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審簡字第2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騰
李○敏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李○蘭
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柏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19581 號),因被告均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陳○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
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李○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蘭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
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應
補充「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1 份」、「被告陳○騰
、李○敏、李○蘭、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旅
行社)代表人王柏華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二、第35、36行「另被告來○旅行社…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92條規定,請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來○旅行社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採購
案,應就被告李○蘭所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妨害投標罪
,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
起訴書就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及來○旅行社部
分之記載。
二、論罪科行:
(一)核被告陳○騰、李○敏如附件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
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被告李○蘭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則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陳○騰、李○敏
借用來○旅行社之名義、公司大小章及證明文件參與臺北
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下同)○○里000
00000號B98476)、○○里00000000000
0號B99128)及○○里00000000號B99142)3 件
採購案之投標行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陳○騰、李○敏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之
犯行,有
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另被告
陳○騰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變造私文書罪,其以剪貼再
影印之方式變造印文係變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變造私
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李○敏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三)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
文書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現代
國際旅行社大小章之行為,為
間接正犯,其偽刻印章、偽
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李○敏偽冒現代國際旅行社表達投標板橋市○○里0
00000000000號B99128)、文翠里921 地震教
育園區等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131)、溪北里公益活動
(採購案號B99256)、中山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
58)及○○里00000000號B99443)5 件採購案之
投標行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
陳○騰以犯罪事實一(二)變造之私文書,檢附於採購案
號B98476號標案文件,用以遂其妨害投標之目的,
堪認其
就B98476號標案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
名義及證件投標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被告李○敏於犯罪事實一(三)以偽造之
文件檢附於上開五件採購案投標文件,用以遂其妨害投標
之目的,亦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之罪。另被告李○敏於犯罪事實一(一)、(三)就上開
採購案號B99128部分所為,係針對同一標案
同時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及第87條第3 項之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 項之罪。至被告李○蘭係來○旅行社之實際負責
人,並負責該旅行社之投標業務而為來○旅行社之代理人
,其因執行投標之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
之罪,應併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被告來○旅行社科處
罰金刑。
(二)爰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
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
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陳○騰、李○敏、
李○蘭所為,實際上已導致上開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
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其所為應予
非難,並兼衡被告陳○騰國中畢業、被告李○敏高中畢業
、被告李○蘭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兼衡
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
犯後尚知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陳○騰、李○敏部
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再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
來○旅行社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87條第5 項後段之規
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示
懲儆。末
按本案被告等
