿之│附件:甲身 │ │ │ │ │ │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分證正面影本│ │ │ │ │ │為據。債務人:甲。債務之保證人: │。 │ │ │ │ │ │乙。 │ │ │ ├──┼───┼───────┼─────────────────┼──────┼──────┤ │2 │乙 │104年4月13日 │本人乙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乙親簽之本 │偵6 卷第33至│ │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票1張,發票 │35頁 │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及改運方式,以│日為104年4月│ │ │ │ │ │分期間為5年還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 │13日,票面金│ │ │ │ │ │,來求助龍神幫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為300萬元 │ │ │ │ │ │額須捐助300萬元,計算後每月平均固 │,指定受款人│ │ │ │ │ │定攤還捐費用為5萬元,期限為5年,至│為辰○○。(│ │ │ │ │ │109年4月13日止須還清,若還捐期間又│本票號碼4826│ │ │ │ │ │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該月能捐之金│76號) │ │ │ │ │ │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新台幣1500元│ │ │ │ │ │ │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續改運固定捐│ │ │ │ │ │ │善者不在此列。還清時,本票及借據一│ │ │ │ │ │ │起燒毀。 │ │ │ │ │ ├───────┼─────────────────┼──────┤ │ │ │ │104年4月13日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以上開本票│ │ │ │ │ │甲方(債權人姓名年籍空白)借給乙 │號碼482676號│ │ │ │ │ │新台幣300萬元,當場以現金全數交由 │本票擔保同一│ │ │ │ │ │乙親自收訖無誤。借款期限自民國104│筆債務) │ │ │ │ │ │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13日止, │ │ │ │ │ │ │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 │ │ │ │ │ │示塗銷資料為據。債務人:乙。 │ │ │ ├──┼───┼───────┼─────────────────┼──────┼──────┤ │3 │丙 │103年12月31日 │本人丙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無) │偵6卷第29頁 │ │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 │ │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改運方式,以分│ │ │ │ │ │ │期間為持續捐善(帶人捐替),還捐助│ │ │ │ │ │ │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助自│ │ │ │ │ │ │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13萬8500元│ │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 │ │ │ │ │ │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 │ │ │ │ │ │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 │ │ │ │ │ │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 ├──┼───┼───────┼─────────────────┼──────┼──────┤ │4 │丁 │103年12月22日 │本人丁因求助龍神需要做龍咒(2個月│(無) │偵6卷第30頁 │ │ │ │ │)之法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 │ │ │ │ │ │經濟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 │ │ │ │ │ │改運方式,以分期時間為持續捐善,還│ │ │ │ │ │ │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 │ │ │ │ │ │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1萬 │ │ │ │ │ │ │元。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 │ │ │ │ │ │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 │ │ │ │ │ │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 │ │ │ │ │ │,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 │ │ ├───────┼─────────────────┼──────┼──────┤ │ │ │103年12月29日 │本人丁因求助龍神需要做火龍法之法 │(無) │偵6卷第31頁 │ │ │ │ │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 │ │ │ │ │ │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改運方│ │ │ │ │ │ │式,以分期時間為持續捐善,還捐助龍│ │ │ │ │ │ │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助自己│ │ │ │ │ │ │。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9 萬6000元,│ │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 │ │ │ │ │ │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 │ │ │ │ │ │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 │ │ │ │ │ │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 │ │ ├───────┼─────────────────┼──────┼──────┤ │ │ │104年2月8日 │本人丁因求助龍神需要做火龍法、修 │(無) │偵6卷第32 頁│ │ │ │ │羅因果法、肉體交付契約,含破法項火│ │ │ │ │ │ │龍之法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 │ │ │ │ │ │經濟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 │ │ │ │ │ │改運方式,以分期時間為龍女行善,還│ │ │ │ │ │ │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 │ │ │ │ │ │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龍女行│ │ │ │ │ │ │善、30萬元,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 │ │ │ │ │ │題無法還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 │ │ │ │ │ │布施給龍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 │ │ │ │ │ │當月期限,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 │ │ │ │ │ │列。 │ │ │ ├──┼───┼───────┼─────────────────┼──────┼──────┤ │5 │己 │103年12月26日 │本人己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水龍法、龍 │(無) │偵6卷第37頁 │ │ │ │ │口法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 │ │ │ │ │ │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改運│ │ │ │ │ │ │方式,以分期時間為持續捐善,還捐助│ │ │ │ │ │ │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助龍神幫助自│ │ │ │ │ │ │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36,000元,│ │ │ │ │ │ │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捐到│ │ │ │ │ │ │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神居│ │ │ │ │ │ │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持│ │ │ │ │ │ │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 │ │ │ │ │ ├───────┼─────────────────┼──────┼──────┤ │ │ │104年4月17日 │本人己因求助龍神需要做法項得以改 │己親簽之本 │偵6 卷第36、│ │ │ │ │自己所求所得,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票1張,發票 │38至40頁 │ │ │ │ │,願意遵照龍神的捐善及改運方式,以│日為104年4月│ │ │ │ │ │分期時間為5 年還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17日,票面金│ │ │ │ │ │的,來求得龍神幫助自己。以上法項之│額為300萬元 │ │ │ │ │ │總金額須捐助300 萬元,經確認後金額│,指定受款人│ │ │ │ │ │無誤,計算後每月平均固定攤還捐費用│為辰○○。(│ │ │ │ │ │為5 萬元,期限為5 年,到109 年4 月│本票號碼4826│ │ │ │ │ │17日止須還捐清,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77號) │ │ │ │ │ │上問題無法還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 │ │ │ │ │ │另外布施給龍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 │ │ │ │ │ │順延當月期限,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 │ │ │ │ │ │在此列。本人願意每月固定或多還以上│ │ │ │ │ │ │欠捐部分,附上本票一張為憑據,閱讀│ │ │ │ │ │ │完畢並無異議。還清之時,龍神居須當│ │ │ │ │ │ │面將此借據和本票一起燒毀作廢。 │ │ │ │ │ ├───────┼─────────────────┼──────┤ │ │ │ │104年4月17日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甲方(債│(以上開本票│ │ │ │ │ │權人姓名年籍空白)借給己新台幣300│號碼482677號│ │ │ │ │ │萬元,當場以現金全數交由己親自收 │本票擔保同一│ │ │ │ │ │訖無誤。