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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簡字第 21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審簡字第2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騰       李○敏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李○蘭 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柏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19581 號),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陳○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李○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蘭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應 補充「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1 份」、「被告陳○騰 、李○敏、李○蘭、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旅 行社)代表人王柏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二、第35、36行「另被告來○旅行社…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92條規定,請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之罰金」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來○旅行社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採購 案,應就被告李○蘭所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妨害投標罪 ,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就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及來○旅行社部 分之記載。 二、論罪科行: (一)核被告陳○騰、李○敏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被告李○蘭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則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陳○騰、李○敏 借用來○旅行社之名義、公司大小章及證明文件參與臺北 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下同)○○里000 00000號B98476)、○○里00000000000 0號B99128)及○○里00000000號B99142)3 件 採購案之投標行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陳○騰、李○敏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之 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 陳○騰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其以剪貼再 影印之方式變造印文係變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變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李○敏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三)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現代 國際旅行社大小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其偽刻印章、偽 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李○敏偽冒現代國際旅行社表達投標板橋市○○里0 00000000000號B99128)、文翠里921 地震教 育園區等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131)、溪北里公益活動 (採購案號B99256)、中山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 58)及○○里00000000號B99443)5 件採購案之 投標行為,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 陳○騰以犯罪事實一(二)變造之私文書,檢附於採購案 號B98476號標案文件,用以遂其妨害投標之目的,認其 就B98476號標案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 名義及證件投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被告李○敏於犯罪事實一(三)以偽造之 文件檢附於上開五件採購案投標文件,用以遂其妨害投標 之目的,亦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之罪。另被告李○敏於犯罪事實一(一)、(三)就上開 採購案號B99128部分所為,係針對同一標案同時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及第87條第3 項之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 項之罪。至被告李○蘭係來○旅行社之實際負責 人,並負責該旅行社之投標業務而為來○旅行社之代理人 ,其因執行投標之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 之罪,應併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被告來○旅行社科處 罰金刑。 (二)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 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 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陳○騰、李○敏、 李○蘭所為,實際上已導致上開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 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其所為應予 非難,並兼衡被告陳○騰國中畢業、被告李○敏高中畢業 、被告李○蘭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犯後尚知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陳○騰、李○敏部 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 來○旅行社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87條第5 項後段之規 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示懲儆。末本案被告等 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起施行,惟本案 被告陳○騰、李○敏均係受多數均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條文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於被告並無何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均已坦 承犯行,深具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 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 陳○騰、李○敏、李○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被告陳○騰、李○敏、李○蘭緩刑貳年,以啟 自新。另為避免被告陳○騰、李○敏、李○蘭因獲得緩刑 之宣告而心存僥倖,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 定,命被告其等於檢察官所指定之期間內,各向公庫支付 如主文所示金額,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倘其等違反上 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 銷,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5 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 條第5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第210 條、第216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一(一)採購案│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號B98476部分 │折算壹日。 │ ├──┼───────┼─────────────────┤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99128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陳○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B99142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B98476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一(一)採購案│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號B99142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一)、(三│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採購案號B991│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部分 │ │ ├──┼───────┼─────────────────┤ │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131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256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六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258 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七 │起訴書犯罪事實│李○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一(三)採購案│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號B99443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9581號 被 告 陳○騰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敏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5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蘭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 樓 代 表 人 王柏華 住同上 被 告 華督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 2 兼 代表人 林淑華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高翊峰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高清峯)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騰與李○敏共同經營騰龍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騰龍公司 ),並由陳○騰擔任登記負責人;李○蘭係李○敏之胞姐, 於民國98至99年間擔任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 旅行社,登記負責人王柏華)董事及實際負責人。 ㈠緣臺北縣板橋市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下稱 板橋市公所)於98年至99年間,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 方式,辦理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8476)、○ ○里000000000000號B99128)及○○里000 00000號B99142)等3件採購案。陳○騰、李○敏得 知上開訊息後,因渠等所營騰龍公司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 為求順利標取上開採購案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 獲取不當利益,徵得無投標真意之來○旅行社實際負責人李 ○蘭同意,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李○蘭則知悉陳 ○騰、李○敏欲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且其實際上並 無投標意願,詎為圖獲取出借來○旅行社名義供陳○騰、李 ○敏標取上開採購案後,其得以較優惠價格向騰龍公司調度 遊覽車輛,且來○旅行社每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借牌費,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陳 ○騰、李○敏借用來○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並提供來○旅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證明文件予陳○ 騰,陳○騰再指示其不知情之子陳建忠以來○旅行社名義製 作投標文件,復以來○旅行社名義持往板橋市公所參與上揭 3件採購案之投標。惟開標後,陳○騰借用之來○旅行社僅 得標○○里00000000號B99142)採購案,餘2件則 分別由安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安佳旅行社)及現代國際 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國際旅行社)得標。 ㈡期間,因來○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有多套樣式,陳○騰為投 標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8476)採購案所借用 之來○旅行社公司大小章較小且印文之字體較粗,與來○旅 行社變更登記表內蓋用之公司大小章印文有異。詎陳○騰為 圖一時方便,竟未經李○蘭同意,基於變造私文書以行使之 犯意,於98年11月16日上開採購案(採購案號B98476)投標 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剪貼再影印方式,將李○蘭所提供 來○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 責人印章」欄位上之印文,變造為其當時所借用公司章較小 且字體較粗之來○旅行社印文樣式,再將變造後之來○旅行 社變更登記表影本檢附於上開採購案(採購案號B98476)之 投標文件內,交由不知情之陳建忠於98年11月16日持往板橋 市公所投標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來○旅行社、王柏華及板 橋市公所審查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㈢又李○敏於99年間,另為現代國際旅行社(負責人魏清山) 之靠行人員(按靠行指無旅行社牌照之自然人,藉由給付旅 行社約定之費用,以該旅行社名義對外招攬生意,並由靠行 人員實際承攬及自負盈虧)。詎李○敏為使其與陳○騰所營 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之騰龍公司得以標得板橋市○○里00 0000000000號B99128)、文翠里921地震教育園 區等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131)、溪北里公益活動(採購 案號B99256)、中山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258)及○○ 里00000000號B99443)等5件採購案承作以牟利, 並製造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競爭之假象,竟基於行使偽造 、變造私文書及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先於不 詳時、地,未經現代國際旅行社及魏清山之同意或授權,利 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 該公司負責人「魏清山」印章各1枚(下稱現代國際旅行社 大小章),即分別蓋用在上開標案之外標封、估價單、標 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投標廠商印模單等投標文件上,用以 偽冒現代國際旅行社表達投標上開採購案之意願,且為免板 橋市公所人員察覺其所偽蓋印文與投標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即 現代國際旅行社變更登記表內蓋用之真實現代國際旅行社大 小章印文樣式不符,復再以剪貼、再影印方式,將其因靠行 關係所取得現代國際旅行社會計辛俞緻提供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上「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位內之印文 內容,變造為前開其自行刻用之印文樣式,復將此變造後之 現代國際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分別檢附至上開5 件採購 案之投標文件內,而後持往板橋市公所投標以行使,欲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遂使板橋市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以為各該投標均具足3 家廠商而開標,並由現代國際旅行社 標得上開5 件採購案,足以生損害於現代國際旅行社、魏清 山及板橋市公所審查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二、高翊峰(原名高清峯)係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 督旅行社)靠行人員;林淑華則係華督旅行社負責人。