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
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起施行,惟本案
被告陳○騰、李○敏均係受多數均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條文規定,均應
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於被告並無何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
法
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均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案紀
錄表在卷
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均已坦
承犯行,深具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
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
陳○騰、李○敏、李○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被告陳○騰、李○敏、李○蘭緩刑貳年,以啟
自新。另為避免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因獲得緩刑
之宣告而心存僥倖,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
定,命被告其等於檢察官所指定之
期間內,各向公庫支付
如主文所示金額,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其等違反上
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
聲請撤
銷,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5 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
條第5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第210 條、第216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
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附表一 :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一(一)採購案│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號B98476部分 │折算壹日。 │
├──┼───────┼─────────────────┤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99128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B99142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B98476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B99142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一)、(三│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採購案號B991│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部分 │ │
├──┼───────┼─────────────────┤
│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131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256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六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258 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七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443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9581號
被 告 陳○騰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敏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5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蘭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
樓
代 表 人 王柏華 住同上
被 告 華督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
2
兼 代表人 林淑華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高翊峰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高清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騰與李○敏共同經營騰龍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騰龍公司
),並由陳○騰擔任登記負責人;李○蘭係李○敏之胞姐,
於民國98至99年間擔任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
旅行社,登記負責人王柏華)董事及實際負責人。
㈠緣臺北縣板橋市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下稱
板橋市公所)於98年至99年間,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
方式,辦理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8476)、○
○里000000000000號B99128)及○○里000
00000號B99142)等3件採購案。
詎陳○騰、李○敏得
知上開訊息後,因渠等所營騰龍公司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
為求順利標取上開採購案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
獲取不當利益,徵得無投標真意之來○旅行社實際負責人李
○蘭同意,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李○蘭則知悉陳
○騰、李○敏欲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且其實際上並
無投標意願,詎為圖獲取出借來○旅行社名義供陳○騰、李
○敏標取上開採購案後,其得以較優惠價格向騰龍公司調度
遊覽車輛,且來○旅行社每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借牌費,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
○騰、李○敏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並提供來○旅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證明文件予陳○
騰,陳○騰再指示其不知情之子陳建忠以來○旅行社名義製
作投標文件,復以來○旅行社名義持往板橋市公所參與
上揭
3件採購案之投標。惟開標後,陳○騰借用之來○旅行社僅
得標○○里00000000號B99142)採購案,餘2件則