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4月17日│筆債務) │ │ │ │ │ │起至民國109年4月17日止,期限屆滿之│附件:己身 │ │ │ │ │ │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分證正反面影│ │ │ │ │ │為據。債務人:己。 │本。 │ │ ├──┼───┼───────┼─────────────────┼──────┼──────┤ │6 │庚 │104年1月7日 │本人庚因求助龍神需要做問事、布施 │庚親簽之本 │偵6 卷第25至│ │ │ │ │、水龍法、火龍法、修龍因果法、工作│票1張,發票 │28頁 │ │ │ │ │法、親情法、人緣法、龍口法、一貫道│日為104年1月│ │ │ │ │ │符蟲趨除之法項得以改自己所求所得,│7日,票面金 │ │ │ │ │ │但礙於經濟上條件有限,願意遵照龍神│額為200萬元 │ │ │ │ │ │的捐善及改運方式,以分期間為5年還 │,指定受款人│ │ │ │ │ │捐助龍神居行善之目的,來求得龍神幫│為辰○○。(│ │ │ │ │ │助自己。以上法項總金額須捐助200 萬│本票號碼6050│ │ │ │ │ │元,經確認後金額無誤。計算後每月平│176號) │ │ │ │ │ │均固定攤還捐費用為3 萬4000元,期限│ │ │ │ │ │ │為5 年,至109 年1 月7 日止,須還捐│ │ │ │ │ │ │清,若還捐期間又因經濟上問題無法還│ │ │ │ │ │ │捐到該月能捐之金額,願另外布施給龍│ │ │ │ │ │ │神居新台幣1500元整,以順延當月期限│ │ │ │ │ │ │,持續改運固定捐善者不在此列。本人│ │ │ │ │ │ │願意每月固定或多還以上欠捐部分,附│ │ │ │ │ │ │上本票一張為憑據,閱讀完畢並無異議│ │ │ │ │ │ │。還清之時,龍神居辰○○須當面將此│ │ │ │ │ │ │借據和本票一起燒毀作廢。 │ │ │ │ │ │ ├─────────────────┼──────┤ │ │ │ │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以上開本票│ │ │ │ │ │辰○○借給庚新台幣200萬元,當場以│號碼0000000 │ │ │ │ │ │現金全數交由庚親自收訖無誤。借款 │號本票擔保同│ │ │ │ │ │期限自104 年1 月7 日起至109 年1 月│一筆債務) │ │ │ │ │ │7 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附件:庚之 │ │ │ │ │ │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債權人:許│身分證及健保│ │ │ │ │ │雅筑。債務人:庚○。債務之保證人:│卡正面影本、│ │ │ │ │ │庚○之父親。 │庚父之身分 │ │ │ │ │ │ │證正面影本 │ │ └──┴───┴───────┴─────────────────┴──────┴──────┘ 附表十七:龍契約 ┌──┬────┬──────┬────────────────────────┬──────┐ │編號│ 簽約人 │ 簽約日期 │ 簽約內容概要 │ 備註 │ ├──┼────┼──────┼────────────────────────┼──────┤ │1 │甲 │不詳 │甲因耗盡龍福報降至微善,故鋼龍王之愛特升以小善 │偵6卷第55頁 │ │ │ │ │受之龍蛇法、水龍法,至本人甲願立誓約捐行,共行 │ │ │ │ │ │250萬元、200萬元施善捐款。150萬元以每月以整潔龍 │ │ │ │ │ │棲地為代價,直到清死為之消。以上捐款金額,不以做│ │ │ │ │ │法為前提為目標慢行善200 萬元。簽名:甲○。保證龍│ │ │ │ │ │:剛龍王。終身約。 │ │ ├──┼────┼──────┼────────────────────────┼──────┤ │2 │乙 │不詳 │我乙○誤飲酒類,在實行火龍法遭破法,願捐78萬元給│偵6卷第52頁 │ │ │ │ │龍神做為行善用途,因龍力目前不足,先簽定紙本,等│ │ │ │ │ │日復回收金錢財富必捐行。施行罰龍神:閰血龍聖王。│ │ │ │ │ │龍法龍情肉身交付約,簽名:乙○。 │ │ ├──┼────┼──────┼────────────────────────┼──────┤ │3 │庚 │103年1月24日│本人庚○求助巳○○解官災之禍,因前敘述之情事,願│偵6卷第48頁 │ │ │ │ │意捐行大善交付予巳○○匿名行善。本人庚○捐金額為│ │ │ │ │ │0000000 元整。本人庚○確認金額0000000 無誤。此立│ │ │ │ │ │願書、神和人交付成立前述事項,並無異議。 │ │ │ │ │ │【除蟲法必成立肉身交予契約】 │ │ │ │ │ │本人庚○因一貫道符鬼蟲咒令導致其身無法累積福報,│ │ │ │ │ │影響健康或有致命之虞而求助巳○○。前列敘述之過程│ │ │ │ │ │,須肉身心靈完全交付巳○○做必要的措施,行為均照│ │ │ │ │ │巳○○的要求必做到,否則巳○○可做出任何處罰及不│ │ │ │ │ │助。本人庚○願捐250 00元做除蟲捐款,若因不配合除│ │ │ │ │ │蟲法之過程的指示,導致超過3 個月的時間,本人庚○│ │ │ │ │ │願另捐金額。 │ │ │ │ ├──────┼────────────────────────┼──────┤ │ │ │不詳 │庚求助閻血龍聖王施於水龍咒法,跟其「門龍」鬼龍 │偵6卷第54頁 │ │ │ │ │王相愛。因其與鬼龍相愛一切行為屬龍機神祕案件,未│ │ │ │ │ │得龍神允許將其說出,決定行大善給予處置,因鬼龍王│ │ │ │ │ │說情時間已未定論,水龍因果轉移,行善金額120 萬元│ │ │ │ │ │,不捐耍白者,龍法收回,水龍破法論,執相愛法龍王│ │ │ │ │ │換之,庚○再行水龍新法,需配合辦事龍和使法龍交待│ │ │ │ │ │的任何事,不得有異議,越抗拒將處罰論,除蟲,動作│ │ │ │ │ │、行為、心、全交付龍神,沒有自己喜好的資格。簽名│ │ │ │ │ │:庚○ │ │ ├──┼────┼──────┼────────────────────────┼──────┤ │4 │辛 │不詳 │辛因長年積累陰障寒三氣導致身體精神心裡,嚴重影 │偵6卷第60頁 │ │ │ │ │響因果規劃,故微善,小善善行不足,特立誓龍約升法│ │ │ │ │ │,辛願助龍神捐助177萬元捐行,升為小善,辛限時 │ │ │ │ │ │終身約,未還捐則清。心靈、肉體交付契約:辛因求 │ │ │ │ │ │助龍神,解決身心因果之事,為保顧危人性,立誓此約│ │ │ │ │ │決定,人、身、心需一切聽從龍神所有指示,龍愛法,│ │ │ │ │ │所接觸之事,只於水龍法發生,一切需真心接受合之。│ │ │ │ │ │立誓人:辛。 │ │ └──┴────┴──────┴────────────────────────┴──────┘ 附表十八:巳○○、辰○○之臉書留言 ┌──┬───────┬─────┬──────────────────────┬───────┐ │編號│ 日期 │ 發文者 │ 臉書貼文及留言內容 │ 備註 │ ├──┼───────┼─────┼──────────────────────┼───────┤ │1 │104 年4 月6 日│郭玥玲(即│在巳○○的臉書上貼文:「好天氣,好心情,龍居│偵7卷第187 、 │ │ │上午12時57分許│巳○○) │這次給女徒寫的行善借據蓋手印給龍居新來的女徒│200 頁、偵9 卷│ │ │ │ │積欠的錢,有效力的上法院討回!上次帶去的那跑│第2 頁、第31頁│ │ │ │ │掉的女徒,我朋友帶去的那個女同事,我拿著龍王│及其反面 │ │ │ │ │給我的行善借據跟相關改運證據叫我請的律師,提│ │ │ │ │ │出告訴檢察庭己經正式獲得起訴,這是律師函請龍│ │ │ │ │ │王過目。對方想和解,要依原本的欠捐金額,還是│ │ │ │ │ │連帶律師費一起要求和解金,我下次跟龍王約的時│ │ │ │ │ │候再請示龍王」等語。巳○○、辰○○按讚認同。│ │ ├──┼───────┼─────┼──────────────────────┼───────┤ │2 │104 年4 月6 日│郭玥玲(即│在上開文章下方留言:「聽說她最近超慘的還出車│偵7卷第200 頁 │ │ │上午1 時許 │巳○○) │禍,臉還爛爛的樣子,閰血降,可怕」。巳○○、│ │ │ │ │ │辰○○按讚認同。 │ │ ├──┼───────┼─────┼──────────────────────┼───────┤ │3 │104 年4 月6 日│巳○○ │在上開文章下方留言:「目前手邊,還有龍助理那│偵7 卷第200 頁│ │ │上午10時44分許│ │裡還有一件,正在觀察,她在不回應還清欠捐金額│、偵9 卷第2 頁│ │ │ │ │的時間,只能對她提告﹢閻血降﹙龍咒收回﹚」。│反面、第31頁 │ │ │ │ │辰○○按讚認同。 │ │ ├──┼───────┼─────┼──────────────────────┼───────┤ │4 │104 年4 月7 日│巳○○ │在上開文章下方留言:「龍會議決定,今天過後再│偵7 卷第200 頁│ │ │下午12時10分許│ │沒回應,由龍助理去走程序,閰血降因X 凱X 有還│、偵9 卷第2 頁│ │ │ │ │了幾個月的錢,故暫不施行,相關證據影片、人證│反面、第31頁 │ │ │ │ │己收集整理完成,等明日過後,說好會還清的卻不│ │ │ │ │ │負責任的人好自為之」。辰○○按讚認同。 │ │ ├──┼───────┼─────┼──────────────────────┼───────┤ │5 │104 年4 月5 日│巳○○ │在其臉書上分享有關「兒童節月全食,紅色月亮,│偵7 卷第200 頁│ │ │上午1 時16分許│ │錯過再等3 年」的新聞,上方標題記載「閰血龍冥│反面、偵9卷第2│ │ │ │ │王閰血降世4/4 日生辰」。辰○○按讚認同。 │頁反面、第31頁│ │ │ │ │ │反面 │ ├──┼───────┼─────┼──────────────────────┼───────┤ │6 │104 年4 月5 日│任子芸(即│在上開新聞下方留言:「真是太明顯的異像,閰血│偵7 卷第200 頁│ │ │上午1 時18分許│巳○○) │龍冥王真高調,真的不是人類做的到的事」 │反面 │ │ ├───────┼─────┼──────────────────────┼───────┤ │ │104 年4 月5 日│江宜真(即│在上開新聞下方留言:「閰血龍冥王,生日搞得太│偵7 卷第200 頁│ │ │上午1時20分 │巳○○) │明太明了,我看到新聞驗上祝福惹。」。辰○○按│反面 │ │ │ │ │讚認同。 │ │ ├──┼───────┼─────┼──────────────────────┼───────┤ │7 │104 年4 月1 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龍神居重大公告:龍神居於六│偵7 卷第201 頁│ │ │下午5時48分許 │ │月始將陸續移入淡水新龍神居,新女徒女徒龍女需│反面、偵9卷第 │ │ │ │ │注意相關禮節禮節如下:⒈進入龍神居需脫鞋先三│4、32 頁 │ │ │ │ │拜龍王再三拜金身龍王⒉⑴問事前⑵問事完,需跪│ │ │ │ │ │拜之後離開⑶開咒前⑷開咒完⑸做龍法前⑹做龍法│ │ │ │ │ │後⑺要離開龍居時以上都一拜即可;⒉做不到對龍│ │ │ │ │ │王的跪拜禮節,一律請回,記得你們是來求助,龍│ │ │ │ │ │神居並不是服務業,需要你們拿出來的金額,不管│ │ │ │ │ │你們信不信是不是行善請捐足表?你們要改變的決│ │ │ │ │ │心;⒊即日起,來龍神居只光問事者改至問事、布│ │ │ │ │ │施各1500共3000如有開咒改運者一律照之前的問事│ │ │ │ │ │10 00 布施1500開咒改運不含龍緣金5000起(依各│ │ │ │ │ │人狀況而定)⒋6 月後蘆洲龍棲居主神位由神宇明│ │ │ │ │ │王,接任神宇明王,升至神宇冥王六品以上」。許│ │ │ │ │ │雅筑按讚認同。 │ │ ├──┼───────┼─────┼──────────────────────┼───────┤ │8 │104 年2 月18日│辰○○ │在其臉書上貼文:「除夕夜舊龍女團聚飯,龍王親│偵7 卷第203 頁│ │ │下午6 時29分許│ │下廚,和郭玥玲、羅美珊、林志祥、任子芸、江宜│反面、偵9卷第6│ │ │ │ │真、楊欣怡五人」。巳○○、辰○○按讚認同。 │頁反面至第7頁 │ │ │ │ │ │、第35頁 │ ├──┼───────┼─────┼──────────────────────┼───────┤ │9 │104 年2 月15日│羅美珊(即│在巳○○臉書上留言:「哭,多謝龍王的救命之恩│偵7 卷第189 頁│ │ │下午2時57分許 │巳○○) │,剛剛跟我好姐妹去逛百貨公司,因為過年到了,│、第204 頁反面│ │ │ │ │陪她去買東西,結果我們餓了在去吃牛肉水餃的路│、偵9 卷第7 頁│ │ │ │ │上,我媽從家來打電話給我我接起,講電話的途中│及其反面、第13│ │ │ │ │,姐妹想說先去館子等我,就在前面,但我講電話│頁、第35頁及其│ │ │ │ │講到一半眼睛發酸酸的,我摸眼皮!