緣板 橋市公所於99年8 月11日、13日,分別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企劃書方式,辦理板橋市○○里00000000號B99451 )及大觀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9471)等2件採購案。詎 高翊峰明知其為自然人,不符前開2件採購案有關投標廠商 需具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乙種以上旅行業者執照等資格,為 求順利標取上開採購案承作牟利,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 取不當利益,藉其為華督旅行社靠行人員之身分,徵得無投 標真意之華督旅行社負責人林淑華之概括同意,借用華督旅 行社名義參與投標。林淑華則知悉高翊峰欲借用華督旅行社 名義參加投標且其實際上並無投標意願,詎為圖獲取出借華 督旅行社名義供高翊峰標取上開採購案,其每件得以獲取3, 000元之借牌費,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 許高翊峰借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加投標,並提供華督旅行社 之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證明文件予高翊峰, 高翊峰遂得以華督旅行社名義參與前開2件採購案,並順利 得標承攬。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資 料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陳○騰於調查、偵│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 其與被告李○敏所共同經│ │ │證述 │ 營之騰龍公司因不符投標│ │ │ │ 所需資格,故向被告李秋│ │ │ │ 蘭借用來○旅行社之牌照│ │ │ │ 投標採購案號B98476、B9│ │ │ │ 9128、B991 4等標案,來│ │ │ │ 來旅行社並無投標意願,│ │ │ │ 其係請不知情之子陳建忠│ │ │ │ 製作投標文件並代其前往│ │ │ │ 現場投標,其中僅B9 914│ │ │ │ 標案得標,得標後係由其│ │ │ │ 支付得標金,並出車帶團│ │ │ │ 之事實。 │ │ │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 │ │ 其向被告李○蘭借用來○│ │ │ │ 旅行社之公司大小章,因│ │ │ │ 來○旅行社有多套樣式之│ │ │ │ 大小章,其所借用之印章│ │ │ │ 係樣式係較小且字體較租│ │ │ │ 之大小章,而與其向來○│ │ │ │ 旅行社索取用於投標時之│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 │ │ │ 大小章(印章較大且字體│ │ │ │ 較細)不同樣式,故其以│ │ │ │ 影印及剪貼之方式變更來│ │ │ │ 來旅行社之公司變更登記│ │ │ │ 表並持以投標之事實。 │ ├──┼──────────┼────────────┤ │ 2 │被告李○敏於調查、偵│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 其與被告陳○騰所共同經│ │ │證述 │ 營之騰龍公司因不符投標│ │ │ │ 所需資格,故向被告李秋│ │ │ │ 蘭借用來○旅行社之牌照│ │ │ │ 投標採購案號B98476、B9│ │ │ │ 9128、B9914等標案,來 │ │ │ │ 來旅行社並無投標意願,│ │ │ │ 渠等係請不知情之陳建忠│ │ │ │ 製作投標文件,其中僅B9│ │ │ │ 914標案得標,得標後係 │ │ │ │ 由陳○騰支付得標金,並│ │ │ │ 出車帶團之事實。 │ │ │ │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 │ 其每月支付5,000元之靠 │ │ │ │ 行費予現代國際旅行社。│ │ │ │ 又其確有刻印現代國際旅│ │ │ │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作為代│ │ │ │ 用印章使用,因其所刻印│ │ │ │ 之樣式與現代公司實際所│ │ │ │ 有之公司大小章不同,為│ │ │ │ 一時方便,故以剪貼及影│ │ │ │ 印之方式變造現代國際旅│ │ │ │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 │ │ │ 公司大小章,再檢附在B9│ │ │ │ 9128、B99131、B99256、│ │ │ │ B99258、B99443等5件採 │ │ │ │ 購案作為投標文件之事實│ │ │ │ 。 │ ├──┼──────────┼────────────┤ │ 3 │被告李○蘭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之│其係來○旅行社之股東,公│ │ │證述 │司有多套大小章之備份章,│ │ │ │需要使用的人即可拿取使用│ │ │ │,包括標團、領款、簽約之│ │ │ │業務員。97年至99年間被告│ │ │ │陳○騰找其合夥接板橋市公│ │ │ │所各里之旅遊活動,當時係│ │ │ │請其提供來○旅行社之牌照│ │ │ │,實際整個投標、採購流程│ │ │ │及訂房訂餐等履約均由被告│ │ │ │陳○騰負責,其僅協助提供│ │ │ │來○旅行社之牌照供被告陳│ │ │ │聰騰投標,B99142標案係被│ │ │ │告陳○騰自己之案件之事實│ │ │ │。 │ ├──┼──────────┼────────────┤ │ 4 │被告高翊峰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二: │ │ │查中之自白及經具結之│其因沒有資金可以成立旅行│ │ │證述 │社,沒辦法以自己名義去投│ │ │ │標公家機關採購案件,故以│ │ │ │靠行方式利用華督旅行社名│ │ │ │義去標得上開B99451、B994│ │ │ │7採購案件,其名目上為華 │ │ │ │督旅行社之抽佣業務員,但│ │ │ │並未向華督旅行社領取任何│ │ │ │薪資,勞健保亦係掛在遊覽│ │ │ │車司機公會,當時其與華督│ │ │ │旅行社負責人林淑華談定靠│ │ │ │行費用按件計算,每件要給│ │ │ │華督旅行社3,000元,上開2│ │ │ │採購案之標價係其核算成本│ │ │ │後決定,獨力完成投標文件│ │ │ │及企劃書,得標後並係其自│ │ │ │己控團履約,華督旅行社並│ │ │ │未提供任何協助等事實。 │ ├──┼──────────┼────────────┤ │ 5 │被告林淑華於調查、偵│關於犯罪事實二: │ │ │查中之供述及經具結之│B99451、B99471採購案並非│ │ │證述 │其所營華督旅行社所承作之│ │ │ │案件,其公司並沒有意願承│ │ │ │作板橋的案子,上開2標案 │ │ │ │係被告高翊峰以華督旅行社│ │ │ │名義所標得,其記得當初是│ │ │ │約定被告高翊峰靠行華督旅│ │ │ │行社,每月要給付其3,000 │ │ │ │元,才可以使用華督旅行社│ │ │ │名義去招攬生意,嗣則改稱│ │ │ │當初是被告高翊峰來拜託其│ │ │ │給他一份工作,其就將被告│ │ │ │高翊峰列為員工,沒有底薪│ │ │ │,也沒有幫被告高翊峰付過│ │ │ │勞、健保費,但會按件收取│ │ │ │被告高翊峰3,000元,這樣 │ │ │ │被告高翊峰才可以以其華督│ │ │ │旅行社名義在外做生意,其│ │ │ │則配合提供公司大小章及證│ │ │ │明文件給被告高翊峰使用,│ │ │ │撥款下來會計方面也會配合│ │ │ │作業,其不認為自己是借牌│ │ │ │等事實。 │ ├──┼──────────┼────────────┤ │ 6 │證人王柏華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述 │來○旅行社係其與被告李秋│ │ │ │蘭等人合資承接,並由其掛│ │ │ │名擔任負責人,其負責公司│ │ │ │行號旅遊部分,被告李○蘭│ │ │ │則負責公家機關業務部分,│ │ │ │因只有公家機關標案須使用│ │ │ │公司大小章,故原則上雖須│ │ │ │經其同意方得使用,惟被告│ │ │ │李○蘭有時急用,則不會每│ │ │ │次均事先告知。來○旅行社│ │ │ │並未參與投標B98476、B991│ │ │ │2、B99142等3件採購案,該│ │ │ │等採購案係被告李○蘭之妹│ │ │ │李○敏以來○旅行社名義投│ │ │ │標,當初被告李○蘭有跟其│ │ │ │討論要讓其妹李○敏擔任靠│ │ │ │行人員,並在電話中告知是│ │ │ │因被告李○敏要標板橋市公│ │ │ │所的案子,而當時被告李惠│ │ │ │敏還沒有成立旅遊公司,故│ │ │ │要用來○旅行社的牌去標公│ │ │ │家機關的案子,名為討論,│ │ │ │實際上其並沒有否決的權利│ │ │ │,這3件即是被告李○敏以 │ │ │ │來○旅行社名義參標,時│ │ │ │公司因另有刻印1組公司大 │ │ │ │小章供公司內部泰樂部門使│ │ │ │用,故當時被告李○敏即是│ │ │ │使用該部門之公司大小章製│ │ │ │作上開採購案之投標文件,│ │ │ │其會認為是被告李○敏,是│ │ │ │因為後續檢附相關單據及聯│ │ │ │絡事項都是由被告李○敏出│ │ │ │面處理,另外其一直以為被│ │ │ │告李○敏與被告陳○騰係夫│ │ │ │妻關係,加上被告李○蘭前│ │ │ │此跟其說這件事時,也是說│ │ │ │被告李○敏要借牌去標板橋│ │ │ │市公所的案子,其才會以為│ │ │ │是李○敏出面借牌等事實。│ ├──┼──────────┼────────────┤ │ 7 │證人魏清山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述 │被告李○敏係其所營現代國│ │ │ │際旅行社之靠行人員,每月│ │ │ │繳交5,000元規費予公司。 │ │ │ │惟上開B99128、B99131、B9│ │ │ │92 56、B99258、B99443等5│ │ │ │件採購案之投標文件上之現│ │ │ │代國際旅行社印文並非現代│ │ │ │國際旅行社所真正使用之印│ │ │ │文,被告李○敏以現代國際│ │ │ │旅行社名義投標上開5件採 │ │ │ │購案乙事,其全然不知情,│ │ │ │其並無授權被告李○敏刻用│ │ │ │現代國際旅行社之公司大小│ │ │ │章去投標上開5件採購案之 │ │ │ │事實。 │ ├──┼──────────┼────────────┤ │ 8 │證人侯鳳婷(證人魏清│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山之配偶)經具結之證│其係現代國際旅行社之總經│ │ │述 │理,被告李○敏係靠行現代│ │ │ │國際旅行社,公司關於靠行│ │ │ │業務係授權會計辛俞緻負責│ │ │ │,靠行人員需使用公司大小│ │ │ │章或索取其他證明文件均須│ │ │ │經辛俞緻同意,其並未同意│ │ │ │被告李○敏自行刻用現代國│ │ │ │際旅行社之大小章使用之事│ │ │ │實。 │ ├──┼──────────┼────────────┤ │ 9 │證人辛俞緻經具結之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述 │其係現代國際旅行社之會計│ │ │ │人員,靠行人事業務係由其│ │ │ │管理,被告李○敏係靠行現│ │ │ │代國際旅行社,需蓋用合約│ │ │ │章時,被告李○敏均須親持│ │ │ │由其蓋印,其並沒有授權被│ │ │ │告李○敏刻用現代國際公司│ │ │ │大小章作為靠行承攬生意使│ │ │ │用之事實。 │ ├──┼──────────┼────────────┤ │ 10 │證人葉育綾於偵查中之│其係銓鈺旅行社有限公司登│ │ │證述 │記負責人,該公司成立前之│ │ │ │名稱為銓鈺觀光汽車股份有│ │ │ │限公司,當時公司僅提供車│ │ │ │輛出租、司機及遊覽車導遊│ │ │ │,而由旅行社或同行向公司│ │ │ │調車,被告高翊峰當時因跑│ │ │ │板橋市公益旅遊活動案件而│ │ │ │常向其公司調車,被告高翊│ │ │ │峰當時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公│ │ │ │司調車,華督旅行社與其公│ │ │ │司好像有業務往來,但其不│ │ │ │知被告高翊峰與華督旅行社│ │ │ │有無關係之事實。 │ ├──┼──────────┼────────────┤ │ 11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⑴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 被告陳○騰、李○敏借用│ │ │第0000000000號及100 │ 來○旅行社牌照投標,以│ │ │年9月21日新北板民字 │ 及被告李○蘭將來○旅行│ │ │第0000000000號函所│ 社牌照借予被告陳○騰、│ │ │附板橋市深丘里公益活│ 李○敏投標B98476、B991│ │ │動(採購案號B98476)│ 28、B99142等3件採購案 │ │ │、深丘里大溪慈湖公益│ 之事實。 │ │ │活動(採購案號B99128│⑵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 │)、深丘里公益活動(│ 被告陳○騰為投標板橋市│ │ │採購案號B99142)等3 │ 深丘里公益活動(採購案│ │ │採購案之投標須知、得│ 號B98476)採購案,以剪│ │ │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驗│ 貼再影印方式變造來○旅│ │ │表影本及決標公告等資│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內之│ │ │料 │ 公司大小章印文,並將上│ │ │ │ 開變造後之公司變更登記│ │ │ │ 表附入其他證明文件,持│ │ │ │ 向板橋市公所投標以行使│ │ │ │ 之事實。 │ ├──┼──────────┼────────────┤ │ 12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一㈡: │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陳○騰變造來○旅行社│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持向│ │ │附陳○騰以來○旅行社│板橋市公所投標B98476採購│ │ │名義參標板橋市深丘里│案以行使之事實。 │ │ │公益活動(採購案號B9│ │ │ │8476)之外標封、估價│ │ │ │單、標單、投標廠商聲│ │ │ │明書、投標廠商印模單│ │ │ │投標文件及經陳○騰變│ │ │ │造之來○旅行社公司變│ │ │ │更登記表影本等資料 │ │ ├──┼──────────┼────────────┤ │ 13 │牛耳藝術公園有限公司│關於犯罪事實一㈠: │ │ │100年10月1日牛耳館字│B99142標案之旅遊行程中,│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牛耳藝術渡假村之承辦聯絡│ │ │來○旅行社辦理板橋區│人「李小姐、0000000000」│ │ │深丘里公益研習活動之│即被告李○敏,足以佐證上│ │ │住宿紀錄資料及門號 │開標案係被告李○敏、陳聰│ │ │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騰向來○旅行社借牌得標,│ │ │料查詢各1份 │而由渠等實際承攬之事實。│ │ │ │ │ ├──┼──────────┼────────────┤ │ 14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一㈢: │ │ │年8月26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李○敏偽刻現代國際旅│ │ │第0000000000號、100 │行社之公司大小章製作該5 │ │ │年9月21日新北板民字 │件採購案之投標相關文件,│ │ │第0000000000號及100 │復變造現代國際旅行社之公│ │ │年9月28日新北板民字 │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文,│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持向板橋市公所參標上開5 │ │ │附之被告李○敏以現代│件採購案,遂使板橋市公所│ │ │國際旅行社名義參標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 │ │橋市公所深丘里大溪慈│各該投標均具足3家廠商而 │ │ │湖公益活動(採購案號│開標,並由現代國際旅行社│ │ │B99128)、文翠里921 │標得上開5件採購案,使開 │ │ │地震教育園區等公益活│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事實。│ │ │動(採購案號B99131)│ │ │ │、溪北里公益活動(採│ │ │ │購案號B99256)、中山│ │ │ │里公益活動(採購案號│ │ │ │B99258)及深丘里公益│ │ │ │活動(採購案號B99443│ │ │ │)等5件採購案之外標 │ │ │ │封、投標廠商印模單、│ │ │ │得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 │ │ │驗表及經被告李○敏變│ │ │ │造之現代國際旅行社公│ │ │ │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決│ │ │ │標公告等資料 │ │ ├──┼──────────┼────────────┤ │ 15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關於犯罪事實二: │ │ │年9月28日新北板民字 │被告高翊峰借用華督旅行社│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牌照投標,以及被告林淑華│ │ │附板橋市成和里公益活│將華督旅行社之牌照借予被│ │ │動採購案(採購案號B9│告高翊峰投標上開B99451、│ │ │9451)及大觀里公益活│B9947採購案之事實。 │ │ │動採購案(採購案號B9│ │ │ │9471)之投標須知、得│ │ │ │標廠商資格暨證件查驗│ │ │ │表及標單影本及決標公│ │ │ │告等資料 │ │ ├──┼──────────┼────────────┤ │ 16 │新港香藝文化館103年 │關於犯罪事實二: │ │ │11月25日新港香藝(管│B99451採購案之旅遊行程中│ │ │)字第000000000號函 │,新港香藝文化館之預約參│ │ │ │訪登記者為鈺銓旅行社,並│ │ │ │非華督旅行社,足以佐證B9│ │ │ │9451採購案實係被告高翊峰│ │ │ │向被告林淑華經營之華督旅│ │ │ │行社借牌投標,故於實際執│ │ │ │行採購案旅遊活動時,被告│ │ │ │高翊峰係轉向證人葉育綾所│ │ │ │營銓鈺旅行社調車出團,預│ │ │ │約參訪登記者也因此為鈺銓│ │ │ │旅行社,而非華督旅行社之│ │ │ │事實。 │ └──┴──────────┴────────────┘ 二、按政府採購契約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具公共利益性質,政 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採購程序公 平、公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此觀諸 政府採購法第1條即明,是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 日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之行為人違法並應負刑事責任,旨 在杜絕以前開方式投標,以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確 保政府採購之品質,「靠行」固屬目前交通運輸事業及旅行 業普遍存在之關係,然交通運輸業界之「靠行」指針對某財 產權利(車輛)之信託管理關係,亦即除信託人及受託人為 信託關係之權利主體外,通常存在某一信託之財產客體,在 旅行業界,通俗用語之「靠行」意指非旅行業者繳交費用予 旅行社,並以該旅行社名義經營旅行業務,顯非前揭所指之 信託關係,加以旅行業管理規則明定,旅行業不得包庇他人 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是以「靠 行」方式對外攬團之行為,危及旅遊交易安全,有損旅客權 益,係法所不許之行為,以此種「名為公司、實則個人」攬 團之經營模式,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 就靠行及受靠行之旅行社科以行政裁罰,靠行之個人依前開 規定並應禁止營業,受靠行之旅行社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 尚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以靠行之旅行社名義參與政府採購而 為投標行為,實際上繳交投標金投標之人為無營業執照之個 人,而名義上則為靠行之旅行社,解釋上自不應認受靠行之 旅行社有投標之意願,否則無從保障政府採購之品質,並將 使政府採購法關於得標後禁止轉包、分包、詐術投標、圍標 等規定形同虛設,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69號判 決同此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核被告陳○騰、李○敏、高 翊峰就犯罪事實一㈠、二部分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李○蘭、林淑華則係 違反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嫌;被告陳○ 騰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所為 ,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 嫌;另被告來○旅行社、華督旅行社則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92條規定,請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被告陳○騰、 李○敏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利用不 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之行為, 請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李○敏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偽刻印 章、偽造印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此部分偽造 私文書與嗣後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及被告陳○騰就犯罪 事實一㈡部分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渠等行使偽、變 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不另論罪。再被告李○敏 以行使偽、變造私文書,冒用現代國際旅行社名義參與前開 5件採購案投標為詐術之施用,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項規定處斷。次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係關於公平 採購制度之保護,應以每一標案視為一行為客體,而觀諸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 之犯罪行為應為「容許他人借用其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是本件被告李○蘭、林淑華各僅有一次容許被告陳○騰 、李○敏、高翊峰借用來○旅行社、華督旅行社名義參加投 標之行為,而致被告陳○騰、李○敏前後借用來○旅行社名 義參與投標3次,並標得1件政府採購案,被告高翊峰前後借 用華督旅行社名義參與投標2次,並標得2件政府採購案,均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各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 斷。另被告陳○騰就前揭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之各次犯行共3罪,及所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犯 行1罪;被告高翊峰就前揭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之各次犯行共2罪;被告李○敏就其與被告陳○騰所共同 違反3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犯行,暨獨自所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各次犯行共5罪,均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之。至被告陳○騰所變造之來○旅 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柏華」印文,及被告李○敏所偽造現代國際旅行社大小章 、所變造之投標相關文件暨現代國際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 上之「現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魏清山」印文,請均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卓 俊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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