分別由安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安佳旅行社)及現代國際
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國際旅行社)得標。
㈡期間,因來○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有多套樣式,陳○騰為投
標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8476)採購案所借用
之來○旅行社公司大小章較小且印文之字體較粗,與來○旅
行社變更登記表內蓋用之公司大小章印文有異。詎陳○騰為
圖一時方便,竟未經李○蘭同意,基於變造私文書以行使之
犯意,於98年11月16日上開採購案(採購案號B98476)投標
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剪貼再影印方式,將李○蘭所提供
來○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
責人印章」欄位上之印文,變造為其當時所借用公司章較小
且字體較粗之來○旅行社印文樣式,再將變造後之來○旅行
社變更登記表影本檢附於上開採購案(採購案號B98476)之
投標文件內,交由不知情之陳建忠於98年11月16日持往板橋
市公所投標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來○旅行社、王柏華及板
橋市公所審查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㈢又李○敏於99年間,另為現代國際旅行社(負責人魏清山)
之靠行人員(按靠行指無旅行社牌照之自然人,藉由給付旅
行社約定之費用,以該旅行社名義對外招攬生意,並由靠行
人員實際承攬及自負盈虧)。詎李○敏為使其與陳○騰所營
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之騰龍公司得以標得板橋市○○里00
0000000000號B99128)、文翠里921地震教育園
區等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131)、溪北里公益活動(採購
案號B99256)、中山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58)及○○
里00000000號B99443)等5件採購案承作以牟利,
並製造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競爭之假象,竟基於行使偽造
、變造私文書及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先於不
詳時、地,未經現代國際旅行社及魏清山之同意或授權,利
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
該公司負責人「魏清山」印章各1枚(下稱現代國際旅行社
大小章),
嗣即分別蓋用在上開標案之外標封、估價單、標
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投標廠商印模單等投標文件上,用以
偽冒現代國際旅行社表達投標上開採購案之意願,且為免板
橋市公所人員察覺其所偽蓋印文與投標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即
現代國際旅行社變更登記表內蓋用之真實現代國際旅行社大
小章印文樣式不符,復再以剪貼、再影印方式,將其因靠行
關係所取得現代國際旅行社會計辛俞緻提供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上「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位內之印文
內容,變造為前開其自行刻用之印文樣式,復將此變造後之
現代國際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分別檢附至上開5 件採購
案之投標文件內,而後持往板橋市公所投標以行使,欲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遂使板橋市公所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
以為各該投標均具足3 家廠商而開標,並由現代國際旅行社
標得上開5 件採購案,足以生損害於現代國際旅行社、魏清
山及板橋市公所審查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二、高翊峰(原名高清峯)係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
督旅行社)靠行人員;林淑華則係華督旅行社負責人。緣板
橋市公所於99年8 月11日、13日,分別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企劃書方式,辦理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9451
)及大觀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471)等2件採購案。詎
高翊峰明知其為自然人,不符前開2件採購案有關投標廠商
需具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乙種以上旅行業者執照等資格,為
求順利標取上開採購案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
取不當利益,藉其為華督旅行社靠行人員之身分,徵得無投
標真意之華督旅行社負責人林淑華之概括同意,借用華督旅
行社名義參與投標。林淑華則知悉高翊峰欲借用華督旅行社
名義參加投標且其實際上並無投標意願,詎為圖獲取出借華
督旅行社名義供高翊峰標取上開採購案,其每件得以獲取3,
000元之借牌費,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
許高翊峰借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並提供華督旅行社
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證明文件予高翊峰,
高翊峰遂得以華督旅行社名義參與前開2件採購案,並順利
得標承攬。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資 料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騰於調查、偵│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查中之自白及經
具結之│ 其與被告李○敏所共同經│
│ │證述 │ 營之騰龍公司因不符投標│
│ │ │ 所需資格,故向被告李秋│
│ │ │ 蘭借用來○旅行社之牌照│
│ │ │ 投標採購案號B98476、B9│
│ │ │ 9128、B991 4等標案,來│
│ │ │ 來旅行社並無投標意願,│
│ │ │ 其係請不知情之子陳建忠│
│ │ │ 製作投標文件並代其前往│
│ │ │ 現場投標,其中僅B9 914│
│ │ │ 標案得標,得標後係由其│
│ │ │ 支付得標金,並出車帶團│
│ │ │ 之事實。 │
│ │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 │ │ 其向被告李○蘭借用來○│
│ │ │ 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因│
│ │ │ 來○旅行社有多套樣式之│
│ │ │ 大小章,其所借用之印章│
│ │ │ 係樣式係較小且字體較租│
│ │ │ 之大小章,而與其向來○│
│ │ │ 旅行社索取用於投標時之│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
│ │ │ 大小章(印章較大且字體│
│ │ │ 較細)不同樣式,故其以│
│ │ │ 影印及剪貼之方式變更來│
│ │ │ 來旅行社之公司變更登記│
│ │ │ 表並持以投標之事實。 │
├──┼──────────┼────────────┤
│ 2 │被告李○敏於調查、偵│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 其與被告陳○騰所共同經│
│ │證述 │ 營之騰龍公司因不符投標│
│ │ │ 所需資格,故向被告李秋│
│ │ │ 蘭借用來○旅行社之牌照│