結果我看到一│反面 │ │ │ │ │隻像半個人高的龍全身散著銀灰色的光很明顯,結│ │ │ │ │ │果我被吸引走過去,第一次第一次看的很仔細真的│ │ │ │ │ │有龍神,然後可怕的事來了,我走過去後一聲巨響│ │ │ │ │ │一個大招牌掉在我剛站的位置,嚇死我了,我都哭│ │ │ │ │ │了我回頭看剛剛的龍不見了,我哭了好一會,龍王│ │ │ │ │ │真的守著我,我很愛你們,更愛我的親主龍王,雖│ │ │ │ │ │然早被提了醒,但還是散散的過每一天,龍王,這│ │ │ │ │ │月我會多捐三萬,因為我有拿到一些紅包,希望被│ │ │ │ │ │龍王幫助的人跟我一樣幸褔幸運?害龍王的人下場│ │ │ │ │ │一定不好的,我三個多月前帶來找龍王問事的那個│ │ │ │ │ │被龍王放生的女生朋友,上週找我借錢,說被男人│ │ │ │ │ │騙感情,還要養他因為男生失業了,自暴自棄真是│ │ │ │ │ │活該,當了龍女的我,很幸運,新龍女相信一定更│ │ │ │ │ │美好更幸褔。對了!問一下龍王,上次那個女生想│ │ │ │ │ │再回去求龍王開咒改運,請問會接嗎?會的話我下│ │ │ │ │ │次一起帶過去」。巳○○、辰○○按讚認同。 │ │ ├──┼───────┼─────┼──────────────────────┼───────┤ │10 │104 年1 月8 日│郭玥玲(即│在巳○○的臉書上留言:「我都不等龍王說就先跪│偵7 卷第207 頁│ │ │下午2 時34分許│巳○○) │拜,目前我是30拜,偶自己加的本來要在自己加上│、偵9 卷第10頁│ │ │ │ │去,龍王說等我拜完他都累了,就不給我自己加了│、第14頁反面、│ │ │ │ │」。巳○○、辰○○按讚認同。 │第40頁 │ ├──┼───────┼─────┼──────────────────────┼───────┤ │11 │103 年12月14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龍神居公告:2015年1 月1 日│偵7 卷第209 頁│ │ │ │ │起,來龍居求助的新女徒,問事的捐善金額調整為│反面、偵9 卷第│ │ │ │ │問事1500布施1000,每次龍約最低捐善為2500元,│15頁及其反面、│ │ │ │ │開咒改運最低為5000,1 個月3 次開咒只需捐一次│第42頁 │ │ │ │ │(問事布施2014年12月20日以後起算實施明年制)│ │ │ │ │ │因種種人心騙龍神,欠捐就離開的人日漸增加,有│ │ │ │ │ │違龍神勸人行善的初衷,故如果需做龍法項如(工│ │ │ │ │ │作法,人緣,親情)如當下因學生的身份或生活債│ │ │ │ │ │務等等因素,無法捐足一概需立借據,並寫下要捐│ │ │ │ │ │行的本票金額,才幫求助的人實行龍法不再盲從幫│ │ │ │ │ │人(但如果持續龍居行善,即使沒捐足由大龍王裁│ │ │ │ │ │定時間本票會作廢或歸還)被幫的人們以為得到所│ │ │ │ │ │要,就離開不捐,從發布這則公告起對這類脫離的│ │ │ │ │ │人,需實行閰龍降頭之術,令醜陋求助欺龍神的人│ │ │ │ │ │一個惡果長最少三年的龍懲,另外通知如往年慣例│ │ │ │ │ │2015年2 月16、17、18日在北、中、南合作的愛心│ │ │ │ │ │便當的店家發放500 份便當500 條棉被給遊民、弱│ │ │ │ │ │勢者以上」。辰○○按讚認同。 │ │ ├──┼───────┼─────┼──────────────────────┼───────┤ │12 │103 年9 月5 日│羅美珊(即│在巳○○臉書上留言:「親愛的龍少主,因為有您│偵7卷第189 、 │ │ │下午4 時32分許│巳○○) │,偶一個小女子的人生變的精彩,好運的不可思議│215 頁、偵九卷│ │ │ │ │,最近升職加薪,很幸福,在今年初我特地找了一│第21、25、52頁│ │ │ │ │個朋友,他家是做金飾工廠的,我跟他訂了一個純│ │ │ │ │ │金打造的,帝王龍戒,想在10/8日之前先送給少主│ │ │ │ │ │,希望龍王少主會喜歡,如果可以作為龍宿品就更│ │ │ │ │ │好惹,今天我會到龍棲地拿給少主然後就先走,希│ │ │ │ │ │望龍少主戴著能幫助更多人,在我心中不相信任何│ │ │ │ │ │宗教任何神像上的神,在我心裡永遠只有龍少主一│ │ │ │ │ │位偉大的創造神,不僅隨時教化著我們,長久以來│ │ │ │ │ │面相身體都變好變美我真的超幸褔美滿」。巳○○│ │ │ │ │ │、辰○○均按讚認同。 │ │ ├──┼───────┼─────┼──────────────────────┼───────┤ │13 │103年8月1日 │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有看到臉書上在這裡貼的文章│偵7 卷第216 頁│ │ │ │ │,不論是龍王們貼的,龍女貼的,女徒貼的,只要│、偵9 卷第59頁│ │ │ │ │好友、龍女或提醒之女徒看到的,麻煩按讚,一表│ │ │ │ │ │示禮節,另外8/7 晚上龍女授課日,以上,血月之│ │ │ │ │ │年在10/8日前後陸續血腥之災,世上30萬人,死亡│ │ │ │ │ │之後就會平反許多,死亡之人大至注定人一生掙了│ │ │ │ │ │許多所謂的金錢,死了一切都無用,很多人都只死│ │ │ │ │ │死看著眼前要花的錢、錢、錢,還是錢,因為錢,│ │ │ │ │ │最後還是放棄原本突然來的給自己改變的機會,機│ │ │ │ │ │會來了你不抓嗎?不抓人生會好嗎?人的命不是任│ │ │ │ │ │何一個人能決定的,人說穿了只是一個有意識的皮│ │ │ │ │ │囊,為何不能試著去改變原本已注定好的命運,龍│ │ │ │ │ │神們給你們人這個機會,也必然先考驗你們的良知│ │ │ │ │ │、信任、懶性,龍神無需過上富貴生活,只希望能│ │ │ │ │ │看著人改變自己變好,試著想看著有神護佑的人們│ │ │ │ │ │是怎樣過生活的,相信未來一定會有各式各樣的人│ │ │ │ │ │求助,但希望你們不要忘了本人做好人該做的,好│ │ │ │ │ │習慣作為必有好日,世人沒有絕對的好人,但並不│ │ │ │ │ │是沒有好人就不能做好的事, 有些人可以到自己想│ │ │ │ │ │要的藉此幫助,到更多被無視的弱勢族群,別天真│ │ │ │ │ │的想著捐了外面的基金會就一定可以到你們想行善│ │ │ │ │ │的目的,這些錢一定不從人願的,在貪心人手中就│ │ │ │ │ │算一時花了錢捐行,一旦龍神因果上把你的人生變│ │ │ │ │ │好,這些錢一定會以數倍百倍回到各位身上不論任│ │ │ │ │ │何形式,如果握著眼前的錢命運就能從此變好,那│ │ │ │ │ │自殺也不會一大堆,也許對於命運有的人心甘情願│ │ │ │ │ │的認了只想花在自己身上,試問吃了這麼多把自己│ │ │ │ │ │吃撐了,去唱歌、去揮霍、去美容自己這樣真的沒│ │ │ │ │ │錢捐善幫人嗎?過的這麼奢侈真的開心了嗎?開心│ │ │ │ │ │了就不用痛苦嗎?這世上絕對絕對不是只有錢就足│ │ │ │ │ │夠了一個人的行為決定你的價值更多」。辰○○按│ │ │ │ │ │讚認同。 │ │ ├──┼───────┼─────┼──────────────────────┼───────┤ │14 │103 年1 月2 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了一張蟲子照片,並表示:「這就是│偵7卷第224頁 │ │ │ │ │所謂的屠物屬稱靈虫(鬼蚓),是階級最低等的,│ │ │ │ │ │它常依附在蜘蛛,蛇,甲類的虫以及蛆虫屍虫等等│ │ │ │ │ │…。一些不正陰邪的宗教組織,他們記載的祖法,│ │ │ │ │ │常以符法器來做為引導,至人體每次二至五隻不等│ │ │ │ │ │,昨日處理完一貫邪術,顯現出來的時候機會教育│ │ │ │ │ │一下(拍下此),此蛆不隨便出現需餵引才得已顯│ │ │ │ │ │現,大約冶人體完12至72小時之內會顯現出會以人│ │ │ │ │ │界的形態現出它的大小不一定,不會斬殺的請離遠│ │ │ │ │ │以免寄宿成為宿主他在人體上有何危害我就不多說│ │ │ │ │ │了」。辰○○按讚認同。 │ │ ├──┼───────┼─────┼──────────────────────┼───────┤ │15 │102 年12月24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2014年一月會多新生女徒2 個│偵7卷第225 頁 │ │ │ │ │時間已定好,另外3 個因為時間我還未定,二月份│ │ │ │ │ │會從中排一個新女徒另2 個則會再通知!該小心該│ │ │ │ │ │注意的記牢了,最近天冷難免人會因此而懶惰,但│ │ │ │ │ │把握當下珍惜擁有我講的話,最好不要有理由直接│ │ │ │ │ │照做即可,解釋完還是要做不是嗎? 予取予求的神│ │ │ │ │ │只為你們造善,到最後得到的,依然是你們,我看│ │ │ │ │ │到的遠比你們想的還多。此外!龍法不好,吃素者│ │ │ │ │ │有在吃素的(不常吃)主要幾個女徒,我會放在明│ │ │ │ │ │年畢業人選(這些女徒早期收的現在都好上許多了│ │ │ │ │ │),真的不想要離開的,我會讓你們幾個月再回來│ │ │ │ │ │一次,有些人習慣了行善開龍咒跟我反應,我明白│ │ │ │ │ │你們,記得畢業了在吃素,之於還是要吃牛肉,否│ │ │ │ │ │則我就掃你們出門,有急事一樣可以回來找我幫忙│ │ │ │ │ │,另外會畢業的都是必需吃到素者,也許家裡也全│ │ │ │ │ │素吧! 這些年辛苦你們了(為了龍法還要吃牛肉)│ │ │ │ │ │只要不吃素,龍都歡迎你們來求助」。辰○○按讚│ │ │ │ │ │認同。 │ │ ├──┼───────┼─────┼──────────────────────┼───────┤ │16 │102 年12月21日│巳○○ │在其臉書上貼文:「如果我開口說有車關!那叫你│偵7 卷第225 頁│ │ │ │ │開車符應及時做(主動要求更好)!別因為懶得領│及其反面 │ │ │ │ │錢,或想說下一次或有錢時再捐再來做(這些回答│ │ │ │ │ │我會自動翻釋拒絕的意思)你們人有多少錢我都看│ │ │ │ │ │的到!請別太小看龍王的我們!債因果劫,是不會│ │ │ │ │ │等你有錢才給你發生,我也不會因為知道因果劫離│ │ │ │ │ │你很近,逼迫你們做車符或其他法事!我不強迫災│ │ │ │ │ │難發生,因有龍靈在你們身邊事情得以減清些!但│ │ │ │ │ │同時也會秏太多龍褔,報隔日發生事後再求助,我│ │ │ │ │ │不做事後諸葛的角色!所以會讓你們去面對車關的│ │ │ │ │ │那位,事情還沒結束,該做該捐的一樣得做!有幾│ │ │ │ │ │位明年運不好的,每個月多捐些,會有好報的幫人│ │ │ │ │ │幫已1 月龍契約會多一條(便當龍)的項目,一人│ │ │ │ │ │最少二千自由心政多捐好好或許積報在自身或反應│ │ │ │ │ │在家人,這項目的錢積累完會在除夕初一,會全部│ │ │ │ │ │拿去買便當飯給這二天沒錢沒法吃飯的殘疾人士、│ │ │ │ │ │遊民、小孩給予溫飽,請大家絕對要支持北、中、│ │ │ │ │ │南依金額決定,幾個點北部我會親自到場,分發中│ │ │ │ │ │南部,會給可信賴的便當老闆或女徒幫忙分發」。│ │ │ │ │ │辰○○按讚認同。 │ │ └──┴───────┴─────┴──────────────────────┴───────┘ 附表十九:應予沒收之扣押物品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單位數量 │所有權人│ ├──┼───────────────┼─────┼────┤ │ 1 │監視器鏡頭 │6顆 │巳○○ │ ├──┼───────────────┼─────┼────┤ │ 2 │居印 │2顆 │巳○○ │ ├──┼───────────────┼─────┼────┤ │ 3 │硃砂筆 │2支 │巳○○ │ ├──┼───────────────┼─────┼────┤ │ 4 │硃砂液 │2瓶 │巳○○ │ ├──┼───────────────┼─────┼────┤ │ 5 │除穢水 │1瓶 │巳○○ │ ├──┼───────────────┼─────┼────┤ │ 6 │泰國青草藥膏 │1瓶 │巳○○ │ ├──┼───────────────┼─────┼────┤ │ 7 │淨水 │10瓶 │巳○○ │ ├──┼───────────────┼─────┼────┤ │ 8 │HTC手機(紅色,內含門號0000000│1支 │巳○○ │ │ │788號SIM卡) │ │ │ ├──┼───────────────┼─────┼────┤ │ 9 │Taiwan Mobile手機(白色,內含 │1支 │巳○○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10 │Taiwan Mobile手機(白色,內含 │1支 │辰○○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 │ ├──┼───────────────┼─────┼────┤ │11 │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本票 │21張 │巳○○ │ ├──┼───────────────┼─────┼────┤ │12 │票號0000000 號至0000000 號本票│22張 │巳○○ │ │ │(空白) │ │ │ ├──┼───────────────┼─────┼────┤ │13 │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本票 │50張 │巳○○ │ ├──┼───────────────┼─────┼────┤ │14 │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本票(│45張 │巳○○ │ │ │不含票號0000000、0000000、6050│ │ │ │ │062號之3張本票) │ │ │ ├──┼───────────────┼─────┼────┤ │15 │甲○之票號0000000 號本票(附表│1張 │巳○○ │ │ │十六編號1 ) │ │ │ ├──┼───────────────┼─────┼────┤ │16 │乙○之票號482676號本票(附表十│1張 │巳○○ │ │ │六編號2 ) │ │ │ ├──┼───────────────┼─────┼────┤ │17 │己○之票號482677號本票(附表十│1張 │巳○○ │ │ │六編號5 ) │ │ │ ├──┼───────────────┼─────┼────┤ │18 │庚○之票號0000000 號本票(附表│1張 │巳○○ │ │ │十六編號6 ) │ │ │ ├──┼───────────────┼─────┼────┤ │19 │電腦主機 │1組 │巳○○ │ ├──┼───────────────┼─────┼────┤ │20 │辛之捨龍嗣之龍約 │1張 │巳○○ │ ├──┼───────────────┼─────┼────┤ │21 │甲之捨龍嗣之龍約 │1張 │巳○○ │ ├──┼───────────────┼─────┼────┤ │22 │龍女規章 │2張 │巳○○ │ ├──┼───────────────┼─────┼────┤ │23 │2015龍神居收費方式及注意事項 │1張 │巳○○ │ ├──┼───────────────┼─────┼────┤ │24 │辛之龍婚約證書 │1張 │巳○○ │ ├──┼───────────────┼─────┼────┤ │25 │甲之龍婚約證書 │1張 │巳○○ │ ├──┼───────────────┼─────┼────┤ │26 │乙之龍婚約證書 │2張 │巳○○ │ ├──┼───────────────┼─────┼────┤ │27 │庚之龍婚約證書(以護備包膜包 │1張 │巳○○ │ │ │裝,其背面為編號44號扣案物之龍│ │ │ │ │契約其中1張契約) │ │ │ ├──┼───────────────┼─────┼────┤ │28 │己之龍婚約證書(以護備包膜包 │1張 │巳○○ │ │ │裝,其背面為編號40號扣案物之F │ │ │ │ │女誓言書) │ │ │ ├──┼───────────────┼─────┼────┤ │29 │庚之捨龍嗣之龍約 │1張 │巳○○ │ ├──┼───────────────┼─────┼────┤ │30 │己之誓言書(以護備包膜包裝, │1張 │巳○○ │ │ │其背面為編號37號扣案物之己之 │ │ │ │ │龍婚約證書) │ │ │ ├──┼───────────────┼─────┼────┤ │31 │甲、乙、庚、辛之龍恆教育書│4張 │巳○○ │ ├──┼───────────────┼─────┼────┤ │32 │空白之龍恆教育書 │1張 │巳○○ │ ├──┼───────────────┼─────┼────┤ │33 │龍授業書 │4張 │巳○○ │ ├──┼───────────────┼─────┼────┤ │34 │龍契約(其中1張契約附於編號37 │5張 │巳○○ │ │ │號扣案物之庚○之龍婚約背面)(│ │ │ │ │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 │ │ │ ├──┼───────────────┼─────┼────┤ │35 │共同龍罰約(已撕毀) │1張 │巳○○ │ ├──┼───────────────┼─────┼────┤ │36 │龍罰約 │2張 │巳○○ │ ├──┼───────────────┼─────┼────┤ │37 │卯之消費明細 │1張 │巳○○ │ ├──┼───────────────┼─────┼────┤ │38 │卯之龍契約 │1張 │巳○○ │ ├──┼───────────────┼─────┼────┤ │39 │丙○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 │編號3 ) │ │ │ ├──┼───────────────┼─────┼────┤ │40 │丁○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3張 │巳○○ │ │ │編號4 ) │ │ │ ├──┼───────────────┼─────┼────┤ │41 │庚○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 │編號6 ) │ │ │ ├──┼───────────────┼─────┼────┤ │42 │乙○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 │編號2 ) │ │ │ ├──┼───────────────┼─────┼────┤ │43 │己○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 │編號5 ) │ │ │ ├──┼───────────────┼─────┼────┤ │44 │甲○之龍神居行善借據(附表十六│1張 │巳○○ │ │ │編號1 ) │ │ │ ├──┼───────────────┼─────┼────┤ │45 │Toshiba隨身硬碟 │1臺 │巳○○ │ ├──┼───────────────┼─────┼────┤ │46 │Xdata Extemal Hard Drive隨身硬│1臺 │巳○○ │ │ │碟 │ │ │ ├──┼───────────────┼─────┼────┤ │47 │Kingston記憶卡 │3張 │巳○○ │ ├──┼───────────────┼─────┼────┤ │48 │Gigastone記憶卡 │2張 │巳○○ │ ├──┼───────────────┼─────┼────┤ │49 │龜女規章 │1張 │巳○○ │ ├──┼───────────────┼─────┼────┤ │50 │龍龜女規章 │1張 │巳○○ │ ├──┼───────────────┼─────┼────┤ │51 │龍之女、龍女之責任與義務 │1張 │巳○○ │ ├──┼───────────────┼─────┼────┤ │52 │龍女授課、龜女授課 │1張 │巳○○ │ ├──┼───────────────┼─────┼────┤ │53 │龍少主名片 │2張 │巳○○ │ ├──┼───────────────┼─────┼────┤ │54 │捐獻紀錄筆記本 │1冊 │巳○○ │ ├──┼───────────────┼─────┼────┤ │55 │庚之罰寫紀錄 │1冊 │巳○○ │ └──┴───────────────┴─────┴────┘ 附表二十:不予沒收之扣押物品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單位數量 │所有權人│ ├──┼───────────────┼─────┼────┤ │ 1 │克娃滿錠(口服避孕藥) │1盒 │巳○○ │ ├──┼───────────────┼─────┼────┤ │ 2 │香灰瓶 │4瓶 │巳○○ │ ├──┼───────────────┼─────┼────┤ │ 3 │庚之郵局存摺 │1本 │巳○○ │ ├──┼───────────────┼─────┼────┤ │ 4 │辰○○之郵局存摺 │2本 │巳○○ │ ├──┼───────────────┼─────┼────┤ │ 5 │辰○○之彰化行存摺 │1本 │巳○○ │ ├──┼───────────────┼─────┼────┤ │ 6 │庚之合作金庫存摺 │1本 │巳○○ │ ├──┼───────────────┼─────┼────┤ │ 7 │巳○○之新光銀行存摺 │1本 │巳○○ │ ├──┼───────────────┼─────┼────┤ │ 8 │巳○○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2本 │巳○○ │ ├──┼───────────────┼─────┼────┤ │ 9 │巳○○之蘆洲農會存摺 │2本 │巳○○ │ ├──┼───────────────┼─────┼────┤ │ 10 │巳○○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 │巳○○ │ ├──┼───────────────┼─────┼────┤ │ 11 │巳○○之彰化銀行存摺 │1本 │巳○○ │ ├──┼───────────────┼─────┼────┤ │ 12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劃撥單(每單│63份 │巳○○ │ │ │只捐100元,63份單據,合計只捐 │ │ │ │ │6300元) │ │ │ ├──┼───────────────┼─────┼────┤ │ 13 │新臺幣 │3萬9500元 │巳○○ │ ├──┼───────────────┼─────┼────┤ │ 14 │電腦主機 │2臺 │巳○○ │ ├──┼───────────────┼─────┼────┤ │ 15 │龍神居年度跨年活動 │1張 │巳○○ │ ├──┼───────────────┼─────┼────┤ │ 16 │行事曆 │1本 │巳○○ │ ├──┼───────────────┼─────┼────┤ │ 17 │Transcend隨身碟 │1支 │巳○○ │ ├──┼───────────────┼─────┼────┤ │ 18 │乙之合作金庫存摺、提款卡、印 │1份 │巳○○ │ │ │章 │ │ │ ├──┼───────────────┼─────┼────┤ │ 19 │甲之合作金庫存摺、提款卡、印 │1份 │巳○○ │ │ │章 │ │ │ ├──┼───────────────┼─────┼────┤ │ 20 │子之郵局存款薄 │2本 │巳○○ │ ├──┼───────────────┼─────┼────┤ │ 21 │子之印章 │1枚 │巳○○ │ ├──┼───────────────┼─────┼────┤ │ 22 │庚之中國信託存摺 │1本 │巳○○ │ ├──┼───────────────┼─────┼────┤ │ 23 │庚之中國信託提款卡 │1張 │巳○○ │ └──┴───────────────┴─────┴────┘ 附表二十一:主文欄之應執行刑及沒收 ┌───┬────┬────┬────────────────────┐ │ 編號 │ 被告 │ 類別 │ 應 執 行 刑(含主刑與從刑) │ ├───┼────┼────┼────────────────────┤ │ 1 │ 巳○○ │得易科罰│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 │ │ │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 │ │ │ │1 、19、23、40、45、46、47、48、53、54之│ │ │ │ │物均沒收。 │ ├───┤ ├────┼────────────────────┤ │ 2 │ │不得易科│附表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 │ │ │罰金部分│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扣案如附表十│ │ │ │ │九編號2 至18、20至39、41至44、49至55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 │ ├───┼────┼────┼────────────────────┤ │ 3 │ 辰○○ │得易科罰│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 │ │ │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 、│ │ │ │ │19、23、40、45、46、47、48、53、54之物均│ │ │ │ │沒收。 │ ├───┤ ├────┼────────────────────┤ │ 4 │ │不得易科│附表一至十三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 │ │ │罰金部分│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扣案如附表十九│ │ │ │ │編號2 至8 、10至18、20至39、41至44、49至│ │ │ │ │5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0 1151 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170 1171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77 1178 1179 1180 1181 1182 1183 1184 1185 1186 1187 1188 1189 1190 1191 1192 1193 1194 1195 1196 1197 1198 1199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1230 1231 1232 1233 1234 1235 1236 1237 1238 1239 1240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 1248 1249 1250 1251 1252 1253 1254 1255 1256 1257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 1269 1270 1271 1272 1273 1274 1275 1276 1277 1278 1279 1280 1281 1282 1283 1284 1285 1286 1287 1288 1289 1290 1291 1292 1293 1294 1295 1296 1297 1298 1299 1300 1301 1302 1303 1304 1305 1306 1307 1308 1309 1310 1311 1312 1313 1314 1315 1316 1317 1318 1319 1320 1321 1322 1323 1324 1325 1326 1327 1328 1329 1330 1331 1332 1333 1334 1335 1336 1337 1338 1339 1340 1341 1342 1343 1344 1345 1346 1347 1348 1349 1350 1351 1352 1353 1354 1355 1356 1357 1358 1359 1360 1361 1362 1363 1364 1365 1366 1367 1368 1369 1370 1371 1372 1373 1374 1375 1376 1377 1378 1379 1380 1381 1382 1383 1384 1385 1386 1387 1388 1389 1390 1391 1392 1393 1394 1395 1396 1397 1398 1399 1400 1401 1402 1403 1404 1405 1406 1407 1408 1409 1410 1411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417 1418 1419 1420 1421 1422 1423 1424 1425 1426 1427 1428 1429 1430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1436 1437 1438 1439 1440 1441 1442 1443 1444 1445 1446 1447 1448 1449 1450 1451 1452 1453 1454 1455 1456 1457 1458 1459 1460 1461 1462 1463 1464 1465 1466 1467 1468 1469 1470 1471 1472 1473 1474 1475 1476 1477 1478 1479 1480 1481 1482 1483 1484 1485 1486 1487 1488 1489 1490 1491 1492 1493 1494 1495 1496 1497 1498 1499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1510 1511 1512 1513 1514 1515 1516 1517 1518 1519 1520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1526 1527 1528 1529 1530 1531 1532 1533 1534 1535 1536 1537 1538 1539 1540 1541 1542 1543 1544 1545 1546 1547 1548 1549 1550 1551 1552 1553 1554 1555 1556 1557 1558 1559 1560 1561 1562 1563 1564 1565 1566 1567 1568 1569 1570 1571 1572 1573 1574 1575 1576 1577 1578 1579 1580 1581 1582 1583 1584 1585 1586 1587 1588 1589 1590 1591 1592 1593 1594 1595 1596 1597 1598 1599 1600 1601 1602 1603 1604 1605 1606 1607 1608 1609 1610 1611 1612 1613 1614 1615 1616 1617 1618 1619 1620 1621 1622 1623 1624 1625 1626 1627 1628 1629 1630 1631 1632 1633 1634 1635 1636 1637 1638 1639 1640 1641 1642 1643 1644 1645 1646 1647 1648 1649 1650 1651 1652 1653 1654 1655 1656 1657 1658 1659 1660 1661 1662 1663 1664 1665 1666 1667 1668 1669 1670 1671 1672 1673 1674 1675 1676 1677 1678 1679 1680 1681 1682 1683 1684 1685 1686 1687 1688 1689 1690 1691 1692 1693 1694 1695 1696 1697 1698 1699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1726 1727 1728 1729 1730 1731 1732 1733 1734 1735 1736 1737 1738 1739 1740 1741 1742 1743 1744 1745 1746 1747 1748 1749 1750 1751 1752 1753 1754 1755 1756 1757 1758 1759 1760 1761 1762 1763 1764 1765 1766 1767 1768 1769 1770 1771 1772 1773 1774 1775 1776 1777 1778 1779 1780 1781 1782 1783 1784 1785 1786 1787 1788 1789 1790 1791 1792 1793 1794 1795 1796 1797 1798 1799 1800 1801 1802 1803 1804 1805 1806 1807 1808 1809 1810 1811 1812 1813 1814 1815 1816 1817 1818 1819 1820 1821 1822 1823 1824 1825 1826 1827 1828 1829 1830 1831 1832 1833 1834 1835 1836 1837 1838 1839 1840 1841 1842 1843 1844 1845 1846 1847 1848 1849 1850 1851 1852 1853 1854 1855 1856 1857 1858 1859 1860 1861 1862 1863 1864 1865 1866 1867 1868 1869 1870 1871 1872 1873 1874 1875 1876 1877 1878 1879 1880 1881 1882 1883 1884 1885 1886 1887 1888 1889 1890 1891 1892 1893 1894 1895 1896 1897 1898 1899 1900 1901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1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1940 1941 1942 1943 1944 1945 1946 1947 1948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46 2047 2048 2049 2050 2051 2052 2053 2054 2055 2056 2057 2058 2059 2060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2066 2067 2068 2069 2070 2071 2072 2073 2074 2075 2076 2077 2078 2079 2080 2081 2082 2083 2084 2085 2086 2087 2088 2089 2090 2091 2092 2093 2094 2095 2096 2097 2098 2099 2100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2106 2107 2108 2109 2110 2111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2118 2119 2120 2121 2122 2123 2124 2125 2126 2127 2128 2129 2130 2131 2132 2133 2134 2135 2136 2137 2138 2139 2140 2141 2142 2143 2144 2145 2146 2147 2148 2149 2150 2151 2152 2153 2154 2155 2156 2157 2158 2159 2160 2161 2162 2163 2164 2165 2166 2167 2168 2169 2170 2171 2172 2173 2174 2175 2176 2177 2178 2179 2180 2181 2182 2183 2184 2185 2186 2187 2188 2189 2190 2191 2192 2193 2194 2195 2196 2197 2198 2199 2200 2201 2202 2203 2204 2205 2206 2207 2208 2209 2210 2211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217 2218 2219 2220 2221 2222 2223 2224 2225 2226 2227 2228 2229 2230 2231 2232 2233 2234 2235 2236 2237 2238 2239 2240 2241 2242 2243 2244 2245 2246 2247 2248 2249 2250 2251 2252 2253 2254 2255 2256 2257 2258 2259 2260 2261 2262 2263 2264 2265 2266 2267 2268 2269 2270 2271 2272 2273 2274 2275 2276 2277 2278 2279 2280 2281 2282 2283 2284 2285 2286 2287 2288 2289 2290 2291 2292 2293 2294 2295 2296 2297 2298 2299 2300 2301 2302 2303 2304 2305 2306 2307 2308 2309 2310 2311 2312 2313 2314 2315 2316 2317 2318 2319 2320 2321 2322 2323 2324 2325 2326 2327 2328 2329 2330 2331 2332 2333 2334 2335 2336 2337 2338 