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24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文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7 94號),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連文章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連文章前屢因個人存摺及報表等事務向址設新北市○○區○ ○路○○○ 號9 樓之福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凱公司)職員 請求查閱均未獲處理,仍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上午8 時30 分許,前往福凱公司欲向該公司職員洪淑琴、陳淑惠2 人請 求查閱之際,高碧鳳見狀即出言勸說,連文章心生不悅,竟 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犯意,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 處,徒手掌摑高碧鳳之左臉頰1 下,致高碧鳳受有左臉顴骨 部紅腫3x3 公分,左臉頰黏膜下血腫0.1x 1公分等傷害,而 侮辱高碧鳳,足以貶損高碧鳳於社會之人格評價及名譽。嗣 經高碧鳳於104 年2 月13日提出本案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碧鳳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連文章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碧鳳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且經證人陳淑惠於偵訊時證述綦詳,復有衛生福利部臺 北醫院104 年1 月26日甲種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當眾故意掌摑他人,已足使被害人心生不快、感到人格貶 損受侮辱之情境,實為帶有侮辱意味之象徵性動作;被告僅 因告訴人出言制止,隨即於告訴人服務之公司內當眾掌摑告 訴人,被告既係具有一般智識程度及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 ,自當知悉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掌摑他人之 臉部,足使他人心生不快、受辱,被告卻仍公然為之,可見 被告當時係以此種強暴方式表達其對於告訴人輕蔑之意,並 藉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人格評價,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2 項之加重公然 侮辱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普通傷害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解決問題,率爾使用暴力,所為已屬不該 ,其於事發之後,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 解,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告訴人所受 傷害尚非嚴重,復斟酌被告並無其他前案紀錄,素行尚佳,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另考量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告訴代 理人及檢察官均表示請求依法審酌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30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