│ │ │ 投標採購案號B98476、B9│
│ │ │ 9128、B9914等標案,來 │
│ │ │ 來旅行社並無投標意願,│
│ │ │ 渠等係請不知情之陳建忠│
│ │ │ 製作投標文件,其中僅B9│
│ │ │ 914標案得標,得標後係 │
│ │ │ 由陳○騰支付得標金,並│
│ │ │ 出車帶團之事實。 │
│ │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 │ 其每月支付5,000元之靠 │
│ │ │ 行費予現代國際旅行社。│
│ │ │ 又其確有刻印現代國際旅│
│ │ │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作為代│
│ │ │ 用印章使用,因其所刻印│
│ │ │ 之樣式與現代公司實際所│
│ │ │ 有之公司大小章不同,為│
│ │ │ 一時方便,故以剪貼及影│
│ │ │ 印之方式變造現代國際旅│
│ │ │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
│ │ │ 公司大小章,再檢附在B9│
│ │ │ 9128、B99131、B99256、│
│ │ │ B99258、B99443等5件採 │
│ │ │ 購案作為投標文件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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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李○蘭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之│其係來○旅行社之股東,公│
│ │證述 │司有多套大小章之備份章,│
│ │ │需要使用的人即可拿取使用│
│ │ │,包括標團、領款、簽約之│
│ │ │業務員。97年至99年間被告│
│ │ │陳○騰找其合夥接板橋市公│
│ │ │所各里之旅遊活動,當時係│
│ │ │請其提供來○旅行社之牌照│
│ │ │,實際整個投標、採購流程│
│ │ │及訂房訂餐等履約均由被告│
│ │ │陳○騰負責,其僅協助提供│
│ │ │來○旅行社之牌照供被告陳│
│ │ │聰騰投標,B99142標案係被│
│ │ │告陳○騰自己之案件之事實│
│ │ │。 │
├──┼──────────┼────────────┤
│ 4 │被告高翊峰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二: │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其因沒有資金可以成立旅行│
│ │證述 │社,沒辦法以自己名義去投│
│ │ │標公家機關採購案件,故以│
│ │ │靠行方式利用華督旅行社名│
│ │ │義去標得上開B99451、B994│
│ │ │7採購案件,其名目上為華 │
│ │ │督旅行社之抽佣業務員,但│
│ │ │並未向華督旅行社領取任何│
│ │ │薪資,勞健保亦係掛在遊覽│
│ │ │車司機公會,當時其與華督│
│ │ │旅行社負責人林淑華談定靠│
│ │ │行費用按件計算,每件要給│
│ │ │華督旅行社3,000元,上開2│
│ │ │採購案之標價係其核算成本│
│ │ │後決定,獨力完成投標文件│
│ │ │及企劃書,得標後並係其自│
│ │ │己控團履約,華督旅行社並│
│ │ │未提供任何協助等事實。 │
├──┼──────────┼────────────┤
│ 5 │被告林淑華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二: │
│ │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之│B99451、B99471採購案並非│
│ │證述 │其所營華督旅行社所承作之│
│ │ │案件,其公司並沒有意願承│
│ │ │作板橋的案子,上開2標案 │
│ │ │係被告高翊峰以華督旅行社│
│ │ │名義所標得,其記得當初是│
│ │ │約定被告高翊峰靠行華督旅│
│ │ │行社,每月要給付其3,000 │
│ │ │元,才可以使用華督旅行社│
│ │ │名義去招攬生意,嗣則改稱│
│ │ │當初是被告高翊峰來拜託其│
│ │ │給他一份工作,其就將被告│
│ │ │高翊峰列為員工,沒有底薪│
│ │ │,也沒有幫被告高翊峰付過│
│ │ │勞、健保費,但會按件收取│
│ │ │被告高翊峰3,000元,這樣 │
│ │ │被告高翊峰才可以以其華督│
│ │ │旅行社名義在外做生意,其│
│ │ │則配合提供公司大小章及證│
│ │ │明文件給被告高翊峰使用,│
│ │ │撥款下來會計方面也會配合│
│ │ │作業,其不認為自己是借牌│
│ │ │等事實。 │
├──┼──────────┼────────────┤
│ 6 │
證人王柏華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述 │來○旅行社係其與被告李秋│
│ │ │蘭等人合資承接,並由其掛│
│ │ │名擔任負責人,其負責公司│
│ │ │行號旅遊部分,被告李○蘭│
│ │ │則負責公家機關業務部分,│
│ │ │因只有公家機關標案須使用│
│ │ │公司大小章,故原則上雖須│
│ │ │經其同意方得使用,惟被告│
│ │ │李○蘭有時急用,則不會每│
│ │ │次均事先告知。來○旅行社│
│ │ │並未參與投標B98476、B991│
│ │ │2、B99142等3件採購案,該│
│ │ │等採購案係被告李○蘭之妹│
│ │ │李○敏以來○旅行社名義投│
│ │ │標,當初被告李○蘭有跟其│
│ │ │討論要讓其妹李○敏擔任靠│
│ │ │行人員,並在電話中告知是│
│ │ │因被告李○敏要標板橋市公│
│ │ │所的案子,而當時被告李惠│
│ │ │敏還沒有成立旅遊公司,故│
│ │ │要用來○旅行社的牌去標公│
│ │ │家機關的案子,名為討論,│
│ │ │實際上其並沒有否決的權利│
│ │ │,這3件即是被告李○敏以 │
│ │ │來○旅行社名義參標,
彼時│
│ │ │公司因另有刻印1組公司大 │
│ │ │小章供公司內部泰樂部門使│
│ │ │用,故當時被告李○敏即是│
│ │ │使用該部門之公司大小章製│
│ │ │作上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
│ │ │其會認為是被告李○敏,是│
│ │ │因為後續檢附相關單據及聯│
│ │ │絡事項都是由被告李○敏出│
│ │ │面處理,另外其一直以為被│
│ │ │告李○敏與被告陳○騰係夫│
│ │ │妻關係,加上被告李○蘭前│
│ │ │此跟其說這件事時,也是說│
│ │ │被告李○敏要借牌去標板橋│
│ │ │市公所的案子,其才會以為│
│ │ │是李○敏出面借牌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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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證人魏清山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述 │被告李○敏係其所營現代國│
│ │ │際旅行社之靠行人員,每月│
│ │ │繳交5,000元規費予公司。 │
│ │ │惟上開B99128、B99131、B9│
│ │ │92 56、B99258、B99443等5│
│ │ │件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上之現│
│ │ │代國際旅行社印文並非現代│
│ │ │國際旅行社所真正使用之印│
│ │ │文,被告李○敏以現代國際│
│ │ │旅行社名義投標上開5件採 │
│ │ │購案乙事,其全然不知情,│
│ │ │其並無授權被告李○敏刻用│
│ │ │現代國際旅行社之公司大小│
│ │ │章去投標上開5件採購案之 │
│ │ │事實。 │
├──┼──────────┼────────────┤
│ 8 │證人侯鳳婷(證人魏清│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山之配偶)經具結之證│其係現代國際旅行社之總經│
│ │述 │理,被告李○敏係靠行現代│
│ │ │國際旅行社,公司關於靠行│
│ │ │業務係授權會計辛俞緻負責│
│ │ │,靠行人員需使用公司大小│
│ │ │章或索取其他證明文件均須│
│ │ │經辛俞緻同意,其並未同意│
│ │ │被告李○敏自行刻用現代國│