2339 2340 2341 2342 2343 2344 2345 2346 2347 2348 2349 2350 2351 2352 2353 2354 2355 2356 2357 2358 2359 2360 2361 2362 2363 2364 2365 2366 2367 2368 2369 2370 2371 2372 2373 2374 2375 2376 2377 2378 2379 2380 2381 2382 2383 2384 2385 2386 2387 2388 2389 2390 2391 2392 2393 2394 2395 2396 2397 2398 2399 2400 2401 2402 2403 2404 2405 2406 2407 2408 2409 2410 2411 2412 2413 2414 2415 2416 2417 2418 2419 2420 2421 2422 2423 2424 2425 2426 2427 2428 2429 2430 2431 2432 2433 2434 2435 2436 2437 2438 2439 2440 2441 2442 2443 2444 2445 2446 2447 2448 2449 2450 2451 2452 2453 2454 2455 2456 2457 2458 2459 2460 2461 2462 2463 2464 2465 2466 2467 2468 2469 2470 2471 2472 2473 2474 2475 2476 2477 2478 2479 2480 2481 2482 2483 2484 2485 2486 2487 2488 2489 2490 2491 2492 2493 2494 2495 2496 2497 2498 2499 2500 2501 2502 2503 2504 2505 2506 2507 2508 2509 2510 2511 2512 2513 2514 2515 2516 2517 2518 2519 2520 2521 2522 2523 2524 2525 2526 2527 2528 2529 2530 2531 2532 2533 2534 2535 2536 2537 2538 2539 2540 2541 2542 2543 2544 2545 2546 2547 2548 2549 2550 2551 2552 2553 2554 2555 2556 2557 2558 2559 2560 2561 2562 2563 2564 2565 2566 2567 2568 2569 2570 2571 2572 2573 2574 2575 2576 2577 2578 2579 2580 2581 2582 2583 2584 2585 2586 2587 2588 2589 2590 2591 2592 2593 2594 2595 2596 2597 2598 2599 2600 2601 2602 2603 2604 2605 2606 2607 2608 2609 2610 2611 2612 2613 2614 2615 2616 2617 2618 2619 2620 2621 2622 2623 2624 2625 2626 2627 2628 2629 2630 2631 2632 2633 2634 2635 2636 2637 2638 2639 2640 2641 2642 2643 2644 2645 2646 2647 2648 2649 2650 2651 2652 2653 2654 2655 2656 2657 2658 2659 2660 2661 2662 2663 2664 2665 2666 2667 2668 2669 2670 2671 2672 2673 2674 2675 2676 2677 2678 2679 2680 2681 2682 2683 2684 2685 2686 2687 2688 2689 2690 2691 2692 2693 2694 2695 2696 2697 2698 2699 2700 2701 2702 2703 2704 2705 2706 2707 2708 2709 2710 2711 2712 2713 2714 2715 2716 2717 2718 2719 2720 2721 2722 2723 2724 2725 2726 2727 2728 2729 2730 2731 2732 2733 2734 2735 2736 2737 2738 2739 2740 2741 2742 2743 2744 2745 2746 2747 2748 2749 2750 2751 2752 2753 2754 2755 2756 2757 2758 2759 2760 2761 2762 2763 2764 2765 2766 2767 2768 2769 2770 2771 2772 2773 2774 2775 2776 2777 2778 2779 2780 2781 2782 2783 2784 2785 2786 2787 2788 2789 2790 2791 2792 2793 2794 2795 2796 2797 2798 2799 2800 2801 2802 2803 2804 2805 2806 2807 2808 2809 2810 2811 2812 2813 2814 2815 2816 2817 2818 2819 2820 2821 2822 2823 2824 2825 2826 2827 2828 2829 2830 2831 2832 2833 2834 2835 2836 2837 2838 2839 2840 2841 2842 2843 2844 2845 2846 2847 2848 2849 2850 2851 2852 2853 2854 2855 2856 2857 2858 2859 2860 2861 2862 2863 2864 2865 2866 2867 2868 2869 2870 2871 2872 2873 2874 2875 2876 2877 2878 2879 2880 2881 2882 2883 2884 2885 2886 2887 2888 2889 2890 2891 2892 2893 2894 2895 2896 2897 2898 2899 2900 2901 2902 2903 2904 2905 2906 2907 2908 2909 2910 2911 2912 2913 2914 2915 2916 2917 2918 2919 2920 2921 2922 2923 2924 2925 2926 2927 2928 2929 2930 2931 2932 2933 2934 2935 2936 2937 2938 2939 2940 2941 2942 2943 2944 2945 2946 2947 2948 2949 2950 2951 2952 2953 2954 2955 2956 2957 2958 2959 2960 2961 2962 2963 2964 2965 2966 2967 2968 2969 2970 2971 2972 2973 2974 2975 2976 2977 2978 2979 2980 2981 2982 2983 2984 2985 2986 2987 2988 2989 2990 2991 2992 2993 2994 2995 2996 2997 2998 2999 3000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006 3007 3008 3009 3010 3011 3012 3013 3014 3015 3016 3017 3018 3019 3020 3021 3022 3023 3024 3025 3026 3027 3028 3029 3030 3031 3032 3033 3034 3035 3036 3037 3038 3039 3040 3041 3042 3043 3044 3045 3046 3047 3048 3049 3050 3051 3052 3053 3054 3055 3056 3057 3058 3059 3060 3061 3062 3063 3064 3065 3066 3067 3068 3069 3070 3071 3072 3073 3074 3075 3076 3077 3078 3079 3080 3081 3082 3083 3084 3085 3086 3087 3088 3089 3090 3091 3092 3093 3094 3095 3096 3097 3098 3099 3100 3101 3102 3103 3104 3105 3106 3107 3108 3109 3110 3111 3112 3113 3114 3115 3116 3117 3118 3119 3120 3121 3122 3123 3124 3125 3126 3127 3128 3129 3130 3131 3132 3133 3134 3135 3136 3137 3138 3139 3140 3141 3142 3143 3144 3145 3146 3147 3148 3149 3150 3151 3152 3153 3154 3155 3156 3157 3158 3159 3160 3161 3162 3163 3164 3165 3166 3167 3168 3169 3170 3171 3172 3173 3174 3175 3176 3177 3178 3179 3180 3181 3182 3183 3184 3185 3186 3187 3188 3189 3190 3191 3192 3193 3194 3195 3196 3197 3198 3199 3200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10 3211 3212 3213 3214 3215 3216 3217 3218 3219 3220 3221 3222 3223 3224 3225 3226 3227 3228 3229 3230 3231 3232 3233 3234 3235 3236 3237 3238 3239 3240 3241 3242 3243 3244 3245 3246 3247 3248 3249 3250 3251 3252 3253 3254 3255 3256 3257 3258 3259 3260 3261 3262 3263 3264 3265 3266 3267 3268 3269 3270 3271 3272 3273 3274 3275 3276 3277 3278 3279 3280 3281 3282 3283 3284 3285 3286 3287 3288 3289 3290 3291 3292 3293 3294 3295 3296 3297 3298 3299 3300 3301 3302 3303 3304 3305 3306 3307 3308 3309 3310 3311 3312 3313 3314 3315 3316 3317 3318 3319 3320 3321 3322 3323 3324 3325 3326 3327 3328 3329 3330 3331 3332 3333 3334 3335 3336 3337 3338 3339 3340 3341 3342 3343 3344 3345 3346 3347 3348 3349 3350 3351 3352 3353 3354 3355 3356 3357 3358 3359 3360 3361 3362 3363 3364 3365 3366 3367 3368 3369 3370 3371 3372 3373 3374 3375 3376 3377 3378 3379 3380 3381 3382 3383 3384 3385 3386 3387 3388 3389 3390 3391 3392 3393 3394 3395 3396 3397 3398 3399 3400 3401 3402 3403 3404 3405 3406 3407 3408 3409 3410 3411 3412 3413 3414 3415 3416 3417 3418 3419 3420 3421 3422 3423 3424 3425 3426 3427 3428 3429 3430 3431 3432 3433 3434 3435 3436 3437 3438 3439 3440 3441 3442 3443 3444 3445 3446 3447 3448 3449 3450 3451 3452 3453 3454 3455 3456 3457 3458 3459 3460 3461 3462 3463 3464 3465 3466 3467 3468 3469 3470 3471 3472 3473 3474 3475 3476 3477 3478 3479 3480 3481 3482 3483 3484 3485 3486 3487 3488 3489 3490 3491 3492 3493 3494 3495 3496 3497 3498 3499 3500 3501 3502 