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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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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李秀麗 被   告 陳閎邁 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 被   告 永松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被   告 高永川       永欣車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信傑 上列被告永松美有限公司、永欣車業有限公司因被告陳閎邁、高 永川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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