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洪阿華
樓
訴訟
代理人 林金能
被 告 道廣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湧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黃振茂
上列
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
第2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5時6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潘 欵
朗讀案由
原
告訴訟代理人 林金能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黃振茂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金能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黃振茂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等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整(含強制險
理賠金),應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具狀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20號業務過失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金能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黃振茂
調解委員 潘 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