│ │ │際旅行社之大小章使用之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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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證人辛俞緻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述 │其係現代國際旅行社之會計│
│ │ │人員,靠行人事業務係由其│
│ │ │管理,被告李○敏係靠行現│
│ │ │代國際旅行社,需蓋用合約│
│ │ │章時,被告李○敏均須親持│
│ │ │由其蓋印,其並沒有授權被│
│ │ │告李○敏刻用現代國際公司│
│ │ │大小章作為靠行承攬生意使│
│ │ │用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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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證人葉育綾於偵查中之│其係銓鈺旅行社有限公司登│
│ │證述 │記負責人,該公司成立前之│
│ │ │名稱為銓鈺觀光汽車股份有│
│ │ │限公司,當時公司僅提供車│
│ │ │輛出租、司機及遊覽車導遊│
│ │ │,而由旅行社或同行向公司│
│ │ │調車,被告高翊峰當時因跑│
│ │ │板橋市公益旅遊活動案件而│
│ │ │常向其公司調車,被告高翊│
│ │ │峰當時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公│
│ │ │司調車,華督旅行社與其公│
│ │ │司好像有業務往來,但其不│
│ │ │知被告高翊峰與華督旅行社│
│ │ │有無關係之事實。 │
├──┼──────────┼────────────┤
│ 11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 被告陳○騰、李○敏借用│
│ │第0000000000號及100 │ 來○旅行社牌照投標,以│
│ │年9月21日新北板民字 │ 及被告李○蘭將來○旅行│
│ │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 社牌照借予被告陳○騰、│
│ │附板橋市深丘里公益活│ 李○敏投標B98476、B991│
│ │動(採購案號B98476)│ 28、B99142等3件採購案 │
│ │、深丘里大溪慈湖公益│ 之事實。 │
│ │活動(採購案號B99128│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 │)、深丘里公益活動(│ 被告陳○騰為投標板橋市│
│ │採購案號B99142)等3 │ 深丘里公益活動(採購案│
│ │採購案之投標須知、得│ 號B98476)採購案,以剪│
│ │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驗│ 貼再影印方式變造來○旅│
│ │表影本及決標公告等資│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內之│
│ │料 │ 公司大小章印文,並將上│
│ │ │ 開變造後之公司變更登記│
│ │ │ 表附入其他證明文件,持│
│ │ │ 向板橋市公所投標以行使│
│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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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陳○騰變造來○旅行社│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持向│
│ │附陳○騰以來○旅行社│板橋市公所投標B98476採購│
│ │名義參標板橋市深丘里│案以行使之事實。 │
│ │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 │
│ │8476)之外標封、估價│ │
│ │單、標單、投標廠商聲│ │
│ │明書、投標廠商印模單│ │
│ │投標文件及經陳○騰變│ │
│ │造之來○旅行社公司變│ │
│ │更登記表影本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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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牛耳藝術公園有限公司│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100年10月1日牛耳館字│B99142標案之旅遊行程中,│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牛耳藝術渡假村之承辦聯絡│
│ │來○旅行社辦理板橋區│人「李小姐、0000000000」│
│ │深丘里公益研習活動之│即被告李○敏,足以
佐證上│
│ │住宿紀錄資料及門號 │開標案係被告李○敏、陳聰│
│ │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騰向來○旅行社借牌得標,│
│ │料查詢各1份 │而由渠等實際承攬之事實。│
│ │ │ │
├──┼──────────┼────────────┤
│ 14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李○敏偽刻現代國際旅│
│ │第0000000000號、100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製作該5 │
│ │年9月21日新北板民字 │件採購案之投標相關文件,│
│ │第0000000000號及100 │復變造現代國際旅行社之公│
│ │年9月28日新北板民字 │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文,│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持向板橋市公所參標上開5 │
│ │附之被告李○敏以現代│件採購案,遂使板橋市公所│
│ │國際旅行社名義參標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
│ │橋市公所深丘里大溪慈│各該投標均具足3家廠商而 │
│ │湖公益活動(採購案號│開標,並由現代國際旅行社│
│ │B99128)、文翠里921 │標得上開5件採購案,使開 │
│ │地震教育園區等公益活│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事實。│
│ │動(採購案號B99131)│ │
│ │、溪北里公益活動(採│ │
│ │購案號B99256)、中山│ │
│ │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 │
│ │B99258)及深丘里公益│ │
│ │活動(採購案號B99443│ │
│ │)等5件採購案之外標 │ │
│ │封、投標廠商印模單、│ │
│ │得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 │
│ │驗表及經被告李○敏變│ │
│ │造之現代國際旅行社公│ │
│ │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決│ │
│ │標公告等資料 │ │
├──┼──────────┼────────────┤
│ 15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二: │
│ │年9月28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高翊峰借用華督旅行社│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牌照投標,以及被告林淑華│
│ │附板橋市成和里公益活│將華督旅行社之牌照借予被│
│ │動採購案(採購案號B9│告高翊峰投標上開B99451、│
│ │9451)及大觀里公益活│B9947採購案之事實。 │
│ │動採購案(採購案號B9│ │
│ │9471)之投標須知、得│ │
│ │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驗│ │