3503 3504 3505 3506 3507 3508 3509 3510 3511 3512 3513 3514 3515 3516 3517 3518 3519 3520 3521 3522 3523 3524 3525 3526 3527 3528 3529 3530 3531 3532 3533 3534 3535 3536 3537 3538 3539 3540 3541 3542 3543 3544 3545 3546 3547 3548 3549 3550 3551 3552 3553 3554 3555 3556 3557 3558 3559 3560 3561 3562 3563 3564 3565 3566 3567 3568 3569 3570 3571 3572 3573 3574 3575 3576 3577 3578 3579 3580 3581 3582 3583 3584 3585 3586 3587 3588 3589 3590 3591 3592 3593 3594 3595 3596 3597 3598 3599 3600 3601 3602 3603 3604 3605 3606 3607 3608 3609 3610 3611 3612 3613 3614 3615 3616 3617 3618 3619 3620 3621 3622 3623 3624 3625 3626 3627 3628 3629 3630 3631 3632 3633 3634 3635 3636 3637 3638 3639 3640 3641 3642 3643 3644 3645 3646 3647 3648 3649 3650 3651 3652 3653 3654 3655 3656 3657 3658 3659 3660 3661 3662 3663 3664 3665 3666 3667 3668 3669 3670 3671 3672 3673 3674 3675 3676 3677 3678 3679 3680 3681 3682 3683 3684 3685 3686 3687 3688 3689 3690 3691 3692 3693 3694 3695 3696 3697 3698 3699 3700 3701 3702 3703 3704 3705 3706 3707 3708 3709 3710 3711 3712 3713 3714 3715 3716 3717 3718 3719 3720 3721 3722 3723 3724 3725 3726 3727 3728 3729 3730 3731 3732 3733 3734 3735 3736 3737 3738 3739 3740 3741 3742 3743 3744 3745 3746 3747 3748 3749 3750 3751 3752 3753 3754 3755 3756 3757 3758 3759 3760 3761 3762 3763 3764 3765 3766 3767 3768 3769 3770 3771 3772 3773 3774 3775 3776 3777 3778 3779 3780 3781 3782 3783 3784 3785 3786 3787 3788 3789 3790 3791 3792 3793 3794 3795 3796 3797 3798 3799 3800 3801 3802 3803 3804 3805 3806 3807 3808 3809 3810 3811 3812 3813 3814 3815 3816 3817 3818 3819 3820 3821 3822 3823 3824 3825 3826 3827 3828 3829 3830 3831 3832 3833 3834 3835 3836 3837 3838 3839 3840 3841 3842 3843 3844 3845 3846 3847 3848 3849 3850 3851 3852 3853 3854 3855 3856 3857 3858 3859 3860 3861 3862 3863 3864 3865 3866 3867 3868 3869 3870 3871 3872 3873 3874 3875 3876 3877 3878 3879 3880 3881 3882 3883 3884 3885 3886 3887 3888 3889 3890 3891 3892 3893 3894 3895 3896 3897 3898 3899 3900 3901 3902 3903 3904 3905 3906 3907 3908 3909 3910 3911 3912 3913 3914 3915 3916 3917 3918 3919 3920 3921 3922 3923 3924 3925 3926 3927 3928 3929 3930 3931 3932 3933 3934 3935 3936 3937 3938 3939 3940 3941 3942 3943 3944 3945 3946 3947 3948 3949 3950 3951 3952 3953 3954 3955 3956 3957 3958 3959 3960 3961 3962 3963 3964 3965 3966 3967 3968 3969 3970 3971 3972 3973 3974 3975 3976 3977 3978 3979 3980 3981 3982 3983 3984 3985 3986 3987 3988 3989 3990 3991 3992 3993 3994 3995 3996 3997 3998 3999 4000 4001 4002 4003 4004 4005 4006 4007 4008 4009 4010 4011 4012 4013 4014 4015 4016 4017 4018 4019 4020 4021 4022 4023 4024 4025 4026 4027 4028 4029 4030 4031 4032 4033 4034 4035 4036 4037 4038 4039 4040 4041 4042 4043 4044 4045 4046 4047 4048 4049 4050 4051 4052 4053 4054 4055 4056 4057 4058 4059 4060 4061 4062 4063 4064 4065 4066 4067 4068 4069 4070 4071 4072 4073 4074 4075 4076 4077 4078 4079 4080 4081 4082 4083 4084 4085 4086 4087 4088 4089 4090 4091 4092 4093 4094 4095 4096 4097 4098 4099 4100 4101 4102 4103 4104 4105 4106 4107 4108 4109 4110 4111 4112 4113 4114 4115 4116 4117 4118 4119 4120 4121 4122 4123 4124 4125 4126 4127 4128 4129 4130 4131 4132 4133 4134 4135 4136 4137 4138 4139 4140 4141 4142 4143 4144 4145 4146 4147 4148 4149 4150 4151 4152 4153 4154 4155 4156 4157 4158 4159 4160 4161 4162 4163 4164 4165 4166 4167 4168 4169 4170 4171 4172 4173 4174 4175 4176 4177 4178 4179 4180 4181 4182 4183 4184 4185 4186 4187 4188 4189 4190 4191 4192 4193 4194 4195 4196 4197 4198 4199 4200 4201 4202 4203 4204 4205 4206 4207 4208 4209 4210 4211 4212 4213 4214 4215 4216 4217 4218 4219 4220 4221 4222 4223 4224 4225 4226 4227 4228 4229 4230 4231 4232 4233 4234 4235 4236 4237 4238 4239 4240 4241 4242 4243 4244 4245 4246 4247 4248 4249 4250 4251 4252 4253 4254 4255 4256 4257 4258 4259 4260 4261 4262 4263 4264 4265 4266 4267 4268 4269 4270 4271 4272 4273 4274 4275 4276 4277 4278 4279 4280 4281 4282 4283 4284 4285 4286 4287 4288 4289 4290 4291 4292 4293 4294 4295 4296 4297 4298 4299 4300 4301 4302 4303 4304 4305 4306 4307 4308 4309 4310 4311 4312 4313 4314 4315 4316 4317 4318 4319 4320 4321 4322 4323 4324 4325 4326 4327 4328 4329 4330 4331 4332 4333 4334 4335 4336 4337 4338 4339 4340 4341 4342 4343 4344 4345 4346 4347 4348 4349 4350 4351 4352 4353 4354 4355 4356 4357 4358 4359 4360 4361 4362 4363 4364 4365 4366 4367 4368 4369 4370 4371 4372 4373 4374 4375 4376 4377 4378 4379 4380 4381 4382 4383 4384 4385 4386 4387 4388 4389 4390 4391 4392 4393 4394 4395 4396 4397 4398 4399 4400 4401 4402 4403 4404 4405 4406 4407 4408 4409 4410 4411 4412 4413 4414 4415 4416 4417 4418 4419 4420 4421 4422 4423 4424 4425 4426 4427 4428 4429 4430 4431 4432 4433 4434 4435 4436 4437 4438 4439 4440 4441 4442 4443 4444 4445 4446 4447 4448 4449 4450 4451 4452 4453 4454 4455 4456 4457 4458 4459 4460 4461 4462 4463 4464 4465 4466 4467 4468 4469 4470 4471 4472 4473 4474 4475 4476 4477 4478 4479 4480 4481 4482 4483 4484 4485 4486 4487 4488 4489 4490 4491 4492 4493 4494 4495 4496 4497 4498 4499 4500 4501 4502 4503 4504 4505 4506 4507 4508 4509 4510 4511 4512 4513 4514 4515 4516 4517 4518 4519 4520 4521 4522 4523 4524 4525 4526 4527 4528 4529 4530 4531 4532 4533 4534 4535 4536 4537 4538 4539 4540 4541 4542 4543 4544 4545 4546 4547 4548 4549 4550 4551 4552 4553 4554 4555 4556 4557 4558 4559 4560 4561 4562 4563 4564 4565 4566 4567 4568 4569 4570 4571 4572 4573 4574 4575 4576 4577 4578 4579 4580 4581 4582 4583 4584 4585 4586 4587 4588 4589 4590 4591 4592 4593 4594 4595 4596 4597 4598 4599 4600 4601 4602 4603 4604 4605 4606 4607 4608 4609 4610 4611 4612 4613 4614 4615 4616 4617 4618 4619 4620 4621 4622 4623 4624 4625 4626 4627 4628 4629 4630 4631 4632 4633 4634 4635 4636 4637 4638 4639 4640 4641 4642 4643 4644 4645 4646 4647 4648 4649 4650 4651 4652 4653 4654 4655 4656 4657 4658 4659 4660 4661 4662 4663 4664 4665 4666 4667 4668 4669 4670 4671 4672 4673 