│ │表及標單影本及決標公│ │
│ │告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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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新港香藝文化館103年 │關於犯罪事實二: │
│ │11月25日新港香藝(管│B99451採購案之旅遊行程中│
│ │)字第000000000號函 │,新港香藝文化館之預約參│
│ │ │訪登記者為鈺銓旅行社,並│
│ │ │非華督旅行社,足以佐證B9│
│ │ │9451採購案實係被告高翊峰│
│ │ │向被告林淑華經營之華督旅│
│ │ │行社借牌投標,故於實際執│
│ │ │行採購案旅遊活動時,被告│
│ │ │高翊峰係轉向證人葉育綾所│
│ │ │營銓鈺旅行社調車出團,預│
│ │ │約參訪登記者也因此為鈺銓│
│ │ │旅行社,
而非華督旅行社之│
│ │ │事實。 │
└──┴──────────┴────────────┘
二、按政府採購契約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具公共利益性質,政
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採購程序公
平、公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此觀諸
政府採購法第1條即明,是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
日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之行為人違法並應負刑事責任,旨
在杜絕以前開方式投標,以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確
保政府採購之品質,「靠行」固屬目前交通運輸事業及旅行
業普遍存在之關係,然交通運輸業界之「靠行」指針對某財
產權利(車輛)之信託管理關係,亦即除信託人及受託人為
信託關係之權利主體外,通常存在某一信託之財產客體,在
旅行業界,通俗用語之「靠行」意指非旅行業者繳交費用予
旅行社,並以該旅行社名義經營旅行業務,顯非前揭所指之
信託關係,加以旅行業管理規則明定,旅行業不得包庇他人
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是以「靠
行」方式對外攬團之行為,危及旅遊交易安全,有損旅客權
益,係法所不許之行為,以此種「名為公司、實則個人」攬
團之經營模式,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
就靠行及受靠行之旅行社科以行政裁罰,靠行之個人依前開
規定並應禁止營業,受靠行之旅行社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
尚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以靠行之旅行社名義參與政府採購而
為投標行為,實際上繳交投標金投標之人為無營業執照之個
人,而名義上則為靠行之旅行社,解釋上自不應認受靠行之
旅行社有投標之意願,否則無從保障政府採購之品質,並將
使政府採購法關於得標後禁止轉包、分包、詐術投標、圍標
等規定形同虛設,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判
決同此意旨,
可資參照。是本件核被告陳○騰、李○敏、高
翊峰就犯罪事實一㈠、二部分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李○蘭、林淑華則係
違反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嫌;被告陳○
騰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所為
,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
嫌;另被告來○旅行社、華督旅行社則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92條規定,請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被告陳○騰、
李○敏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請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利用不
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之行為,
請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偽刻印
章、偽造印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此部分偽造
私文書與
嗣後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及被告陳○騰就犯罪
事實一㈡部分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渠等行使偽、變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不另論罪。再被告李○敏
以行使偽、變造私文書,冒用現代國際旅行社名義參與前開
5件採購案投標為詐術之施用,
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項規定處斷。次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關於公平
採購制度之保護,應以每一標案視為一行為客體,而觀諸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規定之犯罪
構成要件,行為人
之犯罪行為應為「容許他人借用其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是本件被告李○蘭、林淑華各僅有一次容許被告陳○騰
、李○敏、高翊峰借用來○旅行社、華督旅行社名義參加投
標之行為,而致被告陳○騰、李○敏前後借用來○旅行社名
義參與投標3次,並標得1件政府採購案,被告高翊峰前後借
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2次,並標得2件政府採購案,均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各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
斷。另被告陳○騰就前揭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之各次犯行共3罪,及所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犯
行1罪;被告高翊峰就前揭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之各次犯行共2罪;被告李○敏就其與被告陳○騰所共同
違反3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犯行,暨獨自所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各次犯行共5罪,均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之。至被告陳○騰所變造之來○旅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華」印文,及被告李○敏所偽造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
、所變造之投標相關文件暨現代國際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
上之「現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魏清山」印文,請均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卓 俊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