4674 4675 4676 4677 4678 4679 4680 4681 4682 4683 4684 4685 4686 4687 4688 4689 4690 4691 4692 4693 4694 4695 4696 4697 4698 4699 4700 4701 4702 4703 4704 4705 4706 4707 4708 4709 4710 4711 4712 4713 4714 4715 4716 4717 4718 4719 4720 4721 4722 4723 4724 4725 4726 4727 4728 4729 4730 4731 4732 4733 4734 4735 4736 4737 4738 4739 4740 4741 4742 4743 4744 4745 4746 4747 4748 4749 4750 4751 4752 4753 4754 4755 4756 4757 4758 4759 4760 4761 4762 4763 4764 4765 4766 4767 4768 4769 4770 4771 4772 4773 4774 4775 4776 4777 4778 4779 4780 4781 4782 4783 4784 4785 4786 4787 4788 4789 4790 4791 4792 4793 4794 4795 4796 4797 4798 4799 4800 4801 4802 4803 4804 4805 4806 4807 4808 4809 4810 4811 4812 4813 4814 4815 4816 4817 4818 4819 4820 4821 4822 4823 4824 4825 4826 4827 4828 4829 4830 4831 4832 4833 4834 4835 4836 4837 4838 4839 4840 4841 4842 4843 4844 4845 4846 4847 4848 4849 4850 4851 4852 4853 4854 4855 4856 4857 4858 4859 4860 4861 4862 4863 4864 4865 4866 4867 4868 4869 4870 4871 4872 4873 4874 4875 4876 4877 4878 4879 4880 4881 4882 4883 4884 4885 4886 4887 4888 4889 4890 4891 4892 4893 4894 4895 4896 4897 4898 4899 4900 4901 4902 4903 4904 4905 4906 4907 4908 4909 4910 4911 4912 4913 4914 4915 4916 4917 4918 4919 4920 4921 4922 4923 4924 4925 4926 4927 4928 4929 4930 4931 4932 4933 4934 4935 4936 4937 4938 4939 4940 4941 4942 4943 4944 4945 4946 4947 4948 4949 4950 4951 4952 4953 4954 4955 4956 4957 4958 4959 4960 4961 4962 4963 4964 4965 4966 4967 4968 4969 4970 4971 4972 4973 4974 4975 4976 4977 4978 4979 4980 4981 4982 4983 4984 4985 4986 4987 4988 4989 4990 4991 4992 4993 4994 4995 4996 4997 4998 4999 5000 5001 5002 5003 5004 5005 5006 5007 5008 5009 5010 5011 5012 5013 5014 5015 5016 5017 5018 5019 5020 5021 5022 5023 5024 5025 5026 5027 5028 5029 5030 5031 5032 5033 5034 5035 5036 5037 5038 5039 5040 5041 5042 5043 5044 5045 5046 5047 5048 5049 5050 5051 5052 5053 5054 5055 5056 5057 5058 5059 5060 5061 5062 5063 5064 5065 5066 5067 5068 5069 5070 5071 5072 5073 5074 5075 5076 5077 5078 5079 5080 5081 5082 5083 5084 5085 5086 5087 5088 5089 5090 5091 5092 5093 5094 5095 5096 5097 5098 5099 5100 5101 5102 5103 5104 5105 5106 5107 5108 510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4 5115 5116 5117 5118 5119 5120 5121 5122 5123 5124 5125 5126 5127 5128 5129 5130 5131 5132 5133 5134 5135 5136 5137 5138 5139 5140 5141 5142 5143 5144 5145 5146 5147 5148 5149 5150 5151 5152 5153 5154 5155 5156 5157 5158 5159 5160 5161 5162 5163 5164 5165 5166 5167 5168 5169 5170 5171 5172 5173 5174 5175 5176 5177 5178 5179 5180 5181 5182 5183 5184 5185 5186 5187 5188 5189 5190 5191 5192 5193 5194 5195 5196 5197 5198 5199 5200 5201 5202 5203 5204 5205 5206 5207 5208 5209 5210 5211 5212 5213 5214 5215 5216 5217 5218 5219 5220 5221 5222 5223 5224 5225 5226 5227 5228 5229 5230 5231 5232 5233 5234 5235 5236 5237 5238 5239 5240 5241 5242 5243 5244 5245 5246 5247 5248 5249 5250 5251 5252 5253 5254 5255 5256 5257 5258 5259 5260 5261 5262 5263 5264 5265 5266 5267 5268 5269 5270 5271 5272 5273 5274 5275 5276 5277 5278 5279 5280 5281 5282 5283 5284 5285 5286 5287 5288 5289 5290 5291 5292 5293 5294 5295 5296 5297 5298 5299 5300 5301 5302 5303 5304 5305 5306 5307 5308 5309 5310 5311 5312 5313 5314 5315 5316 5317 5318 5319 5320 5321 5322 5323 5324 5325 5326 5327 5328 5329 5330 5331 5332 5333 5334 5335 5336 5337 5338 5339 5340 5341 5342 5343 5344 5345 5346 5347 5348 5349 5350 5351 5352 5353 5354 5355 5356 5357 5358 5359 5360 5361 5362 5363 5364 5365 5366 5367 5368 5369 5370 5371 5372 5373 5374 5375 5376 5377 5378 5379 5380 5381 5382 5383 5384 5385 5386 5387 5388 5389 5390 5391 5392 5393 5394 5395 5396 5397 5398 5399 5400 5401 5402 5403 5404 5405 5406 5407 5408 5409 5410 5411 5412 5413 5414 5415 5416 5417 5418 5419 5420 5421 5422 5423 5424 5425 5426 5427 5428 5429 5430 5431 5432 5433 5434 5435 5436 5437 5438 5439 5440 5441 5442 5443 5444 5445 5446 5447 5448 5449 5450 5451 5452 5453 5454 5455 5456 5457 5458 5459 5460 5461 5462 5463 5464 5465 5466 5467 5468 5469 5470 5471 5472 5473 5474 5475 5476 5477 5478 5479 5480 5481 5482 5483 5484 5485 5486 5487 5488 5489 5490 5491 5492 5493 5494 5495 5496 5497 5498 5499 5500 5501 5502 5503 5504 5505 5506 5507 5508 5509 5510 5511 5512 5513 5514 5515 5516 5517 5518 5519 5520 5521 5522 5523 5524 5525 5526 5527 5528 5529 5530 5531 5532 5533 5534 5535 5536 5537 5538 5539 5540 5541 5542 5543 5544 5545 5546 5547 5548 5549 5550 5551 5552 5553 5554 5555 5556 5557 5558 5559 5560 5561 5562 5563 5564 5565 5566 5567 5568 5569 5570 5571 5572 5573 5574 5575 5576 5577 5578 5579 5580 5581 5582 5583 5584 5585 5586 5587 5588 5589 5590 5591 5592 5593 5594 5595 5596 5597 5598 5599 5600 5601 5602 5603 5604 5605 5606 5607 5608 5609 5610 5611 5612 5613 5614 5615 5616 5617 5618 5619 5620 5621 5622 5623 5624 5625 5626 5627 5628 5629 5630 5631 5632 5633 5634 5635 5636 5637 5638 5639 5640 5641 5642 5643 5644 5645 5646 5647 5648 5649 5650 5651 5652 5653 5654 5655 5656 5657 5658 5659 5660 5661 5662 5663 5664 5665 5666 5667 5668 5669 5670 5671 5672 5673 5674 5675 5676 5677 5678 5679 5680 5681 5682 5683 5684 5685 5686 5687 5688 5689 5690 5691 5692 5693 5694 5695 5696 5697 5698 5699 5700 5701 5702 5703 5704 5705 5706 5707 5708 5709 5710 5711 5712 5713 5714 5715 5716 5717 5718 5719 5720 5721 5722 5723 5724 5725 5726 5727 5728 5729 5730 5731 5732 5733 5734 5735 5736 5737 5738 5739 5740 5741 5742 5743 5744 5745 5746 5747 5748 5749 5750 5751 5752 5753 5754 5755 5756 5757 5758 5759 5760 5761 5762 5763 5764 5765 5766 5767 5768 5769 5770 5771 5772 5773 5774 5775 5776 5777 5778 5779 5780 5781 5782 5783 5784 5785 5786 5787 5788 5789 5790 5791 5792 5793 5794 5795 5796 5797 5798 5799 5800 5801 5802 5803 5804 5805 5806 5807 5808 5809 5810 5811 5812 5813 5814 5815 5816 5817 5818 5819 5820 5821 5822 5823 5824 5825 